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3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纳税人多缴税款时的情况。如果发现多缴税款,多缴的金额可以用来抵扣该个人或公司所欠的其他税款。如果之后仍有余额,则会退还给纳税人。如果夫妻提交了联合报税表,任何退款都会退给双方。对于公司而言,如果公司不再存在,退款会退给公司本身、其继承者或其股东。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01(a) 如果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或委员会(视情况而定)发现纳税人因任何原因在任何年份根据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或本部分征收的任何责任存在多付款项,则多付款项的金额可抵扣纳税人当时应付的任何款项,余额应退还给纳税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01(b) 对于根据第18521条提交的联合申报表,多付款项的金额可抵扣双方纳税人当时应付的款项,余额应以申报时所用的姓名退还给双方纳税人。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01(c) 对于公司而言,余额应退还给纳税人或其通过重组、合并或兼并产生的继承者,或在公司解散时退还给其股东。

Section § 19302

Explanation
如果您支付的税款超过了实际应付金额,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FTB)会记录下来。他们可以将多付的款项用于抵扣您现在所欠的其他税款,或者将多余的钱退还给您,如果您本人不在,则退还给您的法定代表人。

Section § 193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更新报税表。这项更新将允许个人纳税人选择通过直接存款的方式,将他们的退税款分存到多个银行账户。

Section § 19304

Explanation

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负责更新税表说明,以便纳税人了解他们可以将部分退税款直接存入一个名为“金州学者共享大学储蓄信托基金”的大学储蓄账户。

学者共享投资委员会必须在税务委员会指定的日期前,向其提供该储蓄计划的简短(五行以内)说明。目标是以最具成本效益的方式将此信息纳入说明中。金州学者共享大学储蓄信托基金的定义见《教育法典》的另一部分。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04(a)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修订根据第2章第1条(自第18501节开始)要求提交的申报表的纳税人表格说明,以纳入有关纳税人能够直接将部分退税款存入金州学者共享大学储蓄信托基金的信息。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04(b) 学者共享投资委员会应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规定的日期或之前,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金州学者共享大学储蓄信托基金的说明。该说明的长度应为五行或更少。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04(c)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以最具成本效益的方式修订纳税人表格说明。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04(d) 就本节而言,“金州学者共享大学储蓄信托基金”具有《教育法典》第69980节(e)款所规定的含义。

Section § 193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纳税人不能在提交报税表或应提交报税表的最后日期(以较晚者为准)起四年后获得抵免或退款,除非他们在此期间内提出申请。此外,如果存在多缴税款,必须在多缴税款之日起一年内,或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做出退款决定之前(以较晚者为准)提出申请。

该法律还指出,只要新法律生效时追溯期尚未届满,最近的修改就适用于所有相关的索赔和退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06(a) 除非纳税人在该期限届满前提出索赔,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该期限届满前允许抵免、办理退款或邮寄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规定的预印表格上的拟议超额付款通知,否则,在以下任一期限届满后,不得允许或办理抵免或退款:自申报表提交之日(如在第18567条或第18604条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以适用者为准)起四年;自申报表提交的规定最后一日(不考虑任何延期提交申报表的时间)起四年;或自超额付款之日起一年,以期限较晚届满者为准。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06(b) 本款所增加的法案对本条的修订,应适用于所有索赔和退款,无论纳税年度如何,只要在本法案生效之日,其诉讼时效尚未届满。

Section § 19307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截止日期后四年内提交了纳税申报表,并且申报表显示你支付的预估税款超过了你应缴的税款(超过1美元),那么这将被视为对超额部分的退税申请。但是,如果你没有提交相关纳税年度的申报表,你就无法获得预扣税款或已支付预估税款的退款。

就第19306条而言,在规定申报截止日后四年内提交的申报表,如果显示根据第19002条允许的抵免或根据第19023、19024或19136条支付的预估税款超过应缴税款,且超额部分金额超过一美元($1),则应视为对该超额部分的退税申请。对于未就预扣税款或预估税款可作为抵免的纳税年度提交申报表的雇员或纳税人,不得允许退还预扣税款或已支付的预估税款。

Section § 1930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申请税收抵免或退款的时间限制。通常,这个时间范围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FTB)可以发送拟议欠税通知(欠税评估)的期限相符。这可能发生在以下情况:(a) 纳税人已书面同意允许FTB有更多时间进行税款评估,或者 (b) 纳税人也已与美国国税局(IRS)达成协议,延长评估某一年份联邦税款欠款的期限。

申请抵免或退款的期限,或在未提交申请的情况下允许或进行的抵免或退款的期限,应为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相同情况下可以邮寄拟议欠税评估通知的期限,如果以下任一情况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08(a) 纳税人已在第19306条规定的期限内,根据第4章第3条(自第19031条起)的规定,书面同意延长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提出欠税评估的时间。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08(b) 纳税人已与美国国内收入局局长达成协议,延长(或续期)任何年份联邦所得税欠税的提出和评估期限。

Section § 1930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第19306条适用于在签署第19308条所述协议之前提出的任何索赔,或已处理的任何抵免或退款。

Section § 193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说明了当您的联邦税款发生变更或更正时会发生什么。如果美国国税局或其他机构改变了您的税务状况,您可以在联邦决定最终确定之日起两年内,或在某些其他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以较晚者为准)申请抵免或退款。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联邦决定后,也有相同的期限来批准抵免、办理退款或通知您多付款项。这些规定适用于本法律颁布后作出的任何联邦决定,无论涉及哪个纳税年度。

如果您是合伙企业并面临税务调整,一些规则会有所不同:它将“纳税人”替换为“合伙企业”。这些具体规则适用于2018年1月1日生效的税法某部分修订后的联邦税务决定。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11(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11(a)(1) 如果美国国税局局长或美国其他官员或其他主管机关作出或允许变更或更正,纳税人可在联邦最终裁定(如第18622条或第18622.5条所定义)之日起两年内,或在第19306条、第19307条、第19308条或第19316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期限届满较晚者为准),提交因该调整而产生的抵免或退税申请。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11(a)(2) 自最终裁定(如第18622条或第18622.5条所定义)之日起两年内,或在第19306条、第19307条或第19308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期限届满较晚者为准),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批准抵免、办理退税,或向纳税人邮寄因联邦最终裁定而产生的拟议多付款通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11(b) 增加本款的法案所作的修订,应适用于增加本款的法案生效之日或之后生效的联邦裁定,不考虑纳税年度。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11(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11(c)(1) 对于根据第18622.5条 (c) 款 (1) 项征收的税款所导致的调整,(a) 款 (1) 项通过将“纳税人”替换为“合伙企业”进行修改。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11(c)(2) 本款应适用于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63章C分章于2018年1月1日生效的修订所评估的联邦最终裁定。

Section § 1931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道,如果您向其他州缴纳了税款,并且这些税款可以在您的加州所得税中获得抵免,那么您可以申请退还或抵免任何多缴的税款。您必须在向其他州支付税款后的一年内提出此申请,或者在法律中另一特定条款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以较晚的期限为准。此规定仅适用于从2009年1月1日或之后向其他州支付的税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11.5(a) 如果向其他州支付的任何税款根据第18001、18002、18003、18004、18005或18006条产生可允许的抵免,则因根据上述任何条款可允许的抵免而导致的所得税超额缴纳的抵免或退税申请,可以在向其他州支付税款之日起一年内提交,或在第19306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以期限届满较晚者为准。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11.5(b) 本条适用于在2009年1月1日或之后向其他州支付的税款。

Section § 193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您因为某些损失或坏账导致多缴税款,想要申请抵免或退税,您有额外的时间来提交申请。具体来说,如果这些问题与已成为坏账的债务或已失去价值的证券有关,或者与追回以前的坏账时出现的错误有关,那么您有七年的时间来提交申请,而不是通常的限制期限。这七年期限的计算起始点是您本应提交相关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日期。

就抵免或退款申请而言,如果其涉及因以下原因造成的超额支付:根据本法典第24348条或《国内税收法典》第166条,将一项已成为坏账的债务作为可扣除项;或根据本法典第24347条或第24348条或《国内税收法典》第165(g)条或第166条,因证券价值丧失而产生的损失;或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11条,因根据本法典第24348条或《国内税收法典》第166条对坏账扣除额进行调整,而错误地计入了归因于坏账、前期税款或逾期款项追回的金额;或根据本法典第24347条或《国内税收法典》第165(g)条,因证券价值丧失而产生的损失扣除,则代替第19306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该期间应为自法律规定提交相关年度申报表的日期起七年。

Section § 193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针对联邦注册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项目所产生的超额支付税款,申请抵免或退款的时间范围。提交此类申请的期限不会早于以下两种情况中的较晚者届满。首先,它可以是相关年度合伙企业纳税申报表截止日期后的五年内。其次,如果达成协议延长评估不足额的截止日期,索赔期将延长至新截止日期后的六个月。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抵免或退款金额超过原始允许期限内已支付的税款。

“合伙企业项目”和“联邦注册合伙企业”的用法与在另一条款(第19063条)中的定义相同。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13(a) 针对任何人,就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或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所征收的任何税款而言,针对联邦注册合伙企业的任何合伙企业项目所产生的任何超额付款的抵免或退款申请期限,不得早于以下两者中的较晚者届满: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13(1) 该项目产生的合伙企业纳税年度,法律规定(包括延期)提交合伙企业纳税申报表的日期起五年后的日期。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13(2) 如果在第 (1) 款规定的日期之前,根据《1954年国内税收法典》第6501(c)(4)条达成协议,延长对该合伙企业项目所产生的任何不足额进行评估的期限,则为延期届满后六个月的日期。
在适用前述句子的任何情况下,抵免或退款的金额可以超过在第19306条或第19308条(以适用者为准)规定的期限内已支付的税款部分。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13(b) 就本分款而言,“合伙企业项目”和“联邦注册合伙企业”的含义与在第19063条中使用时相同。

Section § 19314

Explanation

如果纳税人在某个纳税年度多缴了税款,他们可以用这笔多缴的税款来抵扣他们所欠的同一年或任何其他年份的税款。这适用于特定情况,例如同一纳税人不同年份之间的收入或扣除调整,关联纳税人之间,或者税款一起计算的关联公司之间。

但是,这种抵扣必须在原始报税表的截止日期后七年内提出。纳税人必须在适用期限内提交退税或抵免申请,或者特许权税委员会必须在该期限结束前批准抵免或退税。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14(a) 尽管本部分另有规定的任何诉讼时效,纳税人任何纳税年度的超额缴纳款,如果超额缴纳款是由于以下任何情况造成的,应允许作为抵销,用于计算同一年或任何其他纳税年度的任何税款不足额: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14(a)(1) 同一纳税人的收入项目或扣除项目或两者兼有,转移到或来自另一个纳税年度。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14(a)(2) 第19110条所述的关联纳税人,同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项目或扣除项目或两者兼有的转移。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14(a)(3) 如果收入或扣除项目在根据第11部分第17章(自第25101条起)确定税款的关联纳税人之间转移,则收入项目或扣除项目或两者兼有,转移到或来自另一个纳税人,针对相同或不同的纳税年度。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14(b) 根据 (a) 款提供的抵销,不得在确定超额缴纳款的申报表或申报表的到期日后七年期满后允许。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14(c) 除非在第19306条规定的期限之前,纳税人已提交相关申请,或者除非在该期限届满之前,特许权税委员会已允许抵免或进行了退款,否则根据 (a) 款不得允许退款。

Section § 193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对“财务失能”的个人暂停某些与报税相关的截止日期。如果一个人因严重的身体或精神状况(预计持续至少一年或属于绝症)而无法管理自己的财务,则被视为财务失能。但是,如果配偶或其他人合法地管理着该个人的财务,则该个人不被视为财务失能。此规定适用于在本法生效日期之前、当日或之后开始的失能情况,但不会使在本条增设之前已依法被禁止的索赔或退款重新生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16(a) 对于《个人所得税法》(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项下的个人纳税人,第19306、19308、19311、19312或19313条中规定的任何期限的计算,应在该个人纳税人处于(b)款所定义的“财务失能”期间暂停。个人纳税人的财务失能应按照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16(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16(b)(1) 就本条而言,除非(2)项另有规定,如果个人纳税人因经医学确定的身体或精神障碍(该障碍被视为绝症性障碍或预计将持续不少于12个月)而无法管理其财务事宜,则该个人纳税人属于“财务失能”。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16(b)(2) 在该个人的配偶或任何其他人被合法授权代表该个人处理财务事宜的任何期间,该个人纳税人不应被视为“财务失能”。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16(c) 本条适用于在本条增设法案生效日期之前、当日或之后开始的失能期间,但不适用于在本条增设法案生效之日,(不考虑本条)已因法律的实施或规则(包括既判力)而被禁止的任何索赔或退款。

Section § 19321

Explanation
退税申请一旦被批准或拒绝(即有了最终结果),就不能再根据第19306条的规定被当作一个新的退税申请来处理。但如果原始申请只是部分获得批准,那么只有被批准的那一部分才有效。

Section § 19322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在加州获得退税,您需要提交一份书面申请。这份申请必须有您的签名或您授权代表的签名。您还需要清楚地说明您申请退税的原因。如果申请是代表一群纳税人提交的,那么群组中的每个人都必须提供书面授权和签名,并且申请应说明寻求退税的具体理由。

每一份退款申请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应由纳税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应说明其所依据的具体理由。代表一类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22(a) 附有拟纳入该类别的每位纳税人的书面授权。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22(b) 由每位纳税人或纳税人的授权代表签署。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22(c) 说明申请所依据的具体理由。

Section § 1932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尚未全额支付所欠税款的情况下申请退税的规则。如果您在未全额支付税款的情况下提交退税申请,这仅能暂停申请退税的时限。对于其他目的,您的退税申请只有在您全额支付税款后才被视为提交。但是,对于在您完成支付税款之日前七年以上支付的任何款项,您将无法获得退税。这项规定适用于本法律新增后提交的所有退税申请,无论涉及哪个纳税年度。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22.1(a) 根据第19322条规定,原本有效的退税申请,但若在尚未支付全部已评估或主张税款的情况下提出,则该申请仅用于中止第19306条规定的时限。对于所有其他目的 (包括第19323、19324、19331、19335、19384和19385条的适用),该申请应被视为在税款全额支付之日提交。然而,对于在税款全额支付之日前七年以上支付的任何款项,不得进行抵免或退还。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22.1(b) 本条适用于在增加本条的法案生效之日或之后提交的所有退税申请,不论纳税年度。

Section § 19323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如果特许经营税局拒绝纳税人的退税请求,他们必须通知纳税人并解释拒绝的原因。此外,本法所作的修改将适用于在法律生效后超过180天发生的退税拒绝。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23(a) 如果特许经营税局驳回任何退税申请,其应相应通知纳税人并提供驳回理由的解释。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23(b) 增设本款的法案所作的修订,应适用于在该法案生效日期后的第180天之后发生的驳回。

Section § 193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FTB)对纳税人申索作出决定时的流程。通常情况下,除非纳税人在90天内提出书面申诉,否则该决定将在90天后生效。但是,如果在提起退税诉讼的期限内出现新信息,并且这些信息表明该申索本应被批准,那么FTB可以将多缴的税款抵扣纳税人所欠的任何税款,并将剩余金额退还给纳税人。

Section § 193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因为联邦法律或条约的变更而多缴了税款,并且这些变更降低了在这些法律或条约生效之前的年份的税款,那么你为这笔多缴的税款申请退款或抵免时,将不会获得任何利息。

对于因联邦法律(包括条约)导致的超额支付而提出的抵免或退款申请,如果该联邦法律或条约减少了联邦法律颁布日期或条约批准日期之前的纳税年度的税款,则不得允许或支付利息。

Section § 19331

Explanation
如果您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交了退税申请,但他们在六个月内没有回复,您可以将您的申请视为已被拒绝。这意味着您可以在收到通知之前对该决定提出上诉。但是,如果这属于《美国法典》第11章下的破产案件,该期限将缩短至120天。

Section § 19332

Explanation

当有人想要提出申诉时,他们需要将申诉书的两份副本以及任何相关文件寄送给位于萨克拉门托的州平衡委员会。当委员会收到这些文件后,他们会将其中一份副本转交给同样位于萨克拉门托的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申诉书两份以及任何佐证文件两份,应寄送至加利福尼亚州萨克拉门托的州平衡委员会。收到申诉书后,该委员会应向加利福尼亚州萨克拉门托的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申诉书一份以及任何佐证文件一份。

Section § 19333

Explanation

委员会审查申诉,然后迅速将其决定及其原因告知纳税人和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委员会应审理并裁定该申诉,此后应立即将其裁定及其理由通知纳税人和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Section § 193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30天后成为最终决定,除非相关方(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要求复审。如果提出复审请求,委员会的决定将在他们就复审请求发布意见后30天成为最终决定。

Section § 19335

Explanation
如果纳税人就其税款提出抗议或上诉,并在有关当局审查该抗议或上诉之前支付了有争议的金额,那么这笔付款将自动被视为要求退还该款项的请求,以防争议结果不利于他们。

Section § 19340

Explanation

当您多缴税款时,加利福尼亚州将对该多付款项支付您利息。利率每年确定。如果您获得税收抵免,利息从您多缴税款之日起计算,直到抵免额被使用,并且它首先用于抵扣您仍欠的任何税款。如果您获得退款,利息从您多缴税款之日起支付,直到退款发出前最多30天。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决定这个确切日期。

对任何税款的任何多付款项,应按照根据第19521条规定确定的调整后年利率计付利息,具体如下: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40(a) 对于抵免额,利息应从多付款项之日起计算至允许抵免的款项的到期日。任何抵免额所允许的利息,应首先抵扣纳税人根据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本部分或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所欠的任何款项。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40(b) 对于退款,包括第17053.5条(j)款所规定的超出税负的退款,利息应从多付款项之日起计算至退款凭证日期前不超过30天的日期,该日期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确定。

Section § 1934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何时不对多缴税款的退税支付利息。通常,如果多缴的税款在申报表提交后或截止日期(以较晚者为准)的90天内退还或抵扣,则不对该多缴款项支付利息。但是,对于1982年及以后的个人或受托纳税人,该期限缩短为45天。

如果申报表仅为申请租房者抵免而提交且需要验证,则在90天内发放的退款不计利息,无论申报表是否显示税额。如果申报表逾期提交,则在实际提交之前的任何时间都不支付利息。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41(a) 除 (b)、(c) 和 (d) 款另有规定外,如果任何税款多缴额在申报表提交后90天内,或在规定提交纳税申报表的最后一天(不考虑任何提交申报表的延期)后90天内被退还或抵扣,以较晚者为准,则根据第19340条,对该多缴额不计利息。
就本条而言,“税款多缴额”包括超出税款责任的退款,如第17053.5条 (j) 款所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41(b) 对于未载明任何税款责任的确定或金额,或除第17053.5条允许的抵免之外的抵免的申报表,且仅为申请租房者抵免而提交的申报表,在申报表提交之日起90天内,或在规定提交申报表的最后一天后90天内进行的退款,以较晚者为准,不计利息。本款仅适用于需要与申请人沟通或其他核实以确定其是否有权获得所申请抵免的情况。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41(c) 对于根据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应纳税的个人或受托人,就1982纳税年度及此后的每个纳税年度而言,(a) 款中规定的90天期限应为45天。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41(d) 对于在规定提交申报表的最后日期(考虑延期)之后提交的纳税申报表,在申报表提交之日前的任何一天,不计或不支付利息。

Section § 193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决定不批准纳税人退税申请的利息,他们必须将此决定告知纳税人。

Section § 19343

Explanation

如果纳税人收到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发出的关于不予批准利息的通知,他们有90天时间通过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出上诉。如果他们未在此期限内提出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将成为最终决定,不能更改。

自第19342条规定的通知邮寄之日起90天期满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关于不予批准利息的决定将为最终决定,除非纳税人在该90天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决定向委员会提出上诉。

Section § 19344

Explanation

当有人想要提出申诉时,他们需要将申诉书的两份副本以及任何相关文件寄送给位于萨克拉门托的州平衡委员会。当委员会收到这些文件后,他们会将其中一份副本转交给同样位于萨克拉门托的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申诉书两份以及任何佐证文件两份,应寄送至加利福尼亚州萨克拉门托的州平衡委员会。收到申诉书后,该委员会应向加利福尼亚州萨克拉门托的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申诉书一份以及任何佐证文件一份。

Section § 1934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案件、做出决定,然后立即告知纳税人和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做出了什么决定以及原因。

Section § 19346

Explanation
税务裁定作出后,如果在30天内没有采取任何行动,该裁定将最终生效。但是,如果纳税人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30天内提交复议申请,则该裁定将在委员会就该申请发布意见之日起30天后才最终生效。

Section § 193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拒绝支付退税申请的利息,你从收到此行动通知之日起有90天的时间采取进一步行动。如果你已就利息驳回提出上诉,并且委员会作出了最终决定,你同样有90天的时间,从该决定之日起,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起诉讼,以尝试追回被拒绝支付的利息。

Section § 19348

Explanation

如果特许经营税委员会(FTB)未在六个月内发出拒绝退税申请利息的通知,纳税人可以视其已被拒绝,并对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起法律诉讼以追回该利息。

如果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未能在利息被主张后的六个月内邮寄关于任何退税申请利息不予支付的行动通知,纳税人可以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邮寄退税申请利息不予支付的行动通知之前,视该利息已被驳回,并基于申请中为利息提出的理由,对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起诉讼以追回该利息。

Section § 19349

Explanation

本条解释道,如果您支付的款项与偿还合法债务无关,或与您合理认为应承担的债务无关,这不被视为多付款项。因此,您不会获得该款项的任何利息。

未因真实且有序地履行实际债务,或合理推定为法律规定的债务而支付的款项,就第19340条而言,不属于多付款项,且不应支付利息。

Section § 193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有权获得超额付款的抵免或退款,但通常会因时限而遭到拒绝,那么在某些期间内,该退款将不计利息。具体来说,利息将不会从时限到期之日起计算,直到您提交申请后的六个月;或者,如果您没有提交申请,直到您向委员会提交上诉为止。

Section § 193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确定获得税收抵免或退款时限的规则,也适用于确定某些其他与税收相关的条款的税款支付日期。

第19066条的规定,适用于确定抵免或退款的限制期限,应适用于确定第19340条、第19341条、第19363条和第19391条目的的付款日期。

Section § 19354

Explanation
如果您拥有的抵免额,例如预扣税款抵免或儿童和受抚养人看护抵免,超过了您应缴纳的税款,那么超出部分将被视为多付款。简单来说,如果您通过抵免支付的金额超过了您的税单金额,就相当于您多缴了税款,这笔多余的款项将得到相应的处理。

Section § 1935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如果特许经营税委员会退还超额预扣税款或已支付的预估税款,这不意味着他们已确认纳税人申报表的准确性。同样,如果就业发展部退还雇主超额预扣税款,这不确认雇主税务申报的正确性。这些退款与确定申报表本身是否准确是分开的。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第18662节或第18666节退还超额预扣税款,或根据第19136节退还已支付的预估税款的任何行为,或就业发展部根据《失业保险法》第13020节退还给雇主超额预扣税款的任何行为,不应构成对纳税人申报表正确性的认定,就本部分而言。

Section § 19361

Explanation

如果根据第 18662 条或第 18666 条多缴了税款,多余的钱可以退还或抵扣给雇主或扣缴义务人,但前提是他们没有保留那笔多余的钱。不过,对于这些退还的多缴税款,不会支付利息。

根据第 18662 条或第 18666 条征收的税款发生多缴时,退款或抵扣应退还给雇主或扣缴义务人(视情况而定),但仅限于多缴的金额未被雇主或扣缴义务人扣除和扣缴的部分。多缴的税款不计利息。

Section § 193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制定规则,如果你某一年多缴了税款,超额部分可以作为抵免额,用于抵扣你下一年的预估税款。这可以通过你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确定超额缴纳的金额来完成。

Section § 19363

Explanation

如果您预缴的税款多于应缴金额,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将处理抵免或退款事宜。法律规定,任何在年内支付的预缴税款,都被视为在您的报税截止日期支付,即使您获得了延期报税的许可。

预缴税款多缴部分的抵免或退款应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按照本条规定办理。任何作为预缴税款支付的金额,针对任何纳税年度,应被视为已在该纳税年度报税的规定最后一天支付(不考虑任何报税延期)。

Section § 19364

Explanation

如果你多交了税,并决定将多交的这部分钱作为抵免用于下一年的预估税款,那么这笔钱就会被视为下一年的税款支付。一旦你做出这个选择,你就不能再要求退还或抵免这笔钱,用于它最初被多交的那个年度。

如果任何多缴税款被申请作为后续纳税年度预缴税款的抵免,则该金额应视为后续年度的税款支付 (无论是否在后续年度的预缴税款申报单中申报为抵免),并且对于发生该多缴税款的纳税年度,不得就该多缴税款申请抵免或退款。

Section § 193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S型公司将其2002纳税年度的超额预估税款转入其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账户。公司必须提交一份申请,其中包含详细信息,如预估税负、支付日期和股东信息。特许权税委员会将在45天内审查申请,核查错误并确定最终转账金额。如果可用于转账的盈余不足以支付所请求的金额,则将根据股东的所有权百分比按比例分配。这些转账将被视为每位股东在公司最初支付之日直接支付的税款。只有当转账金额等于或超过500美元时,申请才会被批准,并且公司需要告知其股东转账的金额和日期。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65(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65(a)(1) 针对始于2002纳税年度,根据第11部分第4.5章(始于第23800条)选择被视为“S型公司”的法人团体,可以提交一份超额付款转账申请,将其在始于2002纳税年度的预估税款支付中的超额部分转入其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账户。根据本款提交的申请不构成抵免或退款的请求。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65(a)(2) 根据本款提交的申请,应当按照第18621条规定的方式,由纳税人进行核实,并应当以特许权税委员会规定的方式和形式提交。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所有信息: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65(a)(2)(A) “S型公司”根据本部分估算的该纳税年度的税负金额,该金额不得低于其净收入的百分之一点五或适用的最低特许经营税中的较大者。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65(a)(2)(B) 该纳税年度内已支付的预估税款金额和日期。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65(a)(2)(C) 对于每一位受影响的股东,其姓名、社会安全账号、地址和所有权百分比,以及该S型公司纳税年度内所有权百分比的任何变动,拟转账的每笔超额付款金额,以及该金额的支付日期。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65(a)(2)(D) 为执行本条规定所需的任何其他信息,特许权税委员会可能要求的。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65(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65(b)(1) 自根据(a)款提交转账申请之日起45天内,特许权税委员会应当在该期限内,在其认为可行的情况下,对申请进行有限审查,以发现其中的遗漏和错误,并根据申请和审查结果确定最终转账金额,但特许权税委员会可以不经进一步行动,驳回任何其认为包含重大遗漏或错误且无法在45天内纠正的申请。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65(b)(2) 特许权税委员会在第(1)款提及的45天期限内,可以将超额付款金额抵扣纳税人根据第11部分(始于第23001条)承担的任何负债。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65(b)(3) 如果可供转账的金额少于纳税人请求的金额,超额付款金额应当根据申请书上载明的股东所有权百分比,按比例分配给股东。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65(b)(4) 为第10部分(始于第17001条)、第11部分(始于第23001条)和本部分的规定之目的,转账金额应被视为由各自股东在公司最初支付之日支付的预估税款。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65(b)(5) 根据(a)款提交的申请不予批准,除非拟转账金额等于或超过五百美元($500)。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65(b)(6) 每一家根据(a)款提交超额付款转账申请的S型公司,应当向在该纳税年度内任何时候为股东的每一个人提供一份声明,载明转入该个人所得税账户的超额付款金额和日期。

Section § 19368

Explanation

如果特许经营税委员会错误地发放了退款或抵免,他们可以在通知纳税人后要求收回款项。纳税人有权提出异议或上诉。这必须在退款后的两年内或税法规定的特定期限内进行,以较晚者为准。如果退款被存入错误的人的账户(即误导性退款),则适用特殊规定。如果退款不是纳税人的过错,例如输入了错误的银行信息,纳税人必须提供宣誓书等证据。委员会将要求错误的接收方偿还退款,并在发出通知后将退款记入纳税人账户。这些规定适用于2009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误导性退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68(a) 如果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作出或允许的退款或抵免,经其认定为全部或部分错误,则错误作出或允许的金额可在根据第19051条(关于计算错误)发出通知和要求后进行评估和征收,但抗议和上诉的权利应适用于可作为欠款评估的金额,而不受本部分其他地方规定的任何时效期间的限制。偿还的通知和要求必须在退款或抵免作出或允许后的两年内,或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邮寄拟议欠款评估通知的期间内发出,以期限届满较晚者为准。根据本条规定到期金额的利息减免受第19104条 (c) 款管辖。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68(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68(b)(1) 本条亦适用于误导性退款。就本款而言,“误导性退款”指直接存入非有权获得该退款的纳税人账户的直接存款退款。误导性退款不包括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错误造成的任何退款,根据 (a) 款规定,此类退款属于错误退款。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68(b)(2) 本款仅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认定以下所有条件均已满足时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68(b)(2)(A) 纳税人提交了纳税申报表,指定了一项或多项直接存款退款。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68(b)(2)(B) 纳税人、报税员或电子报税发起人输入了不正确的金融机构账户或路由号码,导致有权获得退款的纳税人未能直接或间接收到全部或部分退款。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68(b)(2)(C) 纳税人未收到退款。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68(b)(2)(D) 误导性退款的接收方无权获得该退款。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68(b)(3) 在允许纳税人获得任何误导性退款抵免之前,纳税人应在委员会书面要求下,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68(b)(3)(A) 纳税人出具的宣誓书,证明纳税人已通知金融机构,纳税人、报税员或电子报税发起人输入了不正确的金融机构账户或路由号码,且州政府发放的退款已直接存入非有权获得退款的纳税人直接或间接拥有的账户。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68(b)(3)(B) 纳税人出具的宣誓书,表明纳税人及其代表均未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收到直接存款退款的金融机构账户。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68(b)(3)(C) 纳税人出具的宣誓书,表明纳税人及其代表均未从任何来源获得退款金额的报销。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68(b)(4)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按照 (a) 款的规定,向误导性退款的接收方邮寄偿还通知和要求,寄至其最后已知地址。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68(b)(5) 自向接收方邮寄偿还通知和要求之日起生效,纳税人账户应记入误导性退款的金额。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68(b)(6) 本款适用于2009年1月1日或之后存入的任何误导性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