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可在裁定最终确定前减少或增加裁定金额,但只有在听证会或听证会之前,委员会提出增加金额的请求时,方可增加该金额。除非第 (8780) 条或第 (8804) 条规定的罚款适用于最初裁定或增加后的裁定金额,否则增加金额的请求必须在以下时间后的八年内提出:增加金额所涉期间的申报表应提交月份的次月最后一天,或在申报表提交后的八年内提出,以较晚到期的期限为准。
裁定再裁定
Section § 8851.5
如果您想对税务裁定提出异议,您需要提交一份书面申请,说明您提出异议的理由。在税务委员会做出最终决定之前的任何时候,您都可以在申请中添加更多理由。
重新裁定申请 税务异议 书面申请
Section § 8852
如果您不同意税务裁定,并在30天内提交复议申请,委员会将审查您的案件。如果您在申请中要求举行听证会,他们将安排一次口头听证会,并提前10天通知您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委员会也可以根据需要重新安排听证会。
复议申请 税务裁定审查 口头听证请求
Section § 8852.5
这项规定允许委员会在税款评估金额最终确定前进行调整。委员会只有在听证会之前或听证会期间提出增加金额的请求时,才能提高评估金额。如果第 (8780) 条或第 (8804) 条规定的罚款不适用,那么,他们要求增加金额的请求必须在税表应提交的月份或实际提交的月份之后的八年内提出,以较晚的日期为准。
税款评估调整 增加请求截止日期 听证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