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燃料税法总则和定义
Section § 7301
本节规定了加州机动车燃料征税相关法律的正式名称,即“机动车燃料税法”。这意味着任何提及此术语的地方,都是指该州关于机动车燃料税的各项规章制度。
Section § 7305
本法律将“批准的油库或炼油厂”定义为由持有有效执照的供应商运营的油库或炼油厂。
Section § 7307
本法律定义了“混合机动车燃料”是什么。它包括由普通机动车燃料和任何尚未征税的液体混合而成的任何混合物。此外,它还涵盖了任何经转化后成为机动车燃料的液体,只要它在燃料的常规运输和储存系统之外,并且作为机动车燃料出售、交付或呈现。
Section § 7308
Section § 7310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机动车燃料配送的“散装转运/码头系统”是什么。它包括炼油厂、管道、船舶和码头等系统。燃料只有在这些设施内时才被视为该系统的一部分。然而,一旦燃料进入车辆或用于地面运输的设备的油箱,它就不再属于散装转运/码头系统。
Section § 7311
本法律明确了在加利福尼亚州谁被视为机动车燃料的“进境方”。“进境方”通常是指根据联邦海关法被列为备案进口商的个人或实体。如果代理人代表他人行事,那么该他人就是“进境方”。如果没有备案进口商,“进境方”就是燃料进入本州时的所有者。
Section § 7312
Section § 7313
这项法律将“成品汽油”定义为任何通常被认为是汽油或以汽油名义销售的产品,例如含醇汽油。这是一个涵盖各种汽油相关产品的广义术语。
Section § 7315
Section § 7319
本法律定义了在加利福尼亚州何为“公路”。公路是指任何由公共部门维护并向车辆开放通行的道路或路径。
Section § 7320
这项法律定义了谁被视为“公路车辆操作员/加油员”。它包括任何拥有或控制使用机动车燃料的车辆,并向其油箱加注燃料的人。它还包括销售已获得退税的机动车燃料,或销售尚未征税的燃料,并将其加注到车辆油箱中的个人。
Section § 7321
本法律定义“在本州”或“在该州”这两个短语,指加利福尼亚州边界内的任何事物,包括归美国所有或割让给美国的区域。
Section § 7325
本条中,“机动车”被定义为任何可以在公路上行驶的自行移动车辆。但是,它不包括仅在固定轨道或铁轨上运行的车辆。
Section § 7326
本节将“机动车燃料”具体定义为汽油和航空汽油。根据此定义,其他类型的燃料,例如喷气燃料、柴油、煤油,以及液化石油气、天然气、酒精或赛车燃料等液体燃料,不被视为机动车燃料。
Section § 7328
本节将“机动车燃料动力列车”定义为任何在轨道上运行并由机动车燃料提供动力的设备或机械。它包括运输乘客或货物,或两者兼运的车辆,并在此定义下特别提及了机车、工程列车、调车机车和轨道维护机械。
Section § 7329
本节出于法律目的,对“人”一词进行了非常广泛的定义。它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企业、组织、政府机构以及其他各类团体。
Section § 7330
本法律将“管道”一词定义为一种系统,用于通过管道大量运输机动车燃料。它可以将燃料从炼油厂输送到储油站,在储油站之间,在船只和储油站之间,或在炼油厂或储油站和船只之间进行输送。
Section § 7332
“持仓人”是指根据与储运站经营者的协议,有权拥有和控制储存在储运站的机动车燃料的任何人。这包括那些通过合同安排了储存和相关服务的人,也包括拥有储存在其设施内燃料的储运站经营者。
Section § 7333
简单来说,“装载台”指的是将车用燃料从炼油厂或油库直接装载到卡车、拖车或铁路罐车等运输车辆中进行运输的过程或设备。这涉及非散装燃料的转运。
Section § 7335
本法律将“炼油厂”定义为从原油或天然气等不同来源生产机动车燃料的场所。在此生产的燃料随后可以通过管道、船舶,或直接在被称为“装卸台”的装载区运走。
Section § 7336
“移除”一词指机动车燃料的任何物理移动,或将其用于生产更多燃料的组成部分之外的用途。如果燃料蒸发、丢失或毁坏,则不视为被移除。
Section § 7337
在此语境下,“销售”涉及与机动车燃料相关的两种主要情况。首先,它包括将燃料的所有权转让给买方,以换取金钱、服务等有价值的对价。其次,它包括将终端处燃料库存的控制权转让给买方,该买方随后持有该燃料的所有权头寸。
Section § 7338
本法律解释了在燃料行业中,哪些人会被认定为“供应商”。这些供应商可能包括从事燃料混合、进口、持有库存、炼油、运营码头或通过码头转运燃料等业务的个人或实体,具体定义在法律的其他条款中。
Section § 7339
本节将“终端”定义为储存和分销机动车燃料的场所。它通过管道或船舶获取燃料供应,并且燃料可以从该点运走。它还包括生产和储存燃料的设施,前提是燃料可以从被称为“装卸台”的分销点取出。
Section § 7339.1
Section § 7341
本节定义了“燃料吞吐方”,指在大宗转运或油库系统内(但不在油库内)拥有机动车燃料的人,或持有与该燃料相关的仓位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