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税务表格
Section § 19581
这项法律旨在让加州居民更容易申报州所得税。州政府希望通过提供税表来减少麻烦,这些税表允许纳税人从联邦报税表中复制信息,进行直接的调整,然后使用公布的表格计算他们的州税。之后,他们可以减去任何州税收抵免,并支付他们所欠的金额或申请退款。
Section § 19582
法律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加州必须向纳税人提供易于使用的税务表格。这些表格应允许纳税人直接从其联邦纳税申报表中复制信息,或附上部分申报表,并进行必要的州税调整。
这强调通过使州表格与联邦表格保持一致,尽可能简化流程。法律还建议在适当情况下,通过使用联邦附表的副本,减少州特有的附表,并改进表格的物理设计,以帮助纳税人更轻松地填写。
Section § 19582.5
如果你是加州的单身人士或户主,且你的总收入在 $100,000 或以下;或者你是夫妻共同报税或符合条件的鳏寡人士,且总收入在 $200,000 或以下,你可以选择使用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准备的简化表格 Form 540 2EZ 来报税。
“总收入”包括工资、股息、利息和养老金。立法分析师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协助下进行了一项研究,评估有多少人使用了这种简化表格,它在多大程度上简化了报税流程,以及它对税法管理的影响。
Section § 19583
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为已婚人士制作税务表格时,必须在签名栏旁边附上一份声明,警告不得伪造配偶签名。这是为了提醒申报人,在报税表上签署配偶姓名是违法的。
“伪造配偶签名属非法行为。”
Section § 19585
这项法律要求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更新加州居民所得税申报表,以便纳税人填写其主要住所的地址以及该住所所在的县。
就此目的而言,“主要居所”的定义与联邦税法中的定义相同,特别是《美国法典》第26篇第121节,这通常涉及您大部分时间居住地等考量。
“主要居所所在县”简单来说就是纳税人提交纳税申报表时,其主要住所所在的县。
Section § 19586
自2023年1月1日起,加州特许经营税局必须告知符合条件的个人有关无纸化报税方式,例如CalFile计划和志愿所得税援助计划等免费服务。这包括加州劳动所得税抵免(CalEITC)的信息。通知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发送,包括电子方式,并且税局可以与其他机构或非营利组织合作。
纳税人选择不使用这些报税方式不会受到惩罚。“符合条件的个人”指的是在过去三年中任何一年符合CalEITC资格的人。在2026年1月1日之前,税局将向立法机关报告该计划的成本、使用情况、有效性和潜在节约。
该法律将于2027年1月1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