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80(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80(a)(1) (A) 罚款、金钱制裁、州或地方罚金、保释金、没收、赔偿罚款、赔偿令,或加利福尼亚州少年法院或高等法院或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对个人或任何其他实体施加的任何其他款项,或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客户安全基金的任何款项,且该款项是客户安全基金最终裁定的一部分,对于刑事犯罪,包括所有涉及违反《车辆法典》的犯罪,以及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03.1条应付的任何款项,以及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6086.10、6086.13或6140.5条应付的任何款项,合计总额不低于一百美元 ($100) 且到期应付的款项,可以在该款项逾期未付90天后,由少年法院或高等法院、县、州或律师协会转交特许税务局,由特许税务局根据其规定的指导方针进行追缴。除分段 (B) 中另有规定外,惩教与康复部或县可以根据第 (2) 段分段 (B) 的规定,将赔偿令转交特许税务局,以追缴任何曾受或现受惩教与康复部或县管辖的赔偿令所涉人员的款项。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80(a)(1)(B)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惩教与康复部或县不得将赔偿令转交特许税务局:县监事会已指定某个县机构负责向以下人员追缴赔偿金:(i) 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 (h) 款在县监狱服刑的人员,(ii) 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 (h) 款第 (5) 项接受强制监督的人员,或 (iii) 根据《刑法典》第3部分第2.05篇(自第3450条起)接受释放后社区监督的人员,且该指定县机构拥有现有的追缴系统并反对由特许税务局追缴,并且该指定县机构告知惩教与康复部或县其将追缴该赔偿令。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80(a)(1)(C) 如果赔偿令中享有赔偿的犯罪受害人就其偏好的追缴机构通知惩教与康复部或指定县机构,则应尊重该偏好,并根据受害人的偏好进行追缴。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80(a)(2) 就本款而言: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80(a)(2)(A) 少年法院或高等法院、县、州或律师协会根据本条转交的款项可包括行政费以及政府实体因相关犯罪、审判或定罪而可能添加到法院施加的义务中的任何款项。就本条而言,这些款项应被视为由法院施加。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80(a)(2)(B) 赔偿令只能由政府实体在特许税务局同意的情况下转交特许税务局,前提是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80(a)(2)(B)(i) 该政府实体有权代表州或受害人进行追缴。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80(a)(2)(B)(ii) 该政府实体应负责酌情分配赔偿令追缴款项。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80(a)(2)(B)(iii) 该政府实体在进行转交和分配时,应确保与高等法院、县或其他州机构可能进行的任何其他相关追缴活动进行协调。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80(a)(2)(B)(iv) 该政府实体应确保遵守与赔偿基金偿还相关的法律。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80(a)(2)(C) 特许税务局应制定转交标准,其中应包括规定可转交和追缴的最低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80(b) 特许税务局应与司法委员会合作,寻求接受来自所有58个县或高等法院转交案件所需的任何额外资源。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80(c) 经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书面通知债务人后,依据 (a) 款转交至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任何金额及其任何利息,包括依据 (a) 款转交的金额在转交日期之前产生的任何利息,应被视为最终确定并应向加利福尼亚州支付,并应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以法律授权的任何方式向债务人征收,如同征收逾期个人所得税负债一样,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2编第9章第2部第5章第4条(自第706.070节起)的规定,以税款收入扣押令的方式发出命令并进行征收。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80(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80(d)(1) 第10部(自第17001节起)、本部、第10.7部(自第21001节起)和第11部(自第23001节起)应适用于根据本条转交的金额,其方式、效力及程度应与这些法律的条文已完全纳入本条一样,但任何规定与本条不一致或与本条不相关的除外。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80(d)(2) 法院或州就 (a) 款所述到期金额可获得的任何信息、信息来源或强制执行补救措施和能力,应可供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使用,以配合或独立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为管理第10部(自第17001节起)、本部、第10.7部(自第21001节起)或第11部(自第23001节起)而可获得的信息、信息来源或补救措施和能力。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80(e) 实施和管理本部所需的活动不应干扰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管理第10部(自第17001节起)和第11部(自第23001节起)的主要任务。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80(f) 对于根据 (a) 款转交征收的金额,利息应按所征收的到期金额适用的利率或第19521节规定的利率中较高者计算。当到期金额通知包含利息并邮寄给债务人,且该金额在通知日期后15天内支付时,通知日期之后的期间不应加收利息。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80(g) 根据本条进行的征收并非根据第10部(自第17001节起)或第11部(自第23001节起)征收的所得税的支付。
(h)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80(h)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80(h)(1) 以下两项规定应适用于根据 (c) 款于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发出的任何征收或命令: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80(h)(1)(A) 债务人任何工作周可供征收的可支配收入的最高金额不应超过《民事诉讼法典》第706.050节中规定的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80(h)(1)(B) 《民事诉讼法典》第704.220节 (a) 款中规定的最低基本护理标准金额不应被征收。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80(h)(2) 本款不适用于赔偿令或赔偿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