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负责运营和监督某些与税收相关的部分。为了有效执行此项工作,它可以根据需要在加州各地设立分支机构。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将本州划分为设有办事处的区域,以管理其职责。

Section § 195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设立区域和办事处时,应注重效率和纳税人服务。

Section § 1950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制定税收执法规章方面的权力和规则。它规定,新的税收规章不能适用于过去的纳税年度,除非事先公布了描述这些规章的通知。然而,规章可以追溯适用,以防止滥用或纠正过去的错误。例外情况包括在相关法律颁布后24个月内发布的规章,或新的联邦规章提交备案后24个月内发布的规章。委员会还可以允许纳税人选择提前适用新规章,并且特殊规则适用于政策和程序。

该法案对规章所作的修订适用于1998年1月1日之后通过的法律。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3(a)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制定执行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第10.7部分(自第21001条起)、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以及本部分所需的所有规则和规章,并可规定任何裁决(包括任何司法判决或除规章外的任何行政决定)不溯及既往适用的范围。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3(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3(b)(1) 除本分节另有规定外,任何与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第10.7部分(自第21001条起)、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或本部分相关的规章,均不得适用于在向公众发布实质性描述该规章预期内容的通知之日前的任何纳税年度。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3(b)(2) 第(1)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一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3(b)(2)(A) 在规章所涉法定条款颁布之日起24个月内发布的规章。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3(b)(2)(B) 在加利福尼亚州所遵循的法定条款相关的临时或最终联邦规章提交至《联邦公报》之日起24个月内发布的规章。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3(b)(3)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规定任何规章可生效或溯及既往适用以防止滥用。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3(b)(4)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规定任何规章可溯及既往适用以纠正先前规章发布中的程序性缺陷。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3(b)(5) 第(1)款的限制不适用于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政策、惯例或程序相关的任何规章。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3(b)(6) 第(1)款的限制可被立法授权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规定任何规章生效日期的权力所取代。
(7)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3(b)(7)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规定任何纳税人选择在第(1)款规定的日期之前适用任何规章。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3(c) 增加本分节的法案所作的修订,适用于与1998年1月1日或之后颁布的加利福尼亚州法定条款相关的规章。

Section § 19504

Explanation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FTB)有权要求各类实体提供信息,以确保正确的税务申报和征收。这包括从雇主和金融机构获取数据,同时遵守隐私法律。FTB还可以要求纳税人到场,收集证词,并主持宣誓。

他们可以发出传票或文件传票以收集证据,特别是在涉及避税的案件中。FTB的传票可以通过高等法院强制执行。对未申报收入进行经济状况审查,只有在有合理证据表明存在隐瞒收入的情况下才被允许,此规定适用于1999年10月10日或之后开始的审查。最近的修订适用于其生效后发出的所有传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a)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为履行其在本部分下的职责,包括查明任何申报表的正确性;在未申报时进行申报;确定或收取任何人在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或本部分所施加的任何责任(或任何受让人就该责任在法律上或衡平法上的责任)方面的责任;应有权要求任何类型的实体,包括但不限于雇主、个人或金融机构,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或两者兼有,提供信息或提供任何可能与该目的相关的账簿、文件或其他数据以供查阅或复制。对金融机构的任何要求应遵守《政府法典》第1篇第7部第20章(自第7460条起)规定的《加州金融隐私权法案》。可要求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a)(1)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指定人员的地址和电话号码。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a)(2) 联邦W-2表(工资和税务报表)、联邦W-4表(雇员预扣津贴证明)或州DE-4表(雇员预扣津贴证明)中包含的信息。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b)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要求纳税人或任何其他知情人员到场,并可获取证词和要求提供重要证据以供其参考,并可主持宣誓以执行本部分。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c)(1)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发出传票或文件传票,这些传票必须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任何成员签署,并可为任何目的送达给任何人。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c)(2) 对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已就使用第19777条所定义的滥用性避税交易而联系的纳税人,该传票可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任何成员、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执行官或任何指定人员签署。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d) 遵守根据本条发出的传票或文件传票,可通过向高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部分第2章第2条(自第11180条起)所述。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e) 在审查申报表时,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不得使用财务状况或经济实质审查技术来确定任何纳税人是否存在未申报收入,除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合理表明存在未申报收入的可能性。本款适用于1999年10月10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审查。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f) 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条所作的修订,应适用于增加本款的法案生效日期或之后发出的传票。

Section § 19504.5

Explanation

本节限制了特许经营税委员会(FTB)传唤税务相关软件代码的方式。通常,除非FTB无法通过其他方式确定您的税务信息的准确性,并且他们明确需要该代码,否则他们不能强迫您提供软件代码。存在保障措施以保护商业秘密,并有严格的软件使用和处理程序。在允许传唤的情况下,该软件只能用于特定的税务相关目的,并且访问该软件的人员必须同意在两年内不开发竞争性软件。任何提供给FTB的软件都必须安全存储,除分析所需外不得复制,使用后副本必须删除。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5(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5(a)(1) 除(b)款另有规定外,根据本部分不得发出传票,且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不得根据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2条第2条(自第1180节起)启动任何行动,以执行任何要求提供或分析任何税务相关计算机软件源代码的传票。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5(a)(2) 根据本部分提供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任何软件及相关材料,应受(c)款规定的保障措施的约束。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5(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5(b)(1) (a)款第(1)项不适用于税务相关计算机软件源代码的任何部分、项目或组件,如果以下所有条件均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5(b)(1)(A)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无法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合理确定申报表上任何项目的正确性: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5(b)(1)(A)(i) 纳税人的账簿、文件、记录或其他数据。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5(b)(1)(A)(ii) 源代码所关联的计算机软件可执行代码(及其任何修改)以及任何相关数据,这些代码和数据在执行时会产生用于确定项目正确性的输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5(b)(1)(B)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合理具体地指明了核实申报表上项目正确性所需的源代码部分、项目或组件。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5(b)(1)(C)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确定,就该项目而言,对源代码部分、项目或组件的需求超过了未经授权披露商业秘密的风险。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5(b)(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5(b)(2)(a)款第(1)项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5(b)(2)(a)(A) 对与本部分、第10部分(自第17001节起)、第10.7部分(自第21001节起)或第11部分(自第23001节起)的管理或执行相关的任何违法行为的任何调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5(b)(2)(a)(B) 纳税人或相关人员主要为纳税人或该人员内部使用而非商业分发而获取或开发的任何税务相关计算机软件源代码。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5(b)(2)(a)(C) 税务相关计算机软件源代码所有者与纳税人或相关人员之间的任何通信。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5(b)(2)(a)(D) 根据本部分、第10部分(自第17001节起)、第10.7部分(自第21001节起)或第11部分(自第23001节起)的任何其他规定要求提供或公开的任何税务相关计算机软件源代码。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5(b)(3) 就第(1)项而言,如果以下所有条件均适用,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被视为符合该项(A)和(B)分项的要求: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5(b)(3)(A)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确定,在无法访问第(1)项(A)分项(ii)款所述的计算机软件可执行代码和相关数据的情况下,确定项目的正确性是不可行的。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5(b)(3)(B)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向纳税人正式请求提供代码和数据,并向计算机软件源代码所有者正式请求提供可执行代码。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5(b)(3)(C) 在该请求发出后180天内未提供代码和数据。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5(b)(4) 在根据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2条第2条(自第1180节起)提起的任何诉讼中,为执行根据本款授权发出的传票,法院应应任何一方的请求,举行听证会以确定本节的适用要求是否已得到满足。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5(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5(c)(1) 在任何旨在执行针对软件任何部分的传票的法院诉讼中,法院可以接受证据并发布任何必要的命令,以防止披露与该软件相关的商业秘密或其他机密信息,包括要求将任何信息密封,仅在法院指示下才能开启。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5(c)(2) 尽管本节有任何其他规定,并且除了根据第(1)项命令的任何保护措施外,对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对任何纳税人进行任何审查过程中获得占有或控制的软件,以下所有规定均应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5(c)(2)(A) 该软件只能用于审查该纳税人的申报表、纳税人的任何异议或上诉、任何司法程序及其任何上诉,或对与本部分、第10部分(自第17001节起)、第10.7部分(自第21001节起)或第11部分(自第23001节起)的管理或执行相关的任何违法行为的任何调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5(c)(2)(B)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提前向纳税人和软件所有者提供一份书面名单,列出所有将分析或以其他方式接触该软件的个人姓名。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5(c)(2)(C)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5(c)(2)(C)(i) 该软件应存放在安全区域或场所,对于计算机软件源代码而言,除非所有者允许或法院命令移走,否则不得从所有者的营业场所移走。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5(c)(2)(C)(i)(ii) 就 (i) 款而言,所有者应提供任何必要的设备或材料,用于分析需要在所有者场所进行的计算机软件源代码。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5(c)(2)(D) 除为进行分析所必需外,不得复制该软件,且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对所有制作的副本进行编号,并书面证明未制作且不会制作其他副本。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5(c)(2)(E) 在根据 (A) 分段可以使用该软件的期限届满时,以下两项均适用: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5(c)(2)(E)(i) 该软件及其所有副本应返还给获取它们的个人,并且根据 (D) 分段在机器硬盘或其他大容量存储设备上制作的任何副本应永久删除。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5(c)(2)(E)(ii)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从分析或以其他方式接触过该软件的任何个人处获取一份在伪证罪处罚下的书面证明,证明所有副本和相关材料均已返还且未制作任何副本。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5(c)(2)(F) 该软件不得反编译或反汇编。
(G)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5(c)(2)(G)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5(c)(2)(G)(i)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酌情向纳税人以及软件的任何权益所有者提供一份书面协议,该协议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与任何非加利福尼亚州官员或雇员且将分析或以其他方式接触该软件的个人之间签订,其中规定该个人同意不进行以下任何一项行为: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5(c)(2)(G)(i)(I) 向除根据第 19542 条为税收管理目的可披露信息的人员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披露该软件。
(II) 在两年内不参与开发与所审查软件目的相似的软件。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5(c)(2)(G)(i)(ii) 软件的任何权益所有者应被视为 (i) 款所述任何协议的一方。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5(c)(2)(H) 就第 19542 条而言,该软件应被视为申报信息。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5(d) 就本条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5(d)(1) “软件”包括计算机软件源代码和计算机软件可执行代码。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5(d)(2) “计算机软件源代码”指以下所有内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5(d)(2)(A) 程序员使用编程语言编写的代码,该代码可被适当培训人员理解,且不能直接用于向计算机发出指令。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5(d)(2)(B) 相关的程序员笔记、设计文档、备忘录和类似文档。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5(d)(2)(C) 相关的客户通信。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5(d)(3) “计算机软件可执行代码”指以下两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5(d)(3)(A) 任何目标代码、机器代码或其他代码,当加载到计算机内存中时可被计算机读取,并由计算机直接用于执行指令。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5(d)(3)(B) 任何相关的用户手册。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5(d)(4) “所有者”就任何软件而言,包括该软件的开发者。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5(d)(5) 如果个人在《国内税收法典》第 267 条或第 707(b) 条下是关联人,则一个人应被视为与另一个人相关联。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5(d)(6) “涉税计算机软件源代码”指旨在用于会计、报税准备或合规,或税务规划的任何计算机软件程序的计算机源代码。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5(e) 本条和第 19542.3 条不适用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为内部使用而获取或开发的任何软件。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5(f) 本条适用于在本条新增法案生效日期之后发出的传票和获取的软件。对于在本条新增法案生效日期或之前获取的任何软件,(a) 款 (2) 项的要求应在本条新增法案生效日期后的第 90 天后适用。前述句子不适用于 (c) 款 (2) 项 (G) 分段 (ii) 款下的要求。

Section § 1950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想与纳税人以外的任何人讨论他们的税务问题,他们需要首先通知纳税人。该通知有效期为一年,如果在此期限后他们联系第三方,则必须发送另一份通知,除非邮件无法送达纳税人。纳税人还可以要求提供一份关于其税务问题被联系人员的名单,但必须在一年期满后的60天内提出请求。

存在例外情况:如果纳税人同意,如果通知可能损害税款征收或某人的安全,或者如果存在正在进行的刑事案件。这些规定在法律生效后的180天开始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7(a)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官员或雇员,在未事先向纳税人提供合理通知,告知可能与纳税人以外的人员进行联系的情况下,不得就纳税人税款责任的确定或征收事宜联系纳税人以外的任何人。该通知应解释可以根据(b)款的规定提出请求。通知在通知日期后的12个月内进行的任何第三方联系均有效。对于12个月期满后进行的任何第三方联系,必须提供额外的初步通知。如果寄往同一地址的邮件因无法投递且无转寄地址而被退回,则本款不适用。如果根据本款原本需要通知的未缴税款,为征收目的与已根据本款就该人员的现有未缴税款发出通知的现有未缴税款合并,则无需发出通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7(b)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纳税人的请求,提供在该12个月期间内,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就纳税人税款责任的确定或征收事宜所联系人员的记录。纳税人的请求应不迟于12个月期限届满后的60天内提出。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7(c) 本节不适用以下情况: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7(c)(1) 纳税人已授权的任何联系。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7(c)(2) 如果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经证明有充分理由认定,该通知将危及任何税款的征收,或该通知可能涉及对任何人的报复。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7(c)(3) 任何正在进行的刑事调查。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04.7(d) 本节对增加本节的法案生效日期后180天后进行的联系生效。

Section § 19505

Explanation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拥有权力,可以根据需要雇用和解雇官员、代理人以及其他雇员。这些人员将履行委员会指派的职责并拥有其授予的权力。

Section § 195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任命代表或助理,以处理诸如举行听证会、制定法规,或履行州法律要求的任何其他职责。

Section § 195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分支机构中所得税副专员及其他员工的临时职位,必须由居住在该分支机构所在区域的人员担任。

Section § 1950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决定其员工的薪资水平,但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此外,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产生的差旅费及其他必要开支可以获得报销。

Section § 195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要求其雇员,如官员和代理人,缴纳保证金,以确保他们负责任地履行职责。委员会将使用为其行政目的预留的资金支付这些保证金的费用(保费)。

Section § 195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及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就委员会要求的税务申报表或报告,向任何人宣誓或接受确认。

Section § 19512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担任受托人,即管理他人的财务事宜,他们将承担纳税人关于税款和相关罚款的责任和权利,直到他们正式终止受托人身份。他们必须在开始和终止此角色时通知特许权税委员会,并遵循委员会制定的具体规则。

任何以受托人身份行事的人,应承担职责,并在通知特许权税委员会后,承担纳税人关于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或本部分(除非另有明确规定)所征收的任何税款、附加税、罚款和利息的权利和特权,直至其通知其受托人身份已终止。他或她应根据特许权税委员会规定的规章制度,依据本条发出通知。

Section § 19516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受托人(管理他人金钱或财产的人),这项法律规定,在您付清任何应缴税款、利息和罚款之前,您不能从遗产或信托中支付债权(税款、管理费用以及其他一些特定费用除外)。如果您这样做,您将对州政府承担个人责任,支付这些税款、利息和罚款。

每一位受托人,凡在清偿和支付税款、利息和罚款(但不包括死者应付的罚款,且这些税款、利息和罚款是由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或本部分对受托人所代表的个人、遗产或信托征收的,或构成对个人、遗产或信托的债权,或构成对个人、遗产或信托资产的留置权或抵押)之前,支付针对受托人所代表的个人、遗产或信托的任何债权(但不包括税款债权、管理费用、丧葬费用、临终医疗费用、家庭津贴或《遗嘱认证法典》第11402条所定义的工资债权),或对个人、遗产或信托的资产进行任何分配的,须就该等税款、利息和罚款对州承担个人责任,以其支付和分配的款项为限。

Section § 1951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遗产、信托或个人收到收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必须在负责纳税的人提交请求后18个月内发送一份税务通知。此请求在纳税申报表提交后提出。此外,负责纳税的人可以同意延长这个18个月的期限。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17(a) 在死者生前、或在其遗产管理期间由其遗产、或由信托收到的或应计的收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在遗产或信托的受托人或任何其他对该税款或其任何部分负有责任的人提出书面请求(在申报表提交后提出)后18个月内,邮寄拟评估税款的通知,并应在未评估的情况下启动任何法院诉讼以征收税款。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17(b) 在根据(a)款提交请求后,受托人可以书面同意放弃(a)款规定的限制。

Section § 195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为业主雇员管理退休计划的信托或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要求,提交特定的申报表、保存记录并提供信息。同样,已为其缴纳供款的业主雇员也必须按照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指示,向这些实体提供必要的信息。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18(a) 内部税收法典第401(a)条所述的、根据第17631条免税的信托的受托人,以及作为该信托购买的合同或根据内部税收法典第403(a)条所述计划购买的合同的发行人的每家保险公司或其他个人,(根据内部税收法典第401(c)(3)条定义的)任何业主雇员的计划项下已缴纳供款的,应按照特许经营税委员会通过表格或法规规定的形式和时间提交申报表,保存记录,识别合同和资金(以及资金内的账户),并提供信息。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18(b) (根据内部税收法典第401(c)(3)条定义的)作为业主雇员已为其缴纳供款的每个个人——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18(1) 向内部税收法典第401(a)条所述的、根据第17631条免税的信托,或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18(2) 向根据内部税收法典第403(a)条所述计划的保险公司或其他个人,
应按照特许经营税委员会通过表格或法规规定的时间、形式和方式,向受托人、保险公司或其他个人(视情况而定)提供信息。

Section § 19519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将经批准的税收抵免或退款申请发送给就业发展局局长。这些申请与本法典另一条款以及《失业保险法典》中详述的某些税款有关。

Section § 195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其他法律允许为“税收执法”目的使用信息时,它涵盖了追缴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负责追缴的任何款项。这包括以追缴未缴税款的相同方式追缴的款项。基本上,它扩大了“税收执法”的范围,使其包括像税款一样追缴的其他债务。

Section § 1952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税款超额支付和不足支付利息的确定规则。对于个人,超额支付的利率将与联邦《国内税收法典》中定义的不足支付利率相同。

对于公司,超额支付的利率会根据期间是在2002年7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进行不同调整。在此日期之后,该利率不得超过5%或13周国库券的利率,并每半年调整一次。

无论是州政府还是纳税人支付的利息,都按日复利计算,但特定税款附加额除外。此外,对于大型公司不足支付以及确定适用利率的时间表,也有具体规定。税款超额支付和不足支付重叠期间的利息不予考虑。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21(a) 本节规定的利率(在其他法条中称为“调整后的年利率”)应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6621条确定,但以下情况除外: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21(a)(1)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21(a)(1)(A) 对于公司以外的纳税人,《国内税收法典》第6621(a)(1)条规定的超额支付利率应修改为与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6621(a)(2)条确定的不足支付利率相等。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21(a)(1)(A)(B) 对于任何公司,为确定2002年7月1日之前期间的超额支付利息之目的,《国内税收法典》第6621(a)(1)条规定的超额支付利率应修改为与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6621(a)(2)条确定的不足支付利率相等。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21(a)(1)(A)(C) 对于任何公司,为确定2002年7月1日或之后期间的超额支付利息之目的,《国内税收法典》第6621(a)(1)条规定的超额支付利率应修改为5%或13周美国国库券的债券等值利率中的较低者,具体确定方式如下: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21(a)(1)(A)(C)(i) 在1月份举行的首次拍卖中确定的13周美国国库券的债券等值利率,应应用于确定接下来7月1日至12月31日(含)的适用利率。任何此类利率应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数百分比(或者,如果为0.5%的倍数,则该利率应向上取整至下一个最高的整数百分比)。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21(a)(1)(A)(C)(ii) 在7月份举行的首次拍卖中确定的13周美国国库券的债券等值利率,应应用于确定接下来1月1日至6月30日(含)的适用利率。任何此类利率应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数百分比(或者,如果为0.5%的倍数,则该利率应向上取整至下一个最高的整数百分比)。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21(a)(2) 《国内税收法典》第6621(b)条规定的确定方式应修改为按以下方式每半年确定一次: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21(a)(2)(A) 1月份的利率应适用于接下来的7月至12月期间,以及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21(a)(2)(B) 7月份的利率应适用于接下来的1月至6月期间。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21(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21(b)(1) 为本部分、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第32部分(自第61000条起)、《政府法典》第25篇(自第100800条起)以及任何其他援引此计算方法的法律规定之目的,在计算州或纳税人应支付的任何利息金额,或参照该利息金额确定的任何其他金额时,该利息和该金额应按日复利计算。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21(b)(2) 第(1)款不适用于计算根据第19136条或第19142条征收的任何税款附加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21(c) 《国内税收法典》第6621(c)条,关于大型公司不足支付利率的提高,修改如下: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21(c)(1) 适用日期应为以下两者中较早者之后的第30天: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21(c)(1)(A) 拟议不足额评估发出之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21(c)(1)(B) 通知和要求发出之日。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21(c)(2) 本款应适用于确定1991年12月31日之后期间的利息。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21(c)(3) 《国内税收法典》第6621(c)(2)(B)(iii)条应适用于确定1998年12月31日之后期间的利息。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21(d) 《国内税收法典》第6621(d)条,关于消除税款超额支付和不足支付重叠期间的利息,不适用。

Section § 19522

Explanation

每年1月10日前,特许经营税委员会(FTB)必须向立法机关报告前一年联邦税法的变化,并估算加州法律为与这些联邦变化保持一致而进行修改的影响。如果这些变化发生在9月15日之后,报告应在总统签署生效后120天内提交。

公众可以查阅这份报告,立法机关也希望至少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来讨论它。

如果一项法案提议修改某些与税收相关的日期,FTB必须分析并解释所有因联邦法律变化而自动产生的州法律变化。这份分析报告将向公众提供,并会在每日立法日志中注明。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22(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22(a)(1) (A) 每年1月10日或之前,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说明前一年颁布生效的《国内税收法典》的所有修订。在可能的情况下,该报告应包含一份将加州法律与这些修订保持一致的收入影响估算。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22(a)(1)(B) 如果《国内税收法典》的修订在任何一年的9月15日之后颁布生效,则(A)项所述的报告应在美国总统签署后120天内提交给立法机关,而非1月10日。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22(a)(2) 本节要求的报告应向公众提供。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22(a)(3)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立法机关两院的政策委员会应就本节要求的报告至少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22(b) 对于任何提议修改第17024.5节中任何日期的已提交法案,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准备一份该法案的完整分析报告,该报告应描述因参照联邦法律而自动发生的所有州法律变更,以变更后的日期为准。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在法案的任何修订后立即更新和补充该分析报告。该分析报告应向公众提供,并应提交给立法机关,以便在立法机关两院的每日议事日志中发表。立法顾问的摘要应表明,该法案的分析报告应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准备,并在立法机关两院的每日议事日志中刊印。

Section § 19523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因违反税法第6701(a)条而受到财政部的处罚,并且他们的估价在财政部或国内税收署的程序中被认定无效,那么他们的估价在加州州平衡委员会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税务相关程序中也将被视为无效。

如果财政部长根据《美国法典》第31篇第330(c)条的授权: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23(a) 根据《国内税收法》第6701(a)条处以罚款,并且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23(b) 规定估价师的估价在财政部或国内税收署的任何行政程序中不具有任何证明效力,并且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23(c) 禁止该估价师在该程序中提供证据或证词,则该人的估价在州平衡委员会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任何行政程序中应推定不具有证明效力。

Section § 19523.5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被暂停或取消在美国财政部执业的资格,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FTB)也必须暂停或取消该人在其面前执业的资格,除非联邦的决定明显错误。

该法律涵盖了向FTB提交文件和代表客户等执业行为。受影响的人必须在联邦取消资格或暂停资格之日起45天内通知FTB,否则将面临5,000美元的罚款。

该通知必须承认联邦决定的准确性,或解释其为何不正确。如果某人被FTB暂停或取消资格,他们可以在法庭上对该决定提出异议。FTB可以制定规则来执行这项法律,该法律适用于在本法案颁布后发布的联邦行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23.5(a) 如果美国财政部长根据《美国法典》第31卷第1分编第3章第II分章第330(b)条的授权,暂停或取消某人在美国财政部执业的资格,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在发出通知并给予进行听证的机会后,在该人被联邦暂停或取消资格的期间内,暂停或取消该人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执业的资格,除非美国财政部长的行动明显错误。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23.5(b) 就本条而言,以下两项定义均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23.5(b)(1) “执业”指与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或其任何官员或雇员提交的任何事项相关的所有事宜,这些事宜涉及纳税人在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管理的法律或法规下的权利、特权或责任。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23.5(b)(2) “提交”指,但不限于准备和提交文件、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进行函件往来和沟通,以及在会议、听证会和会谈中代表客户。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23.5(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23.5(c)(1) 每一位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执业且被暂停或取消在美国财政部执业资格的人,应在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31卷A分编第10部分D分部第10.80条(截至2002年7月26日修订)发布的暂停或取消其资格的最终命令发布之日起45天内,书面通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23.5(c)(2) 任何未能根据第(1)款通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人,将被处以五千美元 ($5,000) 的罚款。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23.5(d)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23.5(d)(c)款所要求的书面通知应承认联邦行动的准确性,或说明联邦行动明显错误的原因。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23.5(e) 任何被暂停或取消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执业资格的人,可以通过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085条提起诉讼,寻求对该决定的复核。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23.5(f)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制定任何必要的法规,以实现本条的目的。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23.5(g) 本条适用于在本法案颁布日期或之后发布的联邦最终取消资格或暂停资格的命令。

Section § 1952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设立一个奖励计划,奖励那些提供关于应纳税的未报或少报收入信息的人。奖励金额最高可达因举报而征收税款的10%。但是,任何为州或联邦税务机构工作或与其签订合同的人员都不能获得此类奖励。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根据其规定的法规,设立奖励计划,以奖励提供信息,从而识别出须缴纳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或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所征税款的少报或未报收入。任何奖励不得超过因所提供信息而征收税款的10%。任何受雇于或与任何州或联邦税务征收机构签订合同的人员,均无资格获得根据本条规定提供的奖励。

Section § 19526

Explanation
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必须建立并保存一个纳税人交叉引用文件。该文件用于帮助对非工资收入者执行税收规定。它可包含来自纳税申报表、申请以及州主要税务机构记录的信息。此文件仅严格用于执行和管理税法。

Section § 1952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州的特许经营税委员会(FTB)可以要求各种许可委员会,例如州律师协会或房地产局,提供每位被许可人的详细信息。这些信息包括被许可人的姓名、地址、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安全号、许可类型以及许可状态。

如果被许可人未能提供所需的税务识别号,FTB可以发送通知要求提供这些信息。如果在30天内未提供,FTB可以处以100美元的罚款。此外,收集到的个人信息将保密,不对公众开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28(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要求任何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2条定义的委员会,以及州律师协会、房地产局和保险专员(以下简称“许可委员会”)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关于每一位被许可人的以下信息: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28(a)(1) 姓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28(a)(2) 备案地址。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28(a)(3) 如果被许可人是合伙企业,则为联邦雇主识别号;对于所有其他被许可人,则为被许可人的个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安全号。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28(a)(4) 许可类型。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28(a)(5) 许可或续期的生效日期。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28(a)(6) 许可的到期日期。
(7)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28(a)(7) 如果已知,许可是否处于活跃或非活跃状态。
(8)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28(a)(8) 许可是否为新许可或续期许可。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28(b)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执行以下操作: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28(b)(1) 向任何未能按照《商业和职业法典》第30条(a)款和《保险法典》第1666.5条(a)款要求提供联邦雇主识别号、个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安全号的被许可人发送通知,说明缺失的信息、不提供信息所关联的罚款,以及未能在30天内提供信息将导致罚款的评估。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28(b)(2) 在第 (1) 款所述通知发出30天后,对任何未能按照《商业和职业法典》第30条和《保险法典》第1666.5条要求提供其联邦雇主识别号(如果被许可人是合伙企业)或被许可人的个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安全号(对所有其他被许可人)的被许可人,评估一百美元 ($100) 的罚款,该罚款在收到通知和要求后即到期应付。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28(c)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篇第10分部(从第7920.000条开始),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30条或《保险法典》第1666.5条提供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信息不应被视为公共记录,也不得向公众开放查阅。

Section § 195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当有人因某些税务违规行为被传讯或被提起刑事指控时,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必须通知几个政府机构。这适用于该个人是加州持牌承包商,或者在没有执照的情况下以承包商身份行事的情况。

Section § 195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税务报告和申报表的到期日后至少保留三年,之后如果委员会决定,可以销毁。信息申报表和其他特定文件也必须保留,直到委员会决定可以销毁。

Section § 19532

Explanation

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FTB)可以对其出版物,例如“税务新闻”和“加州X套件”收取费用。这些费用涵盖了各种成本,例如准备、制作、处理请求、印刷和邮寄。

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在公共分发点免费发放的文件。从这些费用中收取的任何款项都必须按照另一项法律(即第19605节)的规定进行管理。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32(a) 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对其“税务新闻”出版物及其“加州X套件”收取费用。这些费用应包括准备和制作成本以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请求处理、印刷和邮寄。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32(b) 本节不适用于分发至公共分发点的文件。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32(c) 根据本节收取的费用应按照第19605节的规定处理。

Section § 1953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当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FTB)从债务人处征收的款项不足以支付其所欠的多种债务时,应如何分配这些款项。FTB将按照特定的优先顺序使用征收到的资金来偿还债务:首先是税款及相关费用;其次是特定征收的拖欠款;第三和第四是其他转交征收的特定款项。然而,如果纳税人明确指定自愿付款用于其个人所得税或其他指定债务,那么这笔钱将直接用于该目的,而不遵循一般的优先顺序。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33(a) 如果债务人有多笔债务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征收,且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征收的金额不足以清偿所欠总额,则所征收的金额应按以下优先顺序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33(a)(1) 支付根据第7.5部分(自第13201条起)、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第32部分(自第61000条起)或本部分应付的任何税款、附加税、罚款、利息、费用或其他金额,根据本法典第19722条授权征收的金额,或支付超过政府法典第25篇(自第100800条起)允许金额的预付保费补贴。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33(a)(2) 支付根据第10878条征收的拖欠款。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33(a)(3) 支付根据第5章第5.5条(自第19280条起)转交征收的任何应付金额。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33(a)(4) 支付根据第5章第7条(自第19291条起)转交征收的任何拖欠款。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533(b) 尽管本条规定了支付优先顺序,但纳税人指定用于支付个人所得税负债或支付根据第19722条授权征收金额的自愿付款,不应根据此优先顺序适用,而应按指定用途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