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燃料税法总则和定义
Section § 60003
本节将“终端”定义为一种储存和配送柴油的设施,这些柴油通过管道或船舶供应。它还包括生产、储存柴油并可供取用的场所。
Section § 60004
Section § 60006
本法律将“装卸台”定义为任何用于将柴油从炼油厂或油库等地方转运到卡车或拖车等较小运输方式中的装置。这指的是以小批量方式运输燃料。
Section § 60007
在此语境下,“移除”一词指的是将柴油从一个地方实际转移到另一个地方,或将其用于生产更多柴油以外的目的。当柴油蒸发、丢失或毁坏时,不计为移除。
Section § 60008
本法律对“人”一词的定义非常广泛,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各种类型的组织,例如公司、合伙企业,甚至政府实体。这实质上是说,任何作为一个整体行事的团体或个人,在本法律下都可以被视为“人”。
Section § 60010
本法律将“持仓人”定义为根据终端运营商记录,拥有储存在终端的柴油权利的任何人。这包括与终端运营商签订合同,以获取柴油储存或相关服务的个人或企业。如果终端运营商拥有储存在其终端的柴油,他们也属于“持仓人”。
Section § 60013
本节定义了谁被视为与进入加州的柴油相关的“进口方”。如果某人根据联邦海关法被正式备案为进口商,那么他们就是进口方。如果进口商仅仅是代理人,那么他们所代表的人就是进口方。如果没有官方备案的进口商,那么柴油进入本州时的所有者就是进口方。
Section § 60016
“公路”一词是指任何由公共资源维护并对公众开放供车辆使用的道路或路径。
Section § 60017
Section § 60019
本条中,“机动车”被定义为任何可以在公路上行驶的自行移动车辆。但是,它不包括仅在固定轨道或铁轨上运行的车辆。
Section § 60021
Section § 60022
“柴油”一词指的是任何作为燃料出售的液体,这种液体无需额外加工即可用于柴油发动机。仅仅因为它偶尔能用于柴油发动机,并不意味着它就被视为“柴油”。根据此定义,煤油、汽油以及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等其他燃料不被归类为柴油。该法律自2007年1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60023
这项法律定义了什么是“混合柴油”。它指的是将已征税的普通柴油与未征税的液体(比如煤油)混合,只要这些液体不是根据环保局或税务局规定染色的柴油。它也包括将非柴油液体转化为柴油的情况,如果这种液体以柴油形式出售、交付或声称是柴油。这项定义自2007年1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60026
本节定义了什么是“柴油动力公路车辆”。它指的是任何配备柴油发动机并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
Section § 60027
本法律将“合格公路车辆操作员”定义为任何被许可驾驶柴油车辆的人,其负责为这些车辆加注柴油或监督该过程。该操作员还必须获得美国国税局批准,方可在公路上使用一种特定类型的燃料,即染色柴油燃料。
Section § 60030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散装转运/码头系统”一词,指用于运输柴油的网络,包括炼油厂、管道、船舶和码头。当柴油位于这些地方中的任何一个时,它被视为该系统的一部分。然而,如果柴油位于发动机的燃油箱中,或位于铁路货车、拖车、卡车或其他地面运输设备中,则不被视为散装转运/码头系统的一部分。
Section § 60032
本法律将“未染色柴油”定义为无需遵循由环境保护局(EPA)或美国国税局(IRS)设定的特定染色规定的柴油。
Section § 60033
本节将“供应商”定义为从事与燃料和石油产品相关的特定角色的人员。这些角色包括混合、进口、持仓、炼油、运营码头以及作为吞吐商。这些术语中的每一个都在法典的不同章节中进行了进一步定义。
Section § 60034
“公路车辆操作员/加油员”是指任何非合格公路车辆操作员,但仍拥有、操作或控制柴油动力车辆并为其加注柴油的人。它还包括销售已获退税的柴油,或向这些车辆交付染色柴油或未征税燃油的人。
Section § 60036
“最终销售商”是指直接将未染色柴油销售给最终买家的人,例如农民或豁免的公交运营商,用于农业或公交运营等特定用途。
Section § 60037
这项法律将“最终购买者”定义为专门为农场活动使用柴油的人,或者是在获得豁免的巴士运营中使用柴油的巴士运营商。
Section § 60038
“注册的最终销售商”是指根据第60151条的规定,被许可销售燃料的人。
Section § 60039
这项法律定义了在加利福尼亚州何为“豁免巴士运营”,即某些巴士运营无需缴纳特定税费的情况。这包括由市或县运营的地方公共交通系统、与公共机构签订合同(不包括一般特许经营协议)并使用柴油的私人运输服务,以及运营短途城市或郊区线路的客运班车公司。它还涵盖了某些与学校相关的运输服务,包括由教育机构自身提供以及通过合同与私人实体合作提供,同样侧重于柴油的使用。然而,这些豁免不适用于包车客运承运人,后者是通过合同雇用的服务,而非运营固定线路。
Section § 60042
本节将“柴油动力列车”定义为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柴油驱动设备或机械。它涵盖了载客、载货或客货兼载的车辆,以及专门用于货运或客运服务的车辆。例子包括机车、作业列车、调车机车和轨道维护机械。
Section § 60043
这项法律定义了什么是“政府实体”,并解释了某些税收规定何时不适用于它们。它规定,如果政府实体满足两个条件,即购买已纳税的柴油,并且仅在本州内将其用于柴油动力公路车辆,则第60146条和第60205.5条不适用于它们。
Section § 60044
“零售商”是指在加州向公路车辆操作员销售柴油的人。他们可以直接将柴油加注到储罐或车辆的油箱中。在销售时,他们有责任向车辆操作员收取柴油税。
Section § 60047
Section § 60048
本法律条文定义了柴油语境下的“销售”含义。它包括两种主要情况:(a) 当您将非终端内的柴油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以换取某种对价时,无论是金钱、服务还是其他财产;以及 (b) 当您改变终端内柴油库存的所有权人,使买方成为该库存的实际持有者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