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付款项和退款退款申请
Section § 41100
本法律条款解释,如果您向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 (CDTFA) 多支付了税款或费用,该局必须记录下来,确认多余的金额,并将其抵扣您仍欠的任何税款,或者向您退款。如果多付金额超过 $50,000,该信息必须公开 10 天。
此外,如果您向为州政府代收附加费的公司多支付了附加费,您可以从州政府获得抵扣或退款。如果该公司已将多余的费用支付给州政府,并证明其未向客户收取或已退还给客户,州政府可以将多付款项退还或抵扣给该公司。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00(a) 如果部门确定任何款项、罚款或利息已重复支付,或被错误或非法收取或计算,部门应在其记录中载明该事实,证明超出法定应付款项的收取金额以及收取对象或支付人,并将超额收取或支付的款项抵扣该人根据本部分当时应付的任何款项,余额应退还给该人,或其继承人、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部门根据本条就超过五万美元 ($50,000) 的金额所作的任何决定,应在该决定生效之日起至少 10 天内作为公共记录提供。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00(b) 服务用户向服务供应商或预付费消费者向被要求收取附加费的销售商多支付的任何附加费,应由州政府贷记或退还给服务用户。但是,如果服务供应商或销售商已将该款项支付给部门,并令部门满意地证明其未向服务用户收取该款项或已将该款项退还给服务用户,则该多付款项可由州政府贷记或退还给服务供应商。
多付税款 退款 多付款项抵扣
Section § 41101
对于任何多缴的税款,您申请退款或抵免的时间是有限的。通常,您必须在报告期结束后的三年内,或在最终裁定或多付款项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申请——以较晚的期限为准。如果您错过了这些截止日期,您将无法获得退款或抵免。
退税截止日期 税收抵免申请 多缴税款退还期限
Section § 41101.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财务上无行为能力,第41101条规定的某些行为的时限会暂停。如果某人因严重的身体或精神状况而无法管理自己的财务,且该状况预期会持续至少12个月或导致死亡,则该人被视为财务上无行为能力。但是,如果其他人正在处理他们的财务事务,则本规定不适用。这项规定涵盖任何时候开始的无行为能力,但它不改变已经失效的索赔。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01.1(a) 第41101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在某人财务上无行为能力的任何期间内应予中止。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01.1(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01.1(b)(1) 就(a)款而言,如果某人因经医学确定的身体或精神障碍而无法管理其财务事务,且该障碍预期会导致死亡或已持续或预期将持续不少于12个月的连续期间,则该人属于财务上无行为能力。除非以部门可能要求的形式和方式提供存在该障碍的证明,否则不应被视为存在障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01.1(b)(2) 在该人的配偶或任何其他人被授权代表该人处理财务事务的任何期间内,该人不应被视为财务上无行为能力。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01.1(c) 本条适用于在本条增加法案生效日期之前、当日或之后开始的无行为能力期间,但对于截至本条增加法案生效日期,已因法律规则的适用(包括既判力)而被禁止的任何退款请求(不考虑本条规定),本条不适用。
财务上无行为能力 诉讼时效中止 身体或精神障碍
Section § 41101.2
如果您通过征收或留置等法律行动向部门多支付了附加费、罚款或利息,您可以获得退款。只需确保在多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内提交您的退款申请。
多付款项退款 附加费退款 罚款退款
Section § 41101.3
如果您应获得附加费退款,但尚未全额支付,您的退款申请仍可被视为对未来支付的款项有效。这项规定适用于根据法律特定条款确定的附加费、利息或罚款。本规定对本条颁布后提出的所有退款申请生效。
退款申请 附加费 利息
Section § 41104
如果部门决定驳回索赔的任何部分,他们必须在30天内通知提交索赔的人。此通知应遵循告知欠款裁定的程序,这意味着要使用与发送税务错误或计算错误通知相同的方法。
索赔驳回 决定通知 30天通知
Section § 41105
如果您多缴了附加费,您将从多缴发生月份的次月起,按照特定费率获得多缴款项的利息。此外,您还将获得对多缴款项所征收的任何利息的退款或抵扣。
如果多缴款项被退还,利息将计算到您被告知可以申请退款后的一个月,或您的申请被批准之日,以较早者为准。如果多缴款项被用作抵扣,利息将计算到该款项被用于抵扣附加费之日。
对于任何多缴的附加费金额,应按照根据第6591.5条规定确定的每月调整后的修改费率支付利息,从多缴款项发生月份的次日历月的第一天起计算。此外,对于多缴款人就正在退还或抵扣的金额所征收的任何利息,应予以退还或抵扣。
利息应按以下方式支付: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05(a) 在退款情况下,截至多缴款人(如果尚未提交索赔)被部门告知可以提交索赔的日期,或索赔被部门批准的日期,以较早的日期为准,该日期之后的日历月的最后一天。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05(b) 在抵扣情况下,截至计算抵扣所针对的附加费或金额利息的同一日期。
附加费多缴 多缴款利息 退款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