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
Section § 19501
Section § 19503
本节解释了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制定税收执法规章方面的权力和规则。它规定,新的税收规章不能适用于过去的纳税年度,除非事先公布了描述这些规章的通知。然而,规章可以追溯适用,以防止滥用或纠正过去的错误。例外情况包括在相关法律颁布后24个月内发布的规章,或新的联邦规章提交备案后24个月内发布的规章。委员会还可以允许纳税人选择提前适用新规章,并且特殊规则适用于政策和程序。
该法案对规章所作的修订适用于1998年1月1日之后通过的法律。
Section § 19504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FTB)有权要求各类实体提供信息,以确保正确的税务申报和征收。这包括从雇主和金融机构获取数据,同时遵守隐私法律。FTB还可以要求纳税人到场,收集证词,并主持宣誓。
他们可以发出传票或文件传票以收集证据,特别是在涉及避税的案件中。FTB的传票可以通过高等法院强制执行。对未申报收入进行经济状况审查,只有在有合理证据表明存在隐瞒收入的情况下才被允许,此规定适用于1999年10月10日或之后开始的审查。最近的修订适用于其生效后发出的所有传票。
Section § 19504.5
本节限制了特许经营税委员会(FTB)传唤税务相关软件代码的方式。通常,除非FTB无法通过其他方式确定您的税务信息的准确性,并且他们明确需要该代码,否则他们不能强迫您提供软件代码。存在保障措施以保护商业秘密,并有严格的软件使用和处理程序。在允许传唤的情况下,该软件只能用于特定的税务相关目的,并且访问该软件的人员必须同意在两年内不开发竞争性软件。任何提供给FTB的软件都必须安全存储,除分析所需外不得复制,使用后副本必须删除。
Section § 19504.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想与纳税人以外的任何人讨论他们的税务问题,他们需要首先通知纳税人。该通知有效期为一年,如果在此期限后他们联系第三方,则必须发送另一份通知,除非邮件无法送达纳税人。纳税人还可以要求提供一份关于其税务问题被联系人员的名单,但必须在一年期满后的60天内提出请求。
存在例外情况:如果纳税人同意,如果通知可能损害税款征收或某人的安全,或者如果存在正在进行的刑事案件。这些规定在法律生效后的180天开始适用。
Section § 19508
Section § 19509
Section § 19512
如果某人担任受托人,即管理他人的财务事宜,他们将承担纳税人关于税款和相关罚款的责任和权利,直到他们正式终止受托人身份。他们必须在开始和终止此角色时通知特许权税委员会,并遵循委员会制定的具体规则。
Section § 19516
如果您是受托人(管理他人金钱或财产的人),这项法律规定,在您付清任何应缴税款、利息和罚款之前,您不能从遗产或信托中支付债权(税款、管理费用以及其他一些特定费用除外)。如果您这样做,您将对州政府承担个人责任,支付这些税款、利息和罚款。
Section § 19517
本节规定,如果遗产、信托或个人收到收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必须在负责纳税的人提交请求后18个月内发送一份税务通知。此请求在纳税申报表提交后提出。此外,负责纳税的人可以同意延长这个18个月的期限。
Section § 19518
这项法律规定,为业主雇员管理退休计划的信托或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要求,提交特定的申报表、保存记录并提供信息。同样,已为其缴纳供款的业主雇员也必须按照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指示,向这些实体提供必要的信息。
Section § 19519
Section § 19520
Section § 19521
本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税款超额支付和不足支付利息的确定规则。对于个人,超额支付的利率将与联邦《国内税收法典》中定义的不足支付利率相同。
对于公司,超额支付的利率会根据期间是在2002年7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进行不同调整。在此日期之后,该利率不得超过5%或13周国库券的利率,并每半年调整一次。
无论是州政府还是纳税人支付的利息,都按日复利计算,但特定税款附加额除外。此外,对于大型公司不足支付以及确定适用利率的时间表,也有具体规定。税款超额支付和不足支付重叠期间的利息不予考虑。
Section § 19522
每年1月10日前,特许经营税委员会(FTB)必须向立法机关报告前一年联邦税法的变化,并估算加州法律为与这些联邦变化保持一致而进行修改的影响。如果这些变化发生在9月15日之后,报告应在总统签署生效后120天内提交。
公众可以查阅这份报告,立法机关也希望至少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来讨论它。
如果一项法案提议修改某些与税收相关的日期,FTB必须分析并解释所有因联邦法律变化而自动产生的州法律变化。这份分析报告将向公众提供,并会在每日立法日志中注明。
Section § 19523
如果一个人因违反税法第6701(a)条而受到财政部的处罚,并且他们的估价在财政部或国内税收署的程序中被认定无效,那么他们的估价在加州州平衡委员会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税务相关程序中也将被视为无效。
Section § 19523.5
如果某人被暂停或取消在美国财政部执业的资格,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FTB)也必须暂停或取消该人在其面前执业的资格,除非联邦的决定明显错误。
该法律涵盖了向FTB提交文件和代表客户等执业行为。受影响的人必须在联邦取消资格或暂停资格之日起45天内通知FTB,否则将面临5,000美元的罚款。
该通知必须承认联邦决定的准确性,或解释其为何不正确。如果某人被FTB暂停或取消资格,他们可以在法庭上对该决定提出异议。FTB可以制定规则来执行这项法律,该法律适用于在本法案颁布后发布的联邦行动。
Section § 19525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设立一个奖励计划,奖励那些提供关于应纳税的未报或少报收入信息的人。奖励金额最高可达因举报而征收税款的10%。但是,任何为州或联邦税务机构工作或与其签订合同的人员都不能获得此类奖励。
Section § 19526
Section § 19528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州的特许经营税委员会(FTB)可以要求各种许可委员会,例如州律师协会或房地产局,提供每位被许可人的详细信息。这些信息包括被许可人的姓名、地址、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安全号、许可类型以及许可状态。
如果被许可人未能提供所需的税务识别号,FTB可以发送通知要求提供这些信息。如果在30天内未提供,FTB可以处以100美元的罚款。此外,收集到的个人信息将保密,不对公众开放。
Section § 19529
Section § 19530
Section § 19532
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FTB)可以对其出版物,例如“税务新闻”和“加州X套件”收取费用。这些费用涵盖了各种成本,例如准备、制作、处理请求、印刷和邮寄。
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在公共分发点免费发放的文件。从这些费用中收取的任何款项都必须按照另一项法律(即第19605节)的规定进行管理。
Section § 19533
本法律解释了当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FTB)从债务人处征收的款项不足以支付其所欠的多种债务时,应如何分配这些款项。FTB将按照特定的优先顺序使用征收到的资金来偿还债务:首先是税款及相关费用;其次是特定征收的拖欠款;第三和第四是其他转交征收的特定款项。然而,如果纳税人明确指定自愿付款用于其个人所得税或其他指定债务,那么这笔钱将直接用于该目的,而不遵循一般的优先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