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131

Explanation

如果您没有按时提交纳税申报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能会对您处以罚款。通常情况下,每逾期一个月,您将被额外征收5%的税款,最高不超过25%。如果您是新成立的公司,此规定适用于截止日期前应缴纳的总税款。但如果您有合理的逾期理由,则可能不会受到处罚。

如果您逾期超过60天,罚款将至少为135美元或应缴税款金额(以较低者为准)。如果您被发现欺诈性申报,罚款将大幅增加至每月15%,最高不超过75%。这些规定不适用于未按时缴纳预估税款的情况。

然而,如果您的逾期申报是基于联邦裁定,并且美国国税局认为有正当理由,则罚款可能不适用;但如果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掌握足够证据,他们可以推翻这一推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1(a) 任何纳税人未在本部分规定的申报表到期日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延长的到期日或之前提交申报表的,除非证明该未提交是由于合理原因而非故意疏忽,应在税款中加收税款的5%,按申报表到期日(不考虑任何申报时间延长)至实际提交日期之间每逾期一个月或不足一个月计算,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税款的25%。对于新成立的公司,该罚款适用于申报表到期日应计的所有税款。如此加收的罚款应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发出通知和要求后到期并支付。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1(b) 个人或受托人未在本部分规定的申报表提交日期(考虑任何申报时间延长)后60天内提交所需税款申报表的,除非证明该未提交是由于合理原因而非故意疏忽,该罚款不得低于一百三十五美元 ($135) 或申报表上应显示税款金额的100%中的较低者。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1(c) 就本节而言,申报表上应显示的税款金额应扣除在规定纳税日期或之前已支付的任何部分税款,以及可在申报表上申报的任何税收抵免金额。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1(d) 如果任何未提交申报表的行为是欺诈性的,则分节 (a) 应通过以下方式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1(d)(1) 将“5%”替换为“15%”,以及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1(d)(2) 将“25%”替换为“75%”。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1(e) 本节不适用于未支付第19025节或第19136节规定的任何预估税款的情况。
(f)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1(f)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1(f)(1) 如果在同一纳税年度内,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则本节所述的罚款推定不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1(f)(1)(A) 纳税人未在本部分规定的申报表到期日(考虑任何申报时间延长)或之前提交申报表,并且未在《国内税收法典》第6012节规定的申报表到期日(考虑任何申报时间延长)或之前提交申报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1(f)(1)(B)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出基于最终联邦决定的不足额评估。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1(f)(1)(C) 国内税收署署长或美国其他官员认定《国内税收法典》第6651(a)(1)节所述的罚款不适用,因为未在规定日期或之前提交联邦申报表是由于合理原因而非故意疏忽。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1(f)(2)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通过优势证据证明纳税人未提交本部分规定的申报表并非由于合理原因或系由于故意疏忽,从而驳回第 (1) 款所述的推定。

Section § 19131.5

Explanation

本加州法律条款修改了联邦税法某些方面如何适用于州的税收。具体而言,它更改了《国内税收法典》中的术语,将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与提及秘书之处一并纳入。它修改了第6164条的几个分节中的引用,使其融入加州的税收结构。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修改后的规定不适用于自2019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的净经营亏损。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1.5(a) 《国内税收法典》第6164条,关于预期结转亏损的公司的纳税时间延长,应予适用,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1.5(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1.5(b)(1) 《国内税收法典》第6164条经修订,将其所有出现之处的“秘书”一词替换为“秘书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一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1.5(b)(2) 《国内税收法典》第6164(a)条经修订,将其中的“A分篇”一词替换为“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一词。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1.5(b)(3) 《国内税收法典》第6164(b)条,关于声明内容,经修订,将其中的“第172(b)条”一词替换为“第24416条”一词。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1.5(b)(4) 《国内税收法典》第6164(d)(2)条不适用。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1.5(b)(5) 《国内税收法典》第6164(h)条,关于紧急征税,修订如下: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1.5(b)(5)(A) 将其所有出现之处的“他”一词替换为“他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一词。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1.5(b)(5)(B) 将其所有出现之处的“他”一词替换为“他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一词。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1.5(b)(6) 《国内税收法典》第6164(i)条,关于合并申报表,经修订,将其所有出现之处的“合并申报表”一词替换为“合并报告”一词。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1.5(c) 本条不适用于归属于2019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的净经营亏损的结转。

Section § 191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未能按时缴纳某些税款的罚款。如果您没有充分理由而未在截止日期前缴纳税款,您可能会被处以罚款。这包括一次性 5% 的罚款,以及对未缴金额每月额外收取 0.5% 的费用,最高不超过未缴税款的 25%。如果因未提交申报表而产生的其他罚款更高,则此罚款不适用。如果同一期间内已有的罚款等于或大于本条规定的罚款,则不予征收本条罚款。额外的每月罚款不计利息,这些规定适用于 1998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发出的通知。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2(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2(a)(1) 除非证明未缴款是由于合理原因而非故意疏忽,否则,对于未能支付以下任何款项的情况,特此处以按照第 (2) 款计算的罚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2(a)(1)(A) 任何申报表上所示的税款,未在考虑任何延期缴款后确定的该税款的规定缴款日期或之前支付。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2(a)(1)(B) 任何应在申报表上显示但未显示的税款,包括根据第 19051 条在通知和要求发出之日起 15 天内作出的评估。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2(a)(1)(C) 根据第 19021 条(如适用)要求支付但未支付的款项。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2(a)(1)(D) 根据第 17941 条或第 23091 条(如适用)要求支付但未支付的款项。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2(a)(1)(E) 根据第 17948 条或第 23097 条(如适用)要求支付但未支付的款项。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2(a)(2) 根据第 (1) 款施加的罚款应包括以下两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2(a)(2)(A) 未缴税款总额的百分之五,如 (c) 款所定义。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2(a)(2)(B) 按照 (d) 款所定义的“剩余税款”每月 0.5% 的税率计算的金额,每个额外月份或不足一个月的期间,最长不超过 40 个月,在此期间“剩余税款”大于零。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2(a)(3) 本款规定的罚款总额不得超过未缴税款总额的 25%,并应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发出通知和要求后到期并支付。提交支票或汇票不构成用于本节目的的税款支付,除非该支票或汇票在兑付时已支付。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2(b) 如果同一纳税年度内,根据关于未提交申报表的第 19131 条和关于经要求后仍未提交申报表的第 19133 条施加的任何罚款总额等于或大于 (a) 款规定的罚款,则不应评估 (a) 款规定的罚款。如果 (a) 款规定的罚款大于根据第 19131 条和第 19133 条施加的任何罚款总额,则 (a) 款规定的罚款应为超出第 19131 条和第 19133 条施加的任何罚款总额的部分。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2(c) 就本节而言,“未缴税款总额”指申报表上所示的税款减去以下两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2(c)(1) 在规定缴款日期或之前已支付的税款的任何部分。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2(c)(2) 可在申报表上申报的任何税款抵免额。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2(d) 就本节而言,“剩余税款”指未缴税款总额减去任何已支付的税款金额。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2(e) 如果申报表上应显示的税款金额低于申报表上所示的税款金额,则 (a)、(c) 和 (d) 款应通过替换该较低金额来适用。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2(g) 增加本款的法案所作的修订自 1998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发出的通知起生效。

Section § 1913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加州纳税人有一次机会请求免除逾期申报罚款,前提是该罚款尚未根据其他规定被取消。要符合条件,您必须是首次在加州报税,或者之前没有使用过这种一次性减免。您还需要提交所有要求的报税表,支付所有应付款项,并按时履行任何分期付款计划,但您正试图免除的罚款除外。因合理理由已被免除的罚款不计入在内。本规定适用于2022年及以后年度的罚款,且不受某些规则制定程序的约束。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2.5(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2.5(a)(1) 个人纳税人可选择根据本条请求一次性减免及时性罚款,该及时性罚款已根据施加罚款的条款规定审议并拒绝减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2.5(a)(2) 个人纳税人可不请求根据施加及时性罚款的条款规定进行减免审议,而是根据本条请求一次性减免及时性罚款。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2.5(b) 若(a)款所述纳税人根据本条口头或书面请求减免及时性罚款,则在符合以下所有条件时,该及时性罚款应予减免: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2.5(b)(1) 纳税人之前未被要求根据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提交加州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或之前未根据本条获得减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2.5(b)(2) 截至纳税人根据本条提出减免请求之日,纳税人已提交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要求的所有申报表。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2.5(b)(3) 排除根据本条请求减免的及时性罚款,纳税人已全额支付,或已根据分期付款协议安排支付根据(2)款要求提交的申报表所产生的任何应缴税款、罚款、费用和利息,且纳税人已按时支付所有分期款项。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2.5(c) 就本条而言,“及时性罚款”指根据第19131条或第19132条,针对个人就一个纳税年度提交的申报表所施加的罚款。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2.5(d) 就本条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2.5(d)(1) 因认定纳税人或其配偶有合理理由,或有合理理由且非故意疏忽而施加并随后减免的及时性罚款,应被视为未施加,以用于确定根据本条减免及时性罚款的资格。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2.5(d)(2) 及时性罚款应被视为在施加罚款的纳税年度的申报表原始截止日期施加。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2.5(e) 《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不适用于特许税委员会根据本条规定的任何规则、指南或程序。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2.5(f) 本条适用于针对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提出的减免请求。

Section § 19133

Explanation

如果纳税人在接到特许经营税局通知后,未提供所要求的信息或未能提交所需报税表,且并非由于合理原因,他们可能面临罚款。

该罚款为评估税款金额的25%。

如果任何纳税人未能或拒绝提供特许经营税局书面要求提供的任何信息,或在接到特许经营税局的通知和要求后未能或拒绝根据本部分规定申报并提交报税表,则除非该未能是由于合理原因而非故意疏忽,特许经营税局可加收相当于根据第19087条确定的税款金额或特许经营税局评估的任何补缴税款金额25%的罚款,该罚款与要求提供信息或报税表所涉的评估有关。

Section § 191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修改了关于空头支票的规定,将其适用范围扩展到信用卡支付或电子资金转账。最初,空头支票的规定只适用于支票和汇票。对于1993年1月1日之前收到的付款,这些规定仅适用于1990年1月1日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对于1993年1月1日或之后收到的付款,这些规定适用于所有付款,无论纳税年度。由一项特定修正案(第110-28号公法)增加的修改适用于其生效日期之后收到的所有付款,无论纳税年度。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4(a) 第6657条《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空头支票的规定应予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4(b) 第6657条《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空头支票的规定经修订后,除了适用于支票或汇票支付外,还适用于通过信用卡汇款或电子资金转账(根据第19011条的规定)进行的支付。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4(c) 对于在1993年1月1日之前收到的付款,本条仅适用于属于199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的付款。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4(d) 对于在1993年1月1日或之后收到的付款,本条适用于所有付款,不论纳税年度。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4(e) 由第110-28号公法对《国内税收法典》第6657条所作的、并根据本条以引用方式纳入的修订,应适用于在本款增加法案生效日期之后收到的所有付款,不论纳税年度。

Section § 19135

Explanation

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将对某些未按法律要求及时提交纳税申报表的企业每年处以 2,000 美元的罚款。在收到委员会通知后,他们有 60 天的时间提交申报。这适用于未获授权在加州经营的外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以及那些权利已被没收的公司。也适用于已被暂停营业的国内公司。该罚款将附加于他们可能应付的任何其他罚款之上。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5(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5(a)(1)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就每个纳税年度处以两千美元($2,000)的罚款,凡属第 (2) 款所述实体在本州从事经营活动(根据第 23101 条的含义),且未能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向纳税人发出提交所需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和要求后 60 天内,按照本部分的规定提交申报表,除非该失败是由于合理原因而非故意疏忽造成。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5(a)(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5(a)(2)(A) 未在本州取得经营资格或其权力、权利和特权已被没收的外国公司或外国有限责任公司。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5(a)(2)(A)(B) 已被暂停营业的国内公司或国内有限责任公司。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5(b) 该罚款应附加于根据本部分可能应付的任何其他罚款。

Section § 1913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个人未能按时缴纳预估所得税会发生什么。它为州级目的修改了联邦《国内税收法》的某些条款。在某些情况下,税率和例外规定会根据加州法律有所不同。例如,如果您的纳税年度欠缴金额少于500美元(已婚人士单独申报为250美元),则不会被征收附加税。对于预扣工资的税收抵免计算方式也有所改变。值得注意的是,本条款尤其适用于非居民,并对罚款和抵免规定了具体的历史适用日期。最后,因新法律或特定税收抵免调整而产生的任何欠缴款项,将不会产生额外费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6(a) 《国内税收法》第6654条(关于个人未缴纳预估所得税),除另有规定外,均适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6(b) 《国内税收法》第6654(a)(1)条经修订后,指代根据第19521条确定的税率,而非《国内税收法》第6621条。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6(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6(c)(1) 《国内税收法》第6654(e)(1)条(关于税额较小情况下的例外规定)不适用。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6(c)(2) 如果根据第17041条或第17048条征收的税款以及根据第17062条征收的上一纳税年度的税款,减去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或本部分规定的任何税收抵免总额,或根据第17041条或第17048条计算的本纳税年度预估收入的税款,减去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或本部分规定的任何税收抵免总额,少于五百美元 ($500),则本条不征收附加税;但已婚人士单独申报的情况下,金额应少于二百五十美元 ($250)。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6(d) 《国内税收法》第6654(f)条不适用,并且就本条而言,“税款”一词指根据第17041条或第17048条征收的税款以及根据第17062条征收的税款,减去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或本部分规定的任何税收抵免,但第19002条(a)款规定的抵免除外。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6(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6(e)(1) 工资预扣税抵免,如《国内税收法》第6654(g)条所规定,是根据第19002条(a)款允许的抵免。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6(e)(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6(e)(2)(A) 《国内税收法》第6654(g)(1)条经修订,将“相等部分”一词替换为“适用百分比”。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6(e)(2)(A)(B) 就本款而言,“适用百分比”指根据《国内税收法》第6654(d)(1)(A)条规定的百分比金额,经第19136.1条(a)款修订。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6(f) 本条适用于非居民个人。
(g)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6(g)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6(g)(1) 如果欠缴款项是由以下任一情况造成或增加的,则本条不征收附加税: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6(g)(1)(A) 在欠缴款项的纳税年度内颁布并生效的任何法律。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6(g)(1)(B) 如果,在废止前的纳税年度,第17052条授权的该纳税年度抵免的调整系数小于该抵免在上一纳税年度的调整系数。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6(g)(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6(g)(2)(A) 尽管有第18415条的规定,第(1)款(A)项适用于2005年1月1日或之后根据本条征收的罚款。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6(g)(2)(A)(B) 尽管有第18415条的规定,第(1)款(B)项适用于2016年1月1日或之后根据本条征收的罚款。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6(h) 2008年法规第305章第5条对本条所作的修订适用于2009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6(i) 2009年第四次特别会议法规第15章第3条对本条所作的修订适用于2009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工资预扣款项。

Section § 19136.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税法修改了某些预估税款的计算方式。对于2009年应缴的税款,应缴分期付款分为前两期各占30%,后两期各占20%。从2010年开始,第一期占30%,第二期占40%,第三期免除,第四期再次占30%。

此外,对另一项税款计算中使用的百分比也进行了调整。2009年,百分比从联邦标准税率进行了微调;2010年,这些百分比再次更改以匹配调整后的数字。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6.1(a) 《国内税收法》第6654(d)(1)(A)条经修订规定,代替该条中规定的应缴分期付款,应缴分期付款的金额应改为如下: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6.1(a)(1) 对于每个始于2009年1月1日或之后、且在2010年1月1日之前的纳税年度,应缴分期付款的金额应为: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6.1(a)(1)(A) 对于第1期和第2期应缴分期付款,为每年应缴款项的30%。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6.1(a)(1)(B) 对于第3期和第4期应缴分期付款,为每年应缴款项的20%。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6.1(a)(2) 对于每个始于2010年1月1日或之后的纳税年度,应缴分期付款的金额应为: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6.1(a)(2)(A) 对于第1期应缴分期付款,为每年应缴款项的30%。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6.1(a)(2)(B) 对于第2期应缴分期付款,为每年应缴款项的40%。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6.1(a)(2)(C) 第3期应缴分期付款的金额应为零。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6.1(a)(2)(D) 对于第4期应缴分期付款,为每年应缴款项的30%。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6.1(b) 《国内税收法》第6654(d)(2)(C)(ii)条(关于适用百分比)经修订如下: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6.1(b)(1) 对于每个始于2009年1月1日或之后、且在2010年1月1日之前的纳税年度,将“22.5”替换为“27”,将“45”替换为“54”,并将“67.5”替换为“72”。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6.1(b)(2) 对于每个始于2010年1月1日或之后的纳税年度,将“22.5”替换为“27”,将“45”替换为“63”,并将“67.5”替换为“63”。

Section § 19136.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对于从1998年1月1日开始、在1999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纳税年度,加利福尼亚州不适用某项特定的联邦规定。通常,这项规定限制了你可以根据前一年所欠税款来计算当前税款的额度。

对于1998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1999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应税年度,《国内税收法典》第6654(d)(1)(C)(i)条(关于对使用前一年税款的限制)不适用。

Section § 1913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修改了加州联邦税法的一部分。它规定,如果个人年收入达到100万美元或以上,或者已婚并单独报税的个人年收入达到50万美元,则某项特定的税收规定不适用。这项修改适用于从2009年1月1日开始的纳税年度。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6.3(a) 《国内税收法典》第6654(d)(1)(B)条经修订,额外规定,如果个人该纳税年度报税表上显示的调整后总收入等于或大于100万美元(如果已婚个人单独报税,则为50万美元),则(ii)款不适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6.3(b) 本条适用于2009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Section § 1913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在1993年1月1日或之后少缴了税款,并且少缴的原因是其他州法律的变更影响了税收抵免,导致某些加州抵免不适用于加州居民,那么您将无需支付罚款。

Section § 1913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因为特许权税委员会(FTB)的错误(例如错误的征税、处理或征收税款的错误)而少付了税款,你将不会因此少付的税款而被罚款。FTB应该合理地执行这项规定。

Section § 19136.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如果2005纳税年度的少付税款是由于本特定法律引入的新规定造成的,则不会对这些少付税款施加额外的税收罚款。只要少付税款发生在2005年官方报税截止日期之前,这项保护就适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负责合理执行这些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6.12(a) 不得根据第19136条增加税款,对于2005纳税年度报税的第18566条规定的日期之前的任何期间,就2005纳税年度分期付款的任何少付额而言,只要该少付额是由增加本条的法案的任何规定造成或增加的。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6.12(b) 不得根据第18601条增加税款,对于2005纳税年度报税,就2005纳税年度分期付款的任何少付额而言,只要该少付额是由增加本条的法案的任何规定造成或增加的。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6.12(c)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以合理方式执行本条。

Section § 19136.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2007纳税年度的付款不足是由于2006年某项特定法律更新所做的法律变更造成的,则不会有额外的税款罚款。简单来说,如果新规定导致某人欠税超出预期,那么在2007年报税截止日期之前少付分期款项,他们将不会被罚款。

根据第19136条,对于2007纳税年度申报纳税的第18566条规定的日期之前的任何期间,不应加征税款,如果2007纳税年度分期付款的任何少付是因增加本条的法案或2006年法规第802章的任何规定造成或增加的。

Section § 1913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对严重少报应缴税款的纳税人的处罚。如果少报金额超过100万美元或申报表上显示税款的20%,则会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少报金额的20%。对于纳税人团体的合并报告,有不同的汇总规则。

在某些情况下,罚款将不适用,例如法律变更、依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书面建议,或某些联邦税收法规的变更。该法律追溯适用于200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其中一些修订根据时效规定影响2010年1月1日和2015年1月1日之后的年度。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8(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8(a)(1) 依照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征收的税款的纳税人,在任何纳税年度存在少报税款的情况,如果该少报税款金额超过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则应受本条规定的处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8(a)(1)(A) 一百万美元 ($1,000,000)。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8(a)(1)(B) 原始申报表上显示的税款的百分之二十,或在纳税年度申报表的原始或延期截止日期或之前提交的修订申报表上显示的税款的百分之二十。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8(a)(2) 对于根据第25101条规定必须纳入合并报告或根据第25101.15条规定获准纳入合并报告的纳税人,第 (1) 款 (A) 项或 (B) 项规定的门槛金额,应适用于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项下所有必须或获准纳入合并报告的纳税人的总税负金额。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8(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8(b)(1) 本条规定的罚款金额应等于任何少报税款金额的百分之二十。就本条而言,“少报税款”是指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征收的税款,超过原始申报表上显示的税款金额,或在纳税年度申报表的原始或延期截止日期或之前提交的修订申报表上显示的税款金额的部分。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8(b)(2) 对于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任何纳税年度,在2009年5月31日或之前支付并在2009年5月31日或之前提交的修订申报表上显示的税款金额,就本条而言,应被视为原始申报表上显示的税款金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8(b)(3) 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338条(关于某些股票购买被视为资产收购)进行适当选择后,在首次修订申报表上显示的额外税款金额,就本条而言,应被视为已包含在原始申报表上显示的税款金额中。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8(c) 本条规定的罚款应附加于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或本部分规定的任何其他罚款。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8(d) 第3条(自第19031条起),关于补征税款,不适用于对 (a) 款规定的任何罚款的评估或征收。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8(e) 为支付本条规定的罚款而支付的任何款项的退款或抵免,只能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未正确计算罚款金额为由予以批准。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8(f) 如果少报税款可归因于以下任何情况,则本条不应对其征收罚款: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8(f)(1)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8(f)(1)(A) 法律变更,该变更在以下两个日期中较早者之后颁布、公布、发布或生效: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8(f)(1)(A)(i) 纳税人提交该变更生效的纳税年度申报表的日期。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8(f)(1)(A)(ii) 纳税人提交该变更生效的纳税年度申报表的延期截止日期。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8(f)(1)(A)(B) 就本款而言,“法律变更”是指法规变更,或通过法规、法律顾问的法律裁决(在《政府法典》第11340.9条 (b) 款的含义内)对法律或法律规则的解释,或已公布的联邦或加州法院判决。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8(f)(1)(A)(C)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以合理方式执行本款。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8(f)(2)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第25137条的授权,实施替代性分摊或分配方法,因为第2条(自第25120条起)的标准分配和分摊规定及其项下的法规未能公平地反映纳税人在本州的业务活动范围。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8(f)(3) 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446条(关于会计方法的一般规则)对纳税人联邦会计方法的变更,该变更适用于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的目的,但仅限于在秘书同意该会计方法变更日期之前,申报表截止日期(不考虑任何延期申报时间)的纳税年度的少报税款。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8(g) 如果纳税人的少报税款可归因于纳税人合理依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书面建议,则本条不应对其征收罚款,但仅限于该书面建议是首席法律顾问根据第21012条 (a) 款 (1) 项的含义作出的法律裁决。
(h)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8(h)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38(h)(1) 本条适用于200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每个纳税年度,且该年度的评估时效尚未届满。

Section § 1914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州务卿根据《公司法典》的特定条款进行通知后,州特许经营税局必须处以罚款。如果根据某些条款获得认证,将处以250美元的罚款;如果根据其他条款获得认证,则处以50美元的罚款。这些罚款立即到期,但不产生利息。除非公司名称的认证被《公司法典》中规定的某些部分撤销,否则这些罚款将像其他税款一样被征收。

Section § 19141.2

Explanation

本节适用于加州的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并涉及某些外国公司的报告要求。如果您通常需要向美国国税局提交有关这些公司的特定信息,您也必须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一份副本。

在本法律中,“美国人”的定义范围较窄,仅包括某些国内公司和银行。如果您无正当理由未能提供此信息,可能会被处以罚款,但加州会比联邦政府的罚款金额有所降低。

如果您在收到通知后90天内纠正错误并承诺未来遵守规定,则不会处以罚款。如果您已签订自愿披露协议,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免除罚款,且罚款不适用于1997年之前的申报。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2(a) 内部税收法典第6038条(关于某些外国公司的信息)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2(b) 第6038(a)条修改如下: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2(b)(1) 根据本条规定需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交的信息,应为需向国内税收署提交的信息副本。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2(b)(2) “美国人”一词,如内部税收法典第7701(a)(30)条所定义,应限于内部税收法典第7701(a)条所定义的国内公司,或第23039条所定义的银行,且该国内公司或银行须缴纳第11部分第2章(自第23101条起)、第2.5章(自第23400条起)或第3章(自第23501条起)规定的税款。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2(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2(c)(1) 除非证明该失败是由于合理原因而非故意疏忽,否则本部分将对未能提供信息施加罚款,且该罚款应根据内部税收法典第6038条确定,除非另有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2(c)(1)(A) 内部税收法典第6038(b)条应予修改,将其中的“10,000美元”替换为“1,000美元”。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2(c)(1)(B) 内部税收法典第6038(b)(2)条应予修改,将其中的“50,000美元”替换为“24,000美元”。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2(c)(2) 如果需向国内税收署提交的信息副本未随纳税人最初提交的申报表附上,但纳税人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则不应根据第(1)款施加罚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2(c)(2)(A) 自行或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通知本条要求后90天内提供需向国内税收署提交的信息副本。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2(c)(2)(B) 同意在后续纳税年度提交的纳税人原始申报表中附上需向国内税收署提交的信息副本。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2(c)(3) 当纳税人已根据第4章第8条(自第19191条起)签订自愿披露协议时,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免除第(1)款规定的全部或部分罚款。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2(c)(4) 本分款规定的罚款不适用于1998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纳税年度需提交的申报表。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2(d) 本条适用于199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需提交的申报表。

Section § 19141.5

Explanation

本节涉及外国持股公司和涉外交易的规定。它强制执行《国内税收法典》(IRC) 中关于这些公司必须提供其交易和所有权信息的某些规定,并针对加利福尼亚州进行了修改。例如,虽然未能提交所需信息的罚款通常与联邦罚款一致,但有些金额有所减少。该法律明确了在加利福尼亚州执行时适用的法院和程序。它还要求将提交给美国国税局的信息副本提交给加利福尼亚州的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本节采纳了《国内税收法典》的几项定义,明确了“境内”和“境外”等术语的适用方式。这些要求适用于从2016年1月1日开始的纳税年度。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5(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5(a)(1) 《国内税收法典》第6038A条,关于某些外国持股公司信息的规定,应予适用。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5(a)(2) 对于未能提供信息或保存记录的行为,本部分将处以罚款,该罚款应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6038A条确定,除非另有规定。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5(a)(3) 《国内税收法典》第6038A(d)条中关于未能提供信息或保存记录的罚款金额,通过将“$25,000”替换为“$10,000”进行修改。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5(a)(4) 《国内税收法典》第6038A(e)条,关于某些记录请求的执行,修改如下: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5(a)(4)(A) 凡提及《国内税收法典》第7602、7603或7604条之处,均应改为提及第19504条。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5(a)(4)(B) 凡提及“传票”之处,均应改为提及“调取文件传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5(a)(4)(C) 《国内税收法典》第6038A(e)(4)(C)条应提及“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萨克拉门托县和圣迭戈县,以及旧金山市县的高等法院”,而非“发出传票所针对的人居住或被发现的地区的美国联邦地区法院”。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5(b) 对于公司而言,以下各项均应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5(b)(1) 《国内税收法典》第6038B条,关于某些向外国人士转让的通知的规定,应予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5(b)(2) 根据本分节需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交的信息,应为需向美国国税局提交信息的副本。
(3)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5(b)(3)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5(b)(3)(A) 对于未能提供信息的行为,本部分将处以罚款,该罚款应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6038B条确定,除非另有规定。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5(b)(3)(A)(B)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5(b)(3)(A)(B)(A)项不适用于《国内税收法典》第6038B(a)(1)(B)条中描述的任何转让。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5(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5(c)(1) 《国内税收法典》第6038C条,关于在美国经营业务的外国公司信息的规定,应予适用。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5(c)(2) 对于未能提供信息或保存记录的行为,本部分将处以罚款,该罚款应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6038C条确定。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5(c)(3) 《国内税收法典》第6038C(d)条,关于某些记录请求的执行,修改如下: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5(c)(3)(A) 凡提及《国内税收法典》第7602、7603或7604条之处,均应改为提及第19504条。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5(c)(3)(B) 凡提及“传票”之处,均应改为提及“调取文件传票”。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5(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5(d)(1) 《国内税收法典》第6038D条,关于外国金融资产信息的规定,应予适用。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5(d)(2) 对于未能提供信息的行为,本部分将处以罚款,该罚款应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6038D条确定。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5(e) 就本部分而言,根据本条需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交的信息,应为向美国国税局提交信息的副本。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5(f) 就本条而言,以下各项均应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5(f)(1) 《国内税收法典》第7701(a)(4)条,关于“境内”一词的规定,应予适用。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5(f)(2) 《国内税收法典》第7701(a)(5)条,关于“境外”一词的规定,应予适用。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5(f)(3) 《国内税收法典》第7701(a)(30)条,关于“美国人士”一词的规定,应予适用。然而,“美国人士”一词不包括根据第11部分第2章(第23101条起)、第2.5章(第23400条起)或第3章(第23501条起)征收的税款不适用的任何公司。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5(g) 增加本分节的法案对本条所作的修订,适用于201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Section § 1914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某些纳税人保存详细的财务记录,以说明其应缴纳州税的所得。从1994年1月1日起,纳税人必须维护记录,显示他们如何处理各项营业所得、如何将所得分类为营业所得或非营业所得,以及如何在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分摊所得。他们还需要保存与美国税法下的国际所得相关的文档。这些记录应根据特许经营税委员会(FTB)的要求提供。

如果公司未能保存这些记录,可能会面临每个纳税年度10,000美元的罚款,如果违规行为持续,罚款还会增加。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还可以向公司发出传票,要求提供记录或证词。如果公司不遵守,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自行决定公司的纳税义务,公司可以对此提出上诉,但仅限于特定条件。法律规定了记录必须保留多长时间,并阐明了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发出传票时的程序。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6(a) 每个根据第25101条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选择根据第25110条申报的纳税人,对于199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应(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于1995年12月31日或之前颁布的法规中规定的地点、方式和程度上)维护并应要求提供以下所有信息: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6(a)(1) 为确定根据第25101条或第25110条源自或归属于本州的所得,可能适用于确定一个或多个统一业务组成部分的正确处理的任何记录。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6(a)(2) 为确定第11部分第17章第2条(自第25120条起)项下将某项归类为营业所得或非营业所得所归属金额的正确处理,可能适用的任何记录。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6(a)(3) 为确定第11部分第17章第2条(自第25120条起)项下分摊因素的正确处理,可能适用的任何记录。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6(a)(4) 为审计涉及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882条或第N分章第III部分F分部或类似规定将所得归属于美国或外国司法管辖区的问题所必需的文件和信息,包括已填写并提交给美国国税局的任何问卷。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6(b) 就本条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6(b)(1) 任何年份的信息应在纳税人对本州的所得税或特许经营税负债可能进行调整的期间内保留,包括所有可能征收额外所得税或特许经营税的期间,但不得超过申报表的到期日或延长的到期日起八年,或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待决异议期间,或在州平衡委员会待决上诉期间,或在涉及加州特许经营税或所得税的诉讼在本州或美国法院待决期间。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6(b)(2) “关联方”指因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另一方50%以上的股份,或因同一利益方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双方各50%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份而关联的公司。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6(b)(3) “记录”包括任何账簿、文件或其他数据。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6(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6(c)(1) 如果受本条约束的公司未能维护或未能促使他人维护(a)款所要求的记录,则该公司应就发生违规的每个纳税年度支付一万美元($10,000)的罚款。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6(c)(2) 如果(1)款所述的任何违规行为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向公司邮寄违规通知之日起超过90天仍持续存在,则该公司应就90天期限届满后违规持续存在的每个30天期间(或其不足部分)支付一万美元($10,000)的罚款(除(1)款要求的金额外)。如果未能维护或未能促使他人维护记录并非故意,则本款施加的额外罚款不得超过五万美元($50,000)的最高限额。此最高限额适用于199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以及本条规定通过法规的月份的次月第一天或1995年12月31日(以较早者为准)之前的纳税年度。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6(c)(3) 就本条而言,法规规定的记录维护时间(以及特许经营税委员会通知后的90天期限的开始)应被视为不早于(经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满意地证明)存在未能维护记录的合理理由的最后一天。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6(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6(d)(1) 如果(A)、(B)和(C)款适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适用(2)款的规定,无论委员会是否启动强制执行传票或文件传票的程序: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6(d)(1)(A) 为确定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项下(a)款所述项目的正确处理,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向公司发出传票或文件传票,要求其(直接或作为关联方的代理人)提供任何记录或证词。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6(d)(1)(B) 该传票或文件传票未在根据(3)款启动的程序中被撤销,也未在根据第19504条启动的强制执行传票或文件传票的程序中被认定为无效。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6(d)(1)(C) 公司未及时实质性遵守传票或文件传票,且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已通过挂号信或认证邮件向该公司寄送了其未实质性遵守的通知。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6(d)(1)(D) 如果公司未能维护或未能促使他人维护 (a) 款所要求的记录,且由于该失败,传票或文件传票在 (B) 项所述的程序中被撤销,或者公司无法提供传票或文件传票中要求的记录,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对与记录相关的 (a) 款所述的任何事项适用 (2) 款的规定。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6(d)(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6(d)(2)(A) 以下所有事项应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其自身的了解或根据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能通过证词或其他方式获得的信息,全权酌情决定: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6(d)(2)(A)(i) 为根据第 25101 或 25110 条确定源自或归属于本州的收入,构成一个或多个统一业务的组成部分。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6(d)(2)(A)(ii) 为第 11 部分第 17 章第 2 条(始于第 25120 条)的目的,归因于将某项归类为营业收入或非营业收入的金额。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6(d)(2)(A)(iii) 为第 11 部分第 17 章第 2 条(始于第 25120 条)的目的,分摊因素。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6(d)(2)(A)(iv) 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882 条,或第 N 章第 III 部分第 F 分部,或类似规定,正确的收入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6(d)(2)(A)(B) 本款应适用于确定 (a) 款所述事项的正确处理方式,除非公司经其关联方授权(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规定的方式和时间)担任关联方的有限代理人,仅为适用第 19504 条的目的,处理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检查与 (a) 款所述任何事项相关的记录或提供证词的任何请求,或处理调取记录或证词的任何传票或文件传票。因公司作为代理人而出现的个人或提供的记录,不应使这些个人或记录受到法律程序约束,除非是为了确定第 11 部分下 (a) 款所述事项的正确处理方式。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6(d)(2)(A)(C)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本款全权酌情作出的决定,可以按照第 19045 或 19324 条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州平衡委员会上诉,或者可以按照第 19382 条规定的方式和时间成为追回税款诉讼的对象。委员会或法院对决定的审查应仅限于这些决定是否武断或反复无常,或是否缺乏实质性证据支持。
(3)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6(d)(3)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6(d)(3)(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或法律规定,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向 (1) 款 (A) 项所述的任何报告公司发出的传票或文件传票,该公司有权不迟于传票或文件传票发出后的第 90 天启动撤销传票或文件传票的程序。在该程序中,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寻求强制遵守传票或文件传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6(d)(3)(A)(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或法律规定,任何被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告知其已认定公司未实质性遵守 (1) 款所述传票或文件传票的报告公司,有权不迟于 (1) 款 (C) 项所述通知寄出后的第 90 天启动审查该决定的程序。如果未在第 90 天或之前启动该程序,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决定应具有约束力,且不得由任何法院审查。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1.6(d)(3)(A)(C) 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萨克拉门托县、圣迭戈县以及旧金山市县的高等法院,应有权审理根据 (A) 项和 (B) 项提起的任何程序。该程序中的任何命令或其他决定应被视为可上诉的最终命令。

Section § 19142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某些情况下少缴了税款,您所欠的税款将会被加收额外费用。这些费用是根据特定税率计算的。但是,如果您的少缴是由于当年生效的新法律造成的,您就不必支付这些额外费用。这项关于罚款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1914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何计算少缴税款的金额。要找出少缴税款的金额,您需要用您本应支付的金额减去在截止日期前支付的税款分期付款金额。您本应支付的金额是根据您的报税表上显示的税款的百分比来确定的,如果未提交报税表,则根据该年度总税款的某个百分比来确定。

这个百分比因纳税年度而异。对于1998年之前的年份,设定为95%。对于1998年1月1日及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则设定为应缴税款的100%。这有助于确定您是否少缴了应付的分期税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4(a) 为第19142条之目的,少缴税款金额应为依照第(1)款计算的金额超出依照第(2)款计算的金额的部分。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4(a)(1)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4(a)(1)(A) 如果预估税款等于纳税年度报税表上显示的税款的适用百分比,则应支付的分期付款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4(a)(1)(A)(B) 如果未提交报税表,则为该年度税款的适用百分比。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4(a)(2) 在规定的最后付款日期或之前已支付的分期付款金额(如有)。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4(b) 为本条之目的,“适用百分比”应如下所示: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4(b)(1) 对于1998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纳税年度,为95%。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4(b)(2) 对于1998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为100%。

Section § 1914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何计算税款少缴的期限。少缴期限从税款分期付款到期之日开始,到以下两个日期中较早的一个结束:即纳税年度结束后的第三个月的第15天(或某些组织的第五个月),或少缴金额实际支付的日期。在支付税款时,只有当支付金额超过最初要求的分期付款金额时,才被视为支付了先前的少缴款项。

就第19142条而言,少缴税款的期间应从分期付款到期日开始计算,至以下日期中较早者为止: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5(a) 纳税年度结束后第三个月的第15天,但对于受第23731条规定的税款约束的第23731条所述组织,在此情况下,“第五”应取代“第三”。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5(b) 就少缴税款的任何部分而言,该部分实际支付的日期。就本款而言,在任何分期付款日期支付的预估税款应被视为支付任何先前少缴税款,仅限于该付款超出根据第19144条(a)款为该分期付款日期确定的分期付款金额的部分。

Section § 1914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何时不适用预估税款不足额的罚款。如果您在截止日期前根据特定计算方法支付了足够的预估税款,您将不会面临罚款。对于大多数纳税人而言,这基于上一年度的税务情况或本年度预估收入的一部分。大型公司有特定的规则,包括对首次付款的调整。该法律还考虑了特定情况,例如紧密持有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并详细说明了涉及股息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计算方法。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7(a) 尽管有第19142条至第19145条(含)的规定,如果预估税款是以下两者中较小者,则在规定支付分期款项的最后日期或之前支付的所有预估税款总额等于或超过在该日期或之前本应支付的金额时,任何分期付款不足额的税款加征不予征收: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7(a)(1)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7(a)(1)(A) 如果纳税人在上一年度提交了显示纳税义务的申报表,且该上一年度为12个月的年度,则为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申报表上显示的税款。对于第11部分第2章第3条(自第23181条起)所征收的税款,申报表上显示的税款指第19021条规定的纳税年度申报表上显示的税款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7(a)(1)(A)(B) 对于大型公司,(A)款不适用,除非(i)项和(ii)项另有规定。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7(a)(1)(A)(B)(i)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7(a)(1)(A)(B)(i)(A)款适用于确定任何纳税年度第一笔应付分期款项的金额。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7(a)(1)(A)(B)(ii) 因(i)项而减少的第一笔应付分期款项,应通过将下一笔应付分期款项的金额增加该减少额来补回。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7(a)(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7(a)(2)(A) 等于第19144条规定的纳税年度税款适用百分比的金额,该税款通过将应纳税所得额年化计算得出: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7(a)(2)(A)(i) 对于第四个月应支付的分期款项,为纳税年度的前三个月。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7(a)(2)(A)(ii) 对于第六个月应支付的分期款项,为纳税年度的前三个月。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7(a)(2)(A)(iii) 对于第九个月应支付的分期款项,为纳税年度的前六个月。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7(a)(2)(A)(iv) 对于纳税年度第12个月应支付的分期款项,为纳税年度的前九个月。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7(a)(2)(A)(B)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7(a)(2)(A)(B)(i) 如果纳税人根据本项作出选择,以下各项均适用: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7(a)(2)(A)(B)(i)(I)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7(a)(2)(A)(B)(i)(I)(A)款的(i)项应通过将“三个月”替换为“两个月”来适用。
(II)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7(a)(2)(A)(B)(i)(II)(A)款的(ii)项应通过将“三个月”替换为“四个月”来适用。
(III)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7(a)(2)(A)(B)(i)(III)(A)款的(iii)项应通过将“六个月”替换为“七个月”来适用。
(IV)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7(a)(2)(A)(B)(i)(IV)(A)款的(iv)项应通过将“九个月”替换为“十个月”来适用。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7(a)(2)(A)(B)(i)(ii) 如果纳税人根据本项作出选择,以下各项均适用: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7(a)(2)(A)(B)(i)(ii)(I)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7(a)(2)(A)(B)(i)(ii)(I)(A)款的(ii)项应通过将“三个月”替换为“五个月”来适用。
(II)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7(a)(2)(A)(B)(i)(ii)(II)(A)款的(iii)项应通过将“六个月”替换为“八个月”来适用。
(III)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7(a)(2)(A)(B)(i)(ii)(III)(A)款的(iv)项应通过将“九个月”替换为“十一个月”来适用。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7(a)(2)(A)(B)(i)(iii) 根据(i)项或(ii)项作出的选择适用于作出选择的纳税年度,且仅当在该纳税年度第一笔应付分期款项的规定支付日期或之前作出选择时方为有效。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7(a)(2)(A)(B)(i)(iv) 本款适用于199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7(a)(2)(A)(C) 就本段而言,应纳税所得额应按以下方式年化: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7(a)(2)(A)(C)(i) 将(A)款中提及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12。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7(a)(2)(A)(C)(ii) 将所得金额除以(A)款中提及的纳税年度的月数。
本段中使用的“应纳税所得额”指计入税基的“净收入”或“替代性最低应纳税所得额”(如第23455条所定义)。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7(D) 对于受第23731条规定税款约束的任何公司,任何提及应纳税所得额之处均应视为包括提及非相关业务应纳税所得额,并且,除非根据(B)款作出选择,以下各项均适用: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7(D)(i)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7(D)(i)(A)款的(i)项应通过将“三个月”替换为“两个月”来适用。
(i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7(D)(ii)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7(D)(ii)(A)款的(ii)项应通过将“三个月”替换为“四个月”来适用。
(ii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7(D)(iii)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7(D)(iii)(A)款的(iii)项应通过将“六个月”替换为“七个月”来适用。
(iv)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7(D)(iv)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7(D)(iv)(A)项第(iv)款应通过将“九个月”替换为“十个月”来适用。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7(3) 纳税年度税款的第19144条规定的适用百分比或更多已根据第18662条通过预扣税款支付。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7(4) 纳税年度净收入的第19144条规定的适用百分比或更多由根据第18662条预扣了款项的项目组成,根据第19025条的第一期分期付款金额至少等于第23153条规定的最低特许经营税,且根据第19025条的任何分期付款金额包括等于根据第23800.5条的适用税款的金额。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7(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7(b)(1) 就本条而言,“大型公司”指任何公司,如果该公司(或任何前身公司)在测试期内的任何纳税年度,其应税收入(不考虑净经营亏损扣除额计算)达到一百万美元($1,000,000)或更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7(b)(2) 就本细分而言,“测试期”指所涉纳税年度紧接前的三个纳税年度。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7(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7(c)(1) 任何从一家非上市公司持有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收到的股息,如果接收方拥有(在适用《国内税收法》第856(d)(5)条和第856(l)(3)(B)条后)该信托基金10%或更多(按投票权或价值计算)的股份或受益权益,则在计算(a)细分第(2)款下的年化收入分期付款时应予以考虑,其方式应类似于合伙企业收入计入的方式。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7(c)(2) 就第(1)款而言,“非上市公司持有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指一种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其中五人或更少的人拥有(在适用《国内税收法》第856(d)(5)条和第856(l)(3)(B)条后)该信托基金50%或更多(按投票权或价值计算)的股份或受益权益。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7(c)(3) 增加本细分的法案对本条所作的修订应适用于2001年1月1日或之后到期的预估税款支付。

Section § 1914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如果您的预估税款支付在最后截止日期前达到某个门槛,那么分期付款不足额将不会产生额外费用。要确定您是否免于罚款,您需要计算您前几个月的收入,使用基于前几年的百分比进行调整,并检查由此产生的税额。如果这个计算出的税额达到或超过了所需百分比,您就不会被罚款。这项特殊规定仅适用于您在六个月内的计算百分比至少达到70%的情况。税务机关可能会针对新企业或公司变更等特殊情况制定其他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8(a) 尽管有第19142至19147条(含)的规定,如果所有预估税款支付的总额在分期付款的规定最后日期或之前支付,且该总额等于或超过第19144条规定的适用百分比,则不予征收任何分期付款不足额的加征税款,该百分比是根据(b)款确定的金额计算的。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8(b) 根据本款为任何分期付款确定的金额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8(b)(1) 取申报月份之前的纳税年度所有月份的净收入。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8(b)(2) 将该金额除以申报月份之前的纳税年度所有月份的基期百分比。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8(b)(3) 确定根据(2)段确定的金额的税款。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8(b)(4) 将根据(3)段计算的税款乘以申报月份以及申报月份之前的纳税年度所有月份的基期百分比。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8(c) 就本款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8(c)(1) 任何月份期间的基期百分比应为前三个纳税年度中相应月份的净收入占前三个纳税年度净收入的平均百分比。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8(c)(2) “申报月份”指必须支付分期付款的月份。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8(c)(3) 本款仅适用于纳税年度中任何连续六个月的基期百分比等于或超过70%的情况。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48(c)(4)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通过法规规定在重组、新公司及其他类似情况下的基期百分比的确定。

Section § 19149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企业仅需缴纳最低特许经营税,可能包括其全资子公司的税款,那么任何因预估税款支付不足而产生的罚款将仅基于这些金额计算。但是,此规定不适用于大型公司。

Section § 1915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第19142条至第19151条的任何税收规定,当适用于不足12个月的纳税年度时,必须遵守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制定的具体法规。

Section § 191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免税组织被追溯性地取消了免税资格,它不会因为过去分期付款的税款不足而被罚款,除非它被告知应该支付预估税款。通常,收到美国国税局的驳回或撤销通知就视为已被告知。

Section § 19161

Explanation

如果您正在进行破产程序(根据美国法典第11篇的案件),如果延迟是由于法院命令认定资金不足,或者如果税款是在某些破产里程碑之前产生的且破产申请已按时提交,您将不会因逾期付款而被额外征收税款罚金。但是,此保护不适用于从他人处预扣或收取但未支付给州的税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1(a) 在以下任一情况下,不得根据第19132、19136或19142条因未能及时缴纳税款而加征税款,该税款涉及在美国法典第11篇项下案件审理期间的某个时期: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1(a)(1) 如果该税款由遗产产生,且未能缴纳是根据法院命令发生的,该命令认定遗产资金可能不足以支付管理费用。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1(a)(2) 如果: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1(a)(2)(A) 该税款由债务人在救济令或(在非自愿案件中)受托人任命两者中较早者之前产生,且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1(a)(2)(B)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1(a)(2)(B)(i) 申请书在该税款申报的法定截止日期(包括延期)之前提交,或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1(a)(2)(B)(i)(ii) 加征税款的日期发生在申请书提交之日或之后。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1(b)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1(b)(a)款不适用于因未能支付或存入从他人处预扣或收取且须支付给加利福尼亚州的税款而产生的任何加征税款责任。

Section § 19164

Explanation

本节涉及加州不准确税务申报相关的罚款,并引用了《国内税收法典》(IRC)的特定部分。它讨论了适用IRC的准确性相关罚款,但有一些修改。例如,对于2003年之前的纳税年度,在特定条件下,罚款比例可以从20%提高到40%。但是,如果纳税人就该纳税年度正在接受审计、处于上诉阶段或正在法庭审理中,则不适用此规定。对于1990年开始的纳税年度或1991年中期之后作出的评估,公司也受这些规则的约束。

对公司的修改包括重新定义何为“重大税款低报”,以及如何计算不同类型公司申报的罚款。联邦对IRC关于准确性相关罚款的最新修订将适用于2024年开始提交的加州申报表。特许权税委员会还有一个程序,可以在线列出缺乏实质性依据的税务立场。欺诈罚款遵循IRC规则,并且其他几个特定的IRC条款在加州有不同的适用方式。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4(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4(a)(1) (A) 根据本部分,将施加准确性相关罚款,并应依照《国内税收法典》第6662条(关于对少缴税款施加准确性相关罚款)确定,除非另有规定。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4(a)(1)(B)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4(a)(1)(B)(i) 除与适用第19164.5条的应报告交易相关的低报外,对于在第9.1章(自第19730条起)规定的赦免期最后日期之后发出的任何拟议欠税评估,且涉及2003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任何纳税年度,应将《国内税收法典》第6662(a)条规定的罚款通过将“20%”替换为“40%”来计算。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4(a)(1)(B)(i)(ii) 如果截至第19731条规定的赦免计划期开始之日,纳税人正在接受特许权税委员会的审计,或者纳税人已根据第19041条提出异议,或者纳税人已根据第19045条提出上诉,或者纳税人正在根据第19442条进行和解谈判,或者纳税人就该纳税年度的纳税义务在本州任何法院或任何联邦法院有待决的司法程序,则第(i)款不适用于该纳税人2003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任何纳税年度。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4(a)(2) 对于公司,本分节适用于以下所有情况: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4(a)(2)(A) 199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所有纳税年度。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4(a)(2)(B) 1991年7月16日之后作出评估的任何其他纳税年度。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4(a)(2)(C) 就本条而言,《国内税收法典》第6662(e)条及其项下法规中关于提交合并联邦申报表的关联集团处理的引用,经修改后适用于根据第25101条或第25110条要求纳入合并报告的实体。就这些目的而言,根据第25110条(a)款第(4)项或第(6)项纳入合并报告的实体,仅在要求纳入合并报告的范围内予以考虑。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4(a)(3) 《国内税收法典》第6662(d)(1)(B)条经修改规定,对于公司(“S”型公司除外),如果该纳税年度的低报金额超过以下两者中的较小者,则该纳税年度存在重大税款低报: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4(a)(3)(A) 该纳税年度申报表上应显示的税款的10%(或,如果更高,两千五百美元 ($2,500))。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4(a)(3)(B) 五百万美元 ($5,000,000)。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4(a)(4) 《国内税收法典》第6662(d)(2)(A)条经修改,额外规定,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6662(d)(2)(A)条确定的超额部分,应不考虑适用第19164.5条的项目,且不考虑根据第19774条施加罚款的项目。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4(a)(5) 《国内税收法典》第6662(e)(1)条和第6662(h)(2)条的规定应适用于2010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申报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4(b) 公法117-328第605(a)(2)条所作的修订,即在《国内税收法典》中增加第6662(b)(10)条和第6662(h)(2)(D)条,并修订第6664(c)(2)条(关于准确性相关罚款的适用),应适用于2024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申报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4(c) 就《国内税收法典》第6662(d)条、《国内税收法典》第6664条、《国内税收法典》第6694(a)(1)条以及本部分而言,特许权税委员会可以规定一份立场清单,特许权税委员会认为这些立场不具有实质性依据,或没有合理理由相信其税务处理很可能不是正确的税务处理。该清单(及其任何修订)应通过特许权税委员会通知或其他已公布的立场发布。此外,根据前一句识别和公布的“列示交易”应在特许权税委员会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布。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4(d) 根据本部分,将施加欺诈罚款,并应依照《国内税收法典》第6663条(关于施加欺诈罚款)确定,除非另有规定。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4(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4(e)(1) 《国内税收法典》第6664条(关于定义和特别规则)应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4(e)(2) 《国内税收法典》第6664(c)(3)条应适用于2010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申报表。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4(e)(3) 《国内税收法典》第6664(c)(4)条应适用于2010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申报表或呈报文件所涉的评估。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4(f) 除第19774条(e)款规定之目的外,《国内税收法典》第6662(b)(6)条不适用。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4(g) 除第19774条(e)款规定之目的外,《国内税收法典》第6662(i)条(关于未披露的无经济实质交易的罚款增加)不适用。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4(h) 《国内税收法典》第6665条(关于适用规则)适用,但另有规定者除外。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4(i) 2011年法规第14章对本条所作的修订适用于2012年1月1日或之后寄出的通知。

Section § 19164.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有人因报税不准确而被罚款,则与教师留任税收抵免相关的金额不能计入该罚款中。这项规定仅适用于在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申报的教师留任税收抵免。

Section § 19164.5

Explanation

本节讨论了对必须申报的交易中税务申报不准确行为的罚款。它以联邦法规为基础,但进行了加州特有的修改。实质上,它遵循联邦指导方针(《国内税收法典》第6662A条),但对其进行了调整,以排除某些罚款(第19774条),并用加州税收规定替代联邦规定。它还对所得税和特许经营税的定义进行了调整,并对非经济交易少报额提出了额外要求。此外,还包括在特定条件下撤销罚款的权力。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4.5(a) 根据本部分,将施加可申报交易准确性相关罚款,并应依照《国内税收法典》第6662A条(涉及对可申报交易的少报行为施加准确性相关罚款)确定,除非另有规定。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4.5(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4.5(b)(1) 依照《国内税收法典》第6662A(b)条确定的可申报交易少报额,经修改后不包括根据第19774条施加罚款的金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4.5(b)(2) 《国内税收法典》第6662A(b)(1)(A)(ii)条经修改后,以短语“第17041、23151、23181或23501条”替代“第1条(纳税人为公司时为第11条)”。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4.5(b)(3) 《国内税收法典》第6662A(b)(1)(B)条经修改后,以短语“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或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替代“A分篇”。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4.5(b)(4) 《国内税收法典》第6662A(b)(2)(B)条经修改后,以短语“所得税或特许经营税”替代“联邦所得税”。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4.5(b)(5) 《国内税收法典》第6662A(e)(1)条经修改后,还规定少报额应增加非经济交易少报额,该非经济交易少报额的定义见第19774条。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4.5(c) 《国内税收法典》第6662A(e)(2)条经修改后,还规定《国内税收法典》第6662A条不适用于根据第19774条施加罚款的金额。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4.5(d) 第19772条(f)款(涉及首席法律顾问撤销罚款)的规定,应适用于本条施加的任何罚款。

Section § 19166

Explanation

加州这项法律规定了报税表编制人低报纳税人负债的罚款。它与《国内税收法典》第6694条的联邦规定一致,但在一般情况下将罚款金额从1,000美元修改为250美元。

但是,这种较低的罚款不适用于涉及可报告交易、列示交易或重大虚报的更严重情况,这些情况有更严格的联邦规定。

如果编制人被罚款,他们可以通过支付至少15%的罚款并申请退款来避免立即的追收行动。如果他们的退款申请被拒绝,他们必须在30天内启动法律程序。在此过程中,追收工作会暂停,但仍可提出反诉。

如果编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启动法律程序,则针对追收的保护将终止。本法还规定,在案件审理期间,追收时效会暂停。这些规定适用于法律生效日期之后编制的所有申报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6(a) 应处以罚款,因报税表编制人低报纳税人负债,并应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6694条(关于报税表编制人低报纳税人负债的规定)确定,除非另有规定。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6(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6(b)(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国内税收法典》第6694(a)(1)条经修订,将“1,000美元”替换为“250美元”。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6(b)(2) 对于存在可报告交易(如《国内税收法典》第6707A(c)(1)条所定义,且未满足《国内税收法典》第6664(d)(2)(A)条要求的)、任何列示交易(如《国内税收法典》第6707A(c)(2)条所定义)或《国内税收法典》第6404(g)(2)(D)条含义范围内的重大虚报的纳税人,第 (1) 款不适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6(c) 《国内税收法典》第6694(c)条不适用,取而代之,应适用以下规定: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6(c)(1) 如果,在对任何所得税申报表编制人发出《国内税收法典》第6694(a)或6694(b)条项下任何罚款的通知和要求之日起30天内,该人支付的金额不低于该罚款金额的15%并就已支付的金额提出退款申请,则不得进行、启动或提起任何征收或法院诉讼以追收该罚款的剩余部分,直至根据第 (2) 款启动的诉讼最终解决。尽管有第19381条的规定,在该禁令生效期间,该诉讼或征收的启动可在高等法院的诉讼中被禁止。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在根据第 (2) 款启动的诉讼中对该罚款的剩余部分提出反诉。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6(c)(2) 如果,在《国内税收法典》第6694(a)或6694(b)条项下任何罚款的部分支付退款申请被拒绝之日起30天内(或,如果更早,在退款申请提交之日起六个月届满后30天内),所得税申报表编制人未能在高等法院启动诉讼以确定其对该罚款的责任,则第 (1) 款对该罚款不再适用,自本款所指的适用30天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生效。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6(c)(3) 第19371条规定的关于通过征收或法院诉讼追收第 (1) 款所述的任何罚款的时效期间的计算,应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被禁止通过征收或法院诉讼进行追收的期间内暂停。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6(d) 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条所作的修订,应适用于增加本款的法案生效日期之后编制的申报表。

Section § 1916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对未能遵守特定要求的报税员的罚款。如果报税员未向纳税人提供报税表副本、未提供识别号码、未保留必要记录,或未在加州税务教育委员会注册,都将面临罚款。首次未能注册将面临2,500美元的罚款,但如果在90天内提供注册证明,可以免除。后续的违规行为将导致5,000美元的罚款。这些罚款在满足特定资金条件之前不会实施。此外,本法律还规定,这些罚款不适用通货膨胀调整。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7(a)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本条处以罚款: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7(a)(1) 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6695(a)条的规定,未能按照第18625条的要求向纳税人提供报税表副本。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7(a)(2) 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6695(c)条的规定,未能按照第18624条的要求提供识别号码。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7(a)(3) 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6695(d)条的规定,未能按照第18625条的要求保留副本或清单,或未能按照第18621.5条的要求保留电子申报声明。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7(a)(4) 未能按照《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2253条的要求在加州税务教育委员会注册为报税员,除非能证明该失败是由于合理理由而非故意疏忽造成的。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7(a)(4)(A) 本款规定的首次未能注册的罚款金额为两千五百美元($2,500)。如果在罚款通知邮寄给报税员之日起90天内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注册证明,则该罚款应予免除。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7(a)(4)(B) 本款规定的除首次未能注册外的其他未能注册的罚款金额为五千美元($5,000)。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7(a)(4)(C)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下列任一情况发生之前,不得施加本款授权的罚款: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7(a)(4)(C)(i) 自2006年1月1日起,并在此后每年持续,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年度预算中有一笔拨款,用于资助与本款授权的罚款相关的费用。
(i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7(a)(4)(C)(ii)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7(a)(4)(C)(ii)(I)  加州税务教育委员会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之间已签订协议,规定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收到与本款授权的罚款相关的所有第一年费用等额的款项。就本子条款而言,第一年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与流程或系统变更(如有必要)的开发以及人工相关的费用。
(II) 加州税务教育委员会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之间已签订协议,规定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因本款授权的罚款而发生的年度费用应由加州税务教育委员会偿还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III) 根据子条款(I)所述的协议,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已收到与该子条款所述的第一年费用等额的款项。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7(a)(5) 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6695(g)条的规定,关于未能勤勉确定某些税收优惠资格的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7(b) 《国内税收法典》第6695(h)条关于通货膨胀调整的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19168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根据第19166条或第19167条施加的罚款,是在法律已规定的任何其他罚款之外额外增加的。此外,关于不足额评估的规则(即本章第3条,自第19031条开始),不适用于这些罚款。

以下规则适用于根据第19166条或第19167条施加的任何罚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8(a) 这些罚款应是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罚款的附加。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8(b) 本章第3条(自第19031条起)(关于不足额评估)不适用。

Section § 191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税务准备人不正当地兑现或议付属于他人的退税支票,将面临250美元的罚款。如果银行将全部退税款直接存入纳税人的账户,则有例外。

“税务准备人”指的是受雇为他人准备或协助准备纳税申报表的人。根据本法规,仅仅提供文书协助、为自己的雇主准备申报表,或作为受托人行事,并不会使某人成为“税务准备人”。

如果税务准备人已向纳税人垫付了等于或超过退税金额的款项,则不适用此罚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9(a) 除Section 19712规定的刑事处罚外,任何税务准备人,如果其背书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通过代理人)议付任何针对由Part 10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7001) 或 Part 11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3001) 征收的税款而开具的、且签发给纳税人(而非税务准备人)的令状,应就每份令状支付二百五十美元 ($250) 的罚款。前述规定不适用于银行(根据Internal Revenue Code Section 581定义)将令状的全部金额存入该银行的纳税人账户以供纳税人受益的情况。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9(b) 就subdivision (a)而言,“税务准备人”是指任何为报酬而准备,或雇佣一人或多人为报酬而准备由Part 10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7001) 或 Part 11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3001) 征收的任何纳税申报表,或由Part 10 或 Part 11 征收的任何退税申请的人。就前述规定而言,准备纳税申报表或退税申请的实质性部分应被视为准备了该纳税申报表或退税申请。
某人仅因从事以下任何一项活动,不应被视为“税务准备人”: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9(1) 提供打字、复制或其他机械协助。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9(2) 为其定期且持续受雇的雇主(或雇主的管理人员或雇员)准备纳税申报表或退税申请。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9(3) 作为受托人,为任何人准备纳税申报表或退税申请。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69(c) 如果税务准备人已向纳税人垫付了等于或大于纳税人退税金额的款项,则本节不适用。

Section § 19170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报税代理人必须电子报税但未这样做,他们将面临每份报税表50美元的罚款。如果存在正当理由,例如纳税人选择不电子报税,则不适用此规定。

这项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生效。只有当合理原因并非由于故意疏忽时,才被视为有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0(a) 受第18621.9条约束的所得税申报代理人,对于其准备的每份未进行电子申报的可接受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须承担五十美元($50)的罚款,除非证明该可接受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未能进行电子申报是由于合理原因而非故意疏忽。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0(b) 就本条而言,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纳税人选择不按照第18621.9条的规定电子申报可接受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0(c) 本条适用于2005年1月1日或之后要求申报的可接受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Section § 191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企业根据第18621.10节被要求电子申报纳税申报表,但没有正确申报,它们将被罚款。首次违规罚款100美元,之后每次违规罚款500美元,除非有合理原因且并非故意为之。

如果为一组共同纳税的企业提交了集团申报表,这些罚款适用于整个集团,而不是集团中的单个企业。

这些规定适用于从2017年1月1日及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的申报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1(a) 根据第18621.10节被要求电子申报纳税申报表的商业实体,如果以不符合第18621.10节规定的方式申报,则首次违规应处以一百美元($100)的罚款,每次后续违规应处以五百美元($500)的罚款,除非违规是由于合理原因而非故意疏忽。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1(b) 如果代表合并申报组中符合条件的选举纳税人成员提交集团申报表,则(a)款所述的罚款应适用于合并申报组,而不适用于合并申报组的纳税人成员。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1(c) 本节适用于201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所提交的申报表。

Section § 19172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合伙企业未能按时提交其所需的纳税申报表,或提交的申报表缺少必要信息,将面临罚款。这笔罚款按月计算,最长可达12个月,除非延误是由于合理原因造成的。每月罚款金额为18美元乘以该年度的合伙人数量。这笔罚款将向合伙企业征收,且通常的不足额评估规则不适用于其征收。本条的修改仅适用于新修正案生效日期之后到期的申报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2(a) 除第19706条(关于故意不提交申报表、不提供信息或不缴纳税款)规定的罚款外,如果任何合伙企业在任何应税年度内,根据第18633条或第18633.5条规定需要提交申报表,但出现以下任一情况: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2(a)(1)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表(根据任何延期提交申报表的时间确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2(a)(2) 提交的申报表未能显示第18633条或第18633.5条要求的信息,
该合伙企业应承担根据(b)款确定的罚款,罚款按该违规行为持续的每个月(或不足一个月的部分)计算(但不得超过12个月),除非证明该违规行为是由于合理原因造成的。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2(b) 就(a)款而言,根据本款确定的每月金额是以下各项的乘积: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2(b)(1) 十八美元($18),乘以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2(b)(2) 在该应税年度的任何部分中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人数。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2(c)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2(c)(a)款规定的罚款应向该合伙企业征收。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2(d) 本章第3条(自第19031条开始)(关于不足额评估)不适用于(a)款规定的任何罚款的评估或征收。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2(e) 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条所作的修订,适用于在该法案生效日期之后需要提交的申报表。

Section § 1917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S型公司必须按时提交包含所有必要信息的申报表。如果未能做到,公司将面临每月罚款,直到其遵守规定,最长不超过12个月。但是,如果延误是由于合理原因造成的,则不适用此罚款。

罚款金额为每月18美元,乘以公司股东人数。罚款专门针对S型公司征收,且标准的不足额评估规则不适用于这些罚款。此罚款适用于本法案规定生效日期之后提交的申报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2.5(a) 除第19706条规定的罚款外,任何“S”型公司,如果根据第18601条规定,在任何应税年度内需要提交申报表,但未能在规定时间(考虑任何延期提交时间)提交申报表,或提交的申报表未能显示第18601条要求的信息,则该“S”型公司应承担根据分节 (b) 确定的罚款,罚款期限为该违规行为持续的每个月(或不足一个月的期间)(但不得超过12个月),除非该违规行为是由于合理原因造成的。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2.5(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2.5(b)(1) 就分节 (a) 而言,本分节为任何月份确定的金额是以下各项的乘积: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2.5(b)(2) 十八美元 ($18),乘以在该应税年度的任何部分中作为“S”型公司股东的人数。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2.5(c) 分节 (a) 规定的罚款应向该“S”型公司征收。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2.5(d) 第3条(自第19031条起),涉及不足额评估,不适用于分节 (a) 规定的任何罚款的评估或征收。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2.5(e) 本条适用于在增加本条的法案生效日期之后需要提交的申报表。

Section § 19173

Explanation

这项法规对未能维护涉及某些交易的客户名单的重大顾问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与《国内税收法典》规定一致,除非有例外情况。如果重大顾问在列示交易中未能遵守规定,将处以额外的巨额罚款,金额可以是10万美元,或者该顾问从该交易中所得收入的一半。但是,如果税务委员会在交易发生前未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则不适用罚款。罚款可在违规发生后最长八年内征收,并在某些条件下可以豁免,例如无意错误,以及豁免罚款有助于促进合规。

税务委员会的首席法律顾问可以撤销非列示交易的罚款,如果顾问通常遵守规定且犯错是无意的。这项决定完全由首席法律顾问自行决定,不得在法庭上提出异议。此外,这项罚款独立于相关税法部分规定的任何其他经济处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3(a) 对于未能维护涉及可报告交易的顾问名单,将根据本部分处以罚款,并应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6708条确定,除非另有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3(b) 如果重大顾问未能遵守第18648条(d)款的规定,涉及《国内税收法典》第6707A(c)(2)条所定义的列示交易,则应处以额外罚款,金额为以下两者中的较高者: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3(b)(1) 十万美元($100,000)。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3(b)(2) 该重大顾问从该活动中获得的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3(c) 如果证明第18648条(d)款(1)项所要求的额外信息未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于交易或避税安排达成之日前发出的通知中指明,则根据本条处以的罚款不适用。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3(d)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3(d)(a)款规定的罚款应向根据第18648条要求维护或提供清单的人员征收。罚款可在违规发生后八年内的任何时间征收。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3(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3(e)(1) 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特许经营税委员会首席法律顾问可撤销本条规定的全部或部分罚款,涉及根据第18648条要求维护或提供的清单: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3(e)(1)(A) 违规行为涉及可报告交易,而非《国内税收法典》第6707A(c)(2)条所定义的列示交易。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3(e)(1)(B) 被处以罚款的人员有遵守本部分以及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或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要求的历史。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3(e)(1)(C) 证明违规是由于无意的事实错误。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3(e)(1)(D) 处以罚款将违背公平和良心。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3(e)(1)(E) 撤销罚款将促进遵守本部分以及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或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的要求以及有效的税收管理。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3(e)(2) 根据(1)项行使权力应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首席法律顾问全权酌情决定,且不得授权。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3(e)(3)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或法律规则,根据本款作出的任何决定不得在任何行政或司法程序中进行审查。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3(f) 本章第3条(自第19031条起)(涉及不足额评估)不适用于(a)款规定的任何罚款的评估或征收。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3(g) 本条规定的罚款是根据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或本部分规定的任何罚款之外的额外罚款。

Section § 191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个人或企业未能在规定截止日期前报告为个人服务支付的款项,他们可能会面临罚款。罚款的计算方式是最高税率乘以未报告的金额。罚款将适用于那些本应提交这些报告的人。评估税款不足的常规程序不适用于这些罚款,而且如果根据本法和另一个特定条款都处以罚款,则只需支付其中一项罚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5(a) 除第19183条(关于未提交信息申报表)规定的罚款外,如果任何人或实体未能在规定日期(考虑到任何延期申报时间)按照《失业保险法》第13050条或第18631条的要求报告作为个人服务报酬支付的款项,该人或实体可能需要承担根据 (b) 款确定的罚款。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5(b) 就 (a) 款而言,根据本款确定的金额是第17041条规定的最高税率乘以未报告的作为个人服务报酬支付的金额。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5(c)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5(c)(a) 款规定的罚款应向根据《失业保险法》第13050条或第18631条要求提交申报表的人或实体征收。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5(d) 本章第3条(自第19031条起)(关于不足额评估)不适用于 (a) 款规定的任何罚款的评估或征收。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5(e)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5(e)(a) 款规定的罚款应替代《失业保险法》第13052.5条(关于未报告的报酬)规定的罚款。如果根据本条和《失业保险法》第13052.5条均处以罚款,则仅适用《失业保险法》第13052.5条规定的罚款。

Section § 19176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为了减少您的失业税而作出虚假陈述,除了任何刑事指控外,您还将面临500美元的罚款。这笔罚款将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作为税款征收。但是,如果您的当年税款少于或等于您允许的税收抵免和预估税款支付,委员会可以豁免此罚款。本法律适用于1981年12月31日之后的行为,并取代了《失业保险法典》的先前条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6(a) 除法律规定的任何刑事处罚外,如果: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6(a)(1) 任何个人根据《失业保险法典》第13040、13041或13042条作出声明,导致根据《失业保险法典》第6分部(自第13000条起)扣除和预扣的金额减少;并且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6(a)(2) 在作出声明时,该声明没有合理依据,则该个人应为该声明支付五百美元($500)的罚款。任何如此施加的罚款应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发出通知和要求后支付,并应作为税款征收。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6(b) 如果根据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对该个人征收的该纳税年度的税款等于或少于以下两项之和,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全部或部分)豁免根据(a)款施加的罚款: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6(b)(1) 第10部分第2章(自第17041条起)和第19002条允许的针对这些税款的抵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6(b)(2) 被视为这些税款的支付的预估税款支付。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6(c) 本条取代《失业保险法典》第13101条,并适用于1981年12月31日之后的行为和不作为。

Section § 19177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任何推广滥用性避税方案的人都将受到处罚。罚款金额将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6700条的规定来确定,除非法律另有具体说明。

应就推广滥用性避税方案处以罚款,并应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6700条的规定确定,除非另有规定。

Section § 19178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帮助他人少报税款,他们将面临罚款。确定此罚款的规则是依据联邦税法典中的一个条款,具体是《国内税收法典》第6701条。

对于协助和教唆低报纳税义务的行为,应处以罚款。该罚款应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6701条确定。

Section § 19179

Explanation

加州法典的这一部分规定了对提交轻率报税表的罚款,其规则类似于《国内税收法典》第6702条,但为加州州税目的进行了一些修改。

该法律在措辞上进行了修改,使其适用于加州州税,并允许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认定轻率立场。被视为轻率的特定提交包括异议和听证请求。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了一份清单,列明哪些行为属于轻率。此外,还有一项规定允许委员会的首席法律顾问在撤销罚款公平且能促进合规的情况下取消某些罚款,尽管这项决定不能在法庭上受到质疑。

这项罚款是根据其他法律可能适用的任何其他罚款之外的附加罚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9(a) 针对提交轻率申报表应处以罚款,并应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6702条确定,除非另有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9(b) 《国内税收法典》第6702条应适用于根据本部分要求提交的申报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9(c) 《国内税收法典》第6702条作如下修改: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9(c)(1)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9(c)(1)(A) 将其中包含的短语“本篇征收的税款”替换为短语“根据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或本部分征收的税款”。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9(c)(1)(A)(B) 将其中包含的术语“轻率的”替换为短语“轻率的,或基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第19179条 (d) 款认定为轻率的立场”。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9(c)(1)(A)(C) 将其中包含的短语“反映出拖延或阻碍联邦税法执行的意图”替换为短语“反映出拖延或阻碍由财政部长确定的联邦所得税法执行,或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确定的根据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或本部分征收的税款执行的意图”。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9(c)(1)(A)(D) 将短语“基于部长根据 (c) 款认定为轻率的立场”替换为短语“基于财政部长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6702(c)条认定为轻率的立场,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 (d) 款认定为轻率的立场”。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9(c)(1)(A)(E) 将短语“如果部长通知某人某项提交是特定的轻率提交,且该人在通知后30天内撤回该提交,则根据 (1) 款施加的罚款不适用于该提交”替换为短语“如果特许经营税委员会通知某人某项提交是特定的轻率提交,且该人在通知后30天内撤回该提交,则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6702(b)(1)条施加的罚款不适用于该提交”。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9(c)(2) 《国内税收法典》第6702(b)(2)(B)条不适用,取而代之的是,短语“特定提交”指以下任何一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9(c)(2)(A) 根据第19041条提出的异议。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9(c)(2)(B) 根据第19044条提出的听证请求。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9(c)(2)(C) 根据以下任何一条提出的申请: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9(c)(2)(C)(i) 第19008条,关于分期缴纳税款责任的协议。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9(c)(2)(C)(ii) 第19443条,关于和解。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9(c)(2)(C)(iii) 第21004条,关于纳税人权利倡导者的行动。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9(c)(2)(C)(iv) 第21015.5条,关于征收前审查请求。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9(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9(d)(1)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规定(并定期修订)财政部长为联邦所得税目的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为本条目的认定为轻率的立场清单。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9(d)(2) 《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不适用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 (1) 款制定或规定的任何标准、准则、程序、决定、规则、通知或指导方针。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9(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9(e)(1) 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特许经营税委员会首席法律顾问可以撤销本条施加的全部或部分罚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9(e)(1)(A) 施加罚款将违背公平和良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9(e)(1)(B) 撤销罚款将促进遵守本部分以及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或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的要求,并促进有效的税收管理。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9(e)(2) 根据 (1) 款行使权力应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首席法律顾问全权酌情决定,且不得授权。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9(e)(3)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或法律规定,根据本款作出的任何决定不得在任何行政或司法程序中进行审查。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79(f) 本条施加的罚款应是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罚款之外的附加罚款。

Section § 1918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根据第19177、19178或19179条处理罚款的程序。首先,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必须证明某人对这些罚款负有责任。其次,某些欠税程序不适用于这些罚款。如果某人在收到罚款通知后30天内支付了至少15%的罚款并提交了退款申请,则剩余罚款的追缴将暂停,直到法院解决此事。然而,如果该人在退款申请被拒绝后或在六个月后,未能在另外30天内提出法律挑战,则追缴保护将停止。最后,在等待这些诉讼程序解决期间,追缴罚款的时限将暂停。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80(a) 在任何涉及某人是否应根据第19177、19178或19179条承担罚款责任的诉讼程序中,关于该问题的举证责任应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承担。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80(b) 第19041至19049条(涉及欠税程序)不适用于第19177、19178或19179条规定的罚款的评估或追缴。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80(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80(c)(1) 如果在根据第19177或19178条对任何人发出罚款通知和要求之日起30天内,该人支付的金额不低于该罚款金额的15%,并提交已支付金额的退款申请,则在按照第 (2) 款规定启动的诉讼程序最终解决之前,不得进行、启动或提起任何征收或法院诉讼程序以追缴该罚款的剩余部分。尽管有第19381条的规定,在该禁止生效期间,通过高等法院的诉讼程序可以禁止启动该诉讼程序或征收。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在按照第 (2) 款规定启动的诉讼程序中对该罚款的剩余部分提出反诉。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80(c)(2) 如果在第19177或19178条规定的任何罚款的部分支付退款申请被拒绝之日起30天内(或如果更早,在退款申请提交之日起六个月届满后30天内),该人未能向高等法院启动确定该罚款责任的诉讼程序,则第 (1) 款将停止适用于该罚款,自本款所述适用30天期限结束后的次日生效。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80(c)(3) 第19371条规定的关于通过征收或法院诉讼程序追缴第 (1) 款所述任何罚款的时效期间,应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被禁止通过征收或法院诉讼程序追缴的期间内暂停。

Section § 19181

Explanation

如果您没有按照第 18649 条的要求报告原始发行折价,并且您是根据税法某些部分纳税的人,您将不得不支付罚款。罚款金额将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 6706 条的指导方针确定。

对于未能遵守第 18649 条(涉及原始发行折价报告要求)的规定,针对根据第 10 部分(自第 17001 条起)或第 11 部分(自第 23001 条起)应纳税的任何人,应处以罚款。罚款应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 6706 条确定。

Section § 1918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未按第18628条的要求提供信息,将处以罚款。罚款的计算方式类似于联邦税法中关于未报告某些交易的规定。但它明确指出,通常的税款评估和征收规则不适用于此类罚款。 如果在进行交易之前,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发出的通知中没有列出所需的具体信息,则不会处以罚款。此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首席法律顾问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条款撤销罚款。

Section § 1918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未能满足与特定捐款相关的某些要求,他们将面临罚款。罚款金额将根据联邦指导方针确定。但是,如果这些要求得到满足,特别是那些为联邦目的列出的要求,例如《国内税收法典》第6115条中的规定,则不会施加罚款。这项法规适用于1997年1月1日及之后作出的捐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82.5(a) 因未能符合第18648.5条的规定,应处以罚款,且罚款金额应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6714条确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82.5(b) 如果证明就该项捐款而言,为联邦目的已符合《国内税收法典》第6115条的规定,则根据第(1)款不应处以罚款。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82.5(c) 本条规定适用于1997年1月1日或之后作出的等价交换捐款。

Section § 19183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未能按照具体法规正确提交或提供信息申报表和收款人声明的罚款。罚款与《国内税收法典》中的规定一致,但有一些修改,例如某些条款不适用。如果您未能提交正确的声明或遵守报告要求,除非有合理原因,否则将处以罚款。对于未能提供关于可展期分配的必要书面解释,将处以小额罚款,每年最高五千美元 ($5,000)。这些罚款的变更适用于2016年和2026年特定日期之后提交的申报。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83(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83(a)(1) 因未能按照本部分的规定提交正确的信息申报表,应处以罚款,该罚款应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6721条(关于未能提交正确信息申报表)确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83(a)(2) 《国内税收法典》第6721(e)条(关于故意不理会情况下的罚款)经修订,其对《国内税收法典》第6041A(b)条(关于五千美元 ($5,000) 或以上直接销售)的引用不适用。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83(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83(b)(1) 因未能按照本部分的规定提供正确的收款人声明,应处以罚款,该罚款应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6722条(关于未能提供正确的收款人声明)确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83(b)(2) 《国内税收法典》第6722(c)条(关于微小过失的例外情况)经修订,其对《国内税收法典》第6041A(b)条和第6041A(e)条(关于五千美元 ($5,000) 或以上直接销售,以及应向需要提供信息的人员提供的声明)的引用不适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83(c) 因未能遵守本部分规定的其他信息报告要求,应处以罚款,该罚款应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6723条(关于未能遵守其他信息报告要求)确定。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83(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83(d)(1) 《国内税收法典》第6724条(关于豁免;定义和特别规定)的条款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83(d)(2) 《国内税收法典》第6724(d)(1)条(关于信息申报表)修订如下: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83(d)(2)(A) 以下引用被替换: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83(d)(2)(A)(i) 第18640条 (a) 款,代替《国内税收法典》第6044(a)(1)条。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83(d)(2)(A)(ii) 第18644条 (a) 款,代替《国内税收法典》第6050A(a)条(关于报告)。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83(d)(2)(B) 对《国内税收法典》第4101(d)、6041(b)、6041A(b)、6045(d)、6051(d)和6053(c)(1)条的引用不适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83(d)(2)(C) “信息申报表”一词还包括以下两项: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83(d)(2)(C)(i) 第18662条 (g) 款 (1) 项要求的申报表。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83(d)(2)(C)(ii) 第18631.7条 (a) 款要求的申报表。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83(d)(3) 《国内税收法典》第6724(d)(2)条(关于收款人声明)修订如下: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83(d)(3)(A) 以下引用被替换: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83(d)(3)(A)(i) 第18640条 (b) 款,代替《国内税收法典》第6044(e)条(关于应向需要提供信息的人员提供的声明)。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83(d)(3)(A)(ii) 第18644条 (b) 款,代替《国内税收法典》第6050A(b)条(关于书面声明)。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83(d)(3)(B) 对《国内税收法典》第6031(b)、6037(b)、6041A(e)、6045(d)、6051(d)、6053(b)和6053(c)条的引用不适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83(d)(3)(C) “收款人声明”一词还应包括第18662条 (g) 款 (2) 项要求的声明。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83(e) 对于每次未能按照《国内税收法典》第402(f)条(关于向符合展期处理条件的分配收款人提供书面解释)的规定在指定时间内提供书面解释的情况,除非证明该过失是由于合理原因而非故意疏忽,否则未能提供该书面解释的人员,应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发出通知和要求后,以与税款相同的方式支付每次过失十美元 ($10) 的金额,但该人员在任何日历年内因所有此类过失而被处以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五千美元 ($5,000)。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83(f) 本部分规定的任何罚款,应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发出通知和要求后,以与税款相同的方式支付。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83(g) 2015年法规第359章对本条作出的修订,适用于2016年1月1日或之后要求提交的信息申报表。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83(h) 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条作出的修订,应适用于2026年1月1日或之后要求提交的信息申报表。

Section § 19184

Explanation

如果您未能正确或及时提交个人退休账户、医疗储蓄账户、合格学费计划或科弗代尔教育储蓄账户的所需报告,您可能需要支付50美元的罚款,除非您能证明犯错有充分理由。

如果有人夸大其对不可抵扣退休账户的供款金额,每次虚报可能面临100美元的罚款,同样,除非有正当理由。

如果您完全未能提交必要的表格,每次漏报将面临另外50美元的罚款,除非您有合理的解释。

重要的是,针对欠税的异议程序不适用于这些罚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84(a) 任何被要求提交报告的人,如果未能按照以下任何规定及时、以规定方式提交报告,则每次违规将被处以五十美元($50)的罚款,除非能证明该违规是由于合理理由造成的: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84(a)(1) 第17507条 (c) 项,涉及个人退休账户。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84(a)(2) 《国内税收法典》第220条 (h) 款,涉及自199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的医疗储蓄账户。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84(a)(3) 第17140.3条 (b) 项或第23711条 (b) 项,涉及合格学费计划。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84(a)(4) 第23712条 (e) 项,涉及科弗代尔教育储蓄账户。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84(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84(b)(1) 任何个人,如果: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84(b)(1)(A) 被要求根据第17508条提供关于任何纳税年度指定不可抵扣供款金额的信息,并且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84(b)(1)(B) 虚报了该纳税年度的供款金额,则每次虚报将被处以一百美元($100)的罚款,除非能证明该虚报是由于合理理由造成的。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84(b)(2) 任何个人,如果未能提交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第17508条要求提交的表格,则每次违规将被处以五十美元($50)的罚款,除非能证明该违规是由于合理理由造成的。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84(c) 本章第3条(自第19031条起,涉及欠税评估)不适用于根据本条施加的任何罚款的评估或征收。

Section § 191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财产评估重大错误罚款的规定也适用于此情境。这些规定特别适用于与2011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纳税申报或文件相关的评估。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85(a) 《国内税收法典》第6695A节,关于归因于不正确评估的重大和严重估价错误,应予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85(b) 本节适用于与2011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申报表或提交材料相关的评估。

Section § 19186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国内税收法典》第6720B条中关于欺诈性地将财产识别为免税用途的规定将适用。但可能存在一些具体例外情况。这项规定适用于2011年1月1日之后进行的任何识别。

Section § 19187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FTB) 向纳税人提供关于任何罚款的明确信息,包括罚款名称、依据的具体规定以及罚款的计算方式。如果纳税人提出要求,FTB 还必须提供详细的罚款计算方法。

除非决定获得主管或更高级别官员的书面批准,否则罚款不能强制执行,但自动计算的罚款或联邦税务机关作出的变更等特定情况除外。“罚款”一词包括任何额外税款或附加金额。此规定适用于 2002 年及之后施加的罚款,并有一项更新,对 2024 年开始施加的罚款生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87(a)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在根据本部分施加罚款的每份通知中,包含罚款名称、施加罚款所依据的本部分条款以及罚款计算方法的说明。应纳税人的请求,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还应提供所施加罚款的计算方法。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87(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87(b)(1) 除非施加罚款的初步决定经作出该决定的个人直属主管或由执行官指定的高级官员或该官员的受托人书面亲自批准,否则不得根据本部分施加任何罚款。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87(b)(2) 第 (1) 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87(b)(2)(A) 根据第 19131、19132、19136 或 19142 条规定的任何税款附加费。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87(b)(2)(B) 根据第 19164 条 (b) 款施加的任何税款附加费。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87(b)(2)(C) 任何其他通过电子方式自动计算的罚款。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87(b)(2)(D) 因国内收入局局长或美国其他官员或其他主管机关根据第 18622 条 (a) 款要求报告的变更或更正而产生的任何罚款。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87(c) 就本条而言,“罚款”包括任何税款附加费或任何额外金额。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87(d) 本条适用于 2001 年 12 月 31 日之后发出的通知和施加的罚款。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187(e) 通过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条所作的修订,应适用于 2024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施加的税款附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