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燃料税法豁免
Section § 7401
本法律规定了机动车燃油税不适用的情况。它豁免了持证供应商之间大宗燃油在油库或炼油厂之间转移的特定交易,通过铁路罐车运输燃油免税的条件,以及运往州外的燃油。销售给外国领事官员、美国军队或与汽油组分混合的燃油在特定条件下也可免税。此外,汽油调和料在油库之间运输、根据附有免税证明的销售协议进行销售,或用于某些工业或非公路用途(如火车)时,也可获得豁免。
Section § 7402
这项法律要求汽油调和料的买方提供一份签署的证明书,说明他们对该产品的用途。该证明书需要由有权代表买方的人签署,并且如果任何细节发生变化,必须进行更新。它可以作为日常商业记录的一部分。该证明书的有效期为自其生效日期起一年,或直到签发新的证明书为止。
如果这些调和料不用于生产成品汽油,则需要一份特定的豁免证明书,其格式由委员会决定。
Section § 7403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列车运营方需要提供一份证明,说明他们有权代表买方行事,并且这份证明是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的。如果证明上的信息发生变化,就必须重新签发一份。这份证明可以作为常规商业记录的一部分。
此外,对于用于机动车燃料动力列车或其他非公路用途的燃料,还需要一份特定的豁免证明。这份豁免证明的详细内容和格式由董事会决定。
Section § 7403.1
在获得豁免证书之前,列车运营方必须首先从委员会获得许可。他们需要填写一份特定表格,其中包含其企业名称、地点以及委员会要求的任何其他详细信息。申请必须由特定人员签署,具体取决于业务类型:独资企业的业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公司的执行官或授权人员。
Section § 7403.2
这项法律要求购买免税机动车燃料的列车运营者,每季度向委员会报告具体信息。他们必须提供供应商的名称和许可证号、购买的加仑数以及委员会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报告必须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次月月底前,以规定格式提交。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要求更频繁地提交报告。此外,列车运营者也需遵守与燃料供应商相同的行政规定。如果报告不准确或不充分,委员会可以吊销列车运营者的许可证。
Section § 7404
Section § 740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包括公司的高级职员或雇员)明知故犯地使用机动车燃料的免税证明来逃避纳税,并且没有以免税方式使用该燃料,则构成轻罪。
此外,他们还需承担应缴税款和罚款。罚款金额为应缴税款的25%或1000美元,以较高者为准,适用于每份不当开具的证明。这旨在防止欺诈性地使用免税优惠以不公平地节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