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加利福尼亚州纳税人权利法案
Section § 60622
该法律要求设立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其职责是帮助解决纳税人的投诉和问题,特别是关于委员会雇员不当对待纳税人的情况。倡导者可以暂停某些行动,以防止纳税人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失;在此暂停期间,法律行动的截止日期也会暂停。然而,即使行动暂时停止,罚款和利息仍将继续累积。倡导者直接向委员会的执行官报告。
Section § 60623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必须制定并实施一项教育和信息计划,旨在帮助纳税人和委员会工作人员。该计划重点关注新注册的纳税人以及负责审计和合规的委员会工作人员等几个群体。
该计划包括向新纳税人发送易于理解的书面沟通,说明他们的责任;参与各政府机构举办的研讨会;更新现有纳税人教育材料,清晰地指出常见错误;以及为工作人员提供关于新法律和反复出现的纳税人问题的持续教育。
此外,任何使用的电子媒体都不得出现委员会成员或审计长的声音、图片或姓名。
Section § 60624
Section § 60625
Section § 60626
本法律条款规定,根据本部分收取的收入不得用于评估个别官员或雇员,或设定配额,但应收账款除外。
委员会必须每年确认其遵守这些规定。
然而,设定关于生产力和时间管理的绩效目标并进行评估仍然是允许的。
Section § 60627
Section § 60628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与纳税人权利倡导者以及类似团体合作,制定一项计划,以加快处理税务争议。该计划应设定解决复议申请和退款申请的标准时限,并仔细审查任何耗时超过通常时间的案件。
Section § 60629
Section § 60630
如果您是纳税人,并参与了与委员会的听证会,如果您符合某些条件,您可以获得部分费用报销。您必须在委员会的决定最终确定后一年内提交这些费用申请。委员会还必须认定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不合理,才能批准您的报销。
委员会会评估其工作人员的立场是否合理。您只能报销在特定通知或申请发出后产生的费用。如果工作人员只在某些问题上不合理,那么您也只能报销与这些问题相关的费用。
拟议的报销方案必须在生效前至少十天公开供公众查阅。这项规定适用于2000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
Section § 60631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的雇员或官员不能利用职权,出于与税收管理无关的目的调查或监视他人。
如果有人违反此规定,他们可能会根据《州公务员法》面临纪律处分,包括被解雇。但是,此规定不适用于对有组织犯罪的调查,也不妨碍在涉及包括柴油税问题在内的多项违规行为时交换信息。
调查被定义为对个人或组织的询问,而监视则涉及通过电子手段、观察或线人进行监控。
Section § 60632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 (CDTFA) 何时以及如何解除征税令,征税令是对未缴税款财产的法定债权。如果出售财产的成本超过纳税人所欠的税款,他们必须解除征税令。如果征税令威胁到纳税人的健康或福利,纳税人权利倡导者也可以命令解除征税令或向纳税人返还最高达 $2,300 的款项。
这 $2,300 的金额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的变化每年进行通货膨胀调整,并有关于这些调整何时生效的规定。任何被扣押的财产在通知纳税人其可能享有的任何法律豁免之前不得出售。
Section § 60632.1
本法律解释了政府为征税而扣押的财产必须退还给纳税人的条件。如果税款扣押不合法,纳税人正在遵守分期付款计划以偿还税款债务,或者退还财产有助于税款征收过程或符合州和纳税人的双方利益,则该财产或其出售所得应予退还。此外,任何退还的财产可能受第60633.1节规定的其他具体规则的约束。
Section § 60633
Section § 60633.1
如果纳税人因委员会的错误而产生银行费用或其他费用,他们可以要求报销这些费用。这包括因错误的征收、处理问题等行为而产生的银行或其他第三方的费用。要获得报销,纳税人必须证明错误是委员会造成的,并且在错误发生之前,纳税人已回应了委员会的询问。如果有正当理由,可以免除此回应要求。
报销申请必须在费用产生之日起90天内提交。委员会应在30天内回复申请,如果拒绝,必须书面说明理由。
Section § 60633.2
本节规定,部门必须在提交或登记未缴税款的留置权之前至少30天,向纳税人发送一份初步通知。该通知应告知纳税人留置权的法律依据、最早提交日期以及如何阻止留置权。但紧急税款核定不需要此通知。如果留置权是错误提交的,部门必须立即解除并通知纳税人和登记实体。纳税人还可以要求将解除通知发送给主要的信用报告机构。此外,如果解除或修改留置权有助于税款收取,或符合州、纳税人或其他相关方的利益,部门可以这样做。这些规则的最新修改并未改变现有法律,而是对其进行了澄清。
Section § 60634
这条法律规定,在因税务相关原因吊销或暂停一个人的执照之前,相关机构必须向纳税人发送一份书面通知。这份通知必须明确告知纳税人执照暂停的日期,并且必须至少提前60天寄出。
Section § 60635
这项法律允许纳税人,如果委员会官员或雇员鲁莽地无视既定程序并对纳税人造成损害,可以起诉加利福尼亚州要求赔偿。如果州被认定有责任,它必须赔偿纳税人的实际损失和合理的法律费用,例如法院费用和专家证人费用。但是,律师费有上限,除非有特殊情况证明更高的费用是合理的。在判给损害赔偿时,法院会考虑纳税人自身的过失是否导致了损害。如果法院认为纳税人的案件是轻率的,可能会处以最高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并作为税款收取。
Section § 60636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如何解决税务纠纷,旨在通过庭外和解来节省法律成本。这些和解涉及由部门、首席法律顾问和司法部长监督的谈判,其中司法部长必须审查任何涉及超过 11,500 美元的和解建议。
对于金额较小的和解,主任可以更快批准,无需司法部长监督。对于超过 500 美元的和解,必须保留一份公开记录,包括纳税人姓名和和解详情,但敏感信息仍将保密。所有和解都是最终的,除非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行为。此外,为了加快流程,这些和解的任何规则都无需经过广泛的政府程序制定。
出于预算原因,和解计划必须迅速实施,并且从 2024 年开始,新的和解必须遵循法律的更新指南。
Section § 60637
这项法律允许税务部门主管或其授权代表自2007年1月1日起和解最终税款责任。这些责任包括税款、利息、罚款及其他款项。和解提议主要针对已停业或已转让的业务,且纳税人不再拥有控制权益。即使业务未停业或转让,如果满足其他条件,例如未收取柴油燃料税款补偿,某些业务仍可能符合资格。
如果纳税人之前已获得类似和解或涉及类似业务,则不能进行和解。部门可以设立最长一年的分期付款计划,并可能要求签订附带协议以保护州利益。还有关于保持良好信誉的规定,例如和解后五年内提交申报表,以及如果纳税人犯有重罪逃税行为,则对提议有限制。
纳税人必须证明所提议的金额是其能支付的最高金额,并且没有获得更多资产的前景。涉及欺诈或逃税罚款的提议需要最低提议金额,除非纳税人对欺诈不负责任。和解决定是最终的,不能上诉。
如果获得批准,超过500美元的和解将公开记录,但保密商业信息除外。如果纳税人隐瞒信息或未能遵守和解条款,提议可能会被撤销。可惩罚的罪行包括隐匿资产或扣留文件,处罚包括罚款或监禁。最后,该法律概述了详细定义,并定于2028年1月1日失效。
Section § 60637
本法律允许部门主管在特定条件下和解或解决税款债务。如果企业已关闭或转让,且提出和解提议的纳税人不再对类似业务拥有控制权益,则他们可能有资格获得和解。但是,如果纳税人在相关期间被判犯有重罪逃税,则不予考虑和解提议。纳税人必须证明他们无法支付比其提议金额更多的款项,并且和解符合州的最佳利益。如果存在欺诈或逃税罚款,提议必须至少涵盖未缴税款和罚款,除非在合伙企业中欺诈责任可归因于其他人。部门不接受和解提议的任何决定均不得上诉。当和解提议被接受或拒绝时,纳税人将收到书面通知;如果被拒绝,已支付的初始金额可用于抵扣债务或予以退还。超过500美元的和解记录将公开保存一年,但不包括敏感或机密的商业信息。如果提供虚假信息或违反和解条件,和解提议可能会被取消。在此过程中隐瞒资产或伪造文件将面临刑事处罚。该法律将于2028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