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a)(1)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与在本州经营的金融机构协同,在最大可行范围内利用自动化数据交换,运营一个金融机构记录匹配系统。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a)(2)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制定为实施本条可能必要或适当的任何规则和规章。这些规则和规章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a)(2)(A) 一种结构,据此金融机构或其指定的数据处理代理应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接收拖欠债务人文件,该机构应将其与自身的账户持有人列表进行匹配,以识别该机构的拖欠税款债务人账户持有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a)(2)(B) 一种选择,据此不具备处理数据交换技术能力,或不具备聘请第三方数据处理器处理数据交换能力的金融机构,可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转发所有账户持有人及其社会安全号码或其他纳税人识别号的列表,以便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将该列表与拖欠税款债务人文件进行匹配。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a)(2)(C) 授权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豁免金融机构遵守本条要求,如果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认定该金融机构的参与不会产生足够的收入,从而对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而言不具成本效益。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a)(2)(D) 授权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暂时中止金融机构遵守本条要求,如果该金融机构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其银行监管机构的书面通知,表明其被认定为资本不足、严重资本不足或极度资本不足,具体定义见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法规325.103(b)(3)、(4)和(5)或全国信用合作社管理局法规702.102。根据本分段提供的通知应受第19542条的保护。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b) 金融机构记录匹配系统不受《政府法典》第1编第7部第20章(自第7460条起)中规定的任何限制。但是,除与地址相关的信息外,根据本条提供的任何信息,用于除收集第 (1)、(2) 和 (3) 款中列明的款项之外的任何目的,均构成对第19542条的违反。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b)(1) 根据第1部分(自第6001条起)、第1.5部分(自第7200条起)、第1.6部分(自第7251条起)、第1.7部分(自第7280条起)、第3部分(自第8601条起)、第3.5部分(自第9401条起)、第6部分(自第11201条起)、第13部分(自第30001条起)、第14部分(自第32001条起)、第18.5部分(自第38101条起)、第19部分(自第40001条起)、第20部分(自第41001条起)、第22部分(自第43001条起)、第22.5部分(自第44000条起)、第23部分(自第45001条起)、第24部分(自第46001条起)、第26部分(自第50101条起)、第30部分(自第55001条起)或第31部分(自第60001条起)征收的应付委员会的拖欠款项。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b)(2) 根据《失业保险法典》征收的应付就业发展部的拖欠款项,或移交就业发展部追收的其他债务或罚款评估。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b)(3) 根据第5部分(自第10701条起)、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本部分或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征收的拖欠特许经营税或所得税,或移交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追收的其他债务。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c)(1) 为实施金融机构记录匹配系统,受本条约束的金融机构应每季度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每位拖欠税款债务人的姓名、记录地址及其他地址、社会安全号码或其他纳税人识别号以及其他识别信息,这些债务人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通过姓名和社会安全号码或其他纳税人识别号识别,并在该机构持有账户。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c)(2)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为将欠税人记录与金融机构账户持有人记录进行匹配而创建的第一个数据文件,应限于600,000条欠税人记录。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创建的后续数据文件中包含的欠税人记录数量,可以比紧邻的前一个数据文件中包含的欠税人记录数量增加不超过600,000条,直至所有符合条件的欠税人记录都包含在数据匹配文件中。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d)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金融机构根据本条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报告或信息时,不得向存款人或账户持有人,或共同存款人或共同账户持有人披露,该拖欠税款债务人的姓名、地址、社会安全号码或其他纳税人识别号,或其他识别信息已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收到或提供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e) 金融机构不承担因以下任何情况而对任何人产生的义务或责任: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e)(1) 根据本条规定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信息。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e)(2) 未能向存款人或账户持有人披露,该拖欠税款债务人的姓名、地址、社会安全号码或其他纳税人识别号,或其他识别信息已包含在本条规定的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数据交换中。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e)(3) 善意采取的任何其他行动以遵守本条的要求。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f)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以执行本条规定。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g) 任何故意不遵守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为管理拖欠税款征收而颁布的规章制度的金融机构,除非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证明该不遵守是由于合理原因,否则应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通知和要求后处以罚款,并以与税款相同的方式征收。根据本条施加的罚款金额应为每未提供一份记录五十美元 ($50),但对该金融机构在任何日历年内因所有此类不遵守行为而施加的总罚款不得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h) 就本条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h)(1) “账户”指活期存款账户、股份或股份支票账户、支票或可转让提款指令账户、储蓄账户、定期存款账户或货币市场共同基金账户,无论该账户是否计息。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h)(2) “金融机构”指: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h)(2)(A) 存款机构,如《美国法典》第12篇第1813(c)节所定义。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h)(2)(B) 机构关联方,如《美国法典》第12篇第1813(u)节所定义。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h)(2)(C) 联邦信用合作社或州信用合作社,如《美国法典》第12篇第1752节所定义,包括信用合作社的机构关联方,如《美国法典》第12篇第1786(r)节所定义。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h)(2)(D) 福利协会、保险公司、保险箱公司、货币市场基金,或获准在本州开展业务的类似实体。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h)(3) “拖欠税款债务人”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h)(3)(A) 任何负有税款、费用或附加费金额,以及须向委员会支付的任何罚款、利息或其他金额责任的人,且经委员会要求付款后30天仍未支付该债务,并且该人未根据法律规定按分期付款协议及时支付当前分期款项。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h)(3)(B) 任何负有须向就业发展部支付的任何金额责任,或负有移交就业发展部追收的任何债务或罚款评估责任的人,并且该人未根据法律规定按经批准的分期付款协议及时支付当前分期款项。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h)(3)(C) 任何负有根据第5部分(自第10701节起)、第10部分(自第17001节起)、本部分或第11部分(自第23001节起)征收的所得税或特许经营税或其他移交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追收的债务责任的人,包括税款、罚款、利息和费用,且经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要求付款后30天,该税款或债务(包括移交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追收的任何金额)仍未支付,并且该人未根据第19008节的协议及时支付当前分期款项。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i) 金融机构因执行本条而产生的实际费用应由特许权税委员会报销。特许权税委员会在收到金融机构的账单后,费用报销应限于以下各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i)(1) 对于金融机构的一次性启动成本,不得超过两千五百美元($2,500)。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i)(2) 对于金融机构的数据匹配成本,除一次性启动成本外,每个日历季度不得超过二百五十美元($250)。
(j)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j) 为将欠税人记录与金融机构账户持有人记录进行匹配而进行的首次数据交换,不得早于2012年4月1日进行。
(k)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k) 本条应在2011年法规第14章生效之日起120天后生效,并适用于在该日期或之后为拖欠税款债务人的人员。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k)(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自2013年1月1日或之后,以及此后每季度,委员会和就业发展部应按照特许权税委员会指定的格式和方式,向特许权税委员会提供各自的拖欠税款债务人信息,以纳入金融机构记录匹配系统。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k)(2) 特许权税委员会应将其数据文件中包含委员会和就业发展部提供的拖欠税款债务人信息,用于将拖欠税款债务人记录与金融机构账户持有人记录进行匹配。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k)(3) 特许权税委员会应向委员会或就业发展部(视情况而定)提供因委员会或就业发展部提供的拖欠税款债务人信息而产生的任何匹配的金融机构账户持有人记录信息。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k)(4) 委员会和就业发展部应向特许权税委员会报销特许权税委员会因实施和管理本条而产生的任何费用,这些费用涉及分节 (h) 第 (3) 款的子段 (A) 或 (B) 中分别描述的拖欠税款债务人。
(l)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266(l) 通过增加本分节的法案对本条的修订,应适用于在该法案生效日期之前、当日和之后根据本条提供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