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4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特许经营税局(FTB)与个人或其代表就各种与税收相关的义务签订书面协议。如果此类协议获得FTB批准,该协议将成为最终协议,州政府不得更改或忽视,除非有证据表明存在欺诈或虚报等严重不当行为。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1(a) 特许经营税局或经特许经营税局书面授权的任何人,有权与任何人(或该人所代表的个人或遗产)就根据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或本部分征收的任何应税期间的任何税款、利息、罚款或附加税签订书面协议。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1(b) 如果该协议经特许经营税局本身在协议中可能规定的时间或后来商定的时间内批准,则该协议应为最终且具有决定性的,并且除非证明存在欺诈或渎职行为,或对重要事实的虚假陈述,否则: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1(b)(1) 就已达成一致的事项,案件不得由州的任何官员、雇员或代理人重审,或协议不得修改,并且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1(b)(2) 在任何诉讼、行动或程序中,该协议,或根据该协议作出的任何决定、评估、征收、支付、减免、退款或抵免,不得被废止、修改、撤销或不予理会。

Section § 1944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FTB) 和司法部长如何解决民事税务争议。寻求和解是为了避免昂贵的诉讼。FTB 的执行官或首席法律顾问可以建议和解,这些建议需要司法部长的审查,并且必须证明其合理性。如果和解涉及低于 $7,500 的税款或罚款减免,执行官和首席法律顾问可以直接批准,并每年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较大的和解需要 FTB 批准,并且必须在 45 天内做出决定。任何超过 $500 的和解都必须记录在案并部分公开,但敏感的商业信息除外。和解是最终的,除非被证明存在欺诈行为,且谈判细节保密。本法律适用于正在进行或未来的民事税务争议,旨在快速实施和解程序。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其工作人员和司法部长应根据本节授权,针对有争议的民事税务事项(这些事项是抗议、上诉或退税申请的主题),寻求和解,并与对这些事项诉讼所涉成本和风险的合理评估相符。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b)(1) 除第 (3) 款另有规定并受第 (2) 款约束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执行官或首席法律顾问(如果获得执行官授权)可以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本身建议解决任何有争议的民事税务事项。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b)(2) 除非且直到该和解建议已由执行官或首席法律顾问提交给司法部长,否则不得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本身提交任何和解建议。在收到该建议后的 30 天内,司法部长应审查该建议,并书面告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执行官或首席法律顾问,其关于该建议从整体角度看是否合理的结论。执行官或首席法律顾问应在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本身提交的每份和解建议中,同时提交根据本款获得的司法部长的书面结论。
(3)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b)(3)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b)(3)(A) 任何有争议的民事税务事项的和解,涉及和解中的税款或罚款减免,且和解中税款和罚款减免总额不超过七千五百美元 ($7,500) 的,可由执行官和首席法律顾问共同批准。执行官应将根据本款批准的任何和解通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本身。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b)(3)(A)(B) 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每年 1 月 1 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将 (A) 项中规定的金额增加到根据本项计算的金额。该调整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b)(3)(A)(B)(i) 工业关系部应每年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传输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的百分比变化(经修改后,包含所有项目的租金等值房屋所有权),从前一公历年的 6 月到当前公历年的 6 月,不迟于当前公历年的 8 月 1 日。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b)(3)(A)(B)(ii)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随后应: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b)(3)(A)(B)(ii)(I) 计算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的百分比变化,从 2003 年 6 月或 (A) 项中规定金额上次增加之前的公历年 6 月两者中较晚的日期算起。
(II) 通过将计算出的百分比变化加上 100% 来计算通货膨胀调整系数,并将所得百分比转换为小数等值。
(III) 将 (A) 项中规定的紧接前一公历年的金额(根据本款调整后)乘以 (II) 分项中确定的通货膨胀调整系数,并将所得乘积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一百美元 ($100)。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c) 凡根据本节批准的,和解中税款或罚款或税款和罚款总额减免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情况,应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执行官办公室存档一份关于该和解的公开记录。该公开记录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c)(1) 参与和解的纳税人姓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c)(2) 争议总金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c)(3) 根据和解协议的金额。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c)(4) 总结说明该和解为何符合加利福尼亚州最佳利益的原因。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c)(5) 对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本身批准的任何和解,司法部长关于和解建议从整体角度看是否合理的结论。
公开记录不应包含任何与商业秘密、专利、工艺、工作方式、设备、商业机密或组织结构相关的信息,如果披露,将对纳税人或国防造成不利影响。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d)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成员不得根据本节参与税务事项的和解,除非 (e) 款另有规定。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e)(1) 任何和解建议应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本身在提交该建议之日起45天内批准或不批准。任何未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本身在提交该建议之日起45天内批准或不批准的和解建议,应视为已获批准。和解建议获得批准后,该事项应根据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决定交回执行官或首席法律顾问处理。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e)(2) 否决和解建议须经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多数票通过。如果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否决和解建议,该事项应退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工作人员进行进一步协商,并可由执行官或首席法律顾问酌情决定,以与首次提交相同的方式并遵守相同的要求,重新提交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f)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f)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f)(1) 根据本条达成的所有和解应为最终且不可上诉的,除非证明存在欺诈或对重要事实的虚假陈述。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f)(2) 和解可包括根据第19441条协议可能包含的事项。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f)(3) 根据本条达成的和解不排除根据第19059、19060或19311条(关于联邦调整的适用)进行的评估或退款。
(g)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g)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g)(1)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本身根据本条所述和解进行的任何程序应以不公开会议形式进行。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g)(2) 除(c)款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达成的任何和解应构成第7章第2条(自第19542条起)所指的保密税务信息。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g)(3)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和解谈判期间提出的和解要约的证据,在任何裁决程序或民事诉讼中均不可采纳,包括但不限于向委员会提出的任何上诉,无论是作为肯定性证据、弹劾证据,还是用于任何其他目的;与和解谈判相关的行为或陈述的证据,不可采纳以证明任何税款、罚款、费用或利息的责任,除非《证据法》第1152条另有规定。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g)(4) 经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本身批准的和解,应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本身批准的第19441条下的协议具有相同的最终性和决定性。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h) 本条仅适用于在增加本款的法案生效之日或之后存在的争议中的民事税务事项。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i) 立法机关认为,为财政目的,本条授权的和解计划必须迅速实施。因此,《政府法典》第2编第3分部第1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不适用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实施和管理本条授权的和解计划时制定或发布的任何决定、规则、通知或指南。
(j)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j) 2002年第258章第1条对本条所作的修订,应适用于2003年1月1日或之后批准的任何和解。
(k)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k) 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条所作的修订,应适用于在颁布之日或之后进行的任何和解谈判,不论纳税年度。

Section § 19443

Explanation

法律允许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执行官和首席法律顾问在税款减免为7,500美元或以下时,和解最终税款债务。如果减免金额超过7,500美元,他们的建议需在45天内获得委员会批准或被视为批准。

在某些情况下,经委员会许可,他们可以和解7,500美元至10,000美元之间的税款债务。要符合和解条件,纳税人必须证明其提议是其现有资产或收入所能支付的最高金额,并且在合理时间内不会合理地获得更多资产。

委员会必须认为和解对州有利。不接受和解提议的决定不得上诉。如果和解被接受或拒绝,以及任何协议已履行,纳税人将收到书面通知。

连带责任的和解提议不免除其他负有责任配偶的责任。超过500美元的和解公开记录必须保存一年,但不会包含敏感信息。如果存在欺诈或未能遵守条款,和解可能会被撤销,需要再次全额支付。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3(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3(a)(1)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执行官和首席法律顾问,共同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和解任何最终税款债务,但减免的税款必须为七千五百美元($7,500)或以下。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3(a)(2) 除第 (3) 款另有规定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经其执行官和首席法律顾问共同推荐,可以和解涉及减免税款超过七千五百美元($7,500)的最终税款债务。任何关于批准和解提议的建议,如果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本身未在提交建议后45天内批准或不批准,应视为已批准。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3(a)(3)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本身可以通过决议授权执行官和首席法律顾问共同和解最终税款债务,但减免的税款必须超过七千五百美元($7,500)但少于一万美元($10,000)。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3(b) 就本节而言,“最终税款债务”指根据第10部分(自第17001节起)或第11部分(自第23001节起)产生的任何最终税款债务,或根据本部分评估的相关利息、税款附加费、罚款或其他款项。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3(c) 根据本节和解款项,须符合以下条件: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3(c)(1) 纳税人应证明: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3(c)(1)(A) 提议支付的金额是从纳税人现有资产或收入中可预期支付或收取的最高金额,并且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3(c)(1)(B) 纳税人在合理时间内没有合理前景获得增加的收入或资产,使其能够偿还比提议金额更大的债务。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3(c)(2)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已确定接受和解符合州的最佳利益。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3(d)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决定不接受和解提议以清偿最终税款债务,不符合州的最佳利益,不得提起行政上诉或司法审查。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3(e) 当和解提议被接受或拒绝,或和解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已履行时,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书面通知纳税人。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3(f) 在连带责任的情况下,接受一名负有责任配偶的和解提议,不应免除另一名配偶支付全部债务的责任。但是,债务金额应按已接受提议的金额减少。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3(g) 凡批准的税款或罚款或税款和罚款总额超过五百美元($500)的和解,应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执行官办公室存档至少一年,作为该和解的公开记录。该公开记录应包括以下所有信息: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3(g)(1) 纳税人姓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3(g)(2) 所涉未缴税款金额,以及相关罚款、税款附加费、利息或其他款项。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3(g)(3) 提议金额。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3(g)(4) 和解符合州最佳利益的原因摘要。
公开记录不应包括任何涉及商业秘密、专利、工艺、工作方式、设备、商业机密或组织结构的信息,如果披露,将对纳税人或国防造成不利影响。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不得编制任何清单或发布任何与这些声明相关的公告。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3(h) 根据本节达成的任何和解均可撤销,所有已和解的债务均可重新确立(不考虑任何其他可能适用的诉讼时效),且和解提议金额的任何部分均不予退还,如果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3(h)(1)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确定任何人在提出提议时实施了以下任何行为: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3(h)(1)(A) 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隐瞒属于任何纳税人或负有纳税责任的其他人的遗产的任何财产。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3(h)(1)(B) 接收、扣留、销毁、篡改或伪造任何账簿、文件或记录,或作出任何虚假陈述,涉及纳税人或负有纳税责任的其他人的遗产或财务状况。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3(h)(2) 纳税人未能: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3(h)(2)(A) 遵守与提议相关的任何条款和条件。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3(h)(2)(B) 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向该人发出通知和要求后20天内,提交后续所需申报表并支付后续最终税款负债,通知和要求中应说明持续未能申报或支付税款可能导致和解协议的撤销。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3(i) 尽管本条的任何其他规定,如果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确定根据本条或第19008条提交的和解提议或分期付款协议申请的任何部分符合《国内税收法》第6702(b)(2)(A)条第(i)款或第(ii)款的要求,经第19179条修订,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视该部分从未提交,且该部分不应再受任何行政或司法审查。
(j)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3(j) 本条应自1999年法规第931章生效之日起施行,不论所涉纳税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