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40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本部分的规则旨在适用于法律的另外两个部分,除非另有提及例外情况。这确保了相关法律条款之间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Section § 184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税法其他部分的一般规定和定义也适用于本部分。它明确指出,“人”包括个人、合伙企业、公司和免税组织等各种实体。当本部分中的术语与其他税法部分一起使用时,它们将保持在那些特定章节中定义的含义。这适用于“纳税人”、“公司”、“应税年度”和“收入年度”等词语,这些词语在税法其他地方有明确的定义。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402(a)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第10部分第1章(自第17001条起)和第11部分第1章(自第23001条起)中规定的一般条款和定义应适用于本部分。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402(b) 就本部分而言,“人”包括个人、受托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或根据第23701条免税的组织。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402(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402(c)(1) 凡本部分的规定与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结合适用时,术语“纳税人”、“公司”和“应税年度”具有与第10部分第1章(自第17001条起)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402(c)(2) 凡本部分的规定与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结合适用时,术语“纳税人”、“公司”、“收入年度”和“应税年度”具有与第11部分第1章第2条(自第23030条起)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18403

Explanation
本节的意思是,根据加州税法某些章节需要提交的任何报税表或类似文件,也同样被视为需要根据本法律的这一特定章节提交。

Section § 18405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特许经营税委员会(FTB)对新税法的要求提供救济。这种救济仅适用于新法生效的第一年,以及非故意未能遵守新法的纳税人。要符合资格,纳税人必须及时缴纳税款,并(在必要延期的情况下)提交申报表。救济可包括豁免罚款或允许进行更正。

FTB必须通过一项决议,经所有成员一致同意,说明如何以及何时提供此项救济。“新的法定条款”是指全新的税收计划或抵免,而非对现有法律的轻微修改。“完善选择”是指在明确意图作出选择的情况下纠正错误,而不是创建新的选择。

此外,如果纳税人的水边选择因关联公司的错误而面临风险,只要关联公司同意纠正该问题,即可获得救济。最后,此项救济适用于本条生效后通过的任何决议,以及任何仍可进行调整的应税年度。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405(a) 在第7.5部分(自第13201条起)、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或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中出现新的法定条款,或新增一个部分的情况下,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本身有权按照 (b) 款的规定,以 (c) 款所提供的方式,就新的法定条款的要求准予救济。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405(b)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405(b)(a) 款规定的救济仅可针对新的法定条款生效的第一个应税年度准予,并且仅当受影响纳税人阶层出现重大非故意不遵守新条款的情况时。该救济仅限于豁免罚款或完善选择,并且仅可准予给及时缴纳了申报表上所示的与选择一致的税款及其他所需金额,并及时提交了申报表(包括延期)的纳税人。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405(c) 本条准予的救济,应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执行官的推荐下,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通过决议作出,该决议应规定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条件、时间和方式。该决议仅可通过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三名成员中的每一位投赞成票方可获得通过。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405(d) 就本条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405(d)(1) “新的法定条款”指一个完整的、新设立的税收计划、税收抵免、免税、扣除、排除、罚款或申报或支付要求,不指对现有税收条款进行轻微修改或技术性变更的修订。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405(d)(2) “完善选择”包括纠正遗漏或错误,但仅限于提交的申报表附有充分证据表明纳税人意图作出该选择的情况,不包括在之前未曾尝试作出选择的情况下作出选择。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405(d)(3) 就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而言,“重大非故意不遵守”包括纳税人随及时提交的原始申报表提交了水边合同,并及时支付了申报表上所示的与水边选择一致的所有税款及其他所需金额,但纳税人的选择因非纳税人母公司或子公司的关联公司的作为或不作为而被或可能被宣告无效的任何情况。在此情况下,尽管本条有任何相反规定,救济应被视为已准予,以验证纳税人的水边选择,但仅以关联公司同意 (A) 提交水边合同并支付与该选择一致的所有税款及其他所需金额,或 (B) 放弃任何权利,就公司未在其自身及时提交的申报表上作出水边选择的任何应税年度而言,放弃根据该选择确定其源自或归属于本州来源的收入的权利,以产生更高税额的衡量标准为准。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405(e) 本条适用于本条生效日期之后通过的任何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决议,就决议日期时受开放诉讼时效限制的任何应税年度而言。

Section § 1840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某些纳税年度,即使通常有时间限制阻止更改,也允许纳税人纠正或“完善”根据第25111条作出的选择。在此调整期内,属于作出该选择的商业集团(称为“水边”集团)的任何纳税人,其税款仍可获得调整。如果某项选择已根据特定规定(第18405条)得到纠正,则本法不适用于1988纳税年度。

Section § 1840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要判断一个人是否是雇员,应遵循法律的另一部分中的指导原则,具体来说是《劳动法》第2775条开始的部分。这意味着确定雇员身份的规则不在此处详细说明,而是在其他地方。

Section § 18407

Explanation

本节调整了联邦税法在加州的适用方式。它规定,任何对某些加州税负有责任的人必须遵守加州特有的报告规则,而非仅仅联邦规则。该法律还将“可报告交易”和“列示交易”定义为具有避税潜力的交易,并规定这些交易必须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报告。委员会的任务是识别和公布这些交易,并开展公众宣传,告知纳税人有关避税的罚款。

此外,某些关于纳税人识别和其他具体事项的联邦规定不适用,取而代之的是,加州有其在第18408条中详述的自身标准。最后,关于通过磁介质提交纳税申报表的规则由加州的具体调整所修改。

《国内税收法典》第6011条(涉及申报表、报表或清单的一般要求)应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407(a) 《国内税收法典》第6011(a)条(涉及一般规定)修改如下: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407(a)(1) 短语“任何对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或本部分规定的任何税负有责任的人”应替换其中包含的短语“经由部长规定的法规要求时,任何对本法规定的任何税负有责任的人”。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407(a)(2) “财政部长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6011条就联邦所得税目的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替换“部长”。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407(a)(3) 额外规定“可报告交易”包括财政部长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6011条就联邦所得税目的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本条就加州所得税或特许经营税目的确定具有避税或逃税潜力的任何类型交易,包括扣除、基准、抵免、实体分类、股息消除或漏报收入,且应在要求提交的申报表或报表中报告。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407(a)(4) 额外规定“列示交易”包括与财政部长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6011条就联邦所得税目的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本条就加州所得税或特许经营税目的明确识别为避税交易的交易相同或实质相似的任何交易,包括扣除、基准、抵免、实体分类、股息消除或漏报收入,且应在要求提交的申报表或报表中报告。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407(a)(4)(A)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通过特许经营税委员会通知或其他已公布的立场识别并公布“列示交易”(无论是财政部长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6011条就联邦所得税目的识别的,还是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识别的)。此外,根据前一句识别并公布的“列示交易”应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网站上公布。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407(a)(4)(B)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开展公众宣传计划,使纳税人了解与使用避税交易(包括扣除、基准、抵免、实体分类、股息消除或漏报收入)相关的新增和增加的罚款。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407(a)(5) 《政府法典》第2编第3分编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不适用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第 (4) 款制定或发布的任何标准、准则、程序、决定、规则、通知或指南。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407(b) 《国内税收法典》第6011(b)条(涉及纳税人识别)不适用,取而代之的是,第18408条应适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407(c) 《国内税收法典》第6011(c)条(涉及国内国际销售公司(DISC)及其前身以及外国销售公司(FSC)及其前身的申报表等)不适用。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407(d) 《国内税收法典》第6011(d)条(涉及要求提供有关第912条津贴信息的权力)不适用。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407(e) 《国内税收法典》第6011(e)条(涉及要求以磁介质等形式提交申报表的法规)应考虑第18408条,并应包括第18408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6011(e)条所作的修改。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407(f) 《国内税收法典》第6011(f)(2)条(涉及激励措施)不适用。

Section § 184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要求提供关于需要缴纳某些税款的人员的信息。目的是确保这些个人能够为税务目的被正确识别,特别是那些直接从支付给他们的款项中扣缴的税款。

Section § 184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加州的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制定了关于某些报税表应如何提交的规定,可以是电子方式,也可以是其他现代方式。但是,遗产和信托仍然可以使用委员会提供的纸质表格进行申报。电子申报的要求仅适用于那些根据联邦税法已被要求进行电子申报的纳税人。此外,这些电子申报表不需要包含比美国国税局(IRS)要求更多的信息。纳税人也可以向委员会提交一份通过这些电子方式向美国国税局提交的申报表副本。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409(a)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制定规章,规定哪些申报表须以磁介质或其他机器可读形式提交。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不得要求遗产和信托根据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缴纳的任何税款的申报表,必须采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的纸质表格以外的形式。在制定这些规章时,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考虑纳税人以合理成本遵守该申报要求的能力,以及其他相关因素。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409(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409(b)(1) (a)款仅适用于根据《国内税收法》第6011(e)条(涉及要求以磁介质提交申报表的规章)及其通过的规章,须以磁介质或其他机器可读形式提交申报表的纳税人。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409(b)(2) 此外,(a)款下的规章不得要求以磁介质或其他机器可读形式提交的申报表包含超过根据《国内税收法》第6011(e)条及其通过的规章向美国国税局提交的类似申报表所要求包含的信息。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409(c) 代替本条要求的磁介质或其他机器可读形式的申报表,可以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交根据《国内税收法》第6011(e)条及其通过的规章向美国国税局提交的类似磁介质或其他机器可读形式申报表的副本。

Section § 1841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就税收目的而言,美国国税局承认的任何联邦法定假日,在《加利福尼亚州税收和税法典》的特定部分下,也被视为法定假日。这会影响截止日期和其他有时限的纳税义务。

就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以及本部分而言,法定假日包括美国国税局根据《国内税收法》第7503条承认的联邦法定假日。

Section § 18410.2

Explanation

本节设立了加州竞争性税收抵免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州内主要的财政和经济发展官员以及立法领导人任命的成员组成。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审查和批准税收抵免或拨款协议,所有决定均在符合《巴格利-基恩公开会议法案》的公开会议上作出。他们还负责处理在必要时收回(或追回)抵免或拨款的建议。州长商业与经济发展办公室通过提供必要信息来支持委员会,但涉及商业秘密或机密信息的情况除外。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410.2(a) 加州竞争性税收抵免委员会特此设立。委员会应由财政部长、财政局局长和州长商业与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该主任应担任委员会主席)或其指定代表组成,以及由州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规则委员会各任命的一名成员。不得任命立法机关成员。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410.2(b) 为《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二章第一点六节第四点四条(自第 12096.6 条起)以及第 17059.2 条和第 23689 条之目的,加州竞争性税收抵免委员会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410.2(b)(1) 在根据《巴格利-基恩公开会议法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一节第九条(自第 11120 条起))举行的经正式通知的公开会议上,通过决议批准或否决任何税收抵免或拨款分配的书面协议,但仅限于收到纳税人与州长商业与经济发展办公室之间已完全签署的书面协议之后。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410.2(b)(2) 在根据《巴格利-基恩公开会议法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一节第九条(自第 11120 条起))举行的经正式通知的公开会议上,通过决议批准或否决全部或部分收回税收抵免或拨款分配的任何建议,但仅限于收到州长商业与经济发展办公室根据已完全签署的书面协议条款提出的建议之后。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410.2(c) 为《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二章第一点六节第四点四条(自第 12096.6 条起)以及第 17059.2 条和第 23689 条之目的,州长商业与经济发展办公室应根据委员会成员(或其在 (a) 款中列出的指定代表)的请求,向其提供履行职责或遵守本条规定所需的任何信息。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州长商业与经济发展办公室向该成员或其指定代表提供申请人认为是商业秘密、机密、受特权保护或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案》(《政府法典》第一编第十部(自第 7920.000 条起))免于披露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