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611(a) 特此在普通基金中设立税收减免和退款账户。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税收减免和退款账户中的所有款项特此持续拨款,不考虑财政年度,拨付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用于支付本条规定的所有款项。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611(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所有需要从个人所得税基金向纳税人或其他人员支付的款项,均应从税收减免和退款账户中支付。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611(c) 审计长应根据需要,向税收减免和退款账户划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611(c)(1) 从项目9100-101-001,附表80-租户税收减免的年度预算案拨款的未动用余额中,划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确定的与根据第17053.5条允许的租户援助抵免和退款总额等值的款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611(c)(1)(A) 如果没有如第(1)款规定的拨款未动用余额,审计长应从个人所得税基金中划拨足够的款项,用于支付租户援助抵免和退款,直至有未动用余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611(c)(1)(B) 在没有如第(1)款规定的拨款未动用余额,并且已从个人所得税基金划拨款项用于支付租户援助抵免和退款之后,应从如第(1)款规定的拨款未动用余额中向个人所得税基金进行报销。但是,如果随后没有此类拨款,则应从普通基金中进行报销。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611(c)(2) 从残疾基金中,划拨根据《失业保险法典》第1176.5条(a)款可转入普通基金的款项。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611(c)(3) 从个人所得税基金中,划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确定的为支付本条规定款项所需的额外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