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0350

Explanation

如果委员会根据某些条款告知您有欠款,您有30天时间来质疑或上诉此决定。如果您未在30天内这样做,该决定将成为最终决定,不能更改。

任何被委员会根据第2条(自第60301节起)和第3条(自第60310节起)作出裁定的人,可以在通知送达其本人之日起30天内申请重新裁定。如果未在30天期限内提交重新裁定申请,该裁定在该期限届满时成为最终裁定。

Section § 60351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对税务裁定提出异议,您需要提交一份书面申请,说明您提出异议的理由。在税务委员会做出最终决定之前的任何时候,您都可以在申请中添加更多理由。

Section § 60352

Explanation
如果您不同意税务裁定,您可以在30天内提交复议申请。委员会将审查您的案件,如果您在申请中提出要求,他们将安排口头听证,并提前10天通知您听证的时间和地点。他们也可以根据需要重新安排听证。

Section § 603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可以在某人应缴金额最终确定前对其进行更改。委员会只有在听证会之前或听证会期间提出要求,才能增加金额。如果不涉及特定条款规定的罚款,任何增加金额的要求都必须在原始报税表到期日后的八年内提出。

Section § 60354

Explanation
一旦委员会对重新裁定申请作出决定,该决定将在他们按照第60173条的规定通知相关人员30天后,正式生效且不可更改。

Section § 60355

Explanation
如果根据委员会的决定您需要支付款项,您必须在到期日之前支付。如果您没有按时支付,您所欠的金额将增加10%,这还不包括任何利息或其他罚款。您应该根据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将您的付款连同他们提供的通知副本一并寄给他们。

Section § 6035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道,在决定财务调整时,委员会可以将特定期间的多付款项(包括这些多付款项的利息)用于抵补不同期间的少付款项。他们还可以用这些抵销来抵扣罚款以及少付款项的利息。计算多付款项和少付款项利息的方法,遵循法律其他章节中详述的具体指导方针。

在作出裁定时,委员会可以将某一或某些期间的多付款项连同其利息,抵销另一或另一些期间的少付款项、罚款以及少付款项的利息。少付款项和多付款项的利息应按照第60314条和第60524条规定的方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