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加利福尼亚州纳税人权利法案
Section § 41161
加州法规规定,部门内设立纳税人权利倡导者一职,旨在帮助解决纳税人的投诉和问题。这包括处理部门员工对待纳税人态度不佳的问题,以及防止纳税人因部门行为而遭受严重损害的情况。在暂停行动(即“中止”)期间,通常的时间限制(诉讼时效)会暂停,但罚款和利息仍会继续累积。
该倡导者直接向部门负责人汇报。
Section § 41162
本节要求部门为特定群体创建并运行一个教育和信息计划。这些群体包括新注册的纳税人以及部门自己的审计和合规人员。该计划必须涵盖几个方面:向新纳税人发送书面通知,解释他们的责任;参与其他机构举办的研讨会;更新现有纳税人教育材料,说明常见错误;并为员工提供关于新法律和常见问题的持续培训。
Section § 41163
Section § 41164
Section § 41165
这项法律规定,从税法某部分征收的收入不得用于评估个别官员或员工,也不能用于设定生产目标,处理应收账款的情况除外。部门必须每年确保并确认这些限制得到遵守。但是,允许设定与生产力和时间效率相关的目标。
Section § 41167
Section § 41168
本法律概述了与税务部门进行上诉审查会议的程序。它规定这些会议应安排在合理的时间和方便纳税人的地点。
如果会议将录音,必须告知纳税人,并且纳税人有权获得录音副本。此外,纳税人有权让律师、会计师或指定代理人出席会议。
Section § 41169
加州的纳税人如果符合特定条件,可以就与部门听证会相关的合理费用和开支获得报销。他们必须在部门决定生效后一年内提出索赔,部门必须认定其工作人员行为不合理,并决定报销金额。部门只会报销那些其工作人员立场不合理的问题所产生的费用。报销仅限于在流程中特定时间点之后产生的费用。裁决决定在生效前会公开10天。这适用于2000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索赔。
Section § 41170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官员或雇员不得利用其职位,出于与税务管理无关的原因对他人进行调查或监视。如果有人这样做,他们将面临纪律处分,例如被解雇。但是,对有组织犯罪进行的合法调查是被允许的。此外,当某人因多项违规行为(包括紧急电话附加费问题)受到调查时,信息共享也是允许的。“调查”在这里指对个人或组织进行的任何询问,“监视”包括使用技术或线人监视人员或地点。
Section § 41171
这项加州法律条款规定了州政府如何处理涉及附加费(例如与税费相关的费用)的争议。目标是合理解决争议,同时考虑诉讼的成本和风险。它描述了通过总检察长参与来批准和解的程序,并概述了主任何时可以批准和解,特别是涉及较小金额($11,500 或更少)的和解。这一批准限额每五年会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法律要求对较大金额的和解保持公开记录,以确保透明度,但敏感的商业信息不会公开。任何超过 $500 的和解都将成为公开记录的一部分。主任有 45 天的时间来批准或不批准和解提议,如果他们不采取行动,该提议将自动获得批准。和解是最终的,除非有欺诈或虚假陈述的证据。为了鼓励快速解决,此程序不遵循标准的政府规则制定程序,并且更新自 2024 年 1 月起适用。
Section § 41171.5
该法律允许部门主管自2007年1月1日起对最终附加费责任进行和解。这些责任与某些附加费和罚款有关,特别是在企业已关闭或易手的情况下。
即使业务仍在继续,只要满足所有要求,仍可提出和解提议。但是,如果缴纳人有类似和解的历史或与重罪逃税有关,则不允许和解。
付款协议,包括分期付款计划,可能是可行的。达成协议后,还存在其他要求,例如在未来几年按时提交申报表。如果某些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和解过程中存在不诚实行为,协议可能会被取消。
任何超过500美元的和解细节将公开记录,但不包括敏感的商业信息。如果有人在提议相关事宜中实施欺诈或逃避行为,将面临严厉处罚。
该法律定于2028年1月1日废止。
Section § 41171.5
本法律允许部门主管在特定条件下与个人或企业协商最终附加费债务。具体而言,该附加费必须源自已停业或已出售的业务,且提出和解提议的人与任何类似类型的业务没有重大关联。如果在债务期间有逃税定罪,则不予考虑提议。
要想债务获得和解,该人必须证明他们无法支付比提议金额更多的款项,并且在不久的将来不太可能获得更多收入。和解必须符合州的利益,且拒绝接受提议的决定不能在法庭上受到质疑。如果涉及欺诈或逃税,最低提议金额必须涵盖债务和罚款,除非不法行为人并非责任人。
如果存在不诚实行为或不遵守协议条款,提议可以撤销,任何隐瞒资产或伪造记录的个人都可能面临重罪指控。任何超过 $500 的和解将公开记录一年,但不包含敏感商业信息。本法律定于 2028 年 1 月 1 日生效。
Section § 41172
如果出售财产的成本超过税款债务,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必须停止任何财产扣押。如果征税或扣押通知威胁到纳税人的健康或家庭福利,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可以命令解除该通知,或返还已扣押款项中最高达2,300美元的金额。该金额会根据通货膨胀每年进行调整,并可能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发生变化。被扣押的财产在未首先书面告知纳税人豁免权之前不得出售。然而,此规定不适用于因紧急裁定而扣押的财产,除非收取税款的威胁不再存在。
Section § 41172.5
如果你的财产被州政府扣押,他们必须归还财产或出售所得的钱,如果他们发现扣押不合法,或者你正在遵守还款计划来偿还欠款——除非该计划明确允许州政府扣押你的财产。此外,如果归还你的财产对你和州政府都有利,他们也可能会这样做。如果财产因这些原因被归还,将根据另一特定条款适用某些规定。
Section § 41173
Section § 41174
如果税务部门因失误导致错误的征收、通知或追缴行为,纳税人可以申请报销因此产生的费用。这包括因部门错误直接导致的银行费用和其他第三方费用。要获得报销,纳税人必须证明错误是部门的过失,并且在错误发生前已妥善回应了部门的所有沟通。申请必须在费用发生之日起90天内提交,部门将在30天内回复。如果申请被拒绝,部门必须书面说明理由。
Section § 41175
这项法律规定,在州政府对某人提交或登记税收留置权之前,必须至少提前30天向纳税人发送通知。该通知将解释留置权的法律依据、何时可能提交或登记,以及纳税人如何阻止它。如果留置权是错误提交的,州政府必须在七天内解除它;如果它给纳税人造成困扰,州政府将立即采取行动。纳税人还可以要求将此错误告知信用机构。
如果解除或降低留置权的优先权有助于收取纳税人所欠款项,或符合州政府和纳税人的利益,或对财产中拥有权益的其他人有利,部门也可以解除或次级化留置权。
Section § 41176
如果政府官员或雇员无视官方程序,因此遭受损失的纳税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州政府要求赔偿。如果州政府被认定有责任,它必须支付纳税人的直接损失和合理的法律费用,例如律师费和专家证人费用。但是,律师费通常每小时最高为75美元,除非有正当理由收取更高费用。法院还会考虑纳税人是否因自身过失而导致了部分损失。如果法院认为纳税人的案件是无理的,可能会对其处以最高10,000美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