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802(a) 在本部分项下产生的任何案件的裁定中,既判力原则仅适用于所涉责任与先前已裁定的另一案件所涉年份相同的情况。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802(b) 尽管有Pope Estate Company 诉 Johnson案(43 Cal. App. 2d 170)的判决,根据第19382条(涉及纳税人退税诉讼)提起的任何诉讼中,除诉讼中寻求的抗辩或救济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抗辩中仅应主张纳税人同年份的、且由以下任何一项证明的未缴税款责任: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802(b)(1) 最终拟定评估。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802(b)(2) 应缴税款通知。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802(b)(3) 最终行动通知。
此外,纳税人同年份的任何退税申请,如果因诉讼提起后进行的联邦审计调整而产生,则无需由纳税人在该诉讼中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