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泄漏预防和管理基金以及石油泄漏应急信托基金中的资金,应在主计长命令下从中提取,用于本部分规定的退款。
溢油应急、预防和管理费款项处置
Section § 46651
本法律条款规定,任何与特定溢油法律相关的费用、利息和罚款,都必须支付给加利福尼亚州的州平衡委员会。该委员会随后将这笔钱转交给州财政部长,由财政部长将其存入用于溢油预防和应对的特定基金。
费用支付 州平衡委员会 溢油预防
Section § 46652
本法律规定,与石油泄漏管理相关的两个特定基金,即石油泄漏预防和管理基金以及石油泄漏应急信托基金中的资金,可以在主计长的命令下提取,用于发放退款。
石油泄漏管理 退款 石油泄漏预防和管理基金
Section § 46653
这项法律解释了溢油应急信托基金中多余资金何时以及如何退还。基金管理人必须决定基金总额是否超过规定金额,以及是否不再需要额外征收资金用于特定目的或偿还债务。如果这两个条件都满足,那么会根据过去一年中缴费人的贡献比例,向他们退款。如果多余金额在10%或更少,或者每年退款次数超过一次,则不需要退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53(a) 除(c)款另有规定外,只要行政官作出以下两项决定,行政官应指示委员会退还多余款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53(a)(1) 行政官根据《政府法典》第8670.48条(i)款的规定,决定根据第46052条收取的溢油应急信托基金总额,超过第46012条(a)款规定的总金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53(a)(2) 行政官决定无需额外征收以用于《政府法典》第8670.48条(k)款(1)至(6)项(含)以及(8)项规定的目的,或偿还根据《政府法典》第8670.48条(o)款由财政官获得的任何财务担保的提款,或偿还根据《政府法典》第2编第1分部第7.4章第7.5条(自第8670.53.1条起)借入的款项,包括与该等借款或该财务担保相关的本金、利息、溢价、费用、收费或任何种类的成本。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53(b) 委员会应根据行政官依照(a)款发出的指示,按该个人在之前12个应缴费用的月度报告期内(包括基金超过第46012条(a)款规定金额的月份)向基金支付的金额比例,将该基金中的多余款项退还给向州政府支付该费用的人。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53(c) 如果基金中的金额超出本条规定金额10%或更少,行政官无需根据本条规定下令退款。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653(d) 本条规定不要求每年退还多余费用超过一次。
溢油应急信托基金 多余资金退款 行政官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