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221

Explanation

如果纳税人未能在到期时缴纳税款,未缴金额连同利息、罚款和费用将成为针对他们的税收留置权。此留置权可由州政府强制执行。

税款在不同日期被视为“到期应付”:对于按时提交的申报表,是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记录的日期,但不得早于付款到期日;对于逾期提交的申报表,是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记录的日期;对于紧急评估(紧急税款评估),是通知邮寄的日期;对于其他评估,是评估最终确定的日期。

如果有人申请破产,此留置权将不会生效,除非该税款债务不会通过破产程序被免除,并且该财产在破产后重新归属于该人。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21(a) 如果任何纳税人或个人未能在其到期应付时支付根据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或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规定的任何债务,则该金额(包括任何利息、额外金额、税款附加费或罚款,以及可能因此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应随即成为一项完善且可强制执行的州税留置权。此留置权受制于《政府法典》第1篇第7部第14章(自第7150条起)。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21(b) 就本条而言,款项在以下日期“到期应付”: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21(b)(1) 对于在付款到期日或之前提交的申报表上披露的任何债务金额(考虑到任何付款期限的延长),该金额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记录中确定的日期,但无论如何不得早于付款到期日后的次日;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21(b)(2) 对于在付款到期日之后提交的申报表上披露的任何债务金额(考虑到任何付款期限的延长),该金额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记录中确定的日期;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21(b)(3) 对于根据第19081条或第19082条确定的任何债务金额(涉及紧急评估),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裁定通知邮寄或发出的日期;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21(b)(4) 对于所有其他债务金额,评估最终确定的日期。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21(c) 尽管有(a)款规定,在《美国法典》第11篇第362条适用的任何期间,任何原本会因(a)款规定而附着于财产的税收留置权不应生效,除非该税款是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不会被免除的债务,且该财产或其收益已从破产财产中转移给债务人,或以其他方式重新归属于债务人。

Section § 19222

Explanation
如果使用保付支票、司库支票、银行本票或汇票向州政府支付的款项未获兑现,州政府可以对出票金融机构的所有资产设定一项法律主张,即留置权。对于汇票,这也适用于其发行人的资产。此留置权符合特定的政府法典规定。

Section § 19223

Explanation
如果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因信托授予人(即设立信托的人)未缴纳税款而记录或备案州税留置权通知,那么该留置权将适用于该县信托的所有不动产和动产。一旦受托人(即管理信托的人)收到通知,该留置权即生效,并且对信托当前和未来获得的财产都有效,直到留置权到期。这种留置权的效力和优先权与特定法律条款下关于税收留置权的相同。

Section § 192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将另一条款(第19223条)要求的通知送达给受托人。该通知可以亲自送达,也可以通过邮件寄送。如果通过邮件寄送,则需要遵循特定的邮寄程序,并且应寄往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为该受托人记录的地址。

第19223条要求发出的通知可以亲自送达受托人,或通过邮件送达;如果通过邮件送达,则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013条进行送达,并且应寄往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记录中显示的受托人地址。

Section § 19225

Explanation

当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备案州税留置权时,他们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纳税人。通知将包括所欠税款金额、纳税人请求复核的权利、复核程序的详细信息以及留置权如何解除。纳税人权利倡导者会建立一个独立的复核程序(如果请求),该复核由此前未参与过该案件的人员进行。每个相关纳税期只能进行一次此类复核。该法律适用于其颁布生效180天后启动的征收行动。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25(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25(a)(1) 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书面通知第19221条所述人员,关于根据政府法典第1编第7部第14章(自第7150条起)或第14.5章(自第7220条起)规定备案或记录州税留置权通知。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25(a)(2) 根据第(1)款要求的通知,应在留置权通知备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后,按照民法典第2885条的规定邮寄。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25(a)(3) 该通知应以简单、非技术性的语言明确说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25(a)(3)(A) 未缴税款的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25(a)(3)(B) 该人员在第(2)款所述的五天期限结束后的15天内请求复核的权利。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25(a)(3)(C) 纳税人可就该留置权获得的独立的部门行政复核以及获取该复核的程序。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25(a)(3)(D) 与财产留置权解除相关的程序。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25(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25(b)(1) 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应制定根据(a)款第(3)项(C)分项请求的独立部门行政复核的程序。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25(b)(2) 就(a)款第(3)项(A)分项中指定的未缴税款所涉的纳税期,一个人根据本条仅有权进行一次复核。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25(b)(3) 根据本款进行的独立部门行政复核,应由在根据本条或第21015.5条进行首次复核之前,未曾参与(a)款第(3)项(A)分项中指定的未缴税款事宜的官员或雇员(或多名官员或雇员)进行。纳税人可以放弃本款的要求。根据本款进行的行政复核不受政府法典第3部第1编第4.5章(自第11400条起)的约束。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25(b)(4) 在可行范围内,根据本条进行的复核应与根据第21015.5条进行的复核一并举行。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25(c) 就本条而言,第21015.5条的(c)款适用。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25(d) 本条适用于增加本条的法案生效日期后180天启动的任何征收行动。

Section § 19226

Explanation

如果您的财产因他人的未缴税款而被留置,您可以要求特许经营税委员会(FTB)解除留置。方法是:存入一笔钱,金额等于州在该财产中的权益价值;或者提供一份等额的担保。如果FTB后来发现这笔欠款可以从其他地方偿还,或者留置的估价过高,他们会退还您的存款或解除担保,并支付利息。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请求,FTB会用您的存款来支付未缴税款,并将剩余部分连同利息退还给您。留置权解除后,财产所有人有60天时间可以要求复核州在该财产中的权益价值,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将进行这项独立复核。FTB在其他情况下也可以解除留置权,以帮助征收税款,或者如果这样做对纳税人和州都有利。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26(a) 根据第19221条规定,财产受任何留置权约束的所有人提出请求时,如果所有人并非导致该留置权产生的未清偿债务人,且所有人采取以下任一行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解除该财产的留置权: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26(a)(1) 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存入一笔款项,其金额等于州在该财产中的权益价值(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确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26(a)(2) 提供一份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接受的同等金额的担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26(b) 如果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确定以下任一情况适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退还所存入的款项,按照第19521条规定的超额支付利率支付利息,并解除担保: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26(b)(1) 导致留置权产生的未清偿债务可以从存款或担保所针对的财产以外的来源清偿。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26(b)(2) 州在该财产中的权益价值低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先前确定的价值。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26(c) 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根据 (d) 款提出请求,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在期限届满后60天内执行以下两项操作: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26(c)(1) 在必要范围内,将所存入的款项或通过担保收取的款项用于清偿留置权所担保的未清偿债务。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26(c)(2) 退还(并按照第19521条规定的超额支付利率支付利息)未用于清偿债务的存款部分。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26(d) 如果根据本条规定解除了留置权,所有人可以在解除留置权之日起60天内,按照 (f) 款的规定请求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确定州在该财产中的权益价值(如有)是否低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先前确定的价值。所有人不得就此项确定提起其他诉讼。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26(e) 本条不限制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任何情况下为便利税款征收而解除留置权的情形,或者,如果解除留置权符合纳税人和州的最佳利益,采取其认为与解除该留置权相关的任何适当行动。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26(f) 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应为根据 (d) 款提出的请求设立独立的部门行政复议程序。此行政复议不受《政府法典》第三编第一部分第4.5章(自第11400条起)的约束。如果行政复议确定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先前为本条目的确定的州在该财产中的权益价值超过了州的实际权益价值,委员会应退还所存入的款项并解除担保,退还和解除的范围以其总额超出所确定价值的部分为限。对于根据本款发出的退款,应按照超额支付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自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收到款项之日起至退款之日止。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26(g) 本条自增加本条的法案生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