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税基金中的资金按以下方式拨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904(a) 偿还普通基金为委员会在本部分管理中产生的费用所预支的资金,具体如下: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904(a)(1) 1975-76和1976-77财政年度的四十六万七千九百三十美元 ($467,930)。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904(a)(2) 后续财政年度中经预算案批准确定和核准的金额。该金额的一半应在11月1日至11月10日期间偿还给普通基金,剩余的一半应在5月1日至5月10日期间偿还。如果委员会未实际支出预算案中批准的所有资金,则在随后的财政年度中,应在11月1日至11月10日期间偿还给普通基金的金额应减少,减少额度等于前一个财政年度未支出的拨款。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904(b) 偿还普通基金为州林务官在管理《公共资源法典》第4582.8节中产生的费用所预支的资金,具体如下: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904(b)(1) 1975-76和1976-77财政年度的一万三千五百美元 ($13,500)。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904(b)(2) 后续财政年度中经预算案批准确定和核准的金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904(c) 拨付给审计长,由其根据第38905节和第38905.1节进行分配。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8904(d) 支付本部分授权的、根据第38115节征收的税款的退款,以及根据本部分支付或收取并存入森林税基金的利息、罚款及其他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