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1160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某个特定部门负责管理本条中的规定。除非另有说明,这些规定应适用于相关部分。

Section § 41161

Explanation

加州法规规定,部门内设立纳税人权利倡导者一职,旨在帮助解决纳税人的投诉和问题。这包括处理部门员工对待纳税人态度不佳的问题,以及防止纳税人因部门行为而遭受严重损害的情况。在暂停行动(即“中止”)期间,通常的时间限制(诉讼时效)会暂停,但罚款和利息仍会继续累积。

该倡导者直接向部门负责人汇报。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61(a) 部门应设立纳税人权利倡导者职位。该倡导者或其指定人员应负责促进解决纳税人投诉和问题,包括纳税人对部门员工不满意待遇的任何投诉,以及在纳税人因部门行为遭受或将遭受不可弥补损失时中止相关行动。在中止期间,适用的诉讼时效应暂停计算。任何原本会产生的罚款和利息不应因中止的批准而受到影响。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61(b) 该倡导者应直接向部门主管报告。

Section § 41162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部门为特定群体创建并运行一个教育和信息计划。这些群体包括新注册的纳税人以及部门自己的审计和合规人员。该计划必须涵盖几个方面:向新纳税人发送书面通知,解释他们的责任;参与其他机构举办的研讨会;更新现有纳税人教育材料,说明常见错误;并为员工提供关于新法律和常见问题的持续培训。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62(a) 部门应制定并实施一项教育和信息计划,该计划针对但不限于以下所有群体: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62(a)(1) 在部门新注册的纳税人。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62(a)(2) 部门的审计和合规人员。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62(b) 该教育和信息计划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62(b)(1) 一项与新注册纳税人进行书面沟通的计划,以简化语言解释他们的义务和责任。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62(b)(2) 参与由联邦、州和地方机构组织的研讨会和类似计划。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62(b)(3) 修订部门目前制作的纳税人教育材料,以简化语言解释纳税人最常见的违规领域。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62(b)(4) 实施一项针对审计和合规人员的继续教育计划,以包括将新立法应用于纳税人活动、纳税人反复出现的不合规领域或行政管理不一致的情况。

Section § 411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举行年度听证会,在会上,行业代表和纳税人可以就《紧急电话用户附加费法案》提出改进建议。目标是提高人们的自愿遵守程度,并加强纳税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Section § 41164

Explanation
本规定要求税务部门制作并分发易于理解的指南,解释税务程序、纳税人权利和义务。这些指南应随同重要的通知(如审计开始通知或额外附加费提案通知)一并发送给纳税人。此外,这些指南还必须包含在每年邮寄给纳税人的税务公告中。

Section § 411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税法某部分征收的收入不得用于评估个别官员或员工,也不能用于设定生产目标,处理应收账款的情况除外。部门必须每年确保并确认这些限制得到遵守。但是,允许设定与生产力和时间效率相关的目标。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65(a) 根据本部分征收或评估的总收入不得用于以下任何目的: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65(a)(1) 评估个别官员或雇员。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65(a)(2) 施加或建议生产配额或目标,但与应收账款相关的配额或目标除外。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65(b) 部门应在其根据《政府法典》第15616条提交的年度报告中证明,所征收或评估的收入未以(a)款禁止的方式使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65(c) 本节不应禁止设定关于生产力和时间有效利用的目标以及绩效评估。

Section § 411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建立并实施一个项目,以评估雇员或官员与纳税人互动的情况。该项目的创建必须与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合作完成。

Section § 411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与纳税人权利倡导者以及其他关注纳税人的团体合作,制定一项策略,以加快解决税务裁定争议和退款申请的速度。该计划应明确解决这些问题的标准时间表,并确保如果特殊案件耗时比平时更长,则对其进行审查。

Section § 41168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与税务部门进行上诉审查会议的程序。它规定这些会议应安排在合理的时间和方便纳税人的地点。

如果会议将录音,必须告知纳税人,并且纳税人有权获得录音副本。此外,纳税人有权让律师、会计师或指定代理人出席会议。

部门关于在独立于评估部门的工作人员律师或主管税务审计员面前举行的上诉工作人员审查会议的程序,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68(a) 任何会议应在合理的时间,在方便纳税人的部门办公室举行。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68(b) 会议只有在事先通知纳税人后方可录音,且纳税人有权获得录音副本。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68(c) 纳税人应在任何会议之前被告知,纳税人有权让律师、会计师或其他指定代理人出席会议。

Section § 41169

Explanation

加州的纳税人如果符合特定条件,可以就与部门听证会相关的合理费用和开支获得报销。他们必须在部门决定生效后一年内提出索赔,部门必须认定其工作人员行为不合理,并决定报销金额。部门只会报销那些其工作人员立场不合理的问题所产生的费用。报销仅限于在流程中特定时间点之后产生的费用。裁决决定在生效前会公开10天。这适用于2000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索赔。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69(a) 每一纳税人均有权获得与在部门进行的听证会相关的任何合理费用和开支的报销,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69(a)(1) 纳税人在部门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向部门提出该费用和开支的索赔。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69(a)(2) 部门自行决定,认定部门工作人员采取的行动是不合理的。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69(a)(3) 部门决定纳税人应获得与听证会相关的特定金额的费用和开支,金额由部门自行决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69(b) 为确定部门工作人员是否不合理,部门应考虑部门工作人员是否已证明其立场具有充分理由。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69(c) 报销的费用和开支金额应限于以下各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69(c)(1) 在裁定通知、紧急裁定或退款申请日期之后发生的费用和开支。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69(c)(2) 如果部门认定工作人员在某些问题上不合理,但在其他问题上合理,则报销的费用和开支金额应限于与工作人员不合理的问题相关的部分。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69(d) 部门根据 (a) 款提出的任何拟议裁决,应在裁决生效日期前至少10天作为公共记录提供。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69(e) 本节由增加本款的法案所作的修订,应适用于在2000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索赔。

Section § 411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官员或雇员不得利用其职位,出于与税务管理无关的原因对他人进行调查或监视。如果有人这样做,他们将面临纪律处分,例如被解雇。但是,对有组织犯罪进行的合法调查是被允许的。此外,当某人因多项违规行为(包括紧急电话附加费问题)受到调查时,信息共享也是允许的。“调查”在这里指对个人或组织进行的任何询问,“监视”包括使用技术或线人监视人员或地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0(a) 部门官员或雇员在执行部门管理的任何法律时,不得故意授权、要求或进行任何出于非税务管理相关目的的调查或监视。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0(b) 任何违反(a)款规定的人员,应根据《州公务员法》受到纪律处分,包括免职或解雇。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0(c) 本条不适用于任何其他合法的有组织犯罪活动调查。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0(d) 本条规定无意禁止、限制或阻止在某人因多项违规行为(包括紧急电话用户附加费违规行为)受到调查时进行信息交换。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0(e) 就本条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0(e)(1) “调查”指针对任何人、组织或政府机构的任何口头或书面询问。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0(e)(2) “监视”指通过电子拦截、公开或秘密观察、摄影以及使用线人对人员、地点或事件进行的监控。

Section § 4117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条款规定了州政府如何处理涉及附加费(例如与税费相关的费用)的争议。目标是合理解决争议,同时考虑诉讼的成本和风险。它描述了通过总检察长参与来批准和解的程序,并概述了主任何时可以批准和解,特别是涉及较小金额($11,500 或更少)的和解。这一批准限额每五年会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法律要求对较大金额的和解保持公开记录,以确保透明度,但敏感的商业信息不会公开。任何超过 $500 的和解都将成为公开记录的一部分。主任有 45 天的时间来批准或不批准和解提议,如果他们不采取行动,该提议将自动获得批准。和解是最终的,除非有欺诈或虚假陈述的证据。为了鼓励快速解决,此程序不遵循标准的政府规则制定程序,并且更新自 2024 年 1 月起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部门、其工作人员和总检察长根据本节授权,针对作为抗议、上诉或退款申请主题的有争议的附加费事宜寻求和解,并与对这些事宜诉讼相关的成本和风险的合理评估相符。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b)(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除非且直到首席法律顾问已将和解建议提交给总检察长,否则不得将和解建议提交给主任批准。在收到该建议后 30 天内,总检察长应审查该建议,并书面告知首席法律顾问,从整体角度来看该建议是否合理。首席法律顾问在向主任提交每份和解建议时,还应提交根据本款获得的总检察长的书面结论。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b)(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b)(2)(A) 任何有争议的民事附加费事宜的和解,如果和解中附加费或罚款的减少总额不超过一万一千五百美元 ($11,500),可由主任批准。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b)(2)(A)(B) 自 2029 年 7 月 1 日起,以及此后每第五个财政年度,部门应调整分段 (A) 中规定的金额,通过将该金额增加一个百分比,该百分比等于由财政部计算的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的增长,并将结果金额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一百美元 ($100)。根据本分段进行的首次调整应是一个百分比金额,等于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从 2024 年 1 月 1 日到 2029 年 1 月 1 日的增长。随后的每第五个财政年度调整应涵盖随后的五年期间。增量变化应加到先前调整的金额中。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c) 凡根据本节批准的和解中附加费、罚款或附加费和罚款总额的减少超过五百美元 ($500),部门主任办公室应就该和解保存一份公开记录,至少一年。该公开记录应包括以下所有信息: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c)(1) 作为和解当事方的附加费缴纳人的姓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c)(2) 争议总金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c)(3) 根据和解协议的金额。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c)(4) 和解符合加利福尼亚州最佳利益的原因摘要。
(5)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c)(5)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c)(5)(A) 对于主任批准的任何和解,但根据分段 (b) 的第 (2) 款批准的和解除外,应包括总检察长关于和解建议从整体角度来看是否合理的结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c)(5)(A)(B) 公开记录不得包括任何与商业秘密、专利、工艺、工作方式、设备、商业机密或组织结构相关的信息,如果披露,将对附加费缴纳人或国防造成不利影响。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d) 除分段 (e) 另有规定外,主任不得根据本节参与附加费事宜的和解。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e)(1) 任何和解建议应在提交给主任后 45 天内由主任批准或不批准。任何在提交后 45 天内未获得主任批准或不批准的和解建议,应视为已获批准。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e)(2) 如果主任不批准和解建议,经主任和首席法律顾问酌情决定,该事宜应发回工作人员进行进一步谈判,并可以与首次提交相同的方式和受相同要求约束,重新提交给主任。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f) 根据本节达成的所有和解应是最终的且不可上诉的,除非能证明存在与重要事实相关的欺诈或虚假陈述。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g) 立法机关认为,为财政目的,本节授权的和解计划必须迅速实施。因此,《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部分第 3.5 章(自第 11340 条起)不适用于部门在实施和管理本节授权的和解计划时制定或发布的任何决定、规则、通知或指南。

Section § 41171.5

Explanation

该法律允许部门主管自2007年1月1日起对最终附加费责任进行和解。这些责任与某些附加费和罚款有关,特别是在企业已关闭或易手的情况下。

即使业务仍在继续,只要满足所有要求,仍可提出和解提议。但是,如果缴纳人有类似和解的历史或与重罪逃税有关,则不允许和解。

付款协议,包括分期付款计划,可能是可行的。达成协议后,还存在其他要求,例如在未来几年按时提交申报表。如果某些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和解过程中存在不诚实行为,协议可能会被取消。

任何超过500美元的和解细节将公开记录,但不包括敏感的商业信息。如果有人在提议相关事宜中实施欺诈或逃避行为,将面临严厉处罚。

该法律定于2028年1月1日废止。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5(a) 自2007年1月1日起,部门主管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和解任何最终附加费责任。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5(b) 就本节而言,“最终附加费责任”指根据第20部分(自第41001条起)产生的任何最终附加费责任,或根据本部分评估的相关利息、附加费增项、罚款或其他金额。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5(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5(c)(1) 和解提议仅适用于源自已停业或已转让业务的责任,且提出提议的附加费缴纳人不再对已转让业务拥有控制权益或关联,或对与已转让或已停业业务类型相似的业务拥有控制权益或关联。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5(c)(2) 尽管有(1)款规定,合格的最终附加费责任可以和解,无论业务是否已停业或已转让,也无论附加费缴纳人是否对与已转让或已停业业务类型相似的业务拥有控制权益或关联。本节适用于最终附加费责任的所有其他规定也应适用于合格的最终附加费责任,除非满足本节所有其他要求,否则不得根据本分款进行和解。就本分款而言,“合格的最终附加费责任”指以下任一情况: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5(c)(2)(A) 最终附加费责任的该部分,包括根据本部分评估的相关利息、附加费增项、罚款或其他金额,源自部门未发现服务供应商向服务用户或其他人员收取附加费的交易,且根据第4章第3条(自第41070条起)、第4条(自第41080条起)或第5条(自第41085条起)确定为服务供应商的责任。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5(c)(2)(B) 最终附加费责任的该部分,包括根据本部分评估的相关利息、附加费增项、罚款或其他金额,根据第4章第3条(自第41070条起)、第4条(自第41080条起)和第5条(自第41085条起)确定,针对根据第2章第3条(自第41040条起)无需向部门注册的消费者服务用户。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5(c)(3) 合格的最终附加费责任不得与以下任何一方和解: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5(c)(3)(A) 曾根据(2)款获得和解的附加费缴纳人,其所涉责任或其一部分源自与附加费缴纳人提出和解提议所涉责任的交易实质相似的交易。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5(c)(3)(B) 由曾根据(2)款获得和解的附加费缴纳人转让的业务,且该缴纳人对已转让业务拥有控制权益或关联,当提出提议所涉责任源自与该附加费缴纳人先前获得和解的责任所涉交易实质相似的交易时。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5(c)(3)(C) 曾根据(2)款获得和解的附加费缴纳人对该业务拥有控制权益或关联,且该业务类型与该缴纳人获得和解的业务类型相似,当提出提议的业务责任源自与该附加费缴纳人先前获得和解的责任所涉交易实质相似的交易时。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5(d) 部门可酌情签订书面协议,允许附加费缴纳人在不超过一年的期限内分期支付和解金。协议可规定此类分期付款应通过电子资金转账或任何其他方式支付,以方便每期付款。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5(e) 根据(c)分款(2)款获得和解的附加费缴纳人,可能被要求签订任何被认为对保护国家利益必要的附带协议。附带协议可包含一项条款,允许部门在附加费缴纳人在接下来的五年内有足够的年收入时,重新确定责任或其任何部分。部门应为本分款的目的制定确定“足够的年收入”的标准。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5(f) 获得(c)款第(2)项下和解的附加费缴纳人,应自债务和解之日起的五年期间内,或直至附加费缴纳人不再需要申报紧急电话用户附加费申报表为止(以较早的期间为准),在到期日之前申报并缴纳此后所有应申报的紧急电话用户附加费申报表。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5(g) 在债务期间,如果附加费缴纳人根据本部分被判犯有重罪逃税,则和解提议不予考虑。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5(h) 根据本条拟和解的金额,须符合以下条件: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5(h)(1) 附加费缴纳人须证明: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5(h)(1)(A) 提议支付的金额是预计可从附加费缴纳人现有资产或收入中支付或收取的最高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5(h)(1)(B) 附加费缴纳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没有合理前景获得增加的收入或资产,从而使其能够偿还比提议金额更大的债务。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5(h)(2) 部门须已确定接受和解符合州的最佳利益。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5(i) 部门决定不接受和解提议以清偿最终附加费债务不符合州最佳利益的决定,不得进行行政上诉或司法审查。
(j)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5(j)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5(j)(1) 涉及欺诈或逃税罚款的债务和解提议,须要求最低提议金额为未缴纳的附加费以及欺诈或逃税罚款。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5(j)(2) 如果能够证明提出提议的附加费缴纳人并非实施欺诈或逃税的责任人,则最低提议金额可予以豁免。此豁免授权仅适用于合伙账户,其中实施欺诈或逃税的意图可明确归因于附加费缴纳人的合伙人。
(k)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5(k) 当和解提议被接受或拒绝,或和解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已履行时,部门须书面通知附加费缴纳人。如果提议被拒绝,已缴纳的金额将由附加费缴纳人决定,用于抵消债务或予以退还。
(l)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5(l) 当多个附加费缴纳人对债务负有责任时,例如配偶、合伙企业或其他商业组合,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双重认定或继承人责任而负有责任的附加费缴纳人,接受一个负有责任的附加费缴纳人的和解提议,应按接受的提议金额减少其他附加费缴纳人的债务金额。
(m)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5(m) 凡批准附加费或罚款或附加费和罚款总额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和解,部门主管办公室须就该和解保存一份公开记录至少一年。该公开记录须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5(m)(1) 附加费缴纳人的姓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5(m)(2) 未缴纳的附加费金额以及相关罚款、附加费加征、利息或其他相关金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5(m)(3) 提议的金额。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5(m)(4) 和解符合州最佳利益的原因摘要。
公开记录不得包含任何与商业秘密、专利、工艺、工作方式、设备、商业机密或组织结构相关的信息,如果披露,将对附加费缴纳人产生不利影响或违反第 41132 条的保密规定。部门不得就这些声明编制清单或发布公告。
(n)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5(n) 如果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根据本条达成的和解可被撤销,所有已和解的债务可重新确立,不论任何其他可能适用的诉讼时效,且和解提议金额的任何部分均不予退还: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5(n)(1) 部门确定某人在提出提议时实施了以下任一行为: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5(n)(1)(A) 向部门隐瞒属于附加费缴纳人或对附加费负有责任的其他人的财产。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5(n)(1)(B) 接收、扣留、销毁、篡改或伪造账簿、文件或记录,或作出虚假陈述,且与附加费缴纳人或对附加费负有责任的其他人的财产或财务状况有关。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5(n)(2) 附加费缴纳人未能遵守与提议相关的任何条款和条件。
(o)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5(o) 任何人在与根据本条提出的要约或和解,或为达成该协议而提出的和解要约有关的情况下,故意实施以下任何一种行为的,犯有重罪,一经定罪,将被处以不超过五万美元($50,000)的罚款,或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h)款的规定判处监禁,或两者并罚,并承担调查和起诉费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5(o)(1) 向本州官员或雇员隐瞒属于附加费缴纳人或对附加费负有责任的其他人的财产。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5(o)(2) 接收、扣留、销毁、篡改或伪造账簿、文件或记录,或作出与附加费缴纳人或对附加费负有责任的其他人的财产或财务状况有关的虚假陈述。
(p)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5(p) 就本条而言,“人”指附加费缴纳人、附加费缴纳人的家庭成员、附加费缴纳人的公司、代理人、受托人或代表,或代表附加费缴纳人行事的其他个人或实体,或由附加费缴纳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实体,或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附加费缴纳人的公司或实体。
(q)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5(q) 本条仅在2028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41171.5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部门主管在特定条件下与个人或企业协商最终附加费债务。具体而言,该附加费必须源自已停业或已出售的业务,且提出和解提议的人与任何类似类型的业务没有重大关联。如果在债务期间有逃税定罪,则不予考虑提议。

要想债务获得和解,该人必须证明他们无法支付比提议金额更多的款项,并且在不久的将来不太可能获得更多收入。和解必须符合州的利益,且拒绝接受提议的决定不能在法庭上受到质疑。如果涉及欺诈或逃税,最低提议金额必须涵盖债务和罚款,除非不法行为人并非责任人。

如果存在不诚实行为或不遵守协议条款,提议可以撤销,任何隐瞒资产或伪造记录的个人都可能面临重罪指控。任何超过 $500 的和解将公开记录一年,但不包含敏感商业信息。本法律定于 2028 年 1 月 1 日生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5(a) 部门主管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和解任何最终附加费责任。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5(b) 就本节而言,“最终附加费责任”指根据第 20 部分(自第 41001 节起)产生的任何最终附加费责任,或根据本部分评估的相关利息、附加费增加额、罚款或其他金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5(c) 和解提议仅适用于源自已停业或已转让业务的责任,且提出提议的附加费缴纳人不再对已转让业务拥有控制权益或关联,或不再对与已转让或已停业业务类似类型的业务拥有控制权益或关联。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5(d) 如果附加费缴纳人在责任期间根据本部分被判犯有重罪逃税,则不予考虑和解提议。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5(e) 根据本节进行和解的金额,须符合以下条件: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5(e)(1) 附加费缴纳人应证明: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5(e)(1)(A) 提议支付的金额是可预期从附加费缴纳人现有资产或收入中支付或收取的最高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5(e)(1)(B) 附加费缴纳人没有合理前景在合理时间内获得增加的收入或资产,从而能够清偿比提议金额更高的责任。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5(e)(2) 部门应已确定接受和解符合州的最佳利益。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5(f) 部门决定不接受和解提议以清偿最终附加费责任不符合州的最佳利益,此决定不得进行行政上诉或司法审查。
(g)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5(g)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5(g)(1) 涉及欺诈或逃税罚款的责任的提议,应要求最低提议金额为未缴附加费和欺诈或逃税罚款的总和。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5(g)(2) 如果能证明提出提议的附加费缴纳人并非实施欺诈或逃税的责任人,则可以豁免最低提议金额。此豁免授权仅适用于合伙账户,在此情况下,欺诈或逃税的意图可以明确归因于附加费缴纳人的合伙人。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5(h) 当和解提议被接受或拒绝,或和解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已履行时,部门应书面通知附加费缴纳人。如果提议被拒绝,已支付的金额将由附加费缴纳人决定用于抵扣责任或退还。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5(i) 当多个附加费缴纳人对债务负有责任时,例如配偶、合伙企业或其他业务组合,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双重认定或继承人责任承担责任的附加费缴纳人,接受一个负有责任的附加费缴纳人的和解提议,应将其他附加费缴纳人的责任金额减少已接受提议的金额。
(j)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5(j) 凡批准附加费或罚款或附加费和罚款总额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和解,部门主管办公室应就该和解保存一份公开记录至少一年。该公开记录应包括以下所有信息: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5(j)(1) 附加费缴纳人的姓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5(j)(2) 未缴附加费以及相关的罚款、附加费增加额、利息或其他涉及的金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5(j)(3) 提议的金额。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5(j)(4) 和解符合州最佳利益的原因摘要。
公开记录不得包含任何涉及商业秘密、专利、工艺、工作方式、设备、商业机密或组织结构的信息,如果披露,将对附加费缴纳人产生不利影响或违反第 41132 节的保密规定。部门不得编制与这些声明相关的清单或发布相关信息。
(k)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5(k) 如果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根据本节达成的和解可以撤销,所有已和解的责任可以重新确立,不论任何可能适用的诉讼时效,且和解提议金额的任何部分均不予退还: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5(k)(1) 部门确定某人在提出提议时实施了以下任何行为: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1.5(k)(1)(A) 向部门隐瞒属于附加费缴纳人或对附加费负有责任的其他人的遗产。

Section § 41172

Explanation

如果出售财产的成本超过税款债务,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必须停止任何财产扣押。如果征税或扣押通知威胁到纳税人的健康或家庭福利,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可以命令解除该通知,或返还已扣押款项中最高达2,300美元的金额。该金额会根据通货膨胀每年进行调整,并可能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发生变化。被扣押的财产在未首先书面告知纳税人豁免权之前不得出售。然而,此规定不适用于因紧急裁定而扣押的财产,除非收取税款的威胁不再存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2(a) 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应在销售过程的费用超过征税所针对的债务时,解除根据本部分对任何财产发出的任何征税或扣押通知。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2(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2(b)(1) (A) 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可以命令解除根据本部分发出的任何征税或扣押通知,或者在收到根据征税或扣押通知获得的款项之日起90天内,命令返还已收到的款项中最高达两千三百美元 ($2,300) 的任何金额,前提是其认定该征税或扣押通知威胁到纳税人或其配偶、受抚养人或家庭的健康或福利。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2(b)(1)(B) 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可以返还给每个受征税或扣押通知影响的纳税人的金额,在任何一个月的期间内,限于两千三百美元 ($2,300),或段落 (2) 中规定的调整金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2(b)(1)(C) 在因紧急裁定而扣押财产的情况下,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可以命令返还金额,但须受本节规定或调整的金额限制,并且如果到期金额的最终收取不再处于危急状态。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2(b)(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2(b)(2)(A) 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应按以下方式调整段落 (1) 中规定的两千三百美元 ($2,300) 的金额: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2(b)(2)(A)(i) 在2016年3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3月1日或之前,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应将当前财政年度适用的金额乘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的百分比变化(由加州劳资关系部记录的最新可用年份数据)和第17041节 (h) 款段落 (2) 中规定的公式计算出的通货膨胀系数调整。所得金额将是下一个财政年度的适用金额,仅当计算出的适用金额等于或超过子段落 (B) 中定义的新的“生效门槛”时。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2(b)(2)(A)(ii) 当适用金额等于或超过子段落 (B) 中规定的生效门槛时,所得适用金额(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一百美元 ($100) 的倍数)应从下一个财政年度的7月1日开始,为段落 (1) 的目的而生效。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2(b)(2)(A)(B) 就本段而言,“生效门槛”是指一个金额,该金额至少超过一百美元 ($100),且大于段落 (1) 中规定的金额或根据子段落 (A) 计算的作为段落 (1) 中金额的生效调整金额两者中的较大者。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2(c) 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在未首先书面通知纳税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2部分第9篇第2章(第703.010节及后续章节)的征税豁免之前,不得出售任何被扣押的财产。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2(d) 除 (b) 款段落 (1) 子段落 (C) 中另有规定外,本节不适用于因紧急裁定而扣押的任何财产。

Section § 41172.5

Explanation

如果你的财产被州政府扣押,他们必须归还财产或出售所得的钱,如果他们发现扣押不合法,或者你正在遵守还款计划来偿还欠款——除非该计划明确允许州政府扣押你的财产。此外,如果归还你的财产对你和州政府都有利,他们也可能会这样做。如果财产因这些原因被归还,将根据另一特定条款适用某些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2.5(a) 如果任何财产已被征收,且部门认定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则该财产或出售该财产所得款项应退还给纳税人: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2.5(a)(1) 对该财产的征收不符合法律规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2.5(a)(2) 纳税人已根据第41127.5条签订并遵守分期付款协议,以履行征收所针对的附加费责任,除非该协议或另一协议允许进行征收。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2.5(a)(3) 退还该财产将有助于征收附加费责任,或符合州和纳税人的最佳利益。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2.5(b) 根据(a)款第(1)项和第(2)项退还的财产须遵守第41174条的规定。

Section § 411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追索债务的某些豁免必须进行调整以反映通货膨胀。当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比上次调整上涨超过5%时,这些豁免需要相应更新以确保公平。

Section § 41174

Explanation

如果税务部门因失误导致错误的征收、通知或追缴行为,纳税人可以申请报销因此产生的费用。这包括因部门错误直接导致的银行费用和其他第三方费用。要获得报销,纳税人必须证明错误是部门的过失,并且在错误发生前已妥善回应了部门的所有沟通。申请必须在费用发生之日起90天内提交,部门将在30天内回复。如果申请被拒绝,部门必须书面说明理由。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4(a) 纳税人可以就因部门的错误征收、扣押通知、错误处理行为或错误追缴行为直接导致的银行费用和任何其他合理的第三方支票手续费向部门提出报销申请。银行和第三方费用包括金融机构或第三方为遵守征收或扣押通知指令而收取的惯常费用,以及因错误征收、扣押通知、错误处理行为或错误追缴行为直接导致的透支合理费用。这些费用是纳税人已支付且未被金融机构或第三方免除或报销的费用。每位申请报销的索赔人应向部门提交一份由部门规定的格式的申请。为使部门批准申请,部门应确定以下两个条件均已满足: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4(a)(1) 错误征收、扣押通知、错误处理行为或错误追缴行为是由部门错误造成的。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4(a)(2) 在错误征收、扣押通知、错误处理行为或错误追缴行为发生之前,纳税人已回应部门的所有联系,并向部门提供了足以确立纳税人立场的任何所要求的信息或文件。本规定可由部门因合理原因予以豁免。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4(b) 根据本节提出的申请应在纳税人发生银行和第三方费用之日起90天内提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部门应回复该申请。如果部门拒绝申请,应书面通知纳税人拒绝申请的理由。

Section § 411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州政府对某人提交或登记税收留置权之前,必须至少提前30天向纳税人发送通知。该通知将解释留置权的法律依据、何时可能提交或登记,以及纳税人如何阻止它。如果留置权是错误提交的,州政府必须在七天内解除它;如果它给纳税人造成困扰,州政府将立即采取行动。纳税人还可以要求将此错误告知信用机构。

如果解除或降低留置权的优先权有助于收取纳税人所欠款项,或符合州政府和纳税人的利益,或对财产中拥有权益的其他人有利,部门也可以解除或次级化留置权。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5(a) 在根据《政府法典》第一篇第七部第14章(第7150条起)或第14.5章(第7220条起)提交或登记留置权之前至少30天,部门应向纳税人邮寄一份初步通知。该通知应明确部门提交或登记留置权的法定权限,指明留置权可能被提交或登记的最早日期,并说明纳税人为阻止留置权被提交或登记而可采取的补救措施。如果因同一债务在多个县提交税收留置权,则只需发送一份初步通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5(b) 如果部门确定留置权提交有误,则应在作出此决定并收到留置权登记信息后,尽快但不迟于七天,向纳税人和登记留置权的实体邮寄一份解除通知。该解除通知应包含一份声明,说明该留置权是错误提交的。如果该错误留置权正在阻碍一项合法交易,部门应立即向纳税人和登记留置权的实体发出留置权解除通知。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5(c) 当部门解除一项错误提交的留置权时,应将该事实的通知邮寄给纳税人,并且,应纳税人的请求,该解除通知的副本应邮寄给留置权提交所在县的主要信用报告公司。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5(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5(d)(1) 如果部门确定存在以下任何情况,则可以解除或次级化留置权: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5(d)(1)(A) 解除或次级化将有助于收取附加费债务。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5(d)(1)(B) 解除或次级化将符合州和纳税人的最佳利益。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5(d)(1)(C) 解除或次级化将符合州和另一人的最佳利益,该人并非纳税人,但与纳税人共同持有受留置权约束的财产权益。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5(d)(2) 对本分节所作的修订不构成对现有法律的修改,而是对现有法律的宣告。

Section § 41176

Explanation

如果政府官员或雇员无视官方程序,因此遭受损失的纳税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州政府要求赔偿。如果州政府被认定有责任,它必须支付纳税人的直接损失和合理的法律费用,例如律师费和专家证人费用。但是,律师费通常每小时最高为75美元,除非有正当理由收取更高费用。法院还会考虑纳税人是否因自身过失而导致了部分损失。如果法院认为纳税人的案件是无理的,可能会对其处以最高10,000美元的罚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6(a) 部门的任何官员或雇员如果鲁莽地无视部门发布的程序,因此行为或不作为而受损的纳税人可以在高等法院对州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6(b) 根据 (a) 款提起的任何诉讼中,一旦认定州负有责任,州应对原告承担责任,金额应等于以下各项的总和: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6(b)(1) 原告因该行为或不作为而遭受的实际和直接的货币损失。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6(b)(2) 合理的诉讼费用,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6(b)(2)(A) 合理的法院费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6(b)(2)(B) 与以下任何一项相关的所提供服务的种类或质量的现行市场价格: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6(b)(2)(B)(i) 与民事诉讼相关的专家证人的合理费用,但任何专家证人的报酬不得超过州支付给专家证人的最高报酬率。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6(b)(2)(B)(ii) 经法院认定为必要的,用于当事人案件准备的任何研究、分析、工程报告、测试或项目的合理费用。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6(b)(2)(B)(iii) 为律师服务支付或产生的合理费用,但这些费用不得超过每小时七十五美元 ($75),除非法院认定生活成本的增加或特殊因素(包括该诉讼中合格律师的有限可用性)证明更高的费率是合理的。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6(c) 在根据 (b) 款判给损害赔偿时,法院应考虑原告的任何过失或不作为(如有)对损害的发生所起的作用。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76(d) 只要法院认为纳税人在根据 (a) 款提起的诉讼中的立场是无理的,法院可以对原告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如此处以的罚款应在部门通知和要求后支付,并应作为根据本部分征收的附加费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