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280

Explanation

如果你欠某些法院判决的款项,比如罚款或赔偿金,并且总额至少100美元,逾期超过90天,这些款项可能会被转交给特许税务局进行追缴。这包括来自各种法院甚至州律师协会客户安全基金的费用。

如果某个县已经在追缴这些债务,惩教部不能将它们转交给税务局,除非犯罪受害人偏好由不同的机构追缴。

税务局将与司法委员会合作,高效管理这些债务,并利用所有必要的法律工具进行追缴。一旦收到通知,你就欠了州政府的钱,追缴过程类似于逾期税款的追缴,尽管这些不是所得税。

如果债务人在收到通知后15天内全额付款,将不会产生额外的利息费用。对于债务人的一部分收入和生活标准,有防止过度追缴的保护措施。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80(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80(a)(1) (A) 罚款、金钱制裁、州或地方罚金、保释金、没收、赔偿罚款、赔偿令,或加利福尼亚州少年法院或高等法院或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对个人或任何其他实体施加的任何其他款项,或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客户安全基金的任何款项,且该款项是客户安全基金最终裁定的一部分,对于刑事犯罪,包括所有涉及违反《车辆法典》的犯罪,以及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03.1条应付的任何款项,以及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6086.10、6086.13或6140.5条应付的任何款项,合计总额不低于一百美元 ($100) 且到期应付的款项,可以在该款项逾期未付90天后,由少年法院或高等法院、县、州或律师协会转交特许税务局,由特许税务局根据其规定的指导方针进行追缴。除分段 (B) 中另有规定外,惩教与康复部或县可以根据第 (2) 段分段 (B) 的规定,将赔偿令转交特许税务局,以追缴任何曾受或现受惩教与康复部或县管辖的赔偿令所涉人员的款项。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80(a)(1)(B)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惩教与康复部或县不得将赔偿令转交特许税务局:县监事会已指定某个县机构负责向以下人员追缴赔偿金:(i) 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 (h) 款在县监狱服刑的人员,(ii) 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 (h) 款第 (5) 项接受强制监督的人员,或 (iii) 根据《刑法典》第3部分第2.05篇(自第3450条起)接受释放后社区监督的人员,且该指定县机构拥有现有的追缴系统并反对由特许税务局追缴,并且该指定县机构告知惩教与康复部或县其将追缴该赔偿令。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80(a)(1)(C) 如果赔偿令中享有赔偿的犯罪受害人就其偏好的追缴机构通知惩教与康复部或指定县机构,则应尊重该偏好,并根据受害人的偏好进行追缴。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80(a)(2) 就本款而言: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80(a)(2)(A) 少年法院或高等法院、县、州或律师协会根据本条转交的款项可包括行政费以及政府实体因相关犯罪、审判或定罪而可能添加到法院施加的义务中的任何款项。就本条而言,这些款项应被视为由法院施加。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80(a)(2)(B) 赔偿令只能由政府实体在特许税务局同意的情况下转交特许税务局,前提是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80(a)(2)(B)(i) 该政府实体有权代表州或受害人进行追缴。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80(a)(2)(B)(ii) 该政府实体应负责酌情分配赔偿令追缴款项。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80(a)(2)(B)(iii) 该政府实体在进行转交和分配时,应确保与高等法院、县或其他州机构可能进行的任何其他相关追缴活动进行协调。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80(a)(2)(B)(iv) 该政府实体应确保遵守与赔偿基金偿还相关的法律。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80(a)(2)(C) 特许税务局应制定转交标准,其中应包括规定可转交和追缴的最低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80(b) 特许税务局应与司法委员会合作,寻求接受来自所有58个县或高等法院转交案件所需的任何额外资源。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80(c) 经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书面通知债务人后,依据 (a) 款转交至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任何金额及其任何利息,包括依据 (a) 款转交的金额在转交日期之前产生的任何利息,应被视为最终确定并应向加利福尼亚州支付,并应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以法律授权的任何方式向债务人征收,如同征收逾期个人所得税负债一样,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2编第9章第2部第5章第4条(自第706.070节起)的规定,以税款收入扣押令的方式发出命令并进行征收。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80(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80(d)(1) 第10部(自第17001节起)、本部、第10.7部(自第21001节起)和第11部(自第23001节起)应适用于根据本条转交的金额,其方式、效力及程度应与这些法律的条文已完全纳入本条一样,但任何规定与本条不一致或与本条不相关的除外。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80(d)(2) 法院或州就 (a) 款所述到期金额可获得的任何信息、信息来源或强制执行补救措施和能力,应可供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使用,以配合或独立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为管理第10部(自第17001节起)、本部、第10.7部(自第21001节起)或第11部(自第23001节起)而可获得的信息、信息来源或补救措施和能力。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80(e) 实施和管理本部所需的活动不应干扰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管理第10部(自第17001节起)和第11部(自第23001节起)的主要任务。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80(f) 对于根据 (a) 款转交征收的金额,利息应按所征收的到期金额适用的利率或第19521节规定的利率中较高者计算。当到期金额通知包含利息并邮寄给债务人,且该金额在通知日期后15天内支付时,通知日期之后的期间不应加收利息。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80(g) 根据本条进行的征收并非根据第10部(自第17001节起)或第11部(自第23001节起)征收的所得税的支付。
(h)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80(h)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80(h)(1) 以下两项规定应适用于根据 (c) 款于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发出的任何征收或命令: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80(h)(1)(A) 债务人任何工作周可供征收的可支配收入的最高金额不应超过《民事诉讼法典》第706.050节中规定的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80(h)(1)(B) 《民事诉讼法典》第704.220节 (a) 款中规定的最低基本护理标准金额不应被征收。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80(h)(2) 本款不适用于赔偿令或赔偿罚款。

Section § 192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出于财政原因,迅速启动某项与税收相关的计划至关重要。它允许特许权税委员会和审计长在为该计划制定规则和指导方针时,绕过通常的监管程序。

通常,此类法规需要通过详细的程序获得批准,但本条款允许它们无需此程序即可推进。然而,任何不受此特殊规定涵盖的标准或规则,仍须经特许权税委员会多数票批准。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81(a) 立法机关认为,出于财政目的,本部分授权的计划必须迅速实施,这一点至关重要。因此,《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不适用于特许权税委员会或审计长在实施和管理本条要求之计划时制定或发布的任何标准、准则、程序、决定、规则、通知或指导方针。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81(b) 除 (a) 款规定外,任何原本应受《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约束的标准、准则、程序、决定、规则、通知或指导方针,均须经特许权税委员会多数票批准。

Section § 192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如何分配从犯罪者那里收取的款项。收取的款项首先存入州金库的法院收款账户,但某些特定的赔偿案件除外。扣除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费用后,剩余的钱会根据最初的欠款情况或合同协议的指示,发送给相关的县或州基金。如果收取的钱不足以支付所有欠款,则会按比例分配,除非县委员会设定了不同的优先顺序。设定了一个目标,即每年收取这些资金的行政费用不超过总收取金额的20%。法院收款账户中的资金持续可用,以确保无论财政年度如何都能进行适当分配。赔偿罚款适用特殊规定,其资金的存入和支付遵循单独的法律。“按比例分配”是指根据犯罪者最初的欠款义务,按比例分配收取的款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82(a) 除(e)款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收集的款项应转交财政部长,并存入州金库,记入特此设立的普通基金中的法院收款账户。存入法院收款账户的款项,在扣除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管理本条授权项目所产生的费用后,应由审计长转入原应收款项所属的县或州基金,或按合同协议另行指示。如果收取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根据第19280条转交追收的、应由犯罪者支付的款项,则已支付的款项应按(d)款定义的比例分配,但县监事会已根据《刑法典》第1203.1d条为根据本条收取的款项设立了支付优先级的县除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管理本条授权项目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审计长转入普通基金,以弥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从普通基金拨款中为实施和管理本条授权项目以及通过增加本条的法案所新增或修订的相关法规而支出的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82(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2025-26财政年度及此后每个财政年度管理本条的费用不应超过其根据本条收取的款项的20%。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82(c)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根据本条存入法院收款账户的所有款项特此持续拨款,不考虑财政年度,用于根据(a)款进行分配。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82(d) 就本条而言,“按比例分配”是指按以下方式确定的分配:根据第19280条转交追收的、应由犯罪者支付的款项总额,应按各要素占总额的相同比例进行分配。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82(e) 对于根据赔偿罚款或赔偿令收取的款项,(a)款经修改后要求,根据本条收取的资金的存入和支付应符合与州赔偿基金报销相关的法律。

Section § 19283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司法部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合作,探索如何通过与通缉人员系统整合来提高本条的使用效率。他们必须在2002年1月1日之前向立法机关提交他们的调查结果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