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857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委员会需告知主计长他们收取了多少款项,主计长必须保存这些收款的记录。

Section § 385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政府在处理问题时有多种解决办法或补救措施。采取其中一种措施,并不意味着州政府放弃了其他选择。所以,即使委员会或总检察长采取了某些行动,这也不会阻止州政府继续寻求本章中规定的其他法律途径。

Section § 385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在本章涵盖的任何法律事务中代表加利福尼亚州人民。实质上,委员会可以在这些案件中代表加利福尼亚州居民采取行动或做出决定。

Section § 38574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公司倒闭或被放弃,任何负责处理税务申报和支付的官员或个人,可能需要对未缴税款、利息和罚款承担个人责任,但前提是他们故意且明知地不支付。这种责任仅限于他们在负责期间到期的税款。这可以根据税法中的特定章节进行强制执行和征收。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574(a) 公司业务终止、解散或放弃时,任何对申报纳税或缴纳税款负有控制、监督责任或被指派负责的官员或其他人员,或有义务代表公司遵守本部分任何要求的,如果该官员或其他人员故意不支付或不促使支付公司根据本部分应缴的任何税款,则应就任何未缴税款及其利息和罚款承担个人责任。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574(b) 该官员或其他人员仅对在其拥有第 (a) 款所述对公司的控制、监督、责任或义务期间到期的税款承担责任,以及这些税款的利息和罚款。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574(c) 就本节而言,“故意不支付或不促使支付”是指该不支付行为是蓄意、自觉和自愿行动的结果。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574(d) 根据本节应承担的责任金额,可按照第 5 章(自第 38401 条起)和第 6 章(自第 38501 条起)规定的方式通过确定和征收来收取。

Section § 385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税务委员会聘请私人债务催收公司,包括那些位于加州以外的公司,来协助收取未缴的税款、利息和罚款。这些公司可以与委员会协商其服务费用,但它们不能将自己的费用加到纳税人应付的金额中。委员会必须向这些公司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信息。

此外,经委员会批准,这些公司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来追讨债务,必要时代表委员会出庭。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575(a) 为征收税款、利息、税款附加和罚款之目的,委员会可与一个或多个在本州以外提供债务催收服务的私人、公司、协会或法人团体签订协议,以征收税款、利息、税款附加和罚款。协议可由委员会酌情规定支付费率以及服务报酬的支付方式。该报酬不得由催收机构或债务催收服务提供商加到应向纳税债务人收取的金额中。 委员会应向承包商提供履行其在协议项下义务所需的信息。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575(b) 经委员会批准,承包商可作为催收过程的一部分,以委员会的名义,通过其法律代表将税收债务提交诉讼。

Section § 3857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某个委员会不必遵守另一部法律中的某些规定,除非木材所有者在注册时提供一份书面合伙协议。该协议必须声明所有商业资产均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持有。

Section § 3857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您未能支付所欠税款、利息或罚款,可能会被收取一笔追偿成本费。这笔费用反映了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为追收欠款所产生的成本。他们只会在向您发出警告可能采取追偿行动的通知后,才会征收此费用。这笔费用本身不计利息。

如果您有未支付的合理原因,且并非由于疏忽或缺乏谨慎,您可能无需支付此费用。要申请免除此费用,您必须提交一份宣誓书,说明您的理由。此费用将像其他税款一样处理和收取。

此规定适用于2011年1月1日或之后发出的通知,并且这些费用的收入将存入与常规税收收入相同的账户。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577(a) 对任何未根据本部分规定支付应付税款、利息、罚款或其他款项的人,应征收追偿成本费。追偿成本费的金额应小于或等于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合理确定的追偿成本。追偿成本费仅在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已向该人邮寄要求付款的通知,并告知持续未支付到期款项可能导致追偿行动(包括征收追偿成本费)的情况下征收。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577(b) 对于本条规定的追偿成本费,不计利息。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577(c) 根据本条征收的追偿成本费,应以与根据本部分征收的任何其他税款相同的方式收取。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577(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577(d)(1) 如果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发现某人未根据本部分支付任何款项是由于合理原因和超出其控制范围的情况,且尽管已尽到普通注意义务且无故意疏忽,则该人应免除本条规定的追偿成本费。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577(d)(2) 任何寻求免除追偿成本费的人,应向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提交一份伪证罪处罚下的声明,阐明该人主张免除所依据的事实。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577(e)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577(e)(a)款应适用于2011年1月1日或之后邮寄的要求付款通知。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577(f) 追偿成本费收入应以与根据本部分征收的任何其他税款所产生的收入相同的方式存入。

Section § 385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以电子方式发送和接收与税款收入扣押令相关的文件。如果政府和私人雇主同意,他们可以接收这些电子文件。同样的电子方式也适用于接收与这些命令相关的雇主文件。所有规定都如同完全写入现有程序法典一样有效,并且此电子流程适用于法律生效日期之后发出的通知。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578(a) 尽管有《民事诉讼法典》第706.071、706.073、706.080、706.101和706.105条的规定,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二编第九章第二部分第五章第四条(自第706.070条开始)的规定,通过电子传输或其他电子技术向政府和私人雇主送达税款收入扣押令以及与税款收入扣押令相关的任何其他需要送达或提供的通知或文件。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578(b) 经雇主同意,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可以根据本条规定通过电子传输或其他电子技术提供送达。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578(c) 尽管有《民事诉讼法典》第706.071、706.073、706.080、706.101、706.125和706.126条的规定,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706.126条所述,通过电子传输或其他电子技术接收雇主的申报。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578(d) 本条应以与本条已完全纳入《民事诉讼法典》第二编第九章第二部分第五章第四条(自第706.070条开始)相同的方式、相同的效力以及在充分程度上适用。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578(e) 本条适用于在增加本条的法案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送达或提供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