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301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经营或从事车辆、管道、列车、船舶或任何与燃料相关的活动,您需要按照州委员会的规定保存记录、收据及其他重要文件。不保存这些记录属于犯罪行为,可能导致轻罪指控。

每一公路车辆操作员/加油员、工业用户、管道运营商、供应商、列车操作员、船舶操作员以及在本州从事机动车燃料交易、移除、运输或储存的每个人,都应当按照委员会可能要求的形式,保存相关记录、收据、发票及其他相关文件。未能保存记录将构成轻罪,并按照第 8402 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Section § 8302

Explanation

码头经营者必须详细记录每次从其码头移出机动车燃料的情况。这包括提货单等文件、移出量和移出日期的详细信息,以及燃料接收方和仓位持有者的身份。此外,他们还必须追踪联邦法规要求的任何信息。

这些记录需要在燃料移出后至少在码头保存三个月,之后再在其他地点保存四年。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302(a) 各码头经营者应保存以下关于其运营的每个码头每次从油架移出机动车燃料的信息: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302(a)(1) 提货单或其他运输文件。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302(a)(2) 移出量和移出日期。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302(a)(3) 实际接收燃料的人员(例如公共承运人)的身份。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302(a)(4) 仓位持有者或仓位持有者客户的身份。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302(a)(5) 美国国税局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26篇第48.4101-1节要求提供的任何其他信息。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8302(b) 码头经营者应将本节所述信息保存在发生移出作业的码头,自相关移出作业发生之日起至少三个月。此后,码头经营者应将该信息保存在由其控制的地点至少四年。

Section § 83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本章要求的所有记录必须随时可供委员会或其代表检查。

本章要求的所有记录应随时可供委员会或其代表查阅。

Section § 83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当委员会或其代表提出要求时,负责公路车辆、工业运营、管道、列车和船舶等运输和燃料相关业务的运营者,必须提供一份宣誓声明,说明他们所保存的记录内容。这些声明应包含与本章规定事项相关的详细信息。

应委员会或其代表的要求,公路车辆运营者/燃料供应者、工业用户、管道运营者、供应商、列车运营者和船舶运营者,应提供一份宣誓声明,其中反映其就本章所规定的事项所保存的任何记录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