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000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加州法典中处理柴油税收部分的名称为“柴油税法”。

本部分称为并可引述为《柴油税法》。

Section § 60003

Explanation

本节将“终端”定义为一种储存和配送柴油的设施,这些柴油通过管道或船舶供应。它还包括生产、储存柴油并可供取用的场所。

“终端”是指通过管道或船舶供应的柴油储存和配送设施,柴油可从装卸台移出。“终端”包括生产和储存柴油且柴油可从装卸台移出的燃料生产设施。

Section § 6000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什么是“燃料生产设施”。它特指生产柴油的场所,但不包括被归类为炼油厂的设施。

Section § 60004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炼油厂”是什么。简单来说,它是一个从原油和其他碳氢化合物等原材料中生产柴油的地方。这些炼油厂生产的柴油可以通过管道、船舶或其他装载方式运输。

Section § 60005

Explanation
“批准的油库或炼油厂”指的是由注册实体管理的、负责处理柴油燃料的设施,该实体可以是油库经营者,也可以是炼油商。

Section § 60006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装卸台”定义为任何用于将柴油从炼油厂或油库等地方转运到卡车或拖车等较小运输方式中的装置。这指的是以小批量方式运输燃料。

“装卸台”指一种将柴油从炼油厂或油库输送至卡车、拖车、铁路货车或其它非散装转运方式的装置。

Section § 60007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移除”一词指的是将柴油从一个地方实际转移到另一个地方,或将其用于生产更多柴油以外的目的。当柴油蒸发、丢失或毁坏时,不计为移除。

“移除”指柴油的任何物理转移,以及将柴油用于生产柴油以外的任何用途。但是,当柴油蒸发或以其他方式丢失或毁坏时,不视为被移除。

Section § 60008

Explanation

本法律对“人”一词的定义非常广泛,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各种类型的组织,例如公司、合伙企业,甚至政府实体。这实质上是说,任何作为一个整体行事的团体或个人,在本法律下都可以被视为“人”。

“人”包括任何个人、商号、合伙企业、合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协会、公司、遗产、信托、商业信托、接管人、辛迪加、本州、任何县、市县、市政当局、区或其其他政治分支机构,或任何其他作为一个单位行事的团体或组合。

Section § 60009

Explanation

法律将“终端运营人”定义为拥有、经营或控制终端的任何人。

“终端运营人”包括拥有、运营或以其他方式控制终端的任何人。

Section § 60010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持仓人”定义为根据终端运营商记录,拥有储存在终端的柴油权利的任何人。这包括与终端运营商签订合同,以获取柴油储存或相关服务的个人或企业。如果终端运营商拥有储存在其终端的柴油,他们也属于“持仓人”。

“持仓人”包括任何持有柴油库存头寸的人,如终端运营商记录所示。当一个人与终端运营商签订合同协议,约定在终端使用与该柴油相关的储存设施和终端服务时,该人即持有柴油库存头寸。“持仓人”包括在其终端拥有柴油的终端运营商。

Section § 60011

Explanation
本节将“炼油商”定义为拥有、经营或控制炼油厂的任何人或实体。

Section § 60012

Explanation

“混合商”是指在大型储存或运输系统之外制造或改变柴油混合物的任何人。

“混合商”包括在大宗转运/终端系统之外生产或转化混合柴油燃料的任何人。

Section § 60013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谁被视为与进入加州的柴油相关的“进口方”。如果某人根据联邦海关法被正式备案为进口商,那么他们就是进口方。如果进口商仅仅是代理人,那么他们所代表的人就是进口方。如果没有官方备案的进口商,那么柴油进入本州时的所有者就是进口方。

“进口方”包括任何就柴油而言是备案进口商(根据联邦海关法)的人。如果备案进口商作为代理人行事,则代理人所代表的人是进口方。如果进入本州的柴油没有备案进口商,则柴油在被带入本州时的所有者是进口方。

Section § 60014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指出,无论何时使用“委员会”或“部门”这些术语,它们都指的是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

Section § 60015

Explanation
“柴油燃料注册人”是指任何进入、持仓、炼油、转运或运营码头,并根据第 60131 条获得供应商许可的人。

Section § 60016

Explanation

“公路”一词是指任何由公共资源维护并对公众开放供车辆使用的道路或路径。

“公路”包括任何由公共部门维护并对公众开放用于车辆通行的任何性质的道路或场所。

Section § 6001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本州”或“在该州”这两个说法,指的是加州边界内的所有地方,包括那些在加州边界内但归美国所有或已割让给美国的土地。
“在本州”或“在该州”指加利福尼亚州的外部界限之内,并包括这些界限内所有归美国所有或割让给美国的领土。

Section § 60018

Explanation
“燃油箱”是指车辆上为车辆运行提供燃料的任何容器。

Section § 60019

Explanation

本条中,“机动车”被定义为任何可以在公路上行驶的自行移动车辆。但是,它不包括仅在固定轨道或铁轨上运行的车辆。

“机动车”包括所有在公路上行驶或适合在公路上行驶的自动推进车辆,但不包括专门在固定轨道或铁轨上使用的车辆。

Section § 600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入境”定义为将柴油带入加利福尼亚州的行为。通常,车辆油箱中的柴油不被视为“入境”,除非您是为出口而免税获得的,或在将其带入加利福尼亚州之前,因从其他州出口而申请了退税。

Section § 60022

Explanation

“柴油”一词指的是任何作为燃料出售的液体,这种液体无需额外加工即可用于柴油发动机。仅仅因为它偶尔能用于柴油发动机,并不意味着它就被视为“柴油”。根据此定义,煤油、汽油以及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等其他燃料不被归类为柴油。该法律自2007年1月1日起生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22(a) “柴油”指任何通常或商业上已知或销售的、适用于柴油动力公路车辆的液体燃料。如果液体无需进一步加工或混合,即具有在柴油动力公路车辆发动机中使用的实际和商业适用性,则该液体符合此要求。
然而,液体仅因其可能或罕见地用作柴油动力公路车辆发动机的燃料,并不因此具备这种实际和商业适用性。
“柴油”不包括煤油、汽油、液化石油气、液态或气态天然气,或酒精。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22(b) 本节于2007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600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什么是“混合柴油”。它指的是将已征税的普通柴油与未征税的液体(比如煤油)混合,只要这些液体不是根据环保局或税务局规定染色的柴油。它也包括将非柴油液体转化为柴油的情况,如果这种液体以柴油形式出售、交付或声称是柴油。这项定义自2007年1月1日起生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23(a) “混合柴油”是指任何已征税的柴油与任何其他未征税的液体(例如煤油)的混合物(根据美国环境保护局或国内税收署规定染色的柴油除外)。混合柴油也指任何将液体转化为柴油的行为。“将液体转化为柴油”是指任何不属于柴油定义范围且在散装转运/油库系统之外的液体,以柴油形式出售、交付或声称是柴油。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23(b) 本节应于2007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60024

Explanation
“无色标记物”是一种在柴油燃料中无法被检测到的物质,除非进行特定的测试才能将其显现出来。

Section § 60025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加仑”指容量为231立方英寸的标准美国加仑。如果交易涉及温度调整,则计量应基于调整至华氏60度的加仑体积。

Section § 60026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什么是“柴油动力公路车辆”。它指的是任何配备柴油发动机并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

“柴油动力公路车辆”指在公路上由柴油发动机驱动的机动车辆。

Section § 60027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合格公路车辆操作员”定义为任何被许可驾驶柴油车辆的人,其负责为这些车辆加注柴油或监督该过程。该操作员还必须获得美国国税局批准,方可在公路上使用一种特定类型的燃料,即染色柴油燃料。

“合格公路车辆操作员”指任何被许可为合格公路车辆操作员的人,其拥有、操作或以其他方式控制柴油动力公路车辆,并将柴油燃料或任何液体输送或导致输送到柴油动力公路车辆的燃油箱中,并经美国国税局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26篇第48.4082-4节批准在公路上使用染色柴油燃料。

Section § 600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散装转运”是指柴油通过管道或船舶进行运输。

“散装转运”指通过管道或船舶进行的任何柴油转运。

Section § 6003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散装转运/码头系统”一词,指用于运输柴油的网络,包括炼油厂、管道、船舶和码头。当柴油位于这些地方中的任何一个时,它被视为该系统的一部分。然而,如果柴油位于发动机的燃油箱中,或位于铁路货车、拖车、卡车或其他地面运输设备中,则不被视为散装转运/码头系统的一部分。

“散装转运/码头系统”指由炼油厂、管道、船舶和码头组成的柴油分销系统。位于炼油厂、管道、船舶或码头内的柴油属于散装转运/码头系统。位于任何发动机燃油箱内,或位于任何铁路货车、拖车、卡车或其他适用于地面运输的设备内的柴油,不属于散装转运/码头系统。

Section § 60031

Explanation
染色柴油是指根据美国政府规定,为高硫或低硫含量而染色的柴油,这些规定由美国环境保护局或美国国税局制定。这种燃料旨在用于免税的非公路用途。

Section § 60032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未染色柴油”定义为无需遵循由环境保护局(EPA)或美国国税局(IRS)设定的特定染色规定的柴油。

“未染色柴油”指不受美国环境保护局或美国国税局柴油染色要求规管的柴油。

Section § 60033

Explanation

本节将“供应商”定义为从事与燃料和石油产品相关的特定角色的人员。这些角色包括混合、进口、持仓、炼油、运营码头以及作为吞吐商。这些术语中的每一个都在法典的不同章节中进行了进一步定义。

“供应商”包括以下任何人员: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33(a) 混合商,定义见第60012节。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33(b) 进口商,定义见第60013节。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33(c) 持仓人,定义见第60010节。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33(d) 炼油商,定义见第60011节。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33(e) 码头运营商,定义见第60009节。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33(f) 吞吐商,定义见第60035节。

Section § 60034

Explanation

“公路车辆操作员/加油员”是指任何非合格公路车辆操作员,但仍拥有、操作或控制柴油动力车辆并为其加注柴油的人。它还包括销售已获退税的柴油,或向这些车辆交付染色柴油或未征税燃油的人。

“公路车辆操作员/加油员”包括: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34(a) 任何非合格公路车辆操作员的人,其拥有、操作或以其他方式控制柴油动力公路车辆,并向该柴油动力公路车辆的燃油箱交付或促使交付柴油或任何液体;或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34(b) 任何销售已获准退款的柴油的人,或销售并向柴油动力公路车辆的燃油箱交付或促使交付未征税的染色柴油或任何液体的人。

Section § 6003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吞吐者”定义为在散装转运或码头系统内(但不在码头内)拥有柴油的人,或为该燃料的持仓人。

Section § 60036

Explanation

“最终销售商”是指直接将未染色柴油销售给最终买家的人,例如农民或豁免的公交运营商,用于农业或公交运营等特定用途。

“最终销售商”指将未染色柴油销售给柴油使用者(最终购买者),用于农场农业用途或豁免公交运营的人。

Section § 600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最终购买者”定义为专门为农场活动使用柴油的人,或者是在获得豁免的巴士运营中使用柴油的巴士运营商。

“最终购买者”是指为农业目的在农场使用柴油的人,或在豁免巴士运营中使用柴油的豁免巴士运营商。

Section § 60038

Explanation

“注册的最终销售商”是指根据第60151条的规定,被许可销售燃料的人。

“注册的最终销售商”指根据第60151条获得最终销售商许可的人。

Section § 600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在加利福尼亚州何为“豁免巴士运营”,即某些巴士运营无需缴纳特定税费的情况。这包括由市或县运营的地方公共交通系统、与公共机构签订合同(不包括一般特许经营协议)并使用柴油的私人运输服务,以及运营短途城市或郊区线路的客运班车公司。它还涵盖了某些与学校相关的运输服务,包括由教育机构自身提供以及通过合同与私人实体合作提供,同样侧重于柴油的使用。然而,这些豁免不适用于包车客运承运人,后者是通过合同雇用的服务,而非运营固定线路。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39(a) “豁免巴士运营”包括以下各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39(a)(1) 任何自行或通过全资非营利公司拥有并运营地方公共交通系统的交通区、交通管理局、市或县。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39(a)(2) 任何根据与经授权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的公共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一般特许经营协议除外)提供人员运输服务的私人实体,仅限于在根据1979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此类合同或协议提供服务时消耗的柴油。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39(a)(3) 任何受公共事业委员会管辖的客运班车公司,当该客运班车公司的机动车辆专门在城市或郊区或相近城市之间运营,以提供有偿、有偿或营利性的人员运输服务时。但是,此豁免不适用于该客运班车公司运营的单程路线里程超过50英里的任何线路。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39(a)(4) 任何在单一城市范围内、固定终点之间或固定线路上运营的普通客运承运人,其运营(按总路线里程计算)的98%专门在单一城市范围内,并且因此不受公共事业委员会管辖的客运班车公司。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39(a)(5) 任何拥有、租赁或运营巴士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以及其他涉及学生的学校或大学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实地考察和体育比赛)的学区、社区大学区或县教育总监。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39(a)(6) 任何根据与学区、社区大学区或县教育总监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为第 (5) 款规定的目的提供运输服务的私人实体,仅限于在根据1984年9月30日之后签订的此类合同或协议提供服务时消耗的柴油。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39(b) 第 (a) 款定义的“豁免巴士运营”不适用于包车客运承运人。“包车客运承运人”一词具有《公共事业法典》第5360条中规定的相同含义,并应进一步包括《公共事业法典》第5353条第 (a) 款和第 (e) 款中描述的运输服务,如果该运输服务是以合同运输而非普通客运的形式提供。

Section § 600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豁免巴士运营商”定义为任何拥有、经营或管理免受某些法规约束的巴士运营的人。

Section § 60041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列车运营方”定义为任何拥有、运营或控制柴油动力列车,并获得州或联邦机构铁路运营许可的个人或实体。

Section § 60042

Explanation

本节将“柴油动力列车”定义为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柴油驱动设备或机械。它涵盖了载客、载货或客货兼载的车辆,以及专门用于货运或客运服务的车辆。例子包括机车、作业列车、调车机车和轨道维护机械。

“柴油动力列车”指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柴油动力设备或机械,包括运输乘客、货物或兼运乘客和货物的设备或机械,以及仅运载其运营者货物或乘客的设备或机械。因此,该术语包括机车、作业列车、调车机车和轨道维护机械。

Section § 600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什么是“政府实体”,并解释了某些税收规定何时不适用于它们。它规定,如果政府实体满足两个条件,即购买已纳税的柴油,并且仅在本州内将其用于柴油动力公路车辆,则第60146条和第60205.5条不适用于它们。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43(a) “政府实体”指本州及其政治分支机构,但不包括仅为豁免巴士运营商的政治分支机构。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43(b) 第60146条和第60205.5条不适用于政府实体,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43(b)(1) 柴油是从已纳税的供应商或零售商处购买的。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43(b)(2) 该已纳税的柴油仅用于本州内柴油动力公路车辆的运营。

Section § 60044

Explanation

“零售商”是指在加州向公路车辆操作员销售柴油的人。他们可以直接将柴油加注到储罐或车辆的油箱中。在销售时,他们有责任向车辆操作员收取柴油税。

“零售商”指任何向公路车辆操作员销售柴油的人,该柴油在本州交付至储罐或柴油动力公路车辆的油箱中,并在销售时向该公路车辆操作员收取柴油税。

Section § 60047

Explanation
“管道”被定义为一个系统,用于通过管道大量运输柴油燃料。它将燃料从炼油厂输送到储油站,在储油站之间输送,从船舶输送到储油站,或从炼油厂或储油站输送到船舶。
“管道”指一种燃料配送系统,该系统通过管道以散装形式输送柴油燃料,输送路径包括从炼油厂到储油站、从一个储油站到另一个储油站、从船舶到储油站,或从炼油厂或储油站到船舶。

Section § 60047.1

Explanation
本节将“管道运营商”定义为以任何身份拥有、管理或控制管道的任何人。

Section § 6004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定义了柴油语境下的“销售”含义。它包括两种主要情况:(a) 当您将非终端内的柴油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以换取某种对价时,无论是金钱、服务还是其他财产;以及 (b) 当您改变终端内柴油库存的所有权人,使买方成为该库存的实际持有者时。

“销售”指: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48(a) 将柴油(终端内的柴油除外)的所有权为对价而转让给买方,该对价可包括金钱、服务或其他财产。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048(b) 终端内柴油的库存头寸的转让,如果买方成为该柴油的头寸持有者。

Section § 6004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已完税燃料”的含义。它是指在供应商或其他人购买时,已根据其温度调整后的体积或原始体积缴纳税款的柴油。

“已完税燃料”或“已完税”指以温度校正或体积计量方式取得的柴油加仑数,且根据第 60050 节征收的税款已在供应商或个人取得时或取得之前征收。

Section § 60049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船舶”特指为用于运载柴油的水上交通工具。

Section § 60049.1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船舶操作员”定义为任何操作或控制船只的人。

“船舶操作员”指操作或以其他方式控制船只的任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