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麻税行政管理
Section § 34013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商业大麻活动相关税款的管理和征收规则。税务和费用管理局负责税款征收,并可制定法规以确保合规,包括可能对产品进行标记以表明已支付税款。
如果大麻企业在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期间未能通过电子方式支付税款,他们可能不会面临该期间的罚款。在2024年1月之前,本部门可以迅速执行紧急法规以维护公共福祉。未能支付所需税款的企业可能会面临严厉的罚款,甚至可能被吊销许可证。本部门还可以采取法律行动追回未支付的税款。
Section § 34013.1
本节允许部门共享关于已注册大麻消费税业务的特定信息,包括其名称、所在城市、账户号码和状态。如果州和地方执法机构提出书面请求,可以向其提供这些信息,但仅限于履行其官方职责。执法机构在使用这些信息时必须遵守隐私法。
“执法机构”一词包括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警局以及执行大麻法律的地方警察或县治安官部门等组织。此外,如果部门与许可机构签订了谅解备忘录,部门也可以与许可机构共享这些信息。
Section § 34014
截至2023年1月1日,大麻分销商必须从部门获得特殊许可证,且不收取任何费用。自2023年1月1日起,大麻零售商必须获得此许可证,且仍不收取任何费用。无证经营属于轻罪。
部门还可以要求从事大麻业务的企业,如分销商、零售商等,提供财务担保以弥补税收负债。但如果服务提供商无法提供或不愿为大麻企业提供保险,部门可以免除此要求。
在决定所需担保金额时,部门将考虑因缺乏可用担保提供商而可能造成的任何经济困难。
Section § 34014.1
如果有人不遵守大麻消费税的规定,或者其销售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被暂停或吊销,部门在给予其10天书面通知后,可以举行听证会并决定暂停或吊销其许可证。该决定和通知可以亲自送达或通过邮件送达。除非该人表明他们将遵守税收规定和法规,否则不会签发新的许可证。
如果某人的许可证被吊销或暂停,他们需要支付100美元的费用才能重新获得许可证。
Section § 34015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大麻零售商必须每三个月缴纳一次消费税,并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当月月底前,以电子方式向州政府部门提交申报表。法律还允许该部门要求所有从事大麻业务的人员,包括种植者和分销商,在每月 (25) 日前提交关于其库存、销售和其他相关细节的月度报告。如果有需要,该部门还可以检查他们的账簿和记录。这些规定已于 (2023) 年 (1) 月 (1) 日生效。
Section § 34015.1
本法律旨在打击未经许可从事大麻销售的个人。它规定,这些个人应承担税款和罚款,如同他们是持牌种植者或购买者一样,并要求立即支付。如果被发现,他们可能会面临罚款,除非他们能证明未能获得许可有合理原因。提供虚假信息以逃避罚款可能导致轻罪,并可能面临监禁或罚款。
此外,自2023年1月1日起,任何未能在大麻追踪追溯系统中准确报告销售情况的持牌大麻企业,也可能被视为购买者而承担税款。这强调了诚实报告和遵守州政府对大麻交易的追踪追溯系统的重要性。
Section § 34015.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公司或类似企业关闭,任何负责处理税务的人员——例如董事或合伙人——如果明知故犯地不支付应缴税款,则可能需要个人承担任何未缴税款以及利息和罚款。这适用于他们在负责期间到期的税款。它特别涉及大麻消费税和种植税。政府可以像征收其他税款债务一样征收这些税款,并且根据政府何时得知企业关闭,他们有最多三年或八年的时间通知责任人。
“故意”不支付税款,是指该人员明知故犯地选择不支付。
Section § 34016
本法律允许某些获得授权的治安官或部门雇员检查与大麻活动相关的场所,例如销售、种植或储存大麻的地点。检查只能在合理的情况下进行,并且每24小时内不得超过一次。
如果有人拒绝接受检查,他们可能会面临轻罪指控,处罚包括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或监禁。
该法律还允许扣押缺乏纳税凭证、包装不安全、由无证人员出售或未在州系统内正确报告的大麻产品。被扣押的物品将被视为没收。
此外,任何提供虚假报告的人,每项违规行为可被罚款1,000美元。所有违规行为均被视为轻罪,由此产生的所有资金将存入加州大麻税基金。
Section § 34017
Section § 34018
加州大麻税基金是一个专门的信托基金,用于收取大麻销售产生的税款、利息、罚款及其他相关款项。该基金专用于《管制、规范和征收成人使用大麻税法案》的各项宗旨。
基金(包括任何赚取的利息)可根据本法案的规定持续使用,不受常规财政年度预算的限制。这些资金不被视为州普通基金的一部分,这意味着它们不受相同规则的约束,也不能作为州的普通收入使用。
Section § 34019
本节详细说明了大麻销售税收收入的年度分配方式。最初,资金用于支付管理大麻法律的费用,其中固定金额用于大学研究、高速公路巡警的驾驶障碍协议、经济发展补助金以及大麻医学研究。在这些分配之后,剩余资金将分配给青少年物质滥用预防和治疗项目、环境恢复和保护工作,以及用于解决大麻相关公共安全问题的执法培训和补助金。值得注意的是,2022-2023和2023-2024财政年度将不会对特定项目进行精确拨付。最后,2028年7月之后对这些分配的任何更改仍必须符合最初的意图和财政承诺。
Section § 34019.0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在2021-2022、2022-2023和2023-2024财政年度管理某些税款基金。在完成必要的拨款后,主计长会将剩余资金分配到特定的子信托账户,但分配金额不能超过2020-2021财政年度设定的基准金额。如果资金超过这个基准金额,超出部分将保留在税款基金中。这笔资金将用于调整未来的拨款,以确保后续每个财政年度的资金都能达到2020-2021年的水平。此外,到2026年1月1日,任何剩余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都必须分配给子信托账户。
Section § 34019.1
本条规定了加州普通基金在特定财政年度的资金分配,并详细说明了限制和条件。在2022-23财政年度,分配了1万美元;在2023-24财政年度,分配了1.5亿美元,且不允许超出这些金额的资金。截至2023年和2024年11月1日,必须进行特定划拨,以达到过去的基线资金水平。这些拨款可使用至2025年6月30日,并且本法规将于2026年12月31日废止。
Section § 34019.5
Section § 34020.1
大麻管制局必须在2025年3月1日前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评估加州的大麻产业。报告应涵盖多个主题,例如哪些地区允许或不允许大麻业务,市场的增长或萎缩,公平性许可证持有者的数量及其所在地,以及大麻税基金的健康状况。它还将评估大麻企业的生存能力,并审查暂停特定种植税的影响。报告中可能包含加强合法大麻市场的建议。该局可以聘请大学协助编写这份报告,并可以将其与其他要求的报告合并。
Section § 34021.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各县对持牌企业进行的大麻相关活动(如种植和分销)征税。县监事会决定具体的活动、税率以及税款的征收方式。税款可以像其他县税一样征收,并且可能适用于所有或部分活动。任何税款都必须依法获得选民批准。这项法律不阻止县征收其他与大麻相关的费用或税款,但它不允许县在州法规授权的范围之外额外征收销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