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6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赋予委员会制定和执行与管理和执行法律特定部分相关的规则的权力。此外,委员会可以决定这些规则是仅适用于未来,还是不适用于过去的行动。

Section § 11651.5

Explanation

如果委员会延迟完成铁路车辆税评估,它有额外一个月的时间来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审查评估、提交重新评估申请以及无罚款缴纳税款的截止日期也延长一个月。委员会必须通过邮件通知每位纳税人新的日期。

如果委员会因任何原因未能在第11336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私人铁路车辆税评估,仍可在下一个日历月内完成。在此情况下,第11337、11338、11401、11404和11405条规定的日期应增加一个日历月。委员会应通过邮件通知每位被评估人,寄至其在委员会记录中显示的地址,告知其可以审查评估、提交重新评估申请以及无罚款缴纳税款的替代日期。

Section § 11652

Explanation
如果您拥有应纳税的私人铁路车辆,您需要按照委员会的规定,保存关于其运营的记录。委员会或其指定人员可以审查这些记录。

Section § 116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内任何铁路公司都必须保存关于在其线路上运行的私人铁路车辆的记录。他们还必须根据委员会的需要报告这些信息,并且在委员会要求时必须提供这些记录的查阅权限。

本州内所有拥有线路的铁路公司,应当保存关于私人铁路车辆在其线路上运行情况的此类记录和其他数据,并按照委员会的要求提交报告。公司应在要求时向委员会或其授权代表提供这些记录和数据。

Section § 11654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加州拥有私人铁路车辆,只要委员会提出要求,你就必须向其提供有关这些车辆的信息。

Section § 11655

Explanation

根据本法律,委员会通常必须对与商业相关的信息和记录保密,除非另有规定。但是,委员会可以在需要时与执法部门、大陪审团和其他授权官员分享这些信息。

委员会还被允许与其他州的税务官员交换关于跨州运营的私人铁路公司的信息,但前提是双方有正式协议来共享信息并严格用于税务目的。此外,这些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并且信息所涉及的人员可以在委员会位于萨克拉门托的办公室查阅请求和任何提供的信息。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655(a)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所有根据本部分规定须向委员会报告的人员的商业事务相关信息和记录,委员会应予保密。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655(b) 委员会应根据执法机构、大陪审团以及其他经正式授权的州立法或行政官员查阅此类信息和记录的授权,向其披露信息和记录。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655(c) 委员会还可以向其他州负有与本部分所述职责相符的税务官员披露关于其车辆在州际贸易中运营的私人铁路公司的州评估相关信息、记录和评估数据。此类披露应仅限于车辆运营所在州之间存在信息互惠交换的情况,且应仅根据所涉机构之间的书面协议进行。该协议应规定任何信息请求均须书面提出,应明确交换的信息,并应要求所提供的任何信息仅用于税务管理目的,否则应予保密。信息请求以及根据该请求提供的任何书面材料,应在委员会位于萨克拉门托的办公室供信息相关人员查阅。

Section § 11656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任何为他人专业准备或有偿准备报税表的人,如果明知故犯地分享或滥用为准备报税表而提供给他们的信息,则可能被控犯有轻罪。如果他们在未经当事人许可或没有法律命令的情况下,披露或将信息用于准备报税表以外的任何目的,他们可能面临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然而,经当事人同意或根据法律要求进行的披露不在此限。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656(a)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从事根据本部分第2章(自第11251条起)准备申报表或提供与申报表准备相关服务业务的任何人,或为报酬而为他人准备任何此类申报表的任何人,且明知或罔顾后果地实施以下任一行为的,应犯有轻罪,一经定罪,应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并承担诉讼费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656(a)(1) 披露为准备申报表或与准备申报表相关而向其提供的任何信息。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656(a)(2) 将该信息用于准备或协助准备申报表以外的任何目的。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656(b) 如果信息披露是根据个人同意或根据传票、法院命令或其他强制性法律程序进行的,则 (a) 款不适用。

Section § 116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满足特定条件,纳税人可以报销与在委员会前的听证会相关的费用和开支。这些条件包括在委员会最终决定后一年内提出索赔,委员会认定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不合理,以及委员会决定具体的报销金额。委员会通过评估工作人员的立场是否有充分理由来判断其行为是否合理。报销范围包括裁定通知发出后的费用,并且仅限于工作人员被认定不合理的问题。裁决在生效前必须公开至少10天。修订适用于2001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索赔。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657(a) 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每个纳税人有权获得报销与在委员会前的听证会相关的任何合理费用和开支: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657(a)(1) 纳税人在委员会决定最终确定之日起一年内向委员会提出费用和开支索赔。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657(a)(2) 委员会根据其全权酌情决定,认定委员会工作人员采取的行动是不合理的。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657(a)(3) 委员会决定向纳税人支付与听证会相关的特定金额的费用和开支,该金额由委员会根据其全权酌情决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657(b) 为了确定委员会工作人员是否不合理,委员会应考虑委员会工作人员是否已证明其立场具有充分理由。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657(c) 报销的费用和开支金额应限于以下各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657(c)(1) 在裁定通知、紧急裁定或拒绝退款申请之日后发生的费用和开支。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657(c)(2) 如果委员会认定工作人员在某些问题上不合理但在其他问题上合理,则报销的费用和开支金额应限于与工作人员不合理的问题相关的部分。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657(d) 委员会根据本节提出的任何拟议裁决,应在裁决生效日期之前至少10天作为公共记录提供。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657(e) 通过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节的修订,应适用于在2001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