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加利福尼亚州纳税人权利法案
Section § 46612
本条规定必须设立一个纳税人权利倡导者职位,该职位负责解决纳税人的投诉和问题,包括他们对委员会员工对待方式的担忧。如果纳税人因委员会的行动面临不可弥补的损害,倡导者可以暂停这些行动,直到问题解决。但这并不会停止罚款和利息的累积。在此暂停期间,采取法律行动的时限也会被冻结。倡导者直接向委员会的执行官报告。
Section § 46613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为特定群体(例如新缴费人和委员会工作人员)制定一项教育和信息计划,以帮助他们清楚地了解自己的职责。该计划必须包括与新缴费人的书面沟通、研讨会以及更新的教育材料,以解决缴费人常犯的错误。此外,还要求对工作人员进行持续教育,使其了解新法律以及缴费人经常出现问题的领域。重要的是,任何使用的电子媒体都不能包含委员会成员或审计长的声音、图片或姓名。
Section § 46614
每年,全体委员会都会举行一次听证会,企业和个人缴费者可以在会上分享他们关于如何改进《溢油应对、预防和管理费法》运作方式的看法。这些会议旨在加强自愿遵守,并促进缴费者与政府之间更好的关系。
Section § 46615
Section § 46616
这项法律规定,通过本特定收入部分征收的任何款项,不得用于评估个别官员或雇员的工作表现,也不得用于设定生产目标或配额。实质上,它禁止将收入评估用作绩效衡量标准。此外,必须提交一份年度报告,以确认遵守这些规定。
Section § 46618
Section § 46619
Section § 46620
如果您曾因董事会听证会而支付费用,您可能有资格获得报销。要符合资格,您需要在最终决定作出后一年内提出申请。董事会必须同意董事会工作人员的行为不合理,并决定您应获得多少报销。
在评估工作人员是否行为不合理时,董事会会审查工作人员的立场是否有充分理由。报销仅涵盖在收到某些官方通知后产生的费用。此外,如果董事会认为工作人员仅在某些问题上不合理,则只会报销与这些问题相关的费用。
任何拟议的报销决定将在生效前10天公开。这些规定适用于2000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索赔。
Section § 46621
本条禁止委员会的官员或雇员出于与费用管理无关的原因对任何人进行调查或监视。如果有人违反此规定,他们可能会面临包括被解雇在内的后果。
然而,本法允许对有组织犯罪活动进行调查,并且如果某人因包括地下储罐费用违规在内的各种违规行为而受到调查,则不禁止共享信息。
“调查”包括对个人或组织的任何询问,而“监视”则是通过电子手段或观察进行的监控。
Section § 46622
本法律条款旨在说明政府部门如何解决费用争议,强调避免昂贵的法律诉讼的必要性。它规定了批准和解建议的程序,并要求总检察长在主任批准和解之前审查其合理性。如果争议金额低于 (11,500) 美元,主任有权直接批准,无需总检察长的意见。该限额将从 (2029) 年 (7) 月起随通货膨胀进行调整。
如果和解中的费用减免超过 (500) 美元,则必须公开记录,包括涉事方的姓名、争议金额、和解金额以及和解为何符合州利益的原因。但是,任何敏感的商业或安全信息应保密。
主任有 (45) 天时间批准或不批准任何和解建议;如果主任未作回应,则该和解将自动视为获得批准。一旦达成和解,除非发现欺诈或虚假陈述,否则不得上诉。最后,法律强调迅速实施这些和解程序的重要性,并规定某些政府程序法不适用于这些程序。这些规定适用于 (2024)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批准的和解。
Section § 46623
在加州,如果扣押财产以偿还税款债务的成本超过了债务本身,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必须取消该行动。如果此类行动损害了纳税人或其家庭的福祉,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可以解除征税或退还最高2,300美元。该退款金额可以根据通货膨胀每年进行调整。该部门在出售任何被扣押财产之前,必须告知纳税人其权利,除非在财产面临紧急扣押风险的紧急情况下。
Section § 46623.5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委员会必须将财产或财产出售所得收益返还给被征收费用的人的情形。如果征收(或扣押)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如果该人已制定并遵守付款计划,或者如果返还财产对州和缴费人都有帮助,则必须返还该财产。如果委员会认为费用征收面临风险,这些例外情况可能不适用。
此外,任何返还的财产都必须遵守另一项相关法律,即第46625条。
Section § 46624
Section § 46625
这项法律允许缴费人(个人或企业)在因税务委员会的错误(例如错误的征税或收款行动)而产生银行费用和合理的第三方费用时,申请报销这些费用。要符合条件,缴费人必须证明错误是由委员会造成的,并且在错误发生之前,他们已向委员会提供了所有必要的信息。
此外,报销索赔必须在费用产生之日起90天内提交。委员会必须在收到索赔后30天内作出回应,如果拒绝索赔,必须书面说明理由。
Section § 46626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在对欠费人的财产设定留置权之前,向其发送一份初步通知。该通知将告知他们设定留置权的法律依据、最早可以提交的日期以及他们如何阻止留置权。如果因同一笔债务在不同县提交多份留置权,则只需一份通知。
但是,如果涉及一种称为“紧急裁定”的特殊裁定,则不需要此通知。
如果留置权被错误登记,部门必须在七天内发出解除通知进行纠正。此解除通知应发送给费用支付人、登记实体,并应请求发送给信用报告机构。
如果解除或次级化留置权有助于收取债务,或对州、欠费人或对财产拥有权益的其他人有利,部门也可以选择解除或将其他债权置于留置权之前。这些行动旨在阐明而非改变现有法律。
Section § 4662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委员会的官员或雇员鲁莽地无视委员会的程序,受此影响的人可以起诉州政府要求赔偿。如果法院认定州政府有责任,受损害方可以获得其遭受的实际损害赔偿,以及某些法律费用。这包括法院费用、专家证人费用、必要的调查或分析费用,以及律师费,尽管律师费有一些限制,除非有特殊因素(如生活成本增加或合格律师稀缺)证明更高的费率是合理的。然而,如果事实证明起诉方也有过失,这会影响他们获得的赔偿金额。如果法院认为该诉讼是无理的,他们可以对该人处以最高10,000美元的罚款,这笔罚款将被视为欠委员会的费用。
Section § 46628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主管或其代表自2007年1月1日起,就某些费用责任进行和解谈判。简单来说,如果您拖欠与溢油预防相关的费用,但您的业务已停止运营或已出售,您可能可以以低于应付金额的款项进行和解。但是,您需要满足几个条件。例如,该业务不应再活跃或必须已转让,并且您不应控制类似业务。此外,如果您的财务状况无法支付全部到期金额,并且符合国家最佳利益,部门可能会考虑较低的和解提议。
对于因与费用相关的逃税而被定罪的人,不予考虑和解提议;而像欺诈罚款这样的具体情况,通常需要全额支付,除非欺诈行为无法直接归咎于个人。接受的和解提议可以导致分期付款,如果您的财务状况发生变化,部门可能需要额外的协议来保护国家利益。
超过500美元的和解协议将公开一年,但不会泄露敏感的商业信息。最后,如果您隐瞒资产或谎报以减少债务,协议可能会被取消,您将面临罚款,包括可能的重罪指控。
Section § 46628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主管协商解决已停业或已出售业务的未缴费用(称为“最终费用责任”),前提是提出和解的人不再控制该业务。只有在缴费人未因相关费用被判逃税重罪的情况下,才会考虑和解提议。要符合条件,提议的金额必须是根据其当前财务状况所能支付的最高金额。州政府必须决定接受和解是否符合其最佳利益,且任何拒绝和解的决定都不能被质疑。
如果债务涉及欺诈或逃避,最低提议金额必须涵盖未缴费用和罚款,除非该人并非欺诈行为的责任人。部门会书面通知缴费人其和解提议是否被接受。如果提议被拒绝,已缴纳的金额可用于抵消债务或予以退还。当多人负有债务时,与其中一人达成和解可以减少其他债务人的责任。超过500美元的和解需要公开记录,但会排除商业机密信息。如果在和解过程中发现有人误导部门,或未履行协议条款,则已和解的债务可被重新确立。此外,在和解过程中故意隐瞒或销毁与这些债务相关的信息,可能导致严重处罚,包括重罪指控和最高5万美元的罚款或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