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电话用户附加费法案总则和定义
Section § 41003
本节定义了在特定法律中“人”一词的含义。它包括个人、企业和组织等多种类型的实体。但是,此定义明确排除了非营利医院、非营利教育机构和公共机构。
Section § 41005
“在本州”一词指加利福尼亚州边界内的任何事物,包括由美国控制的区域,例如联邦土地。
Section § 41006
本节将“公共机构”定义为加利福尼亚州,以及加州境内提供消防、警务、救护、医疗或其他紧急服务等地方政府实体,例如市、县或区。
Section § 41007
本法律条文将“服务供应商”定义为向加州用户提供接入线路(例如电话线)的人。该定义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启用。
Section § 41007.1
Section § 41007.2
本法律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有线通信服务”的含义。它指的是允许用户拨打911紧急电话或988自杀和危机生命线的本地电话服务。
有线服务不包括无法拨打911的分机等功能。这些服务的附加费是根据在同一时间点可能拨出的紧急电话数量来计算的。
此定义仅适用于本法律的这一部分,并且自2023年1月1日起,它还包括支持拨打988生命线的服务。
Section § 41007.3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无线通信服务线路”的范围。它包括任何允许本州用户拨打911紧急电话,或自2023年1月1日起拨打988自杀和危机生命线的电信服务。然而,预付费手机服务不属于此定义范围。每个无线服务号码只能收取一项911附加费和一项988附加费。此定义具有特定性,仅适用于本法律语境。
Section § 41007.4
本节将“购买”一词定义为任何转移所有权或占有的方式,无论是通过买卖、交换还是交易,且不附带任何条件。
Section § 41007.5
本节定义了与预付费移动电话服务相关的关键术语。“预付费消费者”是指通过零售购买这些服务的任何人。“预付费移动电话服务”是指需要预先付费才能使用的移动或数据服务,可能包括数字下载和附加服务。“零售交易”是指从销售商处购买这些服务供个人使用,而非转售。“销售商”被定义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这些预付费服务的人。
Section § 41009
这项法律将“服务用户”定义为州内任何订阅接入线路(例如电话线)并需要支付附加费的人。它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41012
本法律将“公用电话”定义为一种投币式电话,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并由当地电话公司提供。
Section § 41013
从2023年1月1日起,在加利福尼亚州,“附加费”一词指的是与两项服务特别相关的税费:911紧急服务和988心理健康危机支持服务。这些是州政府征收的独立费用。
Section § 41016.5
这项法律定义了“VoIP 服务”的含义。要符合VoIP服务的条件,它必须能够使用互联网协议实现实时双向语音通信,需要宽带连接,并允许与传统电话网络进行呼叫。此外,该服务必须要么需要专用设备,要么使用特定的协议转换,要么被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强制要求提供911服务。
关于VoIP服务的附加费,法律规定附加费仅适用于能够拨打911的线路,且不得超过在同一时间点可拨打911的呼叫数量。此定义仅适用于本法律部分,并已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41019.5
本节解释道,对于使用互联网的语音通信(即VoIP),加州立法机关不打算通过2007-08届会议的参议院第1040号法案来规管这些服务。主要目的是确保所有能够拨打911的服务都为州紧急电话号码账户提供资金支持。这意味着VoIP服务需要为911系统分担成本,但本法律的目的仅限于此项缴费,不应作其他解释或规管。
在此背景下,VoIP被定义为任何使用互联网的语音通信服务,它能够通过宽带连接,既能通过传统电话线也能通过互联网拨打和接听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