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为执行州税收权利而提起的诉讼中,委员会出具的显示拖欠的证明,应作为征税的初步证据,作为其中列明的税款、利息和罚款拖欠的初步证据,以及作为委员会遵守本部分所有关于税款计算和征收规定的初步证据。在该诉讼中,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部分第6.5编第5章(自第485.010条起)规定的方式签发扣押令。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州政府需要强制征收税款,他们可以使用税务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该证明可作为初步证据,证明税款计算正确、已逾期,并且所有相关程序均已遵守。此外,在这些案件中,法院可以根据特定的法律程序,签发冻结纳税人资产的命令,即扣押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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