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8541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州税务委员会或其代表在某人拖欠付款后三年内,或在最后一份税务相关文件记录后十年内,通过签发执行令来追缴未缴税款。该执行令授权治安官或法警强制执行留置权并追缴到期款项,其效力如同法院签发的债务追缴令,并遵循与执行令相同的程序。

在任何人拖欠本法规定应支付的任何款项之日起三年内,或在根据第38523条最后一次记录摘要或根据《政府法典》第7171条最后一次记录或提交州税留置权通知之日起十年内,委员会或其授权代表可签发执行令,以强制执行任何留置权并追缴根据本部分规定应向州支付的任何款项。该执行令应发给任何治安官或法警,并具有与执行令相同的效力。该执行令应以与根据执行令进行征收和出售相同的方式和效力进行征收和出售。

Section § 385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可以支付警长或法警提供服务的费用,这些费用标准与执行令状(法院强制执行的命令)所规定的相同。此外,委员会而非法院,有权批准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所需的费用。

委员会可以向警长或法警支付或预付其服务费用、佣金和开支,其标准应与法律规定根据执行令状提供的类似服务相同。委员会而非法院,应批准报纸刊登费用。

Section § 3854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您根据本部分欠下费用、佣金或任何开支,您有责任支付。政府可以使用征收令或任何其他允许的税款征收方式向您征收这笔款项。

费用、佣金和开支是根据本部分规定应支付任何款项的人的义务,并可凭借征收令或以本部分规定的任何其他方式从其处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