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根据本部分规定应支付的款项,连同利息和罚款,应在以下任何情况下优先受偿: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24(a) 无论何时该人资不抵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24(b) 无论何时该人自愿转让其资产。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24(c) 无论何时该人的遗产在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继承人手中不足以支付死者所有到期债务。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24(d) 无论何时根据本部分规定应支付任何款项的潜逃、隐匿或缺席之人的遗产和财产被依法征收。
本条不赋予州政府优先于任何在州政府根据《政府法典》第7171条规定记录或备案其留置权之前已记录或完善的留置权或担保权益的权利。
本条赋予州政府的优先权应次于《民事诉讼法典》第1204条和第1206条赋予个人服务债权的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