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26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委员会负责执行本条款中列出的规则。除非在其他情况下有明确规定,否则这些规则适用于本法律代码的特定部分。

Section § 9261

Explanation

该法律要求设立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其职责是帮助解决纳税人的投诉和问题,特别是关于委员会雇员不当对待纳税人的情况。倡导者可以暂停某些行动,以防止纳税人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失;在此暂停期间,法律行动的截止日期也会暂停。然而,即使行动暂时停止,罚款和利息仍将继续累积。倡导者直接向委员会的执行官报告。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61(a) 委员会应设立纳税人权利倡导者一职。该倡导者或其指定人员应负责促进解决纳税人的投诉和问题,包括纳税人对委员会雇员不满意对待纳税人的任何投诉,以及中止纳税人因这些行动而遭受或将遭受不可弥补损失的行动。在中止期间,适用的诉讼时效应暂停计算。否则将产生的任何罚款和利息不应受中止批准的影响。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61(b) 该倡导者应直接向委员会的执行官报告。

Section § 92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必须制定并实施一项教育和信息计划,旨在帮助纳税人和委员会工作人员。该计划重点关注新注册的纳税人以及负责审计和合规的委员会工作人员等几个群体。

该计划包括向新纳税人发送易于理解的书面沟通,说明他们的责任;参与各政府机构举办的研讨会;更新现有纳税人教育材料,清晰地指出常见错误;以及为工作人员提供关于新法律和反复出现的纳税人问题的持续教育。

此外,任何使用的电子媒体都不得出现委员会成员或审计长的声音、图片或姓名。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62(a) 委员会应制定并实施一项教育和信息计划,该计划针对但不限于以下所有群体: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62(a)(1) 新近在委员会注册的纳税人。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62(a)(2) 委员会的审计和合规人员。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62(b) 该教育和信息计划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62(b)(1) 与新注册纳税人进行书面沟通的计划,以简化措辞解释他们的义务和责任。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62(b)(2) 参与由联邦、州和地方机构组织的研讨会和类似计划。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62(b)(3) 修订委员会目前制作的纳税人教育材料,以简化措辞解释纳税人最常见的违规领域。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62(b)(4) 实施一项针对审计和合规人员的继续教育计划,以涵盖新立法在纳税人活动中的应用,以及纳税人反复出现的违规行为或行政管理不一致的领域。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62(c) 根据本节使用的电子媒体,不得出现委员会成员或审计长的声音、图片或姓名。

Section § 9263

Explanation
每年,委员会都会召开一次会议,纳税人(包括个人和企业)可以在会上就《燃用燃料税法》提出修改建议。目标是让纳税人更容易遵守法律,并改善他们与政府的互动。

Section § 92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制定并分发关于委员会和纳税人程序、补救措施、权利和义务的易于理解的摘要。这些摘要应在审计期间、提出额外税款时、随同任何应纳税款通知或向纳税人发出的任何其他重要通知时提供。这些解释也应包含在寄给纳税人的年度税务信息公告中。

Section § 926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根据本部分收取的收入不得用于评估个别官员或雇员,或设定配额,但应收账款除外。

委员会必须每年确认其遵守这些规定。

然而,设定关于生产力和时间管理的绩效目标并进行评估仍然是允许的。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65(a) 根据本部分收取或评估的收入总额不得用于以下任何目的: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65(a)(1) 评估个别官员或雇员。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65(a)(2) 施加或建议生产配额或目标,但与应收账款相关的配额或目标除外。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65(b) 委员会应在其根据《政府法典》第15616条提交的年度报告中证明,收取或评估的收入未以(a)款禁止的方式使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65(c)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设定关于生产力和时间高效利用的目标以及评估绩效。

Section § 9266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委员会创建并运行一个计划,以评估雇员或官员与纳税人互动的情况。该计划应与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合作制定和执行,以确保纳税人的关切得到考虑。

Section § 92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与纳税人权利倡导者以及其他关注纳税人的团体合作,制定一项计划,旨在加快税务争议的决策过程。他们需要设定标准时限,并特别关注那些解决时间比平时长的案件。

Section § 9268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与工作人员律师或税务审计员进行上诉工作人员审查会议应如何进行。首先,这些会议应在方便纳税人的委员会办公室地点举行。其次,会议可以录音,但必须事先告知纳税人并提供录音副本。最后,纳税人有权带上他们的律师、会计师或任何指定代理人参加这些会议。

Section § 9269

Explanation

如果您作为纳税人,在委员会面前参加听证会,并认为其工作人员行为不合理,您可能有机会获得相关费用和开支的报销。但您需要在委员会的决定最终确定后一年内提交报销申请。只有在委员会认为其工作人员行为不合理的情况下,才会批准报销,并且委员会将决定您应获得多少金额。委员会会审查工作人员的立场是否有充分的理由。

报销仅限于您收到特定通知后产生的费用和开支。如果委员会认为工作人员仅在某些问题上不合理,报销将仅限于这些问题。任何拟议的报销决定将在正式生效前至少公布10天。本条款的修订适用于2000年1月1日或之后提出的索赔。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69(a) 每位纳税人均有权获得与在委员会前举行的听证会相关的任何合理费用和开支的报销,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69(a)(1) 纳税人在委员会决定最终确定之日起一年内,向委员会提交费用和开支的索赔。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69(a)(2) 委员会自行决定,认定委员会工作人员采取的行动不合理。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69(a)(3) 委员会决定向纳税人裁定与听证会相关的特定金额的费用和开支,金额由委员会自行决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69(b) 为确定委员会工作人员是否不合理,委员会应考虑委员会工作人员是否已证明其立场具有实质性正当理由。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69(c) 报销的费用和开支金额应限于以下各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69(c)(1) 在裁定通知、紧急裁定或退款申请之日后发生的费用和开支。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69(c)(2) 如果委员会认定工作人员在某些问题上不合理,但在其他问题上合理,则报销的费用和开支金额应限于与工作人员不合理的问题相关的部分。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69(d) 委员会根据(a)款提出的任何拟议裁决,应在裁决生效日期前至少10天作为公共记录提供。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69(e) 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条的修订,适用于2000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索赔。

Section § 92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的雇员或官员不得出于与税务管理无关的原因调查或监视他人。如果他们这样做,可能会面临纪律处分,包括被解雇。涉及有组织犯罪的合法调查除外。当某人因多项违法行为(包括使用燃料税问题)受到调查时,本法不阻止信息共享。“调查”是指向任何人进行的口头或书面询问,而“监视”则包括通过技术、观察或线人进行的监控。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0(a) 委员会的官员或雇员在执行委员会所管辖的任何法律时,不得明知故犯地授权、要求或对任何人进行调查或监视,其目的与非税务管理相关。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0(b) 任何违反 (a) 款规定的人员,应根据《州公务员法》受到纪律处分,包括免职或解雇。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0(c) 本条不适用于任何其他涉及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合法调查。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0(d) 如果某人因多项违规行为(其中包括使用燃料税违规行为)而受到调查,本条无意禁止、限制或阻止信息交流。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0(e) 就本条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0(e)(1) “调查”指针对任何人、组织或政府机构的任何口头或书面询问。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0(e)(2) “监视”指通过电子拦截、公开或秘密观察、摄影以及使用线人等方式对人员、地点或事件进行的监控。

Section § 9271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对民事税务争议进行和解,前提是与诉讼相比,和解具有成本效益。任何和解提案都必须由总检察长审查以确保其合理性,但低于 $11,500 的小额和解除外。这些小额和解无需总检察长参与即可批准,并且该金额将从 2029 年开始每五年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

超过 $500 的和解需要一份公开记录,其中包含纳税人姓名及和解详情,但敏感信息受到保护。主管有 45 天时间批准或不批准和解建议,否则该建议将自动视为批准,除非被不批准。一旦和解最终确定,除非存在欺诈或重大虚假信息,否则不可上诉。

和解计划旨在迅速实施,相关指令可绕过某些规则制定程序。税务信息的保密性得到维护,除非特定公开记录标准要求,并且此结构适用于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批准的和解。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1(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部门、其工作人员和总检察长应根据本条授权,对属于异议、上诉或退税申请的争议中的民事税务事项寻求和解,这应符合对与这些事项诉讼相关的成本和风险的合理评估。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1(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1(b)(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和解建议均不得提交给主管批准,除非且直到该建议已由首席法律顾问提交给总检察长。在收到该建议后 30 天内,总检察长应审查该建议,并书面告知首席法律顾问,其关于该建议从整体角度看是否合理的结论。首席法律顾问应在向主管提交的每份和解建议中,同时提交根据本款获得的总检察长的书面结论。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1(b)(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1(b)(2)(A) 任何争议中的民事税务事项的和解,如果涉及和解中税款或罚款的减免,且该减免总额不超过一万一千五百美元 ($11,500),可由主管批准。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1(b)(2)(A)(B) 自 2029 年 7 月 1 日起,以及此后每第五个财政年度,部门应调整分段 (A) 中规定的金额,通过将该金额增加一个百分比,该百分比等于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由财政部计算)的增长,结果金额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一百美元 ($100)。根据本分段进行的首次调整应是一个百分比,该百分比等于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从 2024 年 1 月 1 日到 2029 年 1 月 1 日的增长。随后的每第五个财政年度的调整应涵盖随后的五年期间。增量变化应加到先前调整的金额中。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1(c) 凡根据本条批准的,和解中税款、罚款或税款和罚款总额减免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情况,应在主管办公室存档一份关于该和解的公开记录,至少保存一年。该公开记录应包括以下所有信息: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1(c)(1) 参与和解的纳税人姓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1(c)(2) 争议总金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1(c)(3) 根据和解协议的金额。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1(c)(4) 总结说明该和解为何符合加利福尼亚州最佳利益的原因。
(5)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1(c)(5)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1(c)(5)(A) 对于主管批准的任何和解,但根据分款 (b) 的第 (2) 款批准的和解除外,总检察长关于和解建议从整体角度看是否合理的结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1(c)(5)(A)(B) 公开记录不应包含任何与商业秘密、专利、工艺、工作方式、设备、商业机密或组织结构相关的信息,如果披露,将对纳税人或国防造成不利影响。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1(d) 主管不得根据本条参与税务事项的和解,除分款 (e) 另有规定外。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1(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1(e)(1) 任何和解建议应在提交给主管后 45 天内由主管批准或不批准。任何在提交后 45 天内未被主管批准或不批准的和解建议,应视为已批准。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1(e)(2) 如果主管不批准和解建议,经主管和首席法律顾问酌情决定,该事项应发回工作人员进行进一步谈判,并可以与首次提交相同的方式和受相同要求约束,重新提交给主管。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1(f) 根据本条达成的所有和解均应为最终且不可上诉的,除非证明存在欺诈或对重要事实的虚假陈述。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1(g) 除分款 (c) 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审议或达成的任何和解,应构成第 9255 条规定的保密税务信息。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1(h) 立法机关认为,为财政目的,本条授权的和解计划必须迅速实施。因此,《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 3.5 章(自第 11340 条起)不适用于部门在实施和管理本条授权的和解计划时制定或发布的任何决定、规则、通知或指南。

Section § 9272

Explanation

如果出售财产的成本超过税款债务,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必须停止任何财产扣押。如果征税或扣押通知威胁到纳税人的健康或家庭福利,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可以命令解除该通知,或返还已扣押款项中最高达2,300美元的金额。该金额会根据通货膨胀每年进行调整,并可能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发生变化。被扣押的财产在未首先书面告知纳税人豁免权之前不得出售。然而,此规定不适用于因紧急裁定而扣押的财产,除非收取税款的威胁不再存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2(a) 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应在销售过程的费用超过征税所针对的债务时,解除根据本部分对任何财产发出的任何征税或扣押通知。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2(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2(b)(1) (A) 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可以命令解除根据本部分发出的任何征税或扣押通知,或者在收到根据征税或扣押通知获得的款项之日起90天内,命令返还已收到的款项中最高达两千三百美元 ($2,300) 的任何金额,前提是其认定该征税或扣押通知威胁到纳税人或其配偶、受抚养人或家庭的健康或福利。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2(b)(1)(B) 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可以返还给每个受征税或扣押通知影响的纳税人的金额,在任何一个月的期间内,限于两千三百美元 ($2,300),或段落 (2) 中规定的调整金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2(b)(1)(C) 在因紧急裁定而扣押财产的情况下,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可以命令返还金额,但须受本节规定或调整的金额限制,并且如果到期金额的最终收取不再处于危急状态。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2(b)(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2(b)(2)(A) 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应按以下方式调整段落 (1) 中规定的两千三百美元 ($2,300) 的金额: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2(b)(2)(A)(i) 在2016年3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3月1日或之前,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应将当前财政年度适用的金额乘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的百分比变化(由加州劳资关系部记录的最新可用年份数据)和第17041节 (h) 款段落 (2) 中规定的公式计算出的通货膨胀系数调整。所得金额将是下一个财政年度的适用金额,仅当计算出的适用金额等于或超过子段落 (B) 中定义的新的“生效门槛”时。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2(b)(2)(A)(ii) 当适用金额等于或超过子段落 (B) 中规定的生效门槛时,所得适用金额(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一百美元 ($100) 的倍数)应从下一个财政年度的7月1日开始,为段落 (1) 的目的而生效。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2(b)(2)(A)(B) 就本段而言,“生效门槛”是指一个金额,该金额至少超过一百美元 ($100),且大于段落 (1) 中规定的金额或根据子段落 (A) 计算的作为段落 (1) 中金额的生效调整金额两者中的较大者。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2(c) 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在未首先书面通知纳税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2部分第9篇第2章(第703.010节及后续章节)的征税豁免之前,不得出售任何被扣押的财产。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2(d) 除 (b) 款段落 (1) 子段落 (C) 中另有规定外,本节不适用于因紧急裁定而扣押的任何财产。

Section § 9272.1

Explanation

如果为了征收税款而从纳税人那里扣押了财产,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退还的。首先,如果扣押财产不合法,就应该退还。其次,如果纳税人有分期付款计划并按时付款,他们可以要回财产,除非该计划允许扣押财产。第三,如果退还财产有助于征收税款,或者对州和纳税人都有利,那么也可以退还。但是,在征收税款面临风险的紧急情况下,可能不会退还。此外,根据这些情况退还的财产还适用第9274条的另一项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2.1(a) 除非委员会认定税款征收处于危急状态,否则,如果任何财产已被征收,则该财产或出售该财产所得的收益应退还给纳税人,如果委员会认定以下任一情况: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2.1(a)(1) 对该财产的征收不符合法律规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2.1(a)(2) 纳税人已根据第9033条签订并遵守分期付款协议,以清偿征收所针对的税款债务,除非该协议或另一协议允许进行征收。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2.1(a)(3) 退还财产将有助于税款债务的征收,或符合州和纳税人的最佳利益。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2.1(b) 根据(a)款第(1)项和第(2)项退还的财产受第9274条规定的约束。

Section § 92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追索债务的某些豁免必须进行调整以反映通货膨胀。当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比上次调整上涨超过5%时,这些豁免需要相应更新以确保公平。

Section § 9274

Explanation

如果纳税人因委员会的错误而产生银行费用或其他费用,他们可以要求报销这些费用。这包括因错误的征收、处理问题等行为而产生的银行或其他第三方的费用。要获得报销,纳税人必须证明错误是委员会造成的,并且在错误发生之前,纳税人已回应了委员会的询问。如果有正当理由,可以免除此回应要求。

报销申请必须在费用产生之日起90天内提交。委员会应在30天内回复申请,如果拒绝,必须书面说明理由。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4(a) 纳税人可就因委员会的错误征收、扣押通知、错误处理行为或错误追缴行为直接导致的银行费用和任何其他合理的第三方支票手续费向委员会提出报销申请。银行和第三方费用包括金融机构或第三方为遵守征收或扣押通知指令而收取的惯常费用,以及因错误征收、扣押通知、错误处理行为或错误追缴行为直接导致的透支合理费用。这些费用是纳税人已支付且未被金融机构或第三方免除或报销的费用。每位申请报销的索赔人应向委员会提交一份由委员会规定的格式的申请。为使委员会批准申请,委员会应确定以下两个条件均已满足: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4(a)(1) 错误征收或扣押通知、错误处理行为或错误追缴行为是由委员会的错误造成的。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4(a)(2) 在错误征收或扣押通知、错误处理行为或错误追缴行为发生之前,纳税人已回应委员会的所有联系,并向委员会提供了足以确立纳税人立场的任何所需信息或文件。委员会可因合理原因免除此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4(b) 根据本节提出的申请应在纳税人产生银行和第三方费用之日起90天内提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委员会应回复该申请。如果委员会拒绝该申请,应书面通知纳税人拒绝申请的原因。

Section § 9275

Explanation

在税务部门提交或记录欠税留置权至少30天前,必须向纳税人发送一份初步通知。这份通知会说明部门这样做的法律依据、最早何时会提交留置权,以及纳税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阻止留置权被提交或记录。如果涉及紧急征税情况(即“紧急裁定”),则不需要发送这份初步通知。

如果留置权是错误提交的,税务部门必须在确定错误并收到相关记录信息后七天内,尽快向纳税人和记录留置权的机构发送解除通知。如果错误的留置权阻碍了合法的交易,部门必须立即发出解除通知。如果纳税人提出要求,部门还应将解除错误留置权的通知发送给该县的主要信用报告公司。

如果解除或降低留置权的影响有助于征收税款,或者符合州政府、纳税人以及其他相关方的最佳利益,税务部门可以解除或次级化该留置权。法律中对这一部分的修改只是澄清了现有规定,而不是引入了新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5(a) 至少在根据《政府法典》第1编第7章第14章(自第7150条起)或第14.5章(自第7220条起)提交或记录留置权前30天,部门应向纳税人邮寄一份初步通知。该通知应指明部门提交或记录留置权的法定授权,说明留置权最早可提交或记录的日期,并阐明纳税人为阻止留置权提交或记录而可采取的补救措施。如果因同一债务在多个县提交税收留置权,则只需发送一份初步通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5(b) 本节所要求的初步通知不适用于根据第4章第4条(自第8826条起)发布的紧急裁定。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5(c) 如果部门确定留置权提交有误,则应在该确定和收到留置权记录信息后尽快(但不迟于七天)向纳税人和记录留置权的实体邮寄一份解除通知。该解除通知应包含一份声明,说明该留置权是错误提交的。如果该错误留置权阻碍了合法的交易,部门应立即向纳税人和记录留置权的实体发出留置权解除通知。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5(d) 当部门解除错误提交的留置权时,应将该事实通知邮寄给纳税人,并应纳税人的请求,将解除通知的副本邮寄给留置权提交所在县的主要信用报告公司。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5(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5(e)(1) 如果部门确定存在以下任何情况,部门可以解除或次级化留置权: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5(e)(1)(A) 解除或次级化将便利税款债务的征收。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5(e)(1)(B) 解除或次级化将符合州和纳税人的最佳利益。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5(e)(1)(C) 解除或次级化将符合州和非纳税人但与纳税人共同持有受留置权约束财产权益的另一方的最佳利益。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5(e)(2) 本款新增的修订不构成对现有法律的修改,而是对现有法律的宣告性规定。

Section § 92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收到警告,否则管理部门不能吊销或暂停一个人的许可证。管理部门必须在计划暂停日期前至少60天发出通知,告知纳税人他们的许可证将根据特定条款在某个具体日期被暂停。

Section § 9277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纳税人,如果税务委员会的官员或雇员不遵守公布的程序并造成损害,可以起诉加利福尼亚州。如果法院认定州政府有责任,纳税人可以获得损害赔偿,包括任何直接损失以及与诉讼相关的合理费用,例如法院费和律师费。

法院还会考虑纳税人是否对情况的发生负有部分责任。如果纳税人的案件被认定为无理——即不严肃或没有根据——法院可以对其处以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7(a) 如果委员会的任何官员或雇员鲁莽地无视委员会公布的程序,因此行为或不行为而受损害的纳税人,可在高等法院对加利福尼亚州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7(b) 根据(a)款提起的任何诉讼中,一旦认定加利福尼亚州负有责任,州政府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应等于以下各项的总和: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7(b)(1) 原告因该行为或不行为而遭受的实际和直接金钱损失。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7(b)(2) 合理的诉讼费用,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7(b)(2)(A) 合理的法院费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7(b)(2)(B) 与以下任何一项相关的所提供服务的种类或质量的现行市场价格: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7(b)(2)(B)(i) 与民事诉讼相关的专家证人的合理费用,但任何专家证人的报酬不得超过加利福尼亚州支付给专家证人的最高报酬率。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7(b)(2)(B)(ii) 经法院认定为准备当事人案件所必需的任何研究、分析、工程报告、测试或项目的合理费用。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7(b)(2)(B)(iii) 为与民事诉讼相关的律师服务支付或产生的合理费用,但这些费用每小时不得超过七十五美元 ($75),除非法院认定生活成本的增加或特殊因素(例如该诉讼合格律师的有限性)证明更高的费率是合理的。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7(c) 在根据(b)款判给损害赔偿时,法院应考虑原告的任何过失或不作为(如有),这些过失或不作为导致了损害。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7(d) 无论何时,如果法院认为纳税人在根据(a)款提起的诉讼中的立场是无理的,法院可对原告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如此处以的罚款应在委员会通知和要求后支付,并应作为本部分规定的税款征收。

Section § 92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税务机关自2003年1月1日起,与纳税人协商以减少其最终税款债务。这适用于税款源于已停业或已转让所有权的业务,且纳税人不再对该业务拥有权益的情况。对于某些税款责任,无论业务状况如何,只要满足特定条件,仍可进行和解。可以安排分期付款,纳税人必须遵守特定的未来义务,以维持商定的债务减免。

如果部门认为和解不符合州利益,可以拒绝接受,且该决定不能在法庭上提出异议。要获得和解资格,纳税人必须证明所提供的付款在其当前财务状况下是最佳选择。和解过程中的任何欺骗行为都可能导致和解被撤销,并可能招致严厉处罚。对超过500美元的和解会保留公开记录,列出纳税人姓名和提议金额等详细信息,但不包括敏感的商业秘密或业务信息。这些法律条款将于2028年1月1日失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8(a) 自2003年1月1日起,部门主管或其代表可就任何最终税款责任进行和解。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8(b) 就本节而言,“最终税款责任”指根据第3部分(自第8601条起)产生的任何最终税款责任,或相关利息、税款附加、罚款或根据本部分评估的其他款项。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8(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8(c)(1) 和解提议仅适用于因已停业或已转让业务而产生的责任,且提出提议的纳税人不再对该已转让业务拥有控制权益或关联,或不再对与该已转让或已停业业务类似类型的业务拥有控制权益或关联。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8(c)(2) 尽管有第(1)款规定,合格的最终税款责任可以和解,无论该业务是否已停业或已转让,也无论纳税人是否对与该已转让或已停业业务类似类型的业务拥有控制权益或关联。本节适用于最终税款责任的所有其他规定也应适用于合格的最终税款责任,并且除非满足本节所有其他要求,否则不得根据本分款进行和解。就本分款而言,“合格的最终税款责任”指以下任一情况: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8(c)(2)(A) 最终税款责任的一部分,包括相关利息、税款附加、罚款或根据本部分评估的其他款项,产生于部门未发现供应商向购买者或其他人员收取使用燃料税补偿的交易,且根据第4章第2条(自第8776条起)、第3条(自第8801条起)或第5条(自第8851条起)对供应商确定的责任。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8(c)(2)(B) 根据第5章第4.5条(自第9021条起)产生的最终税款责任,包括相关利息、税款附加、罚款或根据本部分评估的其他款项。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8(c)(3) 合格的最终税款责任不得与以下任何一方进行和解: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8(c)(3)(A) 纳税人此前根据第(2)款就一项责任或其一部分获得和解,而该责任源于与纳税人提出和解提议的责任所归属的交易实质上相似的交易。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8(c)(3)(B) 由纳税人转让的业务,该纳税人此前根据第(2)款获得和解,并且对该已转让业务拥有控制权益或关联,而提出和解提议的责任源于与纳税人此前获得和解的责任所归属的交易实质上相似的交易。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8(c)(3)(C) 纳税人此前根据第(2)款获得和解,并且对与该纳税人获得和解的业务类似类型的业务拥有控制权益或关联的业务,而提出和解提议的业务的责任源于与纳税人此前获得和解的责任所归属的交易实质上相似的交易。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8(d) 部门可酌情签订书面协议,允许纳税人在不超过一年的期限内分期支付和解款项。协议可规定分期付款应通过电子资金转账或任何其他方式进行,以方便每期付款。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8(e) 根据分款(c)第(2)款获得和解的纳税人,可能被要求签订任何被认为对保护州利益必要的附带协议。附带协议可包括一项条款,允许部门在纳税人在接下来的五年期间有足够的年收入时,重新确定该责任或其任何部分。部门应为本分款的目的制定确定“足够的年收入”的标准。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8(f) 根据分款(c)第(2)款获得和解的纳税人,应自责任和解之日起五年内,或直至纳税人不再需要提交使用燃料税申报表为止(以较早者为准),在到期日前提交并支付所有后续要求的使用燃料税申报表。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8(g) 根据本节进行和解的款项,应满足以下条件: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8(g)(1) 纳税人应证明: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8(g)(1)(A) 提议支付的金额是根据纳税人现有资产或收入可预期支付或收取的最高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8(g)(1)(B) 纳税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合理前景获得增加的收入或资产,使其能够清偿超出提议金额的更多负债。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8(g)(2) 部门应已确定接受和解符合州的最佳利益。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8(h) 部门认定接受和解提议以清偿最终税款负债不符合州最佳利益的决定,不得提起行政上诉或司法审查。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8(i) 当和解提议被接受或拒绝,或和解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已履行时,部门应书面通知纳税人。如果提议被拒绝,已缴纳的金额将根据纳税人的选择,用于抵扣负债或予以退还。
(j)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8(j) 当多名纳税人对债务负有责任时,例如配偶、合伙企业或其他商业组合,接受其中一名负有责任的纳税人的和解提议,不应免除其他纳税人支付全部负债的责任。但是,负债金额应扣减已接受提议的金额。
(k)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8(k) 凡批准的税款或罚款或税款和罚款总额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和解,部门主管办公室应至少保存一年关于该和解的公共记录。该公共记录应包括以下所有信息: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8(k)(1) 纳税人姓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8(k)(2) 未缴税款以及相关的罚款、税款附加费、利息或其他相关金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8(k)(3) 提议金额。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8(k)(4) 和解符合州最佳利益的原因摘要。
公共记录不应包含任何与商业秘密、专利、工艺、工作方式、设备、商业机密或组织结构有关的信息,如果披露这些信息,将对纳税人造成不利影响或违反第9255节的保密规定。部门不得编制与这些声明相关的清单,也不得发布相关信息。
(l)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8(l) 根据本节达成的和解可以撤销,所有已和解的负债可以重新确立(不考虑任何可能适用的诉讼时效),并且和解提议金额的任何部分均不予退还,如果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8(l)(1) 部门认定某人在提出提议时实施了以下任何行为: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8(l)(1)(A) 向部门隐瞒属于纳税人或对税款负有责任的其他人的财产。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8(l)(1)(B) 接收、扣留、销毁、篡改或伪造与纳税人或对税款负有责任的其他人的财产或财务状况相关的账簿、文件或记录,或作出虚假陈述。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8(l)(2) 纳税人未能遵守与提议相关的任何条款和条件。
(m)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8(m) 任何人,在根据本节提出和解提议或为达成该协议而提出和解提议时,故意实施以下任何一种行为的,均构成重罪,一经定罪,将被处以不超过五万美元 ($50,000) 的罚款,或根据《刑法典》第1170节 (h) 款的规定判处监禁,或两者并罚,并承担调查和起诉费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8(m)(1) 向本州的官员或雇员隐瞒属于纳税人或对税款负有责任的其他人的财产。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8(m)(2) 接收、扣留、销毁、篡改或伪造与纳税人或对税款负有责任的其他人的财产或财务状况相关的账簿、文件或记录,或作出虚假陈述。
(n)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8(n) 就本节而言,“人”指纳税人、纳税人的家庭成员、公司、代理人、受托人或代表,或代表纳税人行事的其他个人或实体,或由纳税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实体,或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纳税人的公司或实体。
(o)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8(o) 本节仅在2028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92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税务部门主管或其代表,与已停业或已转让的企业的最终税款债务进行协商并达成和解。只有当纳税人不再控制或与该企业有关联时,才会考虑此类和解。纳税人必须证明,考虑到其现有资产和收入,所提议的金额是他们能支付的最高金额,并且他们未来没有获得更多收入或资产以支付更高债务的合理前景。

税务部门必须认定接受和解提议符合州的最佳利益,但这些决定不能通过行政复议或司法审查来挑战。如果提议被接受或拒绝,纳税人将收到书面通知;如果提议被拒绝,已缴纳的款项可用于抵扣债务或予以退还。

如果有多人对债务负有责任(例如合伙企业),其中一人提出的和解提议并不能免除其他人的支付责任,但总债务金额会因已接受的和解提议而减少。超过 500 美元的和解会保留公共记录,但不会披露机密的商业信息。

如果某人在提出和解提议时隐瞒资产或伪造记录,和解可能会被撤销,并恢复全部债务。此外,此类行为可能导致重罪指控,并处以罚款或监禁。法律对“人”的定义很广泛,包括纳税人的家庭成员和相关实体。本节于 2028 年 1 月 1 日生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8(a) 部门主管或其授权代表可对任何最终税款债务进行和解。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8(b) 就本节而言,“最终税款债务”指根据第 3 部分(自第 8601 节起)产生的任何最终税款债务,或根据本部分评估的相关利息、税款附加费、罚款或其他款项。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8(c) 和解提议仅适用于已停业或已转让的业务所产生的债务,且提出提议的纳税人不再对该转让业务拥有控制权益或关联,或不再对与该转让或停业业务类似类型的业务拥有控制权益或关联。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8(d) 根据本节进行和解的款项,须符合以下条件: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8(d)(1) 纳税人应证明: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8(d)(1)(A) 提议支付的金额是可预期从纳税人现有资产或收入中支付或收取的最高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8(d)(1)(B) 纳税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获得更多收入或资产的合理前景,使其能够偿还比提议金额更高的债务。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8(d)(2) 部门应已确定接受和解符合州的最佳利益。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8(e) 部门决定不接受和解提议以清偿最终税款债务,且该决定不符合州的最佳利益的,不得进行行政复议或司法审查。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8(f) 当和解提议被接受或拒绝,或和解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已履行时,部门应书面通知纳税人。如果提议被拒绝,已缴纳的款项将根据纳税人的选择,用于抵扣债务或予以退还。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8(g) 当多名纳税人对债务负有责任时,例如夫妻、合伙企业或其他商业组合,接受其中一名负有责任的纳税人的和解提议,不应免除其他纳税人支付全部债务的责任。但是,债务金额应扣除已接受的和解提议金额。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8(h) 凡批准的税款或罚款或税款和罚款总额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和解,部门主管办公室应至少保存一年关于该和解的公共记录。该公共记录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8(h)(1) 纳税人姓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8(h)(2) 涉及的未缴税款及相关罚款、税款附加费、利息或其他款项的金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8(h)(3) 提议金额。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8(h)(4) 和解符合州最佳利益的原因摘要。
公共记录不应包含任何涉及商业秘密、专利、工艺、工作方式、设备、商业机密或组织结构的信息,如果披露,将对纳税人产生不利影响或违反第 9255 节的保密规定。部门不得准备任何清单,也不得发布与这些声明相关的任何信息。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8(i) 根据本节达成的和解可被撤销,所有已和解的债务可被重新确立(不考虑任何可能适用的诉讼时效),且和解提议金额的任何部分均不予退还,如果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8(i)(1) 部门认定某人就提出提议实施了以下任何行为: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8(i)(1)(A) 向部门隐瞒属于纳税人或对税款负有责任的其他人的财产。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8(i)(1)(B) 接收、扣留、销毁、篡改或伪造与纳税人或对税款负有责任的其他人的财产或财务状况相关的账簿、文件或记录,或作出虚假陈述。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8(i)(2) 纳税人未能遵守与提议相关的任何条款和条件。
(j)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8(j) 任何人在根据本节提出的提议或和解,或为达成该协议而提出的和解提议中,故意实施以下任一行为的,均构成重罪,一经定罪,将被处以不超过五万美元 ($50,000) 的罚款,或根据《刑法典》第 1170 节 (h) 款的规定判处监禁,或两者并罚,并承担调查和起诉费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8(j)(1) 向本州的官员或雇员隐瞒属于纳税人或对税款负有责任的其他人的财产。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8(j)(2) 接收、扣留、销毁、篡改或伪造与纳税人或对税款负有责任的其他人的财产或财务状况相关的账簿、文件或记录,或作出虚假陈述。
(k)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8(k) 就本节而言,“人”指纳税人、纳税人的家庭成员、纳税人的公司、代理人、受托人或代表,或代表纳税人行事的其他个人或实体,或由纳税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实体,或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纳税人的公司或实体。
(l)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278(l) 本节将于2028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