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7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FTB)设立了一项自愿合规倡议,旨在让纳税人申报某些税负。具体而言,它针对的是那些使用滥用性避税策略或将收入藏匿在海外的人。这项倡议于2011年8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期间实施,涵盖了2011年1月1日之前的纳税年度。FTB负责提供表格、说明,并采取其他必要行动以确保该计划的成功。他们还需要宣传这项倡议,以确保最大限度的参与,并使相关公告构成某些财政部条例所定义的正式“联系”。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61(a)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根据本条规定,为受第10部分(始于第17001条)和第11部分(始于第23001条)约束的纳税人制定并管理一项自愿合规倡议。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61(b) 该自愿合规倡议应根据第19764条,在2011年8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期间(含)实施。本倡议应适用于因使用滥用性避税交易以及因使用离岸金融安排而产生的未申报收入所导致的税负,适用于2011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纳税年度。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61(c)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发布表格和说明,并可采取任何其他必要行动,包括使用结案协议,以实施本条。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61(d)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宣传该自愿合规倡议,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公众对该倡议的认识和参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尽最大可能协调其宣传工作和为实施本条所采取的其他行动。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61(e)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寄送给纳税人最后已知地址的任何概述本条项下自愿合规倡议的函件,均构成财政部条例第1.6664-2(c)(3)条(关于合格修订申报表)以及第19164.5条和第19777条意义上的“联系”。

Section § 19762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符合第19764节条件的纳税人参与一项自愿合规计划。通过参与该计划,纳税人可以豁免过去因滥用性避税方案或未申报海外收入而产生的税务问题所导致的罚款,但第19138节或第19777.5节规定的罚款除外。此外,对于参与者在这些过去问题上,不会提起刑事指控。然而,如果罚款是针对在2011年7月31日之前最终确定的税款评估,并且在2011年7月31日之后才评估的,则不能豁免。另外,对于涉及这些问题的先前支付款项,不予退税或抵免。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62(a) 任何符合第19764节要求的纳税人,均可选择参与本条规定的自愿合规倡议。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62(b) 对于选择参与本条规定的自愿合规倡议的纳税人,应适用以下所有规定: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62(b)(1)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62(b)(1)(A) 除分段(B)另有规定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豁免或减免本部分施加的所有罚款,适用于纳税人选择参与该倡议的所有应税年度,这些罚款是由于滥用性避税交易产生的未申报纳税义务以及利用离岸金融安排产生的未申报收入所致。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62(b)(1)(A)(B) 根据第19138节或第19777.5节施加的罚款不得豁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62(b)(2) 除第19763节另有规定外,对于纳税人根据本条自愿合规的事项,不得就相关应税年度对纳税人提起刑事诉讼。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62(b)(3) 如果所施加的罚款是由于在2011年7月31日之前已最终确定的税款评估所致,则在2011年7月31日之后评估的罚款不得根据本条予以豁免或减免。就本款而言,税款评估不包括在2011年8月1日之前提交的原始或修订申报表上自行申报的税款。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62(b)(4) 尽管有本部分第6章(自第19301节起)的规定,对于根据本条与滥用性避税交易或利用离岸金融安排产生的未申报收入相关的已支付款项,不得允许退税或抵免。

Section § 1976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纳税人涉及某些非法税务活动,且在纳税人加入特定的自愿合规计划之前已支付罚款,则这些罚款将不予退还。这些非法活动包括使用离岸账户进行的交易或未申报收入,特别是如果纳税人正在接受刑事调查或已被提起诉讼。此外,本节澄清了“滥用性避税交易”的定义与法律的相关章节,即第19777节中的定义相同。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63(a) 本条不适用于截至2011年7月31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本部分违规行为: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63(a)(1) 已针对纳税人提起刑事诉讼,涉及滥用性避税交易(或多项交易),或涉及使用离岸金融安排(或多项安排)产生的未申报收入。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63(a)(2) 纳税人正在接受刑事调查,涉及滥用性避税交易(或多项交易),或涉及使用离岸金融安排(或多项安排)产生的未申报收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63(b) 对于纳税人在参与本条授权的自愿合规计划之前已支付的任何罚款,不得允许退款或抵免。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63(c) 就本条而言,“滥用性避税交易”的含义与经增加本节的法案修订的第19777节中的含义相同。

Section § 197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描述了加州的一项自愿合规倡议,针对那些利用滥用性避税方案或离岸账户逃税的纳税人。在2011年8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期间,纳税人可以修改其纳税申报表,以正确申报所有收入,包括以前隐瞒的收入。他们必须支付所有税款和利息,但与这些方案相关的扣除不被允许。如果能在2012年6月15日之前全额支付,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提供分期付款计划,并且在支付之前会产生利息。如果纳税人不遵守付款条款或不配合调查,任何罚款豁免都将失效。2011年10月31日之后,修订后的申报仍可能被审计,差异可能导致罚款或刑事指控。纳税人必须协助任何与这些避税方案相关的调查。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64(a) 本条所述的自愿合规倡议适用于任何纳税人,其在2011年8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期间,按照第19762条的规定作出选择,并完成以下两项: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64(a)(1)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64(a)(1)(A) 根据本部分提交修订后的纳税申报表,针对纳税人此前已提交纳税申报表的每个纳税年度,该纳税人曾使用滥用性避税交易或离岸金融安排以少报该纳税年度的纳税人纳税义务,或未能将离岸金融安排的收入纳入其中。每份修订后的申报表应报告所有来源的所有收入,不考虑滥用性避税交易,包括所有离岸金融安排的收入。不得扣除与滥用性避税交易相关的交易成本,也不得扣除与使用离岸金融安排产生的未申报收入相关的交易或其他成本。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64(a)(1)(A)(B) 就本条而言,“离岸金融安排”指任何涉及金融安排的交易,这些安排以任何方式依赖于使用离岸支付卡(包括由外国司法管辖区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借记卡或充值卡)或离岸金融安排(包括与外国银行、金融机构、公司、合伙企业、信托或其他实体达成的安排)以避免或逃避所得税或特许经营税。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64(a)(2) 除(b)款另有规定外,全额支付所有应缴税款和利息。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64(b)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签订分期付款协议,以代替(a)款第(2)项所要求的全额付款,但前提是该分期付款协议条款下的最终付款应在2012年6月15日或之前到期并支付。本款授权的任何分期付款协议应包括按照第19521条规定的利率计算的未付款项利息。纳税人未能完全遵守分期付款协议的条款,应使罚款豁免无效,且税款、利息和所有罚款的总额应立即到期并支付。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64(c) 2011年10月31日之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根据(a)款提交的修订申报表发出不足额评估,处以罚款,或根据本部分提起刑事诉讼,针对该申报表所示金额与正确税额之间的差额。此行动不应使根据第19762条授予的任何豁免失效。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64(d) 除了审查申报表的任何其他权力外,为了改进州税收管理,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调查与使用滥用性避税交易或离岸金融安排相关的事实和情况,以少报纳税人根据本条参与自愿合规倡议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应充分配合本款所述的调查。纳税人未能充分配合本款所述的调查,应使本条下的罚款豁免无效,且纳税人可能会被评估任何可能适用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