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30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加州机动车燃料征税相关法律的正式名称,即“机动车燃料税法”。这意味着任何提及此术语的地方,都是指该州关于机动车燃料税的各项规章制度。

本部分称为并可引用为“机动车燃料税法”。

Section § 7302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除非另有规定,本章中列出的定义应被用来解释本部分的其余内容。

Section § 7303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飞机”定义为任何用于空中旅行的动力机器,但不包括火箭或导弹。

“飞机”指设计用于空中航行的任何动力装置,但不包括火箭或导弹。

Section § 7304

Explanation

本节将“酒精”定义为包括乙醇和甲醇。

“酒精”包括乙醇和甲醇。

Section § 730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批准的油库或炼油厂”定义为由持有有效执照的供应商运营的油库或炼油厂。

“批准的油库或炼油厂”指由持牌供应商运营的油库或炼油厂。

Section § 7306

Explanation
本节将“航空汽油”定义为任何一种可用于具有往复运动(如活塞)的航空发动机的特殊汽油。

Section § 7307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混合机动车燃料”是什么。它包括由普通机动车燃料和任何尚未征税的液体混合而成的任何混合物。此外,它还涵盖了任何经转化后成为机动车燃料的液体,只要它在燃料的常规运输和储存系统之外,并且作为机动车燃料出售、交付或呈现。

“混合机动车燃料”指任何已征税的机动车燃料与任何其他未征税液体的混合物。混合机动车燃料也指任何将液体转化为机动车燃料的行为。“将液体转化为机动车燃料”发生于任何不属于机动车燃料定义且在散装转运/终端系统之外的液体,作为机动车燃料出售、作为机动车燃料交付或被声称为机动车燃料时。

Section § 73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混合商”定义为在主要燃料分销系统之外制造或改变机动车燃料混合物的人。简单来说,如果你在大型燃料油库以外的地方混合燃料,你就会被视为混合商。

Section § 7309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大宗转运”定义为使用管道或船舶(例如船只)进行的任何机动车燃料的移动。

Section § 73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机动车燃料配送的“散装转运/码头系统”是什么。它包括炼油厂、管道、船舶和码头等系统。燃料只有在这些设施内时才被视为该系统的一部分。然而,一旦燃料进入车辆或用于地面运输的设备的油箱,它就不再属于散装转运/码头系统。

“散装转运/码头系统”指由炼油厂、管道、船舶和码头组成的机动车燃料配送系统。位于炼油厂、管道、船舶或码头内的机动车燃料属于散装转运/码头系统。位于任何发动机的燃油箱内,或位于任何铁路货车、拖车、卡车或其他适用于地面运输的设备内的机动车燃料不属于散装转运/码头系统。

Section § 73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明确了在加利福尼亚州谁被视为机动车燃料的“进境方”。“进境方”通常是指根据联邦海关法被列为备案进口商的个人或实体。如果代理人代表他人行事,那么该他人就是“进境方”。如果没有备案进口商,“进境方”就是燃料进入本州时的所有者。

“进境方”包括任何就机动车燃料而言的备案进口商(根据联邦海关法)。如果备案进口商作为代理人行事,则该代理人所代表的人为进境方。如果进入本州的机动车燃料没有备案进口商,则该机动车燃料在被运入本州时所有者为进境方。

Section § 731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关于机动车燃料的“入境”含义。它指的是将机动车燃料从州外带入加州。但是,如果这种燃料在车辆或飞机的油箱里,并且只用于操作该车辆或飞机,就不算作“入境”。如果燃料是为出口而免税获得的,或者因为从其他州出口到加州而申请了退税,那么这个例外就不适用。

Section § 73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成品汽油”定义为任何通常被认为是汽油或以汽油名义销售的产品,例如含醇汽油。这是一个涵盖各种汽油相关产品的广义术语。

“成品汽油”指所有通常被称为或销售为汽油的产品(包括含醇汽油)。

Section § 731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燃油箱”定义为机动车上用于提供燃料以供车辆运行的任何容器。

“燃油箱”指机动车上用于供应燃料以供机动车运行的任何容器。

Section § 7315

Explanation
本法律以两种方式定义“加仑”这一计量单位:一种是标准的美国加仑,即231立方英寸;另一种是体积加仑,如果交易涉及温度校正,则在60华氏度下测量。

Section § 7316

Explanation

本节将“汽油”定义为成品汽油以及用于调和汽油的组分。

“汽油”指成品汽油和汽油调和组分。

Section § 7317

Explanation

本节将“汽油调和组分”定义为任何构成汽油一部分的石油产品。

“汽油调和组分”指任何作为汽油组分的石油产品。

Section § 7318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乙醇汽油”定义为任何主要成分是酒精但汽油含量超过15%的混合物。

Section § 7319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在加利福尼亚州何为“公路”。公路是指任何由公共部门维护并向车辆开放通行的道路或路径。

“公路”包括任何性质的、由公共部门维护并向公众开放用于车辆通行的道路或场所。

Section § 73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谁被视为“公路车辆操作员/加油员”。它包括任何拥有或控制使用机动车燃料的车辆,并向其油箱加注燃料的人。它还包括销售已获得退税的机动车燃料,或销售尚未征税的燃料,并将其加注到车辆油箱中的个人。

“公路车辆操作员/加油员”包括: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20(a) 任何拥有、操作或以其他方式控制机动车燃料动力公路车辆,并向该机动车燃料动力公路车辆的燃油箱输送或导致输送机动车燃料或任何液体的人;或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20(b) 任何销售已获准退税的机动车燃料,或销售并向机动车燃料动力公路车辆的燃油箱输送或导致输送任何未征税液体的人。

Section § 7321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在本州”或“在该州”这两个短语,指加利福尼亚州边界内的任何事物,包括归美国所有或割让给美国的区域。

“在本州”或“在该州”指加利福尼亚州外部界限以内,并包括在这些界限内归美利坚合众国所有或割让给美利坚合众国的所有领土。

Section § 7322

Explanation
本节将“工业用户”定义为以大宗方式获取汽油混合料,并将其用于制造除汽油以外产品的人。

Section § 7323

Explanation

“持牌工业用户”是指依照第7460条的规定已获得许可的任何工业企业。

“持牌工业用户”指依照第7460条获得许可的任何工业用户。

Section § 7324

Explanation
本节将“持证供应商”定义为根据第7451条持有供应商许可证的任何个人或企业,例如进入者、持仓人、炼油厂、码头运营商或吞吐商。

Section § 7325

Explanation

本条中,“机动车”被定义为任何可以在公路上行驶的自行移动车辆。但是,它不包括仅在固定轨道或铁轨上运行的车辆。

“机动车”包括所有在公路上行驶或适合在公路上行驶的自动推进车辆,但不包括专门在固定轨道或铁轨上使用的车辆。

Section § 7326

Explanation

本节将“机动车燃料”具体定义为汽油和航空汽油。根据此定义,其他类型的燃料,例如喷气燃料、柴油、煤油,以及液化石油气、天然气、酒精或赛车燃料等液体燃料,不被视为机动车燃料。

“机动车燃料”指汽油和航空汽油。它不包括喷气燃料、柴油、煤油、液化石油气、液态或气态天然气、酒精或赛车燃料。

Section § 7327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机动车燃料驱动的公路车辆”定义为任何配备使用机动车燃料的发动机并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

Section § 7328

Explanation

本节将“机动车燃料动力列车”定义为任何在轨道上运行并由机动车燃料提供动力的设备或机械。它包括运输乘客或货物,或两者兼运的车辆,并在此定义下特别提及了机车、工程列车、调车机车和轨道维护机械。

“机动车燃料动力列车”指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使用机动车燃料的设备或机械,包括运输乘客、货物或兼运乘客和货物的设备或机械,以及仅运载其操作员的货物或乘客的设备或机械。因此,该术语包括机车、工程列车、调车机车和轨道维护机械。

Section § 7329

Explanation

本节出于法律目的,对“人”一词进行了非常广泛的定义。它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企业、组织、政府机构以及其他各类团体。

“人”包括任何个人、商号、合伙企业、合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协会、社交俱乐部、兄弟会组织、公司、遗产、信托、商业信托、接管人、受托人、辛迪加、美国、本州、任何县、市县、市政当局、区或本州的其他政治分区,或任何其他作为一个单位行事的团体或组合。

Section § 7330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管道”一词定义为一种系统,用于通过管道大量运输机动车燃料。它可以将燃料从炼油厂输送到储油站,在储油站之间,在船只和储油站之间,或在炼油厂或储油站和船只之间进行输送。

“管道”指一种燃料配送系统,通过管道大宗输送机动车燃料,其输送路径包括从炼油厂到储油站、从一个储油站到另一个储油站、从船只到储油站,或从炼油厂或储油站到船只。

Section § 7331

Explanation
本节将“管道运营商”定义为以任何身份拥有、管理或控制管道的任何人。

Section § 7332

Explanation

“持仓人”是指根据与储运站经营者的协议,有权拥有和控制储存在储运站的机动车燃料的任何人。这包括那些通过合同安排了储存和相关服务的人,也包括拥有储存在其设施内燃料的储运站经营者。

“持仓人”包括在储运站经营者的记录中体现的、持有该机动车燃料存货头寸的任何人。当某人与储运站经营者就使用储运站的储存设施和储运服务签订合同协议,以处理该机动车燃料时,该人即持有该机动车燃料的存货头寸。“持仓人”包括在其储运站内拥有机动车燃料的储运站经营者。

Section § 7333

Explanation

简单来说,“装载台”指的是将车用燃料从炼油厂或油库直接装载到卡车、拖车或铁路罐车等运输车辆中进行运输的过程或设备。这涉及非散装燃料的转运。

“装载台”是指将机动车燃料从炼油厂或油库输送至卡车、拖车、铁路罐车或其他非散装转运方式的装置。

Section § 7334

Explanation
本节将“炼油商”定义为拥有、经营或控制炼油厂的任何人或实体。

Section § 733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炼油厂”定义为从原油或天然气等不同来源生产机动车燃料的场所。在此生产的燃料随后可以通过管道、船舶,或直接在被称为“装卸台”的装载区运走。

“炼油厂”指用于以原油、未加工油、天然气凝液或其他碳氢化合物为原料生产机动车燃料的设施,且机动车燃料可从中通过管道、船舶或在装卸台运出。

Section § 7336

Explanation

“移除”一词指机动车燃料的任何物理移动,或将其用于生产更多燃料的组成部分之外的用途。如果燃料蒸发、丢失或毁坏,则不视为被移除。

“移除”指机动车燃料的任何物理转移,以及将机动车燃料用于生产机动车燃料的材料之外的任何用途。但是,当机动车燃料蒸发或以其他方式丢失或毁坏时,不视为被移除。

Section § 7337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销售”涉及与机动车燃料相关的两种主要情况。首先,它包括将燃料的所有权转让给买方,以换取金钱、服务等有价值的对价。其次,它包括将终端处燃料库存的控制权转让给买方,该买方随后持有该燃料的所有权头寸。

“销售”指: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37(a) 将机动车燃料(终端中的机动车燃料除外)的所有权转让给买方以获取对价,该对价可包括金钱、服务或其他财产。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37(b) 如果买方就终端中的机动车燃料成为头寸持有人,则该机动车燃料的库存头寸的转让。

Section § 733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燃料行业中,哪些人会被认定为“供应商”。这些供应商可能包括从事燃料混合、进口、持有库存、炼油、运营码头或通过码头转运燃料等业务的个人或实体,具体定义在法律的其他条款中。

“供应商”包括以下任何人员: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38(a) 混合商,定义见第7308条。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38(b) 进口商,定义见第7311条。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38(c) 持仓人,定义见第7332条。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38(d) 炼油商,定义见第7334条。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38(e) 码头运营商,定义见第7340条。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338(f) 过境商,定义见第7341条。

Section § 7339

Explanation

本节将“终端”定义为储存和分销机动车燃料的场所。它通过管道或船舶获取燃料供应,并且燃料可以从该点运走。它还包括生产和储存燃料的设施,前提是燃料可以从被称为“装卸台”的分销点取出。

“终端”是指通过管道或船舶供应的机动车燃料储存和分销设施,并且可从装卸台移出机动车燃料。“终端”包括生产和储存机动车燃料,并可从装卸台移出机动车燃料的燃料生产设施。

Section § 7339.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燃料生产设施”是什么。它是任何生产机动车燃料的地方,但明确排除了炼油厂。因此,如果你正在生产燃料但不是炼油厂,你就会被视为燃料生产设施。

Section § 7340

Explanation

法律将“终端运营人”定义为拥有、经营或控制终端的任何人。

“终端运营人”包括拥有、运营或以其他方式控制终端的任何人。

Section § 734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燃料吞吐方”,指在大宗转运或油库系统内(但不在油库内)拥有机动车燃料的人,或持有与该燃料相关的仓位的人。

“燃料吞吐方”指在大宗转运/油库系统内(油库内除外)拥有机动车燃料的任何人,或为持仓人。

Section § 7342

Explanation
“列车运营方”指的是拥有、运行或管理列车的任何人,并且获得州或联邦机构许可,可以作为铁路公司运营。
“列车运营方”包括拥有、运营或控制列车的任何人,并由州或联邦机构许可为铁路公司。

Section § 7343

Explanation

本法将“船舶”定义为任何用于水路运输机动车燃料的船只或船舶。

“船舶”指用于运输机动车燃料的水上船舶。

Section § 7344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船舶操作员”定义为任何操作或控制船只的人。

“船舶操作员”指操作或以其他方式控制船只的任何人。

Section § 7345

Explanation
“已纳税燃料”一词指供应商或个人购买的机动车燃料的加仑数,且该燃料的燃油税已通过温度校正或简单地按体积计算的方式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