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112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没有支付他们欠的钱,相关部门可以在付款逾期后的五年内,通知那些可能欠这个人钱或为这个人持有财产的其他人。如果涉及州政府机构或官员,他们会在向审计长提交该拖欠者的索赔之前收到通知。

Section § 41121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根据本法律收到通知,他们不得转让或处理其持有的某些财产或债务,直到他们获得部门的许可,或自收到通知起60天已过,以先到者为准。

Section § 41122

Explanation
当某人收到部门的通知时,他们必须迅速告知部门其控制或欠下的任何债权、个人财产或债务。如果通知旨在阻止银行处理某人的存款,它必须清楚说明应付金额,包括利息和罚款,并发送到存款所在的正确银行分行。银行只能被限制处理不超过所欠金额(包括利息和罚款)两倍的款项。

Section § 41123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被通知扣押财产或债务,但在通知期内却将其转让或释放,那么他们将对这些资产或债务负责。如果这种行为导致州无法追回欠款,那么进行转让的人必须向州支付这笔款项。

如果在扣押通知的有效期内,任何收到通知的人对根据本规定应予扣押的财产或债务进行了任何转让或处置,则以如此转让或支付的财产价值或债务金额为限,他应对州承担责任,以偿还根据本部分应由发出通知所涉义务人承担的任何债务,如果仅因该转让或处置,州无法追回发出通知所涉义务人的债务。

Section § 4112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政府部门可以向任何持有欠税或欠费者财产或款项的人发出征收通知,要求他们扣留资金以偿还债务。他们必须持续扣留,直到债务全额付清、通知被撤回或一年期满,以先发生者为准。扣留的金额是债务总额或该人所持有的财产价值中较小的一个。

“款项”包括合同收入、特许权使用费等,但不包括工资或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对于银行,征收通知必须发送到持有资金的具体分支机构,除非银行指定了其他接收地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23.5(a) 本部门可以通过亲自送达、头等邮件、电子传输或其他电子技术送达的征收通知,要求除服务供应商以外的所有持有或控制属于服务使用者或根据本部分对任何金额负有责任的其他人的任何款项、除款项外的贷记款项或其他个人财产的人,从这些贷记款项或其他个人财产中扣留服务使用者或其他人应付的任何附加费、利息或罚款金额,或他们根据本部分产生的任何责任金额,并在本部门指定的时间将扣留的金额转交本部门。征收通知应具有与根据执行令状进行的征收相同的效力,但(b)款规定的征收的持续效力除外。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23.5(b) 被送达人应根据征收通知继续扣留,直至通知中指定的金额(包括应计利息)已全额支付,直至通知被撤回,或直至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以先发生者为准。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23.5(c) 要求扣留的金额为以下两者中较小者: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23.5(c)(1) 通知上注明的到期金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23.5(c)(2) 以下两项的总和: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23.5(c)(2)(A) 在征收通知送达给该人时,该人持有或控制的上述款项、除款项外的贷记款项或个人财产的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23.5(c)(2)(B) 在征收通知送达给该人之后且在征收期满之前到期的每笔款项的金额。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23.5(d) 就本节而言,“款项”不包括《民事诉讼法典》第706.011条(a)款所定义的“收入”或《商法典》第9102条(a)款(29)项所定义的存款账户中的资金。“款项”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23.5(d)(1) 独立承包商服务费、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剩余收益、专利权或矿产或其他自然权利的款项。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23.5(d)(2) 因对服务使用者或对附加费负有责任的其他人负有可强制执行的义务而到期或将定期到期的款项或贷记款项。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23.5(d)(3) 因书面或口头服务或销售合同而到期或将到期的任何其他款项或贷记款项,无论其被称为工资、薪金、佣金、奖金或其他。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23.5(e) 对于金融机构,为使其生效,通知应说明服务使用者应付的金额,并应送达、邮寄或通过电子传输或其他电子技术送达至持有贷记款项或其他财产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除非金融机构指定了其他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接收通知。

Section § 41123.6

Explanation

如果雇主从员工工资中扣留了附加费,但没有把这笔钱交给相关部门,那么雇主就要负责支付这笔未上交的金额。部门会通知雇主,雇主有15天时间来支付。如果雇主在此期限内未能支付,他们可能会被视为附加费不足而受到追究。这意味着部门可以追讨这笔未支付的金额,并且会从最初扣留这笔钱的时候开始计算利息。

一旦部门确定雇主欠款,员工的账户就会被记入这笔钱,就像按时支付了一样。实际应付附加费的人,在雇主的责任解决之前,不需要支付这笔特定的金额。这项法律是员工从雇主那里追回这笔钱的唯一途径。它适用于本法律生效后部门所作出的决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23.6(a) 尽管有《民事诉讼法典》第二编第九章第五章第七条(自第706.151条起)的规定,如果部门在收到根据本部分对任何金额负有责任的任何人提供的信息后,确定该人的雇主根据第41123.5条扣留了附加费的收入,但未能将扣留的收入汇给部门,则雇主应对未汇出的金额负责。部门的决定应基于对附加费负有责任的人提供的工资单据或其他证明证据。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23.6(b) 部门在作出决定后,应向雇主最后所知的地址邮寄通知,告知雇主如果在其通知雇主之日起15天内未能将扣留的收入汇给部门,雇主应对该笔已扣留但未汇出的金额负责。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23.6(c) 如果雇主在收到通知后未能将扣留的金额汇给部门,则雇主应负责的该笔金额应被确定、收取和支付,如同其为附加费欠款。该金额可在未汇出金额(总计)首次被扣留之日起七年内的任何时间进行评估。利息应自未汇出金额(总计)首次被扣留之日起对该金额计收。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23.6(d) 当对雇主的决定最终确定并到期应付时,该人的账户应立即记入一笔等于该确定金额的款项,如同部门在雇主首次扣留未汇出金额(总计)之日收到了该笔款项。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23.6(e) 对附加费负有责任的人的追缴应暂停,涉及以下金额和期限: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23.6(e)(1) 等于部门根据 (a) 款确定的金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23.6(e)(2) 在根据 (d) 款将贷记记入该人账户之时,或对雇主的决定被撤销或修订且部门已通知该人之时,两者中较早者。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23.6(f) 如果根据本条,雇主已扣留但未汇给部门的金额最终确定并到期应付,且已记入该人的账户,则此补救措施应是该人向雇主追回该金额的唯一补救措施。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23.6(g) 本条适用于部门在本条新增法案生效之日或之后作出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