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和所得税法管理税务大赦
Section § 19730
本节解释说,加州特许经营税局负责管理一项税务特赦计划,该计划适用于法律中某些税收部分的个人和企业。该计划提供了一个机会,可以在没有罚款的情况下结清未缴税款。
Section § 19731
本法律条款在加利福尼亚州设立了一项税务特赦计划,该计划于2005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运行了两个月,并有可能延长至2005年6月30日。它适用于2003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纳税年度的未缴税款债务。
Section § 19732
本法律规定了税收大赦的条件和例外情况,允许某些纳税人免除过去未申报或少报税款所产生的罚款和刑事指控。如果纳税人符合要求,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将免除这些纳税年度的未缴罚款和费用,前提是这些罚款和费用是由于之前的少报或未缴税款造成的。然而,如果截至2005年2月1日,纳税人已经知晓或正在接受刑事调查或法院诉讼,则本大赦不适用。此外,本大赦不能用于与某些避税港相关的税款义务。纳税人不能要求退还已支付的罚款,也不能就与大赦相关的付款申请退款。
Section § 19733
这项法律是关于加州税务特赦计划的,该计划允许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纠正过去的税务问题而免受罚款。要符合条件,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特赦期内提交申请,以伪证罪处罚为前提签署,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任何缺失或更正的纳税申报表。他们还需要在截止日期前支付所有应缴税款和利息,或安排分期付款计划。申请破产的纳税人必须获得法院批准才能参与。如果使用了分期付款计划但未能遵守,则罚款豁免可能会被取消。仅仅提交特赦申请是不够的;纳税人必须完全按照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要求遵循整个流程。即使在参与特赦计划后,委员会仍可审查和调整应缴税款,但之前的罚款豁免仍然有效。
Section § 19734
Section § 19735
本节赋予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权力,制定任何必要的表格、指示、规则或指南,以实施第19733条中提及的税务特赦申请相关规定。简单来说,他们可以决定这些申请应如何提交。
此外,《政府法典》中关于制定法规的常规规定不适用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本节制定的规则或指南。这意味着他们在制定税务特赦申请程序方面拥有更大的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