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2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或其代表签发执行令。该执行令的目的是征收未缴税款、利息或罚款,并强制执行与这些款项相关的任何留置权。

Section § 192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将逮捕令视为一种用于执行判决的法院命令,即执行令。这意味着执法人员可以像根据此类法院命令一样,扣押和出售财产。

Section § 1923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FTB)负责向县治安官、法警或加州公路巡警局支付或预付某些费用。这些费用类似于执行法院命令(例如执行令)所产生的费用。此外,报纸上任何公共通知的费用由FTB批准,而非法院。

Section § 192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欠政府的费用、佣金和开支都可以向纳税人收取。政府可以使用令状或任何其他可用的法律手段来收取这些款项,就像他们收取所欠税款一样。

费用、佣金和开支是纳税人的义务,可以凭借令状或以本部分规定的任何其他征收税款的方式,从纳税人处征收。

Section § 19235

Explanation

当财产被用于抵偿税款时,纳税人必须支付与出售该财产相关的费用。这些费用可能包括评估师费、拍卖师费和广告费。政府可以通过用于查封财产的同一授权令,或通过其他税款征收方式来收取这些费用。

凡根据第 19231 条的授权令征收财产时,与该财产出售相关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师费用、拍卖师费用和广告费用,均是纳税人的义务,并可通过该授权令或本部分规定的任何其他税款征收方式向纳税人收取。

Section § 19236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签发执行令以扣押和出售某人财产以偿还税款债务之前必须遵守的规则。在扣押财产之前,他们必须进行调查,以确认纳税人的负债,权衡出售财产的成本与收益,并探索其他征收方法。如果债务低于 $5,000,他们不能扣押或征收住宅财产。此外,未经法院命令,纳税人的主要住所不得出售。

对于与业务相关的或用于业务的个人财产,必须由高级官员批准扣押,除非延迟征收会危及税款的追回。这一过程确保了财产扣押的公平性,并且只在必要时进行。

为根据本条签发执行令之目的: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36(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36(a)(1) 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完成对财产状况的彻底调查之前,不得根据《民事诉讼法典》对任何将出售的财产或财产权利签发扣押令。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36(a)(2) 就第 (1) 款而言,对任何财产状况的调查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36(a)(2)(A) 核实纳税人的负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36(a)(2)(B) 完成分析,以确定出售过程给州带来的费用是否超过签发扣押令所针对的负债。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36(a)(2)(C) 确定财产的净值足以从财产出售中产生净收益,以用于抵偿负债。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36(a)(2)(D) 彻底考虑替代征收方法。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36(b) 如果扣押金额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则不得对以下任何一项签发扣押令: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36(b)(1) 纳税人作为住所使用的任何不动产。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36(b)(2) 纳税人的任何不动产(出租不动产除外),由任何其他个人作为住所使用的。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36(c) 尽管有 (a) 款规定的调查: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36(c)(1) 纳税人的主要住所不得出售,除非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九编第二分编第四章第四条(自第 704.710 节开始)的规定,该条要求法院命令方可出售。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36(c)(2) 个人纳税人用于贸易或业务的有形个人财产或不动产(出租不动产或主要住所除外)不得扣押,除非: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36(c)(2)(A) 扣押经征收助理执行官(或其授权代表)书面批准,或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36(c)(2)(B)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发现税款征收处于危险之中。除非该官员或其授权代表确定纳税人其他可供征收的资产不足以支付到期金额以及诉讼费用,否则不得根据 (A) 项批准扣押。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36(d) 本节适用于在本节新增法案生效之日或之后签发的任何执行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