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州的每个服务供应商或销售商应使用该部门规定的表格向该部门注册,并应列明其进行或打算进行业务的名称以及该部门可能要求的其他信息。
附加费登记
Section § 41041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部门要求企业提供财务担保,例如现金或债券,以确保它们遵守特定的财务规定。所需金额由部门酌情决定,但不会超过按季度申报者通常季度负债的两倍,或按月申报者月度负债的三倍。如果您停止经营,所持有的任何现金或存款将在您结业时计入您所欠的款项。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已连续三年或更长时间遵守规定的企业。但是,如果您未能保持合规,部门仍然可以要求您提供担保。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41(a) 为确保遵守本部分规定所必需时,部门可以要求任何受本部分约束的人向其提供部门确定的担保。以现金形式、银行或储蓄贷款机构的受保存款形式,或由获准的担保保险公司正式签发并支付给州政府的担保债券形式提供的担保,应以忠实履行本部分所有要求为条件,并明确规定支付因本部分规定产生的所有附加费、罚款和该人的其他义务,应以信托方式持有,并仅按本条规定的方式使用。担保金额应由部门确定,不得超过按季度申报人员的估计平均季度负债的两倍,或按月申报人员的估计平均月负债的三倍,以部门认为适当的方式确定。部门持有的担保应在该人已根据本部分规定向州政府提交所有申报表并支付所有到期附加费,或在规定时间内向州政府收取并支付任何应收附加费金额的三年期后解除。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41(b) 如果,当一个人停止经营业务时,部门根据本条规定持有现金形式或银行或储蓄贷款机构受保存款形式的担保,该担保在应用于纳税人账户时,应视为该人在业务停止之日对部门的任何负债的支付。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41(c) 本条不适用于以下纳税人: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前的连续三年内,已根据本部分规定及时提交所有申报表并向州政府支付所有到期附加费;或在1998年7月31日或之前,自纳税人根据第41040条向部门注册以来,已根据本部分规定及时提交所有申报表并向州政府支付所有到期附加费。但是,部门可以要求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后未能遵守本部分的申报和支付要求的任何纳税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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