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73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加州特许经营税局负责管理一项税务特赦计划,该计划适用于法律中某些税收部分的个人和企业。该计划提供了一个机会,可以在没有罚款的情况下结清未缴税款。

加州特许经营税局应按照本章规定,为受第10部分(从第17001条开始)和第11部分(从第23001条开始)约束的纳税人实施一项税务特赦计划。

Section § 1973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在加利福尼亚州设立了一项税务特赦计划,该计划于2005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运行了两个月,并有可能延长至2005年6月30日。它适用于2003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纳税年度的未缴税款债务。

税务特赦计划应在为期两个月的期间内实施,该期间从2005年2月1日开始,至2005年3月31日(含)结束,或根据第19733条规定,在不迟于2005年6月30日结束的时间段内实施。该计划适用于2003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纳税年度的税务负债。

Section § 1973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税收大赦的条件和例外情况,允许某些纳税人免除过去未申报或少报税款所产生的罚款和刑事指控。如果纳税人符合要求,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将免除这些纳税年度的未缴罚款和费用,前提是这些罚款和费用是由于之前的少报或未缴税款造成的。然而,如果截至2005年2月1日,纳税人已经知晓或正在接受刑事调查或法院诉讼,则本大赦不适用。此外,本大赦不能用于与某些避税港相关的税款义务。纳税人不能要求退还已支付的罚款,也不能就与大赦相关的付款申请退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32(a) 对于符合第19733节各项要求的任何纳税人,以下两项均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32(a)(1)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免除本部分规定的所有未缴罚款和费用,对于允许税收大赦的每个纳税年度,但仅限于因先前未申报或少报税款义务,或先前未缴纳已评估或拟评估的任何税款而产生的罚款或费用金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32(a)(2) 除(b)款另有规定外,对于允许税收大赦的纳税年度,不得因未申报或少报税款义务,或未缴纳已评估或拟评估的任何税款,而对纳税人提起刑事诉讼。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32(b) 本章不适用于违反本部分的下列行为,对于这些行为,截至2005年2月1日,以下任何一项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32(b)(1) 已对纳税人提起诉讼,纳税人已收到刑事调查通知。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32(b)(2) 纳税人正在接受刑事调查。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32(b)(3) 法院诉讼程序已启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32(c) 本节不适用于因避税港项目而产生的任何未申报或少报的税款义务金额,这些项目本可以根据第9.5章(自第19751节起)的自愿合规倡议或根据《税收程序2003-11》所述的美国国税局离岸自愿合规倡议进行申报。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32(d) 对于在纳税人根据第19733节就该纳税年度提出税收大赦请求之前就该纳税年度支付的任何罚款或费用,不得授予任何退款或抵免。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32(e) 尽管有第6章(自第19301节起)的规定,纳税人不得就与本章规定的税收大赦计划相关的任何已支付金额申请退款或抵免。

Section § 197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是关于加州税务特赦计划的,该计划允许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纠正过去的税务问题而免受罚款。要符合条件,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特赦期内提交申请,以伪证罪处罚为前提签署,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任何缺失或更正的纳税申报表。他们还需要在截止日期前支付所有应缴税款和利息,或安排分期付款计划。申请破产的纳税人必须获得法院批准才能参与。如果使用了分期付款计划但未能遵守,则罚款豁免可能会被取消。仅仅提交特赦申请是不够的;纳税人必须完全按照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要求遵循整个流程。即使在参与特赦计划后,委员会仍可审查和调整应缴税款,但之前的罚款豁免仍然有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33(a) 本章适用于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纳税人: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33(a)(1) 在第19731节规定的税务特赦计划期间,有资格参与税务特赦计划。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33(a)(2) 在第19731节规定的税务特赦计划期间,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交一份完整的特赦申请,并以伪证罪处罚为前提签署,选择参与税务特赦计划。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33(a)(3) 在税务特赦期结束后60天内,执行以下操作: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33(a)(3)(A)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33(a)(3)(A)(i) 对于符合税务特赦计划条件的任何纳税年度,如果纳税人未提交任何所需申报表,则提交该年度的完整原始纳税申报表,或者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33(a)(3)(A)(i)(ii) 对于符合税务特赦计划条件的任何纳税年度,如果纳税人已提交申报表但该申报表低报了纳税义务,则提交该年度的修订申报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33(a)(3)(B) 全额支付(A)项(i)和(ii)款所述的每个纳税年度(如适用)所欠的税款和利息,并申请特赦,或根据(b)款申请分期付款协议。对于尚未全额支付先前拟评估的任何税款的纳税人,全额支付所申请特赦的每个纳税年度的拟评估部分所欠的税款和利息,或根据(b)款申请分期付款协议。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33(a)(4) 为遵守(a)款(3)项的全额支付规定,如果应付全额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邮寄因提交特赦申请而产生的通知之日起第19101节(c)款(3)项规定的期限内支付,或在税务特赦期结束后60天内支付,则应付全额应视为在特赦期内支付。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33(a)(5) 对于根据《美国法典》第11篇申请破产保护的任何纳税人,提交一份联邦破产法院的命令,允许该纳税人参与特赦计划。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33(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33(b)(1) 为遵守(a)款(3)项(B)分项的全额支付规定,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签订分期付款协议,但前提是该分期付款协议条款下的最终付款必须在2006年6月30日或之前到期并支付。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33(b)(2) 本款授权的任何分期付款协议应包括按第19521节规定的利率计算的未偿还金额利息。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33(b)(3) 纳税人未能完全遵守本款项下的分期付款协议条款,将导致第19732节项下的罚款和费用豁免无效,除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认定该未能遵守是由于合理原因而非故意疏忽。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33(b)(4) 对于(3)项所述的任何未能遵守情况,税款、利息、费用和所有罚款的总额应立即到期并支付。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33(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33(c)(1) (a)款(2)项要求的申请应采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规定的形式和方式,但在任何情况下,仅对本部分项下原本符合特赦条件的任何纳税年度全额或部分支付任何应付税款和利息,均不应被视为构成本部分项下可接受的特赦申请。就前一句而言,将一个纳税年度的退税用于抵销本部分项下原本符合特赦条件的另一个纳税年度的纳税义务,在未提交特赦申请的情况下,不应被视为构成本部分项下可接受的特赦申请。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33(c)(2) 立法机关明确意图,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管理本部分项下的特赦申请要求时,应尽可能简化特赦申请流程,以确保尽可能多的纳税人能够参与特赦计划,同时不损害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执行和征收根据第10部分(自第17001节起)和第11部分(自第23001节起)征收的税款的能力。

Section § 19734

Explanation
如果您提交了纳税申报表或修订后的申报表,并且存在多缴税款(即您支付的税款超过了您应缴的金额),本节规定,如果多缴税款的退款或抵免在180天内处理完成,您将不会收到退还给您的款项的任何利息。

Section § 19735

Explanation

本节赋予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权力,制定任何必要的表格、指示、规则或指南,以实施第19733条中提及的税务特赦申请相关规定。简单来说,他们可以决定这些申请应如何提交。

此外,《政府法典》中关于制定法规的常规规定不适用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本节制定的规则或指南。这意味着他们在制定税务特赦申请程序方面拥有更大的灵活性。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35(a)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发布表格、指示、通知、规则或指南,并采取任何其他必要行动,以实施本章,特别包括规定第19733条所述任何可接受的特赦申请形式和方式的任何表格、指示、通知、规则或指南。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735(b) 《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不适用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本章制定或发布的任何标准、准则、程序、决定、规则、通知或指南。

Section § 197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特许经营税委员会(FTB)开展一项公共宣传计划,以告知公众关于税务特赦计划以及不参与该计划的罚款。他们必须努力识别哪些人有资格参与该计划,并且,如果可能,以书面形式通知他们。然而,如果FTB未能通知纳税人,这并不妨碍纳税人参与税务特赦计划或对罚款提出异议。

Section § 19738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税务特赦计划开始前,已经通过分期付款计划偿还所欠税款,那么您不会因为不参与该特赦计划而受到处罚。所提及的罚款将不适用于您当前计划下应付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