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一般适用
Section § 18402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税法其他部分的一般规定和定义也适用于本部分。它明确指出,“人”包括个人、合伙企业、公司和免税组织等各种实体。当本部分中的术语与其他税法部分一起使用时,它们将保持在那些特定章节中定义的含义。这适用于“纳税人”、“公司”、“应税年度”和“收入年度”等词语,这些词语在税法其他地方有明确的定义。
Section § 18405
本条允许特许经营税委员会(FTB)对新税法的要求提供救济。这种救济仅适用于新法生效的第一年,以及非故意未能遵守新法的纳税人。要符合资格,纳税人必须及时缴纳税款,并(在必要延期的情况下)提交申报表。救济可包括豁免罚款或允许进行更正。
FTB必须通过一项决议,经所有成员一致同意,说明如何以及何时提供此项救济。“新的法定条款”是指全新的税收计划或抵免,而非对现有法律的轻微修改。“完善选择”是指在明确意图作出选择的情况下纠正错误,而不是创建新的选择。
此外,如果纳税人的水边选择因关联公司的错误而面临风险,只要关联公司同意纠正该问题,即可获得救济。最后,此项救济适用于本条生效后通过的任何决议,以及任何仍可进行调整的应税年度。
Section § 18405.1
Section § 18406
Section § 18407
本节调整了联邦税法在加州的适用方式。它规定,任何对某些加州税负有责任的人必须遵守加州特有的报告规则,而非仅仅联邦规则。该法律还将“可报告交易”和“列示交易”定义为具有避税潜力的交易,并规定这些交易必须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报告。委员会的任务是识别和公布这些交易,并开展公众宣传,告知纳税人有关避税的罚款。
此外,某些关于纳税人识别和其他具体事项的联邦规定不适用,取而代之的是,加州有其在第18408条中详述的自身标准。最后,关于通过磁介质提交纳税申报表的规则由加州的具体调整所修改。
Section § 18408
Section § 18409
这项法律解释说,加州的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制定了关于某些报税表应如何提交的规定,可以是电子方式,也可以是其他现代方式。但是,遗产和信托仍然可以使用委员会提供的纸质表格进行申报。电子申报的要求仅适用于那些根据联邦税法已被要求进行电子申报的纳税人。此外,这些电子申报表不需要包含比美国国税局(IRS)要求更多的信息。纳税人也可以向委员会提交一份通过这些电子方式向美国国税局提交的申报表副本。
Section § 18410
本节规定,就税收目的而言,美国国税局承认的任何联邦法定假日,在《加利福尼亚州税收和税法典》的特定部分下,也被视为法定假日。这会影响截止日期和其他有时限的纳税义务。
Section § 18410.2
本节设立了加州竞争性税收抵免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州内主要的财政和经济发展官员以及立法领导人任命的成员组成。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审查和批准税收抵免或拨款协议,所有决定均在符合《巴格利-基恩公开会议法案》的公开会议上作出。他们还负责处理在必要时收回(或追回)抵免或拨款的建议。州长商业与经济发展办公室通过提供必要信息来支持委员会,但涉及商业秘密或机密信息的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