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通知及其时间和地点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拖欠用户以及对被扣押财产拥有备案权益的所有人,送达时间应在预定拍卖日期前至少20天。该通知应亲自送达,或装入信封寄给用户或其他人,寄往其在本州最后为人所知的住所或营业地点。如果未亲自送达,通知应投入美国邮件,邮资预付。通知应依照《政府法典》第6063条的规定,在财产或其任何部分所在城市的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如果其任何部分位于城市),否则,在财产或其任何部分所在县的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通知还应以下列两种方式张贴: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012(a) 如果财产权益将在城市出售,则在该城市的一个公共场所;如果不在城市出售,则在该财产权益将要出售的县的一个公共场所。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012(b) 在财产上一个显眼的地方。
通知应包含待售财产的描述、应付金额的说明(包括税款、罚款、利息和费用)、用户的姓名,以及进一步声明,除非在拍卖通知中规定的时间或之前支付该金额,否则该财产或其必要部分将依法并按照通知进行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