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其工作人员和司法部长应根据本节授权,针对有争议的民事税务事项(这些事项是抗议、上诉或退税申请的主题),寻求和解,并与对这些事项诉讼所涉成本和风险的合理评估相符。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b)(1) 除第 (3) 款另有规定并受第 (2) 款约束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执行官或首席法律顾问(如果获得执行官授权)可以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本身建议解决任何有争议的民事税务事项。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b)(2) 除非且直到该和解建议已由执行官或首席法律顾问提交给司法部长,否则不得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本身提交任何和解建议。在收到该建议后的 30 天内,司法部长应审查该建议,并书面告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执行官或首席法律顾问,其关于该建议从整体角度看是否合理的结论。执行官或首席法律顾问应在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本身提交的每份和解建议中,同时提交根据本款获得的司法部长的书面结论。
(3)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b)(3)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b)(3)(A) 任何有争议的民事税务事项的和解,涉及和解中的税款或罚款减免,且和解中税款和罚款减免总额不超过七千五百美元 ($7,500) 的,可由执行官和首席法律顾问共同批准。执行官应将根据本款批准的任何和解通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本身。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b)(3)(A)(B) 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每年 1 月 1 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将 (A) 项中规定的金额增加到根据本项计算的金额。该调整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b)(3)(A)(B)(i) 工业关系部应每年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传输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的百分比变化(经修改后,包含所有项目的租金等值房屋所有权),从前一公历年的 6 月到当前公历年的 6 月,不迟于当前公历年的 8 月 1 日。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b)(3)(A)(B)(ii)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随后应: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b)(3)(A)(B)(ii)(I) 计算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的百分比变化,从 2003 年 6 月或 (A) 项中规定金额上次增加之前的公历年 6 月两者中较晚的日期算起。
(II) 通过将计算出的百分比变化加上 100% 来计算通货膨胀调整系数,并将所得百分比转换为小数等值。
(III) 将 (A) 项中规定的紧接前一公历年的金额(根据本款调整后)乘以 (II) 分项中确定的通货膨胀调整系数,并将所得乘积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一百美元 ($100)。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c) 凡根据本节批准的,和解中税款或罚款或税款和罚款总额减免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情况,应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执行官办公室存档一份关于该和解的公开记录。该公开记录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c)(1) 参与和解的纳税人姓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c)(2) 争议总金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c)(3) 根据和解协议的金额。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c)(4) 总结说明该和解为何符合加利福尼亚州最佳利益的原因。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c)(5) 对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本身批准的任何和解,司法部长关于和解建议从整体角度看是否合理的结论。
公开记录不应包含任何与商业秘密、专利、工艺、工作方式、设备、商业机密或组织结构相关的信息,如果披露,将对纳税人或国防造成不利影响。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d)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成员不得根据本节参与税务事项的和解,除非 (e) 款另有规定。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e)(1) 任何和解建议应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本身在提交该建议之日起45天内批准或不批准。任何未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本身在提交该建议之日起45天内批准或不批准的和解建议,应视为已获批准。和解建议获得批准后,该事项应根据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决定交回执行官或首席法律顾问处理。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e)(2) 否决和解建议须经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多数票通过。如果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否决和解建议,该事项应退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工作人员进行进一步协商,并可由执行官或首席法律顾问酌情决定,以与首次提交相同的方式并遵守相同的要求,重新提交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f)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f)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f)(1) 根据本条达成的所有和解应为最终且不可上诉的,除非证明存在欺诈或对重要事实的虚假陈述。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f)(2) 和解可包括根据第19441条协议可能包含的事项。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f)(3) 根据本条达成的和解不排除根据第19059、19060或19311条(关于联邦调整的适用)进行的评估或退款。
(g)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g)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g)(1)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本身根据本条所述和解进行的任何程序应以不公开会议形式进行。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g)(2) 除(c)款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达成的任何和解应构成第7章第2条(自第19542条起)所指的保密税务信息。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g)(3)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和解谈判期间提出的和解要约的证据,在任何裁决程序或民事诉讼中均不可采纳,包括但不限于向委员会提出的任何上诉,无论是作为肯定性证据、弹劾证据,还是用于任何其他目的;与和解谈判相关的行为或陈述的证据,不可采纳以证明任何税款、罚款、费用或利息的责任,除非《证据法》第1152条另有规定。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g)(4) 经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本身批准的和解,应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本身批准的第19441条下的协议具有相同的最终性和决定性。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h) 本条仅适用于在增加本款的法案生效之日或之后存在的争议中的民事税务事项。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i) 立法机关认为,为财政目的,本条授权的和解计划必须迅速实施。因此,《政府法典》第2编第3分部第1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不适用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实施和管理本条授权的和解计划时制定或发布的任何决定、规则、通知或指南。
(j)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j) 2002年第258章第1条对本条所作的修订,应适用于2003年1月1日或之后批准的任何和解。
(k)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442(k) 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条所作的修订,应适用于在颁布之日或之后进行的任何和解谈判,不论纳税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