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772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加州针对未在纳税申报表中包含某些应报告交易的美国国税局罚款的本地化版本。它修改了一些术语,例如用州税考量取代联邦税考量,并将罚款金额调整为远低于联邦水平的数字。这些罚款仅适用于收入超过20万美元的纳税人,并且不包括任何涉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要求。只有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首席法律顾问,而非法院或其他官员,才能决定是否取消罚款,前提是违规行为是无意的且符合其他特定标准。这些罚款是独立于相关税法部分中列出的其他罚款的额外罚款,并且不遵循通常的补征税款程序。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72(a) 《国内税收法典》第6707A条,关于未在申报表中包含应报告交易信息的罚款,应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72(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72(b)(1) 《国内税收法典》第6707A(b)(1)条,关于罚款金额,通过将“或如果该交易在州税目的下得到认可,则该交易将产生的金额”替换“或如果该交易在联邦税目的下得到认可,则该交易将产生的金额”进行修改。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72(b)(2) 《国内税收法典》第6707A(b)(2)(A)条中的罚款金额,通过将“$30,000 ($15,000”替换“$200,000 ($100,000”进行修改。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72(b)(3) 《国内税收法典》第6707A(b)(2)(B)条中的罚款金额,通过将“$15,000 ($5,000”替换“$50,000 ($10,000”进行修改。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72(b)(4) 《国内税收法典》第6707A(b)(3)条中的罚款金额,关于最低罚款,通过将“$2,500 ($1,250”替换“$10,000 ($5,000”进行修改。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72(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72(c)(1) 《国内税收法典》第6707A(c)(1)条,关于应报告交易,经修改后,纳入第18407条(a)款第(3)项含义范围内的应报告交易。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72(c)(2) 《国内税收法典》第6707A(c)(2)条,关于列示交易,经修改后,纳入第18407条(a)款第(4)项含义范围内的列示交易。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72(d) 本条规定的罚款仅适用于应税收入超过二十万美元 ($200,000) 的纳税人。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72(e) 《国内税收法典》第6707A(e)条,关于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报告的罚款,不适用。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72(f) 《国内税收法典》第6707A(d)条,关于撤销罚款的权力,不适用,取而代之的是,以下规定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72(f)(1) 如果以下所有条件均适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首席法律顾问可以撤销本条规定的任何罚款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72(f)(1)(A) 该违规行为是关于除列示交易以外的应报告交易。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72(f)(1)(B) 被处以罚款的人有遵守本部分以及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或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要求的记录。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72(f)(1)(C) 证明该违规行为是由于无意的 G事实错误 造成的。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72(f)(1)(D) 施加罚款将违背公平和良心。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72(f)(1)(E) 撤销罚款将促进遵守本部分以及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或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的要求以及有效的税收管理。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72(f)(2) 根据第(1)项行使的权力应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首席法律顾问全权酌情决定,且不得授权。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72(f)(3)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或法律规则,本款项下的任何决定不得在任何行政或司法程序中进行审查。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72(g) 第4章第3条(自第19031条起),关于补征税款,不适用于本条规定的任何罚款的评估或征收。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72(h) 本条规定的罚款是对根据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或本部分规定的任何罚款的补充。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72(i) 2015年法规第359章第25条对本条所作的修订适用于2016年1月1日或之后评估的罚款。

Section § 1977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对通过缺乏经济实质的交易低报税款的纳税人处以罚款。如果纳税人存在此类低报,将面临40%的税款罚款。但是,如果纳税人在申报表中充分披露了相关事实,罚款将降至20%。法律详细说明了何为“无经济实质交易”,包括因缺乏真实商业目的的交易而被否认的任何税收优惠。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首席法律顾问拥有对这些罚款进行和解的专属权力,其决定不得在法庭上受到质疑。此外,如果联邦政府基于类似原因施加了罚款,本法律也将施加罚款,除非能证明联邦罚款是错误的。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74(a) 如果纳税人在任何纳税年度存在无经济实质交易低报,则应在税款中加征一笔款项,其金额等于该低报金额的40%。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74(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74(b)(1) 对于任何无经济实质交易低报中,其影响项目税务处理的相关事实已在申报表或随附的声明中充分披露的部分,(a)款的适用应将“40%”替换为“20%”。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74(b)(2) 对于2003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纳税年度,“充分披露”包括根据第18628条(c)款的要求,在纳税人申报表上披露税务避风港识别号,适用于交易发生年度。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74(c) 就本条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74(c)(1) “无经济实质交易低报”一词指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6662A(b)条构成低报的任何金额,经第19164.5条(b)款修订,如果《国内税收法典》第6662A(b)条的适用是考虑归因于无经济实质交易的项目,而非第6662A(b)条适用的项目。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74(c)(2) “无经济实质交易”包括: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74(c)(2)(A) 任何损失、扣除或抵免的不予承认,或收入的增加,归因于认定该不予承认或增加是由于缺乏经济实质的交易或安排,包括实体被视为缺乏经济实质的交易或安排。如果纳税人进行该交易没有有效的非税收加州商业目的,则该交易应被视为缺乏经济实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74(c)(2)(B) 因缺乏经济实质的交易而否认所主张的税收优惠,其含义在《国内税收法典》第7701(o)条(关于经济实质原则的澄清,经《2010年医疗保健和教育和解法案》(Public Law 111-152)第1409(a)条增补)之内,除非另有规定。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74(c)(2)(B)(i) 就本分段而言,短语“不考虑州所得税影响”应替换《国内税收法典》第7701(o)(1)条中出现的每一处短语“不考虑联邦所得税影响”。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74(c)(2)(B)(ii) 就本分段而言,短语“任何与州所得税影响相关的联邦或地方所得税影响应与州所得税影响以相同方式处理”替换《国内税收法典》第7701(o)(3)条中的短语“任何与联邦所得税影响相关的州或地方所得税影响应与联邦所得税影响以相同方式处理”。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74(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74(d)(1) 如果已发出拟议加征税款的评估通知,涉及本条适用的罚款,则只有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首席法律顾问可以就该罚款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进行和解。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74(d)(2) 根据(1)款行使的权力应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首席法律顾问全权酌情决定,且不得授权他人。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74(d)(3)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或法律规定,根据本款作出的任何决定不得在任何行政或司法程序中进行审查。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74(e) 尽管本条有任何相反规定,如果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6662(b)(6)条(经《2010年医疗保健和教育和解法案》(Public Law 111-152)第1409(b)条增补),就联邦所得税目的已评估罚款,针对因缺乏经济实质的交易而否认所主张的税收优惠所导致的少缴税款,则本条将对归因于该交易的低报部分处以罚款,除非纳税人能够证明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6662条对归因于该交易的少缴税款施加联邦罚款明显有误,否则不得减免。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74(f) 增补本款的法案对本条作出的修订应适用于在该增补本款的法案生效日期或之后寄出的通知。

Section § 197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就一项不当避税行为联系您,并且您因此欠缴了更多税款,那么您将被额外处以一笔罚款。这笔罚款的金额相当于您应缴税款利息的100%,计算时间从法律规定的最后纳税日期开始,直到委员会向您寄出税务评估通知书为止。如果您在被联系后但在收到评估通知前,提交了修改后的申报表并报告了这项交易,那么罚款将减至应缴利息的50%。所谓“不当避税行为”包括某些避税工具、应报告交易、列示交易以及重大虚报等。这项罚款是独立于其他任何适用罚款之外的。2011年对该法律的修订适用于在该修订生效日期或之后寄出的通知,以及在特定日期之后提交的修改后申报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77(a) 如果纳税人因滥用性避税交易而被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联系,并且存在因滥用性避税交易而产生的欠税,则应在税款中加收一笔金额,该金额等于根据第19101条应支付的利息的100%,计算期间自法律规定的该税款支付的最后日期(不考虑延期)开始,至拟议评估通知书寄出之日止。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77(b) 就本节而言,“滥用性避税交易”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77(b)(1) 《国内税收法典》第6662(d)(2)(C)条所定义的避税工具,该条涉及不适用于避税工具的减免。就本章而言,《国内税收法典》第6662(d)(2)(C)条通过将“联邦所得税”替换为“所得税或特许经营税”而进行了修改。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77(b)(2) 《国内税收法典》第6707A(c)(1)条所定义的应报告交易,该条涉及应报告交易,且不符合《国内税收法典》第6664(d)(3)(A)条的要求。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77(b)(3) 《国内税收法典》第6707A(c)(2)条所定义的列示交易,该条涉及列示交易。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77(b)(4) 《国内税收法典》第6404(g)(2)(D)条含义内的重大虚报。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77(b)(5) 适用第19774条的任何交易。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77(c) 本节规定的罚款是根据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开始)、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开始)或本部分规定的任何其他罚款之外的额外罚款。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77(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77(d)(1) 如果纳税人在被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联系有关滥用性避税交易后,但在根据第19033条发出拟议评估通知书之前,提交了报告分节(b)所述滥用性避税交易的修改后申报表,则本节规定的罚款金额应为根据第19101条应支付的利息的50%,该利息是针对修改后申报表中反映的、归因于该滥用性避税交易的任何额外税款。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77(d)(2) 如果在提交分节(1)所述的修改后申报表之后,根据第19033条就分节(a)所述的滥用性避税交易发出拟议评估通知书,则根据分节(a)施加的罚款应适用于拟议评估通知书中反映的、归因于该滥用性避税交易的额外税款,超出修改后申报表中显示的额外税款的部分。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77(e) 2011年法规第14章对本节所作的修订,应适用于在该法案生效日期或之后寄出的通知,以及在该生效日期之后90天以上提交的修改后申报表,但仅限于在该日期之前尚未届满拟议评估通知书寄送时效的应税年度。

Section § 19777.5

Explanation

如果您没有申请税务赦免,您的税款中将加收额外费用。如果您在赦免期结束时已经欠税,您将额外支付累计利息的50%。如果您欠的税款是在此期限之后确定的,您也将面临这笔额外50%的利息费用。但是,如果您在赦免期内支付了应付款项,这些罚款则不适用。这是在您可能欠的任何其他罚款之外的。遗憾的是,除非这些罚款计算错误,否则您不能要求退款。此外,关于欠税评估的规定不适用于这些额外费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77.5(a) 对于每个本可申请税务赦免的纳税年度,应在税款中加收: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77.5(a)(1) 对于在税务赦免期最后一天到期应付的金额,应加收一笔款项,其数额等于根据第19101条应付的累计利息的50%,该期间自法律规定的该税款支付的最后日期(不考虑延期)开始,至第19731条规定的税务赦免期的最后一天结束。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77.5(a)(2) 对于在税务赦免期最后日期之后到期应付的金额,应加收一笔款项,其数额等于根据第19101条计算的任何最终金额(包括最终欠税和自行申报金额)的利息的50%,该期间自法律规定的欠税年度税款支付的最后日期(不考虑延期)开始,至第19731条规定的税务赦免期的最后一天结束。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77.5(a)(3) 就第 (2) 款而言,第19107条、第19108条、第19110条和第19113条应适用于确定根据第19101条计算的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77.5(b) 本条规定的罚款是根据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或本部分规定的任何其他罚款之外的附加罚款。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77.5(c) 本条不适用于根据第19733条 (a) 款第 (4) 项或第19733条 (b) 款第 (1) 项在税务赦免计划期间被视为已支付的任何金额。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77.5(d) 第3条(自第19031条起)(关于欠税评估)不适用于对 (a) 款规定的任何罚款的评估或征收。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77.5(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77.5(e)(1) 尽管有第6章(自第19301条起)的规定,纳税人不得就与 (a) 款规定的罚款相关的任何已支付金额提出退款或抵免申请,但第 (2) 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77.5(e)(2) 纳税人可以就为支付根据 (a) 款规定的罚款而支付的任何金额提出退款申请,理由是该罚款金额未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正确计算。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77.5(f) 尽管有第18415条的规定,通过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条所作的修订应适用于2005年3月31日之后根据 (a) 款第 (2) 项规定的罚款。

Section § 197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纳税人在2004年4月15日之后,但在美国国税局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就可能存在滥用的避税方案联系他们之前,提交了修改后的报税表,那么他们将面临更高的少报税款利息。具体来说,如果他们的少报税款涉及1998年12月31日之后的某些需要报告的交易,那么利息将是通常适用于此类案件利率的150%。

对于在2004年4月15日之后、且在纳税人被美国国税局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就潜在滥用性避税方案联系之前提交的任何修订申报表,则对于1998年12月31日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就与使用本节新增法案所定义的第18407条规定的应报告交易相关的任何少报税款,纳税人应按照第19101条的规定支付利息,但利率为根据第19521条确定的调整后年利率的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