Section § 41020

Explanation

本节介绍了两项附加费:一项是用于接入紧急服务的911附加费,另一项是988附加费。自2020年1月起,每条电话线或预付费移动服务每月需缴纳911附加费。自2023年1月起,还将征收988附加费。

如果服务的主要使用地点在加州以外,则这些费用不适用,移动和VoIP服务遵循特定规则。提供这些服务的公司也有特定的定义,如“客户”、“家庭服务提供商”和“主要使用地点”,以确定这些附加费的适用性。这些附加费必须由使用这些服务的消费者支付。

特殊术语定义了谁负责支付费用以及这些服务被视为在哪里使用,以帮助理解谁必须支付这些费用。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20(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20(a)(1) (A) 自2020年1月1日起,特此对服务用户向服务供应商订阅的每条接入线路,按每月或不足一月的部分征收911附加费,其金额根据第2条(自第41030节起)确定。自2023年1月1日起,特此对服务用户向服务供应商订阅的每条接入线路,按每月或不足一月的部分征收单独的988附加费,其金额根据第2条(自第41030节起)确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20(a)(1)(B) 附加费应由服务用户按以下规定支付。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20(a)(2) 自2020年1月1日起,在本州购买预付费移动电话服务应缴纳第2条(自第41030节起)规定的911附加费。附加费应由预付费消费者根据第41028节支付,并根据本部分汇缴和管理。自2023年1月1日起,特此对购买预付费移动电话服务征收单独的988附加费,其金额根据第2条(自第41030节起)确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20(b) 所征收的附加费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20(b)(1) 根据《移动电信服务来源法》(Public Law 106-252)(该法在此通过引用并入),对于向客户收取的移动电信服务费用,如果这些服务提供给或被视为提供给主要使用地点在本州以外的客户。如果移动电信服务在某个征税管辖区内提供给客户,并且这些服务的费用由客户的家庭服务提供商或为其开具账单,则该移动电信服务应被视为由客户的家庭服务提供商提供给客户。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20(b)(2) 对于向客户收取的VoIP服务费用,如果这些服务提供给主要使用VoIP服务地点在本州以外的客户。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20(c) 就本节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20(c)(1) “移动电信服务费用”是指提供商业移动无线电服务(定义见《联邦法规》第47卷第20.3节,以1999年6月1日生效的版本为准)的任何费用或与之相关的费用,或作为商业移动无线电服务的辅助服务提供的任何费用或与之相关的费用,由客户的家庭服务提供商或为其向客户开具账单,无论单个传输是否在家庭服务提供商的许可服务区内发起或终止。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20(c)(2) “客户”是指 (A) 与家庭服务提供商签订移动电信服务合同,或与VoIP服务提供商签订VoIP服务合同的个人或实体,或 (B) 如果移动电信服务或VoIP服务的最终用户不是合同方,则指移动电信服务或VoIP服务的最终用户。本款仅适用于确定主要使用地点。术语“客户”不包括 (A) 移动电信服务或VoIP通信服务的经销商,或 (B) 根据安排在家庭服务提供商许可服务区外为移动客户提供服务的服务运营商。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20(c)(3) “家庭服务提供商”是指客户与其签订移动电信服务合同的基于设施的运营商或经销商。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20(c)(4) “许可服务区”是指家庭服务提供商根据法律或合同被授权向客户提供商业移动无线电服务的地理区域。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20(c)(5) “移动电信服务”是指商业移动无线电服务,定义见《联邦法规》第47卷第20.3节,以1999年6月1日生效的版本为准。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20(c)(6) “主要使用地点”是指代表客户主要使用移动电信服务或VoIP服务的街道地址,该地址必须是: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20(c)(6)(A) 客户的住宅街道地址或主要商业街道地址。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20(c)(6)(B) 对于移动电信服务,位于家庭服务提供商的许可服务区内。
(7)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20(c)(7)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20(c)(7)(A) “经销商”是指从其他电信服务提供商或VoIP服务提供商处购买电信服务或VoIP服务,然后转售这些服务,或将这些服务作为组成部分使用,或将所购买的服务整合到移动电信服务或VoIP服务中的提供商。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20(c)(7)(A)(B) “经销商”不包括本地服务提供商为其客户在其许可服务区域之外安排服务的服务提供商。
(8)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20(c)(8) “服务提供商”是指向本地服务提供商或经销商的许可区域之外的客户提供移动电信服务的基于设施的运营商。
(9)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20(c)(9) “税务管辖区”是指美国境内的任何州、哥伦比亚特区、或美国的任何领土或属地,任何市政当局、市、县、镇区、教区、交通区、或评估管辖区,或美国领土范围内任何其他有权征收税款、费用或收费的政治分区。
(10)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20(c)(10) “VoIP服务提供商”是指最终用户客户与其签订合同,为其自身使用而非转售目的提供VoIP服务的VoIP服务提供商。

Section § 410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服务提供商(例如电话公司)在向客户开具账单时,向客户收取附加费。他们必须在附加费生效后的第一个计费周期开始时,就开始收取这些附加费。如果客户使用了多个服务提供商,那么开具账单的那一家将负责收取附加费。此外,每条接入线每月只需支付一次附加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21(a) 服务供应商应在向服务用户收取账单时,向每位服务用户收取附加费。向服务用户收取附加费的义务应自适用于该个人的第一个常规计费周期开始之日起生效,该周期须在本部分所征收附加费的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开始。如果向服务用户提供电话通信服务时使用了不止一个服务供应商的站台或线路,则向客户开具账单的服务供应商应向客户收取附加费。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21(b) 根据本部分,对于接入线上的附加费,每月只需支付一次。

Section § 41022

Explanation

服务供应商需要在客户账单上将911和988服务的附加费作为单独项目列出。但是,如果他们选择这样做,他们可以选择将其合并为账单上一个名为“911/988附加费”的单一费用。即使在账单上合并,供应商仍必须使用官方表格,将每项附加费的款项分别报告并发送给相关部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22(a) 服务供应商应收取的附加费应分别添加并单独列明在其向服务用户开具的账单中。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22(b) 尽管有 (a) 款规定,服务供应商可以选择将911和988附加费合并为服务用户账单上的一个单独项目。如果服务供应商选择合并附加费,合并后的附加费应在服务用户账单上标明为“911/988附加费”。服务供应商应使用部门规定的表格,以每项附加费的单独金额向部门汇缴合并后的附加费。

Section § 4102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服务提供商向用户收取的附加费不应收取或超过规定金额,那么这些钱就构成了服务提供商欠州政府的债务。如果服务提供商不小心多收了钱,即使他们已经把钱交给了州政府,他们也可以把多收的钱退还给客户。然后,他们可以用这笔退款来抵扣他们未来报税时应缴纳的金额,但必须在多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内完成。

Section § 41024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使用某项服务,您有责任支付所有附加费,直到这些费用被支付给州政府。但是,如果您已向服务供应商付款,您的责任就此解除。如果供应商收取了附加费但没有将其支付给州政府,那么这笔钱就由他们欠州政府。服务供应商没有义务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未支付的附加费,但他们必须报告累计达到 $3 或以上的未支付金额,并提供拒绝支付者的详细信息。

Section § 41027

Explanation
本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对电话线路或预付费移动服务加收额外费用会违反任何美国宪法规定、联邦法律或州法律,则不得加收此类费用。

Section § 41028

Explanation

加州预付费手机服务销售商必须从2020年1月1日起,在销售时向客户收取特定的附加费。这些附加费应在购买收据上清晰列出,但销售商可以选择将911和988附加费合并为单一行项目。如果销售商错误地向客户多收了费用,他们可以退还多收的金额,并在未来的附加费支付中获得抵免。

消费者需承担这些附加费,除非他们向注册销售商支付,这将转移该责任。如果交易是亲自进行的、涉及加州地址或使用加州电话号码,则可视为发生在加州。

因无法收回的债务而无法收取这些附加费的销售商可以将其核销,并可能在其纳税申报表中扣除这些金额。销售商需要以电子方式申报附加费,除非被归类为服务供应商,后者遵循不同的规定。

然而,这些附加费不适用于参加州或联邦生命线计划的消费者所进行的购买,且生命线服务销售商免于收取这些附加费。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28(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28(a)(1) 自2020年1月1日起,第41020条规定的对本州预付费移动电话服务购买征收的附加费金额,应由销售商在本州每次零售交易时向每位预付费消费者收取。附加费应按根据第2条(自第41030条起)确定的金额,对发生在本州的每次零售交易征收。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28(a)(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28(a)(2)(A) 附加费金额应在销售商提供给预付费移动电话服务消费者的发票、收据或其他类似文件上单独列明,或在零售交易时以其他方式电子披露给预付费消费者。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28(a)(2)(A)(B) 尽管有(A)项规定,销售商可以选择将911和988附加费合并为单一行项目。如果销售商选择合并附加费,合并后的附加费应在销售商提供给预付费移动电话服务消费者或以其他方式电子披露给预付费消费者的发票、收据或其他类似文件上,在零售交易时标明为“911/988附加费”。销售商应按照部门规定的表格,将合并后的附加费按每项附加费的单独金额汇缴给部门。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28(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28(b)(1) 销售商须收取的附加费,以及未退还给预付费移动电话服务消费者、并非作为附加费一部分应付但销售商声称其作为附加费一部分应付而从预付费消费者处收取的任何金额,均构成销售商对本州所欠的债务。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28(b)(2) 销售商向预付费消费者收取的附加费金额超过本部分规定的实际应付附加费金额的,可以退还该超额部分给预付费消费者,即使附加费金额已汇缴给部门且尚未获得相应的抵免或退款。销售商可以将该超额退款抵免本部分规定的在任何其他申报表上应付的附加费金额,但该抵免必须在超额支付之日起三年内提交的申报表中提出。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28(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28(c)(1) 本州预付费移动电话服务的每位预付费消费者均应对附加费负责,直至其已支付给本州,但向根据本部分注册的销售商支付后,预付费消费者即免除对附加费的进一步责任。从预付费消费者处收取的但未汇缴给部门的任何附加费,应由负责收取和汇缴附加费的人员对本州承担债务。本部分的任何规定均不应强加销售商采取任何法律行动以强制收取本条规定的附加费的义务。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28(c)(2) 对本部分对任何预付费移动电话服务消费者征收的附加费金额,应允许抵免,但不得超过该金额,条件是预付费消费者已就该购买向任何其他州、其政治分区或哥伦比亚特区支付了附加费。抵免应按其所抵免的费用金额比例进行分配。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28(d) 销售商免除收取本部分规定的已到期应付附加费的责任,只要附加费的征收基础是销售商因所得税目的认定为坏账并已核销的账户,或者,如果销售商无需提交所得税申报表,则根据公认会计原则核销的账户。销售商已支付附加费的,可以根据部门规定的规章制度,在其申报表上将销售商认定为坏账并已核销的金额作为扣除项。如果此后销售商全部或部分收回任何此类账户,则所收回的金额应包含在此类收款后提交的第一份申报表中,且附加费应随申报表一并支付。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28(e) 就本条而言,零售交易在本州发生,应符合以下任一情况: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28(e)(1) 预付费消费者在本州营业地点亲自进行零售交易(销售点交易)。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28(e)(2) 如果(1)项不适用,预付费消费者的地址在本州(已知地址交易)。已知地址交易在本州发生,应符合以下任一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