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5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让加州居民更容易申报州所得税。州政府希望通过提供税表来减少麻烦,这些税表允许纳税人从联邦报税表中复制信息,进行直接的调整,然后使用公布的表格计算他们的州税。之后,他们可以减去任何州税收抵免,并支付他们所欠的金额或申请退款。

在制定《1987年加州个人所得税公平、简化和统一法案》时,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对于大多数纳税人在大多数普通情况下,通过提供州税表,可以大大减轻准备报税表的负担。这些税表将允许纳税人从联邦报税表中复制数字,进行简单调整,在公布的税表中查找税额,减去州税收抵免,并支付应缴金额或申请退税。

Section § 19582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加州必须向纳税人提供易于使用的税务表格。这些表格应允许纳税人直接从其联邦纳税申报表中复制信息,或附上部分申报表,并进行必要的州税调整。

这强调通过使州表格与联邦表格保持一致,尽可能简化流程。法律还建议在适当情况下,通过使用联邦附表的副本,减少州特有的附表,并改进表格的物理设计,以帮助纳税人更轻松地填写。

对于198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向纳税人提供尽可能方便纳税人填写的税务表格。这些表格的设计应允许纳税人从其联邦申报表或其部分内容中复制数据,或附上其联邦申报表或其部分内容的副本,或两者兼有,并进行任何必要的调整。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准备税务表格时,应尽一切努力减轻纳税人的合规负担,包括但不限于 (a) 设计表格,使其在最大程度上允许将已在联邦申报表上填写的事项复制到州表格中,(b) 在适当情况下,通过将可比的联邦附表副本附在州申报表上,减少州附表的数量,以及 (c) 选择纸张的克重和质量、墨水颜色以及总体表格设计,以方便申报表的准备。

Section § 19582.5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加州的单身人士或户主,且你的总收入在 $100,000 或以下;或者你是夫妻共同报税或符合条件的鳏寡人士,且总收入在 $200,000 或以下,你可以选择使用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准备的简化表格 Form 540 2EZ 来报税。

“总收入”包括工资、股息、利息和养老金。立法分析师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协助下进行了一项研究,评估有多少人使用了这种简化表格,它在多大程度上简化了报税流程,以及它对税法管理的影响。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82.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以单身纳税人或户主身份报税的纳税人,其纳税年度总收入为十万美元 ($100,000) 或以下;以及提交联合报税表或以合格鳏寡身份报税的纳税人,其总收入为二十万美元 ($200,000) 或以下,应有权选择使用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准备的 Form 540 2EZ 表格或其后续表格,以体现本节的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82.5(b) 就本节而言,“总收入”指应税工资、股息、利息和养老金收入。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82.5(c) 立法分析师应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协商,对修订后的 Form 540 2EZ 表格的影响进行研究,并应不迟于 2008 年 1 月 1 日向立法机关报告以下内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82.5(c)(1) 使用修订后的 Form 540 2EZ 表格的申报人数量。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82.5(c)(2) 修订后的 Form 540 2EZ 表格在简化符合使用该表格条件的纳税人报税流程方面的有效性。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82.5(c)(3) 修订后的 Form 540 2EZ 表格对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第 10 部分(自第 17001 条起))的影响。

Section § 19583

Explanation

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为已婚人士制作税务表格时,必须在签名栏旁边附上一份声明,警告不得伪造配偶签名。这是为了提醒申报人,在报税表上签署配偶姓名是违法的。

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准备税务表格时,应在任何已婚人士需要提交的所得税申报表的签名栏旁,包含以下声明:
“伪造配偶签名属非法行为。”

Section § 195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特许经营税局在每年向加州纳税人邮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时,必须附带一张选民登记卡。

Section § 195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更新加州居民所得税申报表,以便纳税人填写其主要住所的地址以及该住所所在的县。

就此目的而言,“主要居所”的定义与联邦税法中的定义相同,特别是《美国法典》第26篇第121节,这通常涉及您大部分时间居住地等考量。

“主要居所所在县”简单来说就是纳税人提交纳税申报表时,其主要住所所在的县。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85(a)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修订加州居民所得税申报表,以包含用于填写纳税人主要居所地址及其主要居所所在县的空间。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85(b) 就本节而言,“主要居所所在县”指纳税人在提交加州居民所得税申报表之日其主要居所所在的县。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85(c) 就本节而言,“主要居所”的用法与《美国法典》第26篇第121节中的用法相同。

Section § 19586

Explanation

自2023年1月1日起,加州特许经营税局必须告知符合条件的个人有关无纸化报税方式,例如CalFile计划和志愿所得税援助计划等免费服务。这包括加州劳动所得税抵免(CalEITC)的信息。通知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发送,包括电子方式,并且税局可以与其他机构或非营利组织合作。

纳税人选择不使用这些报税方式不会受到惩罚。“符合条件的个人”指的是在过去三年中任何一年符合CalEITC资格的人。在2026年1月1日之前,税局将向立法机关报告该计划的成本、使用情况、有效性和潜在节约。

该法律将于2027年1月1日失效。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86(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86(a)(1) 自2023年1月1日起,特许经营税局应通知所有潜在符合条件的个人,告知其特许经营税局提供的所有无纸化报税选项,包括CalFile计划和免费报税服务,包括志愿所得税援助计划。通知应包含有关可用无纸化报税选项和加州劳动所得税抵免(CalEITC)的信息。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86(a)(2) 通知应以特许经营税局确定的任何形式和方式发出,包括电子通讯,以激励潜在符合条件的个人及时提交联邦和州纳税申报表。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86(a)(3) 特许经营税局可以与其他政府实体和非营利组织协调通知工作,以提高通知的效率和影响力。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86(b) 不得因纳税人决定不使用CalFile计划报税或选择其他方式报税而作出不利推断。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86(c)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86(c)(1) “CalEITC”指根据第17052节允许的加州劳动所得税抵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86(c)(2) “潜在符合条件的个人”指根据特许经营税局掌握的信息,在过去三个纳税年度中任何一年符合加州劳动所得税抵免条件的纳税人。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86(d) 在2026年1月1日或之前,特许经营税局应根据《政府法典》第9795节,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其中包含以下所有信息,按纳税年度组织,适用于202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且在2025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纳税年度: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86(d)(1) 管理和实施本节通知要求的成本。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86(d)(2) 使用特许经营税局提供的无纸化报税选项(包括CalFile计划)提交的纳税申报表总数。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86(d)(3) 对本节要求的通知的可辨别效率和影响的分析。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86(d)(4) 使用特许经营税局提供的无纸化报税选项提交并申请加州劳动所得税抵免的纳税申报表数量。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86(d)(5) 潜在符合条件的个人通过使用特许经营税局提供的无纸化报税选项所实现的估计成本节约。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86(e) 本节仅在2027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