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8701

Explanation
本节授权委员会执行与本部分法律相关的规章制度。它允许委员会制定、采纳和实施规则,以管理和执行这些规定。委员会还可以决定这些规则是仅适用于未来,而不追溯过去。

Section § 387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委员会聘请各种专业人员,如会计师和审计师,以有效管理其职责。他们还可以指定代表主持听证会、制定规则,或承担本部分或其他州法律要求的其他任务。

委员会可聘用会计师、审计师、估价师、调查员、助理和文员,以有效管理本部分,并可指定代表主持听证会、制定规章,或履行本部分或本州其他法律赋予委员会的任何其他职责。

Section § 38703

Explanation
加州的木材所有者必须按照委员会规章制度规定的格式,保存详细的记录,包括收据和发票。

Section § 387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任何人检查木材所有者或经营者的财务和业务记录。他们这样做是为了核实所报告的信息是否准确,或者,如果未提交任何信息,则计算出应支付的金额。

委员会或其书面授权的任何人可以检查《公共资源法典》第 (4526.5) 条所定义的任何木材所有者或木材经营者的账簿、文件、记录和木材,并可以调查该人的业务性质,以核实任何申报的准确性,或者,如果该人未进行申报,则查明并确定应支付的金额。

Section § 387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负责处理特定税务事务的行政人员,都不得泄露木材所有者或其他需要向委员会报告的人的商业活动或财务细节。这包括对收入或支出等细节保密。然而,州长可以允许特定的州和联邦官员,或指定其他人,在特定条件下查阅这些记录。除非州长的命令明确允许,否则因这种许可而分享的信息不能公开。

除第 38402 条和第 38706 条另有规定外,委员会或任何根据本部分负有行政职责的人员,以任何方式披露任何木材所有者或任何其他根据本部分规定须向委员会报告或纳税的人员的商业事务、经营活动或任何其他相关信息,或披露任何申报表中列明或披露的收入、利润、损失、支出或其任何具体细节的金额或来源,或允许任何人查看或审查任何申报表或其副本,或任何包含其摘要或具体细节的账簿,均属非法。但是,州长可以通过一般或特别命令,授权其他州官员、其他州的税务官员、联邦政府(如果存在互惠安排)或任何其他人审查委员会根据本部分保存的记录。根据州长命令获得的此类信息不得公开,除非且仅限于该命令可能授权其公开的范围和方式。

Section § 387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有木材的县的估价员查阅由州委员会维护的相关记录,以协助进行财产评估。但是,它严格禁止与他人分享从这些记录中获得的任何机密商业信息,例如木材所有者的收入或交易。如果估价员不当披露此类信息,他们将面临 (1,000) 美元的罚款,这笔罚款将通过委员会指示的法律行动追回。

经任何含有木材的县的估价员书面请求,委员会应允许该估价员,或该估价员的任何正式授权的副手或雇员,查阅与该估价员所在县有关的、由委员会根据本部分维护的任何记录。估价员或任何其他根据本节查阅记录的人,以任何方式泄露任何木材所有者或任何其他根据本部分要求向委员会报告或纳税的人的商业事务、运营或任何其他信息,或任何申报表中列明或披露的收入、利润、贷款、支出或其中任何特定部分的金额或来源,均属非法,但任何评估数据,包括第 (408) 节中定义的“市场数据”,可以披露给任何其他估价员。任何非法披露任何木材所有者或任何其他根据本部分要求向委员会报告或纳税的人的信息的估价员,应向县缴纳一千美元 ($1,000) 的罚金,该罚金应由总检察长奉委员会指示,以人民的名义提起诉讼,从其公务保证金中追回。

Section § 387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为他人准备报税表的人,无论是作为一项业务还是为了报酬,都不得滥用或错误分享为报税目的提供给他们的信息。如果他们明知或罔顾后果地披露或使用这些敏感信息,而非用于准备报税表,他们可能被判犯有轻罪。这可能导致最高 $1,000 的罚款、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并承担诉讼费用。但是,如果纳税人同意,或者有法律命令要求,报税表准备人可以合法披露该信息。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707(a)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从事根据本部分第5章准备报税表业务,或提供与准备报税表相关服务的人,或任何为报酬为他人准备此类报税表的人,并且明知或罔顾后果地从事以下任何一种行为的,应犯有轻罪,一经定罪,应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并承担诉讼费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707(a)(1) 披露为其或与准备报税表相关而提供给其的任何信息。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707(a)(2) 将该信息用于准备或协助准备报税表以外的任何目的。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707(b) 如果信息披露是根据该人的同意,或根据传票、法院命令或其他强制性法律程序进行的,则 (a) 款不适用。

Section § 38708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委员会进行听证会后,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行为不合理,您可能有资格获得合理的费用和开支报销。要符合条件,您必须在委员会最终决定之日起一年内提交索赔。委员会将自行决定其工作人员是否不合理,并确定您将获得多少报销。费用仅限于因不合理行为产生的开支,并且必须是在听证会过程中的特定时间点之后发生的。

委员会还需要判断其工作人员的立场是否有充分理由。任何拟议的报销裁决必须在生效前至少10天向公众公开。此规定适用于2001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索赔。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708(a) 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每位纳税人均有权获得与委员会听证会相关的任何合理费用和开支的报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708(a)(1) 纳税人在委员会决定最终确定之日起一年内向委员会提交费用和开支的索赔。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708(a)(2) 委员会根据其全权酌情决定,认定委员会工作人员采取的行动不合理。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708(a)(3) 委员会决定向纳税人支付与听证会相关的特定金额的费用和开支,金额由委员会根据其全权酌情决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708(b) 为确定委员会工作人员是否不合理,委员会应考虑委员会工作人员是否已证明其立场有充分理由。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708(c) 报销的费用和开支应限于以下各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708(c)(1) 在裁定通知、紧急裁定或拒绝退款申请之日后发生的费用和开支。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708(c)(2) 如果委员会认定工作人员在某些问题上不合理,但在其他问题上合理,则报销的费用和开支应限于与工作人员不合理的问题相关的部分。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708(d) 委员会根据本节提出的任何拟议裁决,应在裁决生效日期前至少10天作为公共记录提供。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708(e) 本节适用于2001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索赔。

Section § 38800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通过和解减少某些税款债务。如果税款减免额为7,500美元或以下,执行董事和首席法律顾问可以批准。对于超过此金额的,委员会可以根据建议批准,或授权处理低于10,000美元的债务。要符合资格,纳税人必须在相关期间内未曾采伐木材,也未曾被判逃税罪。纳税人还必须证明他们无法合理支付超过和解金额的款项。如果涉及欺诈或逃税,最低提议金额必须包括未缴税款和罚款,除非欺诈责任归咎于他人。

对于超过500美元的和解,会保留一份公共记录,但不包括私人商业细节。如果发现任何欺骗或不合规行为,和解可能会被撤销。在提出这些提议时进行欺诈可能导致严重处罚,包括罚款和监禁。受影响方包括纳税人及相关实体或个人。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800(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800(a)(1) 自2007年1月1日起,委员会执行董事和首席法律顾问,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和解税款减免额为七千五百美元 ($7,500) 或以下的任何最终税款责任。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800(a)(2) 除 (3) 款另有规定外,委员会经其执行董事和首席法律顾问共同推荐,可以和解涉及税款减免额超过七千五百美元 ($7,500) 的最终税款责任。任何和解提议的批准建议,若未在建议提交后45天内获得批准或不批准,应视为已获批准。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800(a)(3) 委员会本身可以通过决议,共同授权执行董事和首席法律顾问和解税款减免额超过七千五百美元 ($7,500) 但少于一万美元 ($10,000) 的最终税款责任。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800(b) 就本节而言,“最终税款责任”指根据第18.5部分(自第38101条起)产生的任何最终税款责任,或根据本部分评估的相关利息、税款附加费、罚款或其他金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800(c) 和解提议仅适用于源自不再采伐木材的人员或不再采伐其财产的业主所产生的责任,但提出提议的纳税人将其主要住所设在产生木材税责任的财产上的情况除外。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800(d) 在责任期间,纳税人根据本部分被判犯有重罪逃税罪的,和解提议不予考虑。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800(e) 根据本节进行和解的金额,须符合以下条件: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800(e)(1) 纳税人应证明: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800(e)(1)(A) 提议支付的金额是可预期从纳税人现有资产或收入中支付或收取的最高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800(e)(1)(B) 纳税人没有合理的前景在合理时间内获得增加的收入或资产,从而使其能够偿还比提议金额更大的责任。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800(e)(2) 委员会应已确定接受和解符合州的最佳利益。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800(f) 委员会作出的不符合州最佳利益而拒绝接受和解提议以清偿最终税款责任的决定,不得进行行政上诉或司法审查。
(g)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800(g)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800(g)(1) 涉及欺诈或逃税罚款的责任的和解提议,应要求最低提议金额为未缴税款和欺诈或逃税罚款。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800(g)(2) 如果能够证明提出提议的纳税人并非实施欺诈或逃税的责任人,则可以免除最低提议金额。此免除授权仅适用于合伙账户,其中实施欺诈或逃税的意图可以明确归因于纳税人的合伙人。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800(h) 当和解提议被接受或拒绝,或和解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已履行时,委员会应书面通知纳税人。如果提议被拒绝,已存入的金额将根据纳税人的选择计入责任或予以退还。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800(i) 当多个纳税人对债务负有责任时,例如配偶、合伙企业或其他商业组合,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双重认定或继承人责任负有责任的纳税人,接受其中一个负有责任的纳税人的和解提议,应将其他纳税人的责任金额减少已接受提议的金额。
(j)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800(j) 凡批准税款或罚款或税款和罚款总额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和解,应在委员会执行董事办公室存档至少一年一份关于该和解的公共记录。该公共记录应包括以下所有信息: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800(j)(1) 纳税人姓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800(j)(2) 所涉及的未缴税款及相关罚款、税款附加费、利息或其他金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800(j)(3) 提议金额。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800(j)(4) 和解符合州最佳利益的原因摘要。
公共记录不应包含任何与商业秘密、专利、工艺、工作方式、设备、商业机密或组织结构相关的信息,如果披露,将对纳税人产生不利影响或违反第38705条的保密规定。委员会不得编制任何清单,也不得发布与这些声明相关的任何公告。
(k)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800(k) 根据本条达成的任何和解均可被撤销,所有已和解的债务均可重新确立,无论任何其他可能适用的诉讼时效规定,且和解提议中的金额不予退还,如果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800(k)(1) 委员会认定任何人在提出和解提议时实施了以下任一行为: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800(k)(1)(A) 向委员会隐瞒了属于任何纳税人或负有纳税义务的其他人的任何财产。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800(k)(1)(B) 接收、扣留、销毁、篡改或伪造了任何账簿、文件或记录,或作出了任何虚假陈述,涉及纳税人或负有纳税义务的其他人的财产或财务状况。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800(k)(2) 纳税人未能遵守与该提议相关的任何条款和条件。
(l)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800(l) 任何人在根据本条提出的任何和解提议或为达成该协议而提出的和解提议中,故意实施以下任一行为的,均犯有重罪,一经定罪,将被处以不超过五万美元($50,000)的罚款,或依照《刑法典》第1170条(h)款的规定监禁,或两者并罚,并承担调查和起诉费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800(l)(1) 向本州的任何官员或雇员隐瞒了属于纳税人或对该税款负有责任的其他人的任何财产。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800(l)(2) 接收、扣留、销毁、篡改或伪造了任何账簿、文件或记录,或作出了任何虚假陈述,涉及纳税人或对该税款负有责任的其他人的财产或财务状况。
(m)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800(m) 就本条而言,“人”指纳税人、纳税人的任何家庭成员、任何公司、代理人、受托人或代表,或任何其他代表纳税人行事的个人或实体,或由纳税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任何其他公司或实体,或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纳税人的任何其他公司或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