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份重新裁定申请书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说明申请所依据的具体理由。在委员会就重新裁定申请人发出其命令或决定之日前的任何时间,该申请书可以修改以说明补充理由。
裁定再裁定
Section § 38441
如果您受到本章特定条款下作出的决定的影响,您可以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提交申请,要求重新审查该决定。如果您未及时这样做,该决定将在30天期满后成为最终决定。
重新裁定申请 30天期限 最终裁定
Section § 38442
如果您想对税务评估提出异议,您需要提交一份书面申请,解释您不同意的原因。在税务委员会做出最终决定之前,您可以在任何时候增加您异议的理由。
重新裁定申请 税务评估异议 书面申请要求
Section § 38443
如果你在30天内提交了重新评估税务决定的申请,委员会必须重新审议。如果你在申请中要求举行听证会,他们会给你一次口头听证,并提前10天通知你详细信息。委员会可以在需要时推迟听证会。
如果在30天期限内提交了复议申请,委员会应重新审议该决定,并且,如果申请人在其申请中提出了请求,应给予该申请人一次口头听证,并应提前10天通知其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不时延期听证会。
复议申请 30天期限 口头听证
Section § 38444
在财务裁定最终确定之前,委员会可以对其金额进行调整,包括增加或减少。但是,如果委员会要增加金额,必须在听证会之前或听证会上提出增加的请求。如果该裁定没有适用特定的罚款,那么委员会必须在相关季度期结束后的八年内提出增加金额的请求。
裁定调整 财务裁定 增加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