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01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委员会拒绝颁发执照的权力,如果申请人曾持有的执照因正当理由被吊销,或者委员会认为申请不真实,或者并非由实际利害关系人提交。

委员会可在以下任一情况下拒绝颁发任何执照: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71(a) 如果申请是由曾持有本部分项下任何执照的申请人提交,且该执照在提交申请之前已被委员会因故吊销。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171(b) 如果委员会认定该申请并非善意提交,或并非由实际利害关系人提出。

Section § 601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委员会拒绝申请之前,他们必须首先给予申请人一次听证的机会。申请人应收到至少10天的书面通知,说明听证会何时何地举行。

在第60171条规定的拒绝作出之前,委员会应准予申请人一次听证,并应向其发出至少10天的书面通知,说明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Section § 6017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根据第60172条要求发出通知时,该通知必须发送至申请人在委员会记录中的地址。通知的送达方式应与第60311条规定的欠款认定通知的送达方式相同。

第60172条规定的通知,应寄送至申请人在委员会记录中显示的地址,并应以第60311条规定的方式送达,用于送达欠款认定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