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600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一项法律的名称,该法律被称为《溢油应急、预防和管理费法》。

本部分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溢油应急、预防和管理费法》。

Section § 460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根据一套既定程序,即《行政程序法》,制定执行税法的规则。它还规定,与特定法案修订相关的某些规章被视为紧急情况。这意味着这些规章可以迅速实施以保护公共福祉,而无需解释其紧迫性或经过正常的审查程序。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001.5(a) 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可以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节(自第11340条起))制定与本部分的管理和执行相关的规章。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001.5(b) 根据2013-14届常会参议院第861号法案或2021-22届常会众议院第148号法案对本部分所作修订而通过的紧急规章,应被视为紧急情况,且为《政府法典》第11346.1条和第11349.6条之目的,为避免对公共安宁、健康、安全或普遍福祉造成严重损害所必需;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特此免除说明需要立即采取行动的事实的要求,并免除行政法办公室的审查。

Section § 460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指出,第46051条和第46052条所涉及的费用收取和管理方式,必须遵循《政府法典》中另一部分(具体从第8670.1条开始)所规定的定义和规则。

Section § 460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本章中提供的定义应当用于解释和理解本部分中的术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

Section § 460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本法律的任何部分与以前关于同一主题的法律非常相似,它们应被视为那些旧法律的延续,而不是全新的法律。

本部分的规定,只要它们与涉及同一主题事项的现行法律规定基本相同,应被解释为重述和延续,而非新的制定法。

Section § 46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项法律行动或程序在本法律新部分生效之前已经开始,它不会受到法律变更的影响。但是,任何与此相关的程序都应尽可能遵循新法律的规定。

Section § 46006

Explanation
本节将“行政官”定义为由州长任命,负责监督《莱姆珀特-基恩-西斯特兰德溢油预防和响应法案》实施的个人。该法案旨在预防和应对溢油事故。

Section § 46007

Explanation

本节将“驳船”定义为一种用于载运大量石油、石油产品或可再生燃料作为货物的船舶。重要的是,驳船没有自己的发动机或自行移动的方式。

“驳船”指作为货物以商业数量载运石油、石油产品或可再生燃料,但未配备自航装置的船舶。

Section § 46008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桶”是指一种计量单位,等同于42加仑,用于衡量原油、石油产品或可再生燃料。
“桶”指42加仑的原油、石油产品或可再生燃料。

Section § 46009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指出,无论何时使用“委员会”或“部门”这些术语,它们都指的是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

Section § 46010

Explanation

原油是指未经提炼的石油,包括凝析油和天然汽油等天然成分。它还包括可以改变其稠度或流动性的物质。

“原油”是指未经提炼或自然状态的石油,包括凝析油和天然汽油,以及包括能够增加、切割、稀释或降低粘度的物质。

Section § 460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在加州,与可能影响州水域的石油和燃料活动相关的“设施”是什么。设施可以包括涉及石油勘探、生产、精炼、储存和运输等活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它还包括海洋码头、管道、铁路、某些钻井平台以及可再生燃料生产地点。然而,用于其他目的的船舶、燃料储存有限的农场和苗圃等小型作业,以及小型船只加油码头,不属于本定义下的设施。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011(a) “设施”指位于州水域内或位于可能影响州水域的地点,且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011(a)(1) 用于石油勘探、油井钻井作业、石油生产、石油精炼、石油储存、石油集输、石油加工、石油转运、石油分销或石油运输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或设备。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011(a)(2) 海洋码头。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011(a)(3) 输送石油的管道。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011(a)(4) 运输石油货物的铁路。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011(a)(5) 钻井船、半潜式钻井平台、自升式钻井平台或任何其他浮动或临时钻井平台。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011(a)(6) 可再生燃料生产设施。
(7)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011(a)(7) 可再生燃料接收设施。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011(b) “设施”不包括以下任何一种: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011(b)(1) 船舶,但位于并用于(a)款第(5)项所述任何目的的船舶除外。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011(b)(2) 受《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0编第6.67章(自第25270条起)或第6.75章(自第25299.10条起)约束的所有者或运营者。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011(b)(3) 农场、苗圃、伐木场或建筑工地的作业,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011(b)(3)(A) 单个储罐容量不超过20,000加仑。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011(b)(3)(B) 可用储罐总容量不超过75,000加仑。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011(b)(4) 小型船只加油码头。

Section § 46012

Explanation

本节将“指定金额”定义为109,750,000美元,与溢油应急信托基金相关。其中一半,即54,875,000美元,应作为现金保留在该基金中。另一半应以金融担保的形式存在,由司库负责获取。

“指定金额”指等于一亿零九百七十五万美元 (109,750,000) 的金额,须符合以下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012(a) 五千四百八十七万五千美元 (54,875,000) 应作为现金保留在溢油应急信托基金中。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012(b) 五千四百八十七万五千美元 (54,875,000) 应以由司库获得的金融担保形式在溢油应急信托基金中可供使用。

Section § 46013

Explanation

“缴费人”一词指任何根据《政府法典》某些条款要求负责支付特定费用的人。具体而言,它与根据第8670.40条或第8670.48条征收的费用有关。

“缴费人”指任何负有支付由《政府法典》第8670.40条或第8670.48条征收的费用义务的人。

Section § 46017

Explanation
海洋码头是一种设施,用于油轮或驳船装卸原油、石油产品或可再生燃料。这包括任何未直接连接到储罐设施的相关管道,储罐设施的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的另一条款。

Section § 46020

Explanation

本法律对“人”一词进行了广义定义。它包括个人、信托和公司等商业实体,以及政府实体。实质上,它涵盖了任何可以合法行事或被追究责任的个人或实体,例如市、县、州政府部门和联邦机构,只要法律允许。

“人”指任何个人、信托、商号、股份公司或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协会。“人”还包括任何市、县、市县、区,以及州或其任何部门或机构,以及联邦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机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Section § 46021

Explanation

本节将“石油产品”定义为任何通过原油加工获得的、可用作燃料的液态碳氢化合物。这包括汽油、柴油、航空燃料、船用燃料油以及含有超过5%石油成分的可再生燃料。

“石油产品”指在常温常压下,通过原油分馏、蒸馏或其他精炼或加工而成的任何液态碳氢化合物,且用作、可用作或可精炼成燃料或燃料调合料,包括但不限于汽油、柴油、航空燃料、船用燃料油以及含有超过5%石油产品的可再生燃料。

Section § 46022

Explanation

本节将“管道”定义为任何时候用于运输原油或石油产品的管道。

“管道”指任何时候用于运输原油或石油产品的任何管道。

Section § 46023

Explanation
本节将“炼油厂”定义为任何将原油转化为汽油、油类、焦炭或沥青等产品的设施。它还可以在提炼过程中或在产品从现场运输时,将其他非石油物质与这些产品混合。

Section § 460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可再生燃料”的含义,即任何由非石油资源制成的液体燃料。它最多可以包含5%的石油成分。法律还定义了两种设施:“可再生燃料生产设施”(生产此类燃料)和“可再生燃料接收设施”(接收来自州外的可再生燃料的第一个站点)。这些设施可以是炼油厂、海运码头或其他类型的燃料储存或转运地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024(a) “可再生燃料”指任何由非石油可再生资源生产的、用作或可用作燃料的液体,或可与其他类型燃料混合的此类液体。可再生燃料包括可能含有最高5%石油产品的燃料。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024(b) “可再生燃料生产设施”指生产可再生燃料用于混合或运输的设施。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024(c) “可再生燃料接收设施”指本州内接收源自州外、通过铁路罐车、油罐车、管道或船舶运送的可再生燃料的第一个接收点。可再生燃料接收设施可包括但不限于炼油厂、海运码头、铁路罐车至油罐车转运设施或其他储存和配送设施。

Section § 460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运输”、“装运”或“已装运”这些词,指的是可再生燃料从生产地点的实际移动。但如果燃料消失、蒸发或被销毁,则不被视为已装运。

Section § 46027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州水域”定义为州界内的任何地表水,例如咸水、海水或淡水。此定义明确不包括地下水。

“州水域”或“州内水域”指州界内的任何地表水,包括盐水、海水和淡水,但不包括地下水。

Section § 46028

Explanation

本节将“油轮”定义为一种自航船舶,其设计或改装目的是以散装形式或用于商业销售目的运输大量石油。

“油轮”指一种自航水上船舶,建造或改装用于散装或商业数量运输石油作为货物。

Section § 46029

Explanation

本节将“船舶”一词具体定义为本章范围内的油轮或驳船。

“船舶”指本章中定义的油轮或驳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