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71(a) 在确定任何税款、罚款和利息的责任后的10年内,或在根据第19203条记录摘要或根据《政府法典》第7171条记录或提交州税留置权通知而使留置权有效的期间内,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在本州、任何其他州或美国的法院提起诉讼,以追回根据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或本部分到期未付的任何税款、罚款和利息。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71(b) 1991年法规第117章第41条和第108条所作的修订应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71(b)(1) 1991年7月16日之后根据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或本部分征收的税款。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9371(b)(2) 1991年7月16日或之前根据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或本部分征收的税款,如果(a)款规定的期限(不考虑这些修订)在1991年7月16日尚未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