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6501

Explanation

如果部门发现您多次支付了费用、罚款或利息,或者这些费用被错误收取了,他们会记录下来,并计算多收了多少钱。这笔多收的钱将用于抵扣您根据本法律部分所欠的其他任何款项。如果还有剩余,就会退还给您或您的法定代表。

对于任何超过 $50,000 的多付款项,相关决定在最终确定后至少10天内会向公众公开。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501(a) 如果部门确定任何费用、罚款或利息金额已被多次支付,或已被错误或非法收取或计算,部门应在其记录中载明该事实,并证明超出法定应收金额的部分以及收取该款项的人或支付该款项的人。超额收取或支付的金额应抵扣根据本部分规定,从超额收取款项的人或支付该款项的人处到期的任何金额,余额应退还给该人,或该人的继承人、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501(b) 部门作出的任何超过五万美元 ($50,000) 的决定,应自该决定生效之日起至少10天内作为公共记录提供。

Section § 46501.5

Explanation
如果向客户收取的费用是基于不应收费的金额错误计算的,或者超出了应收金额,一旦州平税委员会或客户通知,多收的金额必须退还给客户。如果费用缴纳人没有退还,他们必须将多收的金额支付给州政府。州政府会将这笔钱用于抵扣缴纳人根据本部分规定应承担的任何其他费用义务,任何剩余的余额将被视为缴纳人欠州政府的债务。

Section § 465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申请多缴税款退款或抵免的时间限制。通常,纳税人必须在付款到期日后的三年内,或者在税务裁定最终确定后的六个月内,提交退款或抵免申请。如果税务机关批准豁免,则可以在约定的延长期内提交申请。此外,如果纳税人已在特定条件下及时提交了退款申请,该申请将被视为也适用于为同一裁定而支付的任何后续款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502(a)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委员会不得批准退款,如果该退款是在多付款项所属期间的付款到期日后三年,或者,就根据 Chapter 3 的 Article 2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46201)、Article 3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46251) 或 Article 4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46301) 作出的裁定而言,是在裁定最终确定之日起六个月后,或在多付款项之日起六个月后(以期限届满较晚者为准)提出的,除非在该期限内向委员会提交了退款申请。在该期限届满后,委员会不得批准贷记,除非在该期限内向委员会提交了贷记申请,或者,除非该贷记与根据 Section 46205 给予豁免的期间有关。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502(b) 对于根据 Section 46205 给予豁免的任何期间,如果在该约定期限届满前向委员会提交了退款申请,委员会可以批准退款。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502(c) 如果委员会已根据 Chapter 3 的 Article 2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46201)、Article 3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46251) 或 Article 4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46301) 作出裁定,并且如果某人的退款申请已在 (a) 款或 (b) 款规定的适用六个月期限内及时提交,则该退款申请应被视为也适用于该个人为完全或部分履行该裁定而进行的后续付款。

Section § 4650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处于“财务失能”状态,那么根据第46502条提出索赔的时限将暂停计算。如果一个人因医学上可确定的严重身体或精神障碍,预计将导致死亡,或已持续或预计将持续至少12个月,导致其无法管理自己的财务,则被视为财务失能。必须按要求提供该状况的证明。但是,如果该人的配偶或任何其他人被授权代表其处理财务事宜,则该人不会被视为财务失能。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条所依据法案生效日期之前、当日或之后开始的失能期间,但如果某项退款申请(不考虑本条)在增设本条的法案生效之日已被法律的实施或规则(包括既判力)所禁止,则不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502.1(a) 第46502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在该人处于财务失能状态的任何期间内应予中止。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502.1(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502.1(b)(1) 就(a)款而言,如果某人因医学上可确定的身体或精神障碍而无法管理其财务事务,且该障碍预期会导致死亡,或已持续或预期将持续不少于12个月的连续期间,则该人属于财务失能。除非以委员会可能要求的形式和方式提供存在该障碍的证明,否则不应认为某人存在障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502.1(b)(2) 在该人的配偶或任何其他人被授权代表该人处理财务事宜的任何期间内,该人不应被视为财务失能。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502.1(c) 本条适用于在本条所依据法案生效日期之前、当日或之后开始的失能期间,但对于任何退款申请,如果(不考虑本条)截至增设本条的法案生效日期,该申请已被法律的实施或规则(包括既判力)所禁止,则本条不适用。

Section § 46502.2

Explanation
如果您多付了委员会通过征收或留置权等强制手段收取的费用、罚款或利息,您可以申请退款。但是,您必须在多付款之日起三年内提交退款申请。

Section § 46502.3

Explanation

如果您提交了费用退款申请,并且该申请根据特定条款是有效的,那么即使您尚未全额支付原始费用,该申请也将被视为针对该相同费用金额的所有未来付款的及时提交。

“已确定的费用金额”指的是来自某些特定费用确定中的费用、利息或罚款的总和。这项规定适用于自本法律颁布之日起及之后提出的所有退款申请。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502.3(a) 根据第46502条和第46503条规定在其他方面有效的退款申请,如果在已确定的费用金额尚未全额支付的情况下提出,则应被视为针对适用于该确定的所有后续付款的及时提交的退款申请。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502.3(b) 就本条而言,“已确定的费用金额”指针对根据第3章第2条(自第46201条起)、第3条(自第46251条起)或第4条(自第46301条起)作出的单一确定而产生的费用、利息或罚款的金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502.3(c) 本条适用于自增加本条的法案生效之日起或之后提出的所有退款申请。

Section § 46503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获得与税款相关的退款或抵免,您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您的请求,并清楚说明您提出申请的理由。

每一项退款或抵免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说明申请所依据的具体理由。

Section § 46504

Explanation
如果您未能在本法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多付款项的退款申请,您将失去从州政府那里拿回这笔钱的权利。

Section § 465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项索赔被全部或部分拒绝,委员会必须在30天内通知提出索赔的人。该通知必须按照另一法律条款中规定的具体规则送达。

Section § 4650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何计算和支付任何超额支付费用的利息。如果您多付了钱,利息将从超额支付期结束后的第26天开始按月计算。此外,如果您曾因这笔多付的金额而被收取利息,该利息也将退还或抵免给您。

对于退款,利息支付截止到您收到可以提交申请的通知或您的申请被批准的日期之后的那个月的第25天,以较早的日期为准。对于抵免,利息支付截止到与被抵免费用计算利息的日期相同的日期。

任何费用超额支付的款项,应按照根据第6591.5条规定确立的每月调整后利率,自超额支付发生期间之后的日历月第26天起,计算、准许并支付利息。此外,对于申请人就正在退还或抵免的金额被征收的任何利息,应予退还或抵免。
利息应按以下方式支付: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506(a) 在退款情况下,截至申请人(如果尚未提交申请)被委员会告知可以提交申请的日期或申请被委员会批准的日期(以较早者为准)之后的日历月第25天。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506(b) 在抵免情况下,截至与计算所抵免费用或金额利息的日期相同的日期。

Section § 465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两种关于税款退还利息支付的情况。第一,如果多付的款项是故意或因粗心大意造成的,税务委员会将不会对这笔多付的金额支付利息。第二,如果有人提交了退款申请,并要求委员会延迟处理,那么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人在申请被暂停处理的这段时间内,放弃获得利息的权利。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507(a) 如果委员会认定任何多付款项是故意或因疏忽造成的,则不予支付任何利息。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6507(b) 如果任何已提交退款申请的人请求委员会推迟对该申请采取行动,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人放弃在该人请求委员会推迟对申请采取行动的期间内的利息,以此作为推迟行动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