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重新评估
Section § 11336
Section § 11338
如果您拥有房产并认为其评估不正确,您可以在9月20日之前提交重估申请。如果您错过了这个日期,在委员会给予额外时间的情况下,您可以延期至10月5日。要获得此延期,您必须在9月20日之前提交书面请求。
委员会必须在1月31日之前听取您的重估请求。
Section § 11339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对在常规评估期之外进行的税务评估提出异议的流程。您可以在收到评估通知后的50天内提交重新评估申请。如果需要,您可以申请额外15天的提交期限,但必须在初始截止日期前提出延期请求。如果您错过了这些截止日期,该评估将是最终决定,尽管委员会可能会将逾期申请视为退款请求。如果您及时提交申请,委员会将在90天内听取您的案件。
Section § 11340
如果您想根据第 11338 条或第 11339 条对您的私人铁路车辆的价值评估提出异议,您需要提交一份书面申请。该申请必须清楚说明您认为评估有误的原因,并包含您自己对车辆价值的估算。
如果您的申请不符合这些标准,它将被视为无效并被忽略。但是,您可能有机会在董事会规定的时间内修改并重新提交。请确保对根据第 11338 条提交的申请的任何修改在 12 月 31 日之前完成。
Section § 11341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委员会如何处理重估申请。在听证会后,委员会必须在45天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果委员会决定增加评估金额,必须告知申请人应额外缴纳的税款金额和支付日期。如果申请人未在15天内支付,税款将逾期,并加收10%的罚款和每月利息。
如果委员会决定减少评估金额,则必须告知申请人退款或抵扣的金额,并按照其他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理。申请人还将获得退款或抵扣金额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