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8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个人在提交纳税申报表时,向“无家可归儿童学习用品自愿税款捐助基金”捐款。捐款必须是整数美元金额,并且可以由联合申报的每个人单独捐赠。一旦在当年的原始申报表上作出捐款,就不可更改,除非应缴税款超过抵免额。如果可用金额不足以满足所有指定,资金将按比例分配给选定的基金。纳税申报表上将有一个专门的捐款部分,捐款金额可以少至一美元。但是,新的捐款选项只有在移除旧的选项后才会出现在表格上。根据现行的税收抵扣规定,这些捐款可以抵税。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895(a) 个人可以在纳税申报表上指定,将其超出纳税义务(如有)的捐款捐赠给根据第18896条设立的无家可归儿童学习用品自愿税款捐助基金。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895(b) 捐款应为整数美元金额,并且可以由联合申报表上的每个签署人单独捐赠。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895(c) 根据 (a) 款作出的指定应在相关纳税年度的原始申报表上作出,并且一旦作出,即不可撤销。如果申报表上报告的付款和抵免,连同与个人账户相关的任何其他抵免,不超过个人的纳税义务,则该申报表应被视为未作出任何指定。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895(d) 如果个人指定向纳税申报表上列出的一个以上账户或基金捐款,且可用金额不足以满足指定的总金额,则捐款应按比例分配给各指定方。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895(e)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修订申报表格式,以包含一个标有“无家可归儿童学习用品自愿税款捐助基金”的空间,以允许根据 (a) 款作出的指定。该表格还应在说明中包含信息,说明捐款金额可以是一美元 ($1) 或更多,并且该捐款将用于为无家可归儿童提供学习用品。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895(f)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为无家可归儿童学习用品自愿税款捐助基金作出的自愿捐款指定,在移除另一项自愿捐款指定之前,不得添加到纳税申报表上。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895(g) 对于根据 (a) 款作出的捐款,应允许根据第10部分第3章第6条(自第17201条起)进行扣除。

Section § 18896

Explanation

本法律在加州州金库中设立了一个名为“无家可归儿童学习用品自愿税款捐助基金”的专项基金。该基金旨在收集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时希望额外捐助的资金。州特许经营税局会通知主计长,告知纳税人超出其纳税义务额外捐助了多少钱。主计长随后将相同金额从个人所得税基金转入该专项基金,但转账金额不得超过纳税人为此目的指定的总金额。

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无家可归儿童学习用品自愿税款捐助基金,以接收根据第 (18895) 条规定作出的捐款。州特许经营税局应通知主计长,告知纳税人超出其纳税义务所支付的金额,以及纳税人根据第 (18895) 条指定转入无家可归儿童学习用品自愿税款捐助基金的退款金额。主计长应从个人所得税基金中向无家可归儿童学习用品自愿税款捐助基金转账,金额不得超过个人根据第 (18895) 条指定存入该基金的总金额。

Section § 1889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无家可归儿童学习用品自愿税款捐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方式。

基金中的资金用于报销政府机构产生的费用,并支持由州社会服务部选定的一个非营利组织。该非营利组织负责在加州全境采购和分发学习用品及健康相关产品给无家可归的儿童,并确保他们用自己的资源匹配从基金中获得的资金。这些用品也可以提供给家庭暴力庇护所的儿童以及符合条件的中心内的无家可归青年。

州社会服务部负责核实该非营利组织的行为,确保所有运作符合法律要求,并且该非营利组织提供了资金或物资的配套。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897(a)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所有转入“无家可归儿童学习用品自愿税款捐助基金”的款项,应持续拨款并按以下方式分配: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897(a)(1) 支付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州社会服务部和审计长,用于报销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审计长和州社会服务部因履行本条规定下的职责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897(a)(2) 支付给州社会服务部,具体如下: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897(a)(2)(A) 对于2014-15财政年度,审计长应将为此目的拨给州教育部、来自预算项目6110-001-8075和6110-101-8075的资金转拨给州社会服务部。转拨的资金可用于州政府运作或地方援助支出,以及分配给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规定免征联邦所得税的非营利组织,其唯一目的是根据联邦《麦金尼-文托无家可归者援助法案》(42 U.S.C. Sec. 11301 et seq.)在全州范围内协助加州的学童,通过向合作的地方教育机构提供学习用品和健康相关产品,以分发给联邦《麦金尼-文托无家可归者援助法案》(42 U.S.C. Sec. 11434a)所定义的无家可归儿童。该非营利组织应为从“无家可归儿童学习用品自愿税款捐助基金”收到的所有资金提供至少100%的配套资金。如果该非营利组织提供实物材料作为100%配套资金的一部分,则用于100%配套资金的实物材料的价值应由捐赠实物材料的捐赠者核实,且不得超过该材料零售时的市场价值。州社会服务部应与该非营利组织签订补助服务或赠款协议。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897(a)(2)(B) 州社会服务部首次指定的非营利组织有效期至2017年1月1日。在该日期以及此后每三个日历年,只要本条有效并生效,州社会服务部应根据本条规定指定相同或不同的非营利组织。如果非营利组织未能遵守本条规定,州社会服务部可以撤销其指定。如果指定被撤销,州社会服务部应在三个日历月内或在行政上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指定一个新的非营利组织。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897(a)(2)(C) 州社会服务部仅在收到证据后方可分配资金,该证据需证明地方教育机构、家庭暴力庇护所,或第(2)段(C)项中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基层生活中心和过渡性生活中心已收到第(A)项所述的物资。
(3)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897(a)(3)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897(a)(3)(A) 根据本条规定分配给非营利组织的资金,应仅用于采购、组装和运输学习用品及健康相关产品所产生的费用。根据本条规定提供的资金不得用于行政目的,不得用于报销与向地方教育机构或家庭暴力庇护所管理学习用品和健康相关产品赠款相关的费用,也不得用于与非营利组织运营相关的任何目的。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897(a)(3)(A)(B) 该非营利组织可以向居住在家庭暴力庇护所的儿童提供学习用品和健康相关产品。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897(a)(3)(A)(C) 该非营利组织可以向《政府法典》第11139.3条所定义的无家可归儿童和无家可归青年提供学习用品和健康相关产品,这些儿童和青年居住在或正在接受符合《逃跑和无家可归青年法案》(42 U.S.C. 5701 et seq.)(截至2015年1月1日该法案的文本)规定的援助资格的基层生活中心和过渡性生活中心的服务。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897(b) 州社会服务部应核实指定的非营利组织是否采购了学习用品和健康相关产品,并按照本条规定提供了配套资金或实物材料。

Section § 18898

Explanation

《收入和税收法典》第18898节规定了“无家可归儿童学习用品自愿税款捐助基金”的相关规则。该基金仅在2029年1月1日之前有效,除非满足特定条件。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负责确定该基金是否达到最低捐款金额,该金额最初设定为25万美元,或根据通货膨胀调整后的金额。如果捐款未能达到此最低金额,该基金将在该纳税年度失效,并于该年12月1日废止。即使在废止之后,任何在废止前指定的资金仍将按原定用途分配。该基金是否出现在纳税申报表上,取决于是否达到这些财务门槛。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898(a) 除非(b)款另有规定,本条仅在2029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于该年12月1日废止。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898(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898(b)(1) 在“无家可归儿童学习用品自愿税款捐助基金”出现在纳税申报表上的第二个日历年及之后的每个日历年,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在9月1日之前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898(b)(1)(A) 确定在下一个日历年需要收到的最低捐款金额,以便该基金出现在包含该下一个日历年的纳税年度的纳税申报表上。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898(b)(1)(B) 向州社会服务部提供书面通知,告知在(A)项中确定的金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898(b)(1)(C) 确定在该日历年预计收到的捐款金额是否等于或超过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A)项为该日历年确定的最低捐款金额。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通过使用实际收到的金额以及对在该日历年结束前将收到的捐款的估计来估算将收到的捐款金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898(b)(2) 如果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确定在一个日历年预计收到的捐款金额将不至少等于该日历年的最低捐款金额,则本条对从该日历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无效,并于该年12月1日废止。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898(b)(3) 就本节而言,一个日历年的最低捐款金额是指“无家可归儿童学习用品自愿税款捐助基金”首次出现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上的第二个日历年的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或根据(c)款调整后的最低捐款金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898(c) 对于每个日历年,从“无家可归儿童学习用品自愿税款捐助基金”首次出现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上的第三个日历年开始,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在该日历年的9月1日或之前,按以下方式调整(b)款中规定的最低捐款金额: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898(c)(1) 该日历年的最低估计捐款金额应等于该日历年的最低估计捐款金额乘以通货膨胀调整系数的乘积,如第17041节(h)款(2)项(A)分项所规定,并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美元。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898(c)(2) 该日历年使用的通货膨胀调整系数应基于根据该日历年8月1日或之前收到的加州所有商品消费者价格指数百分比变化数据,根据第17041节(h)款(1)项确定。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898(d) 尽管本条被废止,在本条废止之前根据本条指定的任何捐款金额,应继续按照本条在废止前立即生效时的规定进行转移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