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征收杂项规定
Section § 38572
Section § 38573
Section § 38574
如果一家公司倒闭或被放弃,任何负责处理税务申报和支付的官员或个人,可能需要对未缴税款、利息和罚款承担个人责任,但前提是他们故意且明知地不支付。这种责任仅限于他们在负责期间到期的税款。这可以根据税法中的特定章节进行强制执行和征收。
Section § 38575
这项法律允许税务委员会聘请私人债务催收公司,包括那些位于加州以外的公司,来协助收取未缴的税款、利息和罚款。这些公司可以与委员会协商其服务费用,但它们不能将自己的费用加到纳税人应付的金额中。委员会必须向这些公司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信息。
此外,经委员会批准,这些公司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来追讨债务,必要时代表委员会出庭。
Section § 38576
Section § 38577
本法律规定,如果您未能支付所欠税款、利息或罚款,可能会被收取一笔追偿成本费。这笔费用反映了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为追收欠款所产生的成本。他们只会在向您发出警告可能采取追偿行动的通知后,才会征收此费用。这笔费用本身不计利息。
如果您有未支付的合理原因,且并非由于疏忽或缺乏谨慎,您可能无需支付此费用。要申请免除此费用,您必须提交一份宣誓书,说明您的理由。此费用将像其他税款一样处理和收取。
此规定适用于2011年1月1日或之后发出的通知,并且这些费用的收入将存入与常规税收收入相同的账户。
Section § 38578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以电子方式发送和接收与税款收入扣押令相关的文件。如果政府和私人雇主同意,他们可以接收这些电子文件。同样的电子方式也适用于接收与这些命令相关的雇主文件。所有规定都如同完全写入现有程序法典一样有效,并且此电子流程适用于法律生效日期之后发出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