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0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可以同时使用多种法律补救措施。选择采取一项法律行动,并不会阻止州政府使用本章规定的其他可用选项。

Section § 90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公司法》中的某些规则不适用于某个委员会,除非企业在申请许可证、执照或注册时,提供一份书面协议,说明所有资产必须由合伙企业自己拥有。

Section § 9033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纳税人与委员会签订分期付款计划,以支付未缴税款,包括利息和罚款。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修改计划。如果纳税人未能遵守付款计划,委员会可以发送通知解释原因并取消计划,届时纳税人必须立即支付所有欠款。纳税人可以请求对取消决定进行行政复议,但在复议期间,税款征收将继续进行。如果委员会认为税款征收处于危急状态,则不能根据本条规定终止分期付款协议。此外,除欺诈情况外,如果在委员会的税款决定最终确定后45天内签订了分期付款协议,并且纳税人遵守了协议条款,则根据第8854条施加的罚款将被免除。

Section § 9033.5

Explanation
从2001年1月1日开始,这项法律要求税务委员会向通过分期付款协议偿还税款的纳税人发送一份年度报表。该报表应显示年初的余额、年内支付的款项以及截至年底还剩下多少未支付的款项。

Section § 903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您未能支付所欠税款、利息或罚款,可能会被收取一笔追偿成本费。这笔费用反映了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为追收欠款所产生的成本。他们只会在向您发出警告可能采取追偿行动的通知后,才会征收此费用。这笔费用本身不计利息。

如果您有未支付的合理原因,且并非由于疏忽或缺乏谨慎,您可能无需支付此费用。要申请免除此费用,您必须提交一份宣誓书,说明您的理由。此费用将像其他税款一样处理和收取。

此规定适用于2011年1月1日或之后发出的通知,并且这些费用的收入将存入与常规税收收入相同的账户。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035(a) 对任何未根据本部分规定支付应付税款、利息、罚款或其他款项的人,应征收追偿成本费。追偿成本费的金额应小于或等于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合理确定的追偿成本。追偿成本费仅在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已向该人邮寄要求付款的通知,并告知持续未支付到期款项可能导致追偿行动(包括征收追偿成本费)的情况下征收。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035(b) 对于本条规定的追偿成本费,不计利息。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035(c) 根据本条征收的追偿成本费,应以与根据本部分征收的任何其他税款相同的方式收取。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035(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035(d)(1) 如果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发现某人未根据本部分支付任何款项是由于合理原因和超出其控制范围的情况,且尽管已尽到普通注意义务且无故意疏忽,则该人应免除本条规定的追偿成本费。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035(d)(2) 任何寻求免除追偿成本费的人,应向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提交一份伪证罪处罚下的声明,阐明该人主张免除所依据的事实。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035(e)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035(e)(a)款应适用于2011年1月1日或之后邮寄的要求付款通知。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035(f) 追偿成本费收入应以与根据本部分征收的任何其他税款所产生的收入相同的方式存入。

Section § 90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以电子方式向政府和私人雇主发送税款收入扣押令及相关文件。如果雇主同意,他们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接收这些文件。雇主也可以电子方式提交他们的申报表。这项规定适用于在该法律生效之日或之后送达的文件,旨在简化处理与税款相关的扣押令的流程。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036(a) 尽管有《民事诉讼法典》第 706.071、706.073、706.080、706.101 和 706.105 条的规定,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二编第九章第二部分第五章第四条(自第 706.070 条开始)的规定,通过电子传输或其他电子技术向政府和私人雇主送达税款收入扣押令以及与税款收入扣押令相关的任何其他需要送达或提供的通知或文件。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036(b) 经雇主同意,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可以根据本条规定通过电子传输或其他电子技术提供送达服务。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036(c) 尽管有《民事诉讼法典》第 706.071、706.073、706.080、706.101、706.125 和 706.126 条的规定,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可以如《民事诉讼法典》第 706.126 条所述,通过电子传输或其他电子技术接收雇主的申报表。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036(d) 本条应以与本条已完全纳入《民事诉讼法典》第二编第九章第二部分第五章第四条(自第 706.070 条开始)相同的方式、效力和程度适用。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9036(e) 本条适用于在本条增加法案生效之日或之后送达或提供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