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401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商业大麻活动相关税款的管理和征收规则。税务和费用管理局负责税款征收,并可制定法规以确保合规,包括可能对产品进行标记以表明已支付税款。

如果大麻企业在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期间未能通过电子方式支付税款,他们可能不会面临该期间的罚款。在2024年1月之前,本部门可以迅速执行紧急法规以维护公共福祉。未能支付所需税款的企业可能会面临严厉的罚款,甚至可能被吊销许可证。本部门还可以采取法律行动追回未支付的税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3(a)  本部门应根据《费用征收程序法》(第30部分(自第55001条起))管理和征收本部分规定的税款。就本部分而言,《费用征收程序法》中提及的“费用”应包括本部分规定的税款,提及的“费用缴纳人”应包括被要求缴纳或征收本部分规定税款的人。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3(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3(b)(1) 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0部分(自第26000条起)获得许可从事商业大麻活动的人,如果在2022年1月1日及之后、2023年1月1日之前未能通过电子资金转账方式汇出到期款项,则不受第55050条规定的任何罚款的约束或可免除该等罚款。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3(b)(2) 在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如果本部门认为有必要促进到期款项的征收,则第55050条(a)款不适用于被要求向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0部分(自第26000条起)获得许可从事商业大麻活动的人缴纳或征收本部分规定税款的人。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3(c) 本部门可制定、采纳和执行与本部分的管理和执行相关的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征收、报告、退款和上诉。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3(d) 本部门应采纳必要的规章制度以管理本部分的税款。此类规章制度可包括标记大麻或大麻产品或其包装的方法或程序,以表明已支付税款。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3(e) 在2024年1月1日之前,本部门可制定、采纳和执行任何必要的紧急法规,以实施、管理和执行其在本分部下的职责。根据本条制定、采纳或执行的任何紧急法规应根据《政府法典》第2编第3分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采纳,并且就该章而言,包括《政府法典》第11349.6条,该法规的采纳属于紧急情况,并应被行政法办公室视为对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和普遍福祉所必需。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部门采纳的紧急法规可自采纳之日起生效两年,并可根据《政府法典》第11346.1条(h)款重新采纳。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3(f) 任何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0部分(自第26000条起)被要求获得许可但未能支付本部分规定税款的人,除拖欠未支付的税款外,还应处以至少未支付税款金额一半的罚款,并应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6031条被吊销其许可证。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3(g) 本部门可提起必要的法律诉讼以征收任何应付税款的不足额,并应本部门的要求,总检察长应提起此类诉讼。

Section § 34013.1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部门共享关于已注册大麻消费税业务的特定信息,包括其名称、所在城市、账户号码和状态。如果州和地方执法机构提出书面请求,可以向其提供这些信息,但仅限于履行其官方职责。执法机构在使用这些信息时必须遵守隐私法。

“执法机构”一词包括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警局以及执行大麻法律的地方警察或县治安官部门等组织。此外,如果部门与许可机构签订了谅解备忘录,部门也可以与许可机构共享这些信息。

尽管有第7056条和第55381条的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3.1(a) 部门可以披露在部门注册以征收和汇缴大麻消费税的人员的姓名、商业名称、商业城市位置、账户号码和账户状态。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3.1(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3.1(b)(1) 尽管有(a)款的规定,部门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向州和地方执法机构提供部门根据本部分收集的关于本部分要求征收和汇缴大麻消费税的人员的任何及所有信息,以及根据第1部分(自第6001条起)收集的信息。本款授权的州和地方执法机构仅可在履行该机构职能和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内访问和使用这些信息,且该机构应遵守所有关于保护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的州法律、政策和法规。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3.1(b)(2) 就本条而言,“执法机构”指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警局、县治安官部门、警察部门,或由该机构管理机构指定执行州大麻法律或地方大麻条例和法规的加利利福尼亚州、市、县或市县机构或部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3.1(c) 部门有权根据谅解备忘录,在部门认为必要时,与许可机构共享根据本部分和第1部分(自第6001条起)获得的信息。

Section § 34014

Explanation

截至2023年1月1日,大麻分销商必须从部门获得特殊许可证,且不收取任何费用。自2023年1月1日起,大麻零售商必须获得此许可证,且仍不收取任何费用。无证经营属于轻罪。

部门还可以要求从事大麻业务的企业,如分销商、零售商等,提供财务担保以弥补税收负债。但如果服务提供商无法提供或不愿为大麻企业提供保险,部门可以免除此要求。

在决定所需担保金额时,部门将考虑因缺乏可用担保提供商而可能造成的任何经济困难。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4(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4(a)(1) 截至2023年1月1日,所有分销商必须根据部门通过的法规从部门获得单独的许可证。不得向任何人收取发放该许可证的费用。任何被要求获得许可证的人,若未经许可或在许可证被取消、暂停或吊销后作为分销商从事经营活动,以及任何从事此类经营活动的公司的高级职员,均犯有轻罪。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4(a)(2) 自2023年1月1日起,所有大麻零售商应当根据部门通过的法规从部门获得单独的大麻税许可证。不得向任何人收取发放该许可证的费用。任何被要求获得许可证的人,若未经许可或在许可证被取消、暂停或吊销后作为大麻零售商从事经营活动,以及任何从事此类经营活动的公司的高级职员,均犯有轻罪。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4(b) 部门可以要求每一位持牌分销商、零售商、种植商、微型企业、非营利组织或任何其他被要求持牌的人,按照部门将制定的程序,提供担保以弥补州法律规定的大麻税负债,该税负针对零售商、种植商、微型企业、非营利组织或任何其他被要求持牌的人生产或收到的大麻。尽管本条规定有任何相反之处,部门可以出于正当理由(由部门确定)免除其施加的任何担保要求。“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分销商、零售商、种植商、微型企业、非营利组织或任何其他被要求持牌的人因缺乏服务提供商或服务提供商禁止向大麻企业提供服务的政策而无法获得担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4(c) 在确定部门要求的任何担保金额时,部门应考虑因可用担保提供商的短缺而可能对持牌人造成的经济困难。

Section § 34014.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不遵守大麻消费税的规定,或者其销售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被暂停或吊销,部门在给予其10天书面通知后,可以举行听证会并决定暂停或吊销其许可证。该决定和通知可以亲自送达或通过邮件送达。除非该人表明他们将遵守税收规定和法规,否则不会签发新的许可证。

如果某人的许可证被吊销或暂停,他们需要支付100美元的费用才能重新获得许可证。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4.1(a) 凡任何人未能遵守本部分中有关大麻消费税的任何规定,或未能遵守部门根据本部分规定和采纳的任何有关大麻消费税的规则或法规,或当某人的销售许可证根据第1部分(始于第6001条)被暂停或吊销,或当某人的执照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0部(始于第26000条)被暂停或吊销时,部门在举行听证会后,经书面通知该人10天,指明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并要求该人说明其许可证为何不应被吊销的理由,可以吊销或暂停该人持有的任何一个或多个许可证。部门应向该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任何许可证的暂停或吊销。此处要求的通知可以亲自送达,或以《税收和税务法典》第55061条(d)款规定的欠税裁定通知送达方式邮寄。在许可证被吊销后,除非部门确信该许可证的原持有人将遵守本部分中有关大麻消费税的规定以及部门的法规,否则部门不得签发新的许可证。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4.1(b) 许可证曾被暂停或吊销的人员,在重新签发许可证时,应向部门支付一百 (100) 美元的新签发费。

Section § 34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大麻零售商必须每三个月缴纳一次消费税,并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当月月底前,以电子方式向州政府部门提交申报表。法律还允许该部门要求所有从事大麻业务的人员,包括种植者和分销商,在每月 (25) 日前提交关于其库存、销售和其他相关细节的月度报告。如果有需要,该部门还可以检查他们的账簿和记录。这些规定已于 (2023) 年 (1) 月 (1) 日生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5(a) 除非部门另有规定,第 (34011.2) 节规定的大麻消费税应按季度向部门缴纳,缴纳截止日期为每个三个月的季度期结束后的当月最后一天或之前。在每个季度期结束后的当月最后一天或之前,每家大麻零售商应使用部门规定的电子媒介向部门提交上一季度期的申报表。申报表应以部门可能规定的形式或方法进行认证。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5(b) 部门可以要求从事大麻或大麻产品种植、分销、制造或零售的每个人,或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10) 部分(从第 (26000) 节开始)要求获得许可的任何其他人,在每月 (25) 日或之前,使用部门规定的电子媒介提交关于该个人上个月的库存、采购和销售情况以及部门为执行本部分目的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的报告。报告应以部门可能规定的形式或方法进行认证。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5(c) 部门可以检查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10) 部分(从第 (26000) 节开始)获得许可或要求获得许可的任何人的账簿和记录,部门认为执行本部分所必需的。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5(d) 本节将于 (2023) 年 (1) 月 (1) 日生效。

Section § 3401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打击未经许可从事大麻销售的个人。它规定,这些个人应承担税款和罚款,如同他们是持牌种植者或购买者一样,并要求立即支付。如果被发现,他们可能会面临罚款,除非他们能证明未能获得许可有合理原因。提供虚假信息以逃避罚款可能导致轻罪,并可能面临监禁或罚款。

此外,自2023年1月1日起,任何未能在大麻追踪追溯系统中准确报告销售情况的持牌大麻企业,也可能被视为购买者而承担税款。这强调了诚实报告和遵守州政府对大麻交易的追踪追溯系统的重要性。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5.1(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5.1(a)(1) 任何依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0分部(自第26000条起)要求获得许可,但未经许可的人,如果拥有、持有、储存或保留用于销售,或销售或提议销售任何大麻或大麻产品,则应承担依据第34012条征收的种植税(视同该人是收获大麻的种植者且该大麻已进入商业市场),以及依据第34011条或第34011.2条征收的大麻消费税(视同该人在大麻零售商处零售购买大麻或大麻产品),并承担任何适用的罚款和利息,这些应立即到期并支付。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5.1(a)(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5.1(a)(2)(A) 部门应尽其所能确定被视为已进入商业市场的收获大麻的类别和数量,以及根据部门现有或可能获取的任何信息,确定被视为从大麻零售商处购买的大麻或大麻产品零售销售的平均市场价格或总收入,并应立即确定该金额的税款,在税款基础上加收税款金额25%或五百美元 ($500)(以较高者为准)的罚款,并应以第55061条规定的通知送达方式,向未经许可的人发出该决定的通知。但是,如果部门认定未能获得许可系因合理原因,部门可免除罚款。第55101条和第55102条应适用于该决定的最终性以及该人请求重新决定的权利。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5.1(a)(2)(A)(B) 任何寻求免除依据分段 (A) 施加的罚款的人,应向部门提交一份签署的声明,阐明其请求免除罚款所依据的事实。任何依据本条签署声明,声称其明知为虚假的任何重要事项为真实的人,均犯有轻罪,可处以在县监狱监禁最长一年,或罚款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或并处监禁和罚款。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5.1(a)(3) 如果部门认为,延迟征收本部分规定任何人应支付的任何税款将受到损害,部门可依据第30部分第3章第4条(自第55101条起)作出紧急裁定。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5.1(a)(4) 部门可依照第55181条规定的征收方式,通过扣押和出售财产,向该人征收应缴的税款、罚款和利息。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5.1(a)(5) 在诉讼中,经部门认证的紧急裁定副本应为初步证据,表明该人欠州政府的税款、罚款和利息,按依据第6591.5条确定的每月调整后利率或其零头计算,从该金额或其任何部分应报告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5.1(a)(6) 州政府的上述补救措施是累积的。
(7)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5.1(a)(7) 依据本条采取的任何行动均不以任何方式免除该人承担本部分或《费用征收程序法》(第30部分(自第55001条起))的刑事责任。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5.1(b) 任何持有许可的人,自2023年1月1日或之后,如果向任何人销售或转让大麻或大麻产品,且明知未在依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0分部第6.5章(自第26067条起)或为该章目的颁布的任何法规要求的追踪追溯系统中报告或虚假报告该销售或转让,则对于在追踪追溯系统中明知未报告或虚假报告的大麻或大麻产品,应承担依据第34011条或第34011.2条征收的大麻消费税(视同该人在大麻零售商处零售购买大麻或大麻产品),并承担任何适用的罚款和利息,这些应立即到期并支付。

Section § 3401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公司或类似企业关闭,任何负责处理税务的人员——例如董事或合伙人——如果明知故犯地不支付应缴税款,则可能需要个人承担任何未缴税款以及利息和罚款。这适用于他们在负责期间到期的税款。它特别涉及大麻消费税和种植税。政府可以像征收其他税款债务一样征收这些税款,并且根据政府何时得知企业关闭,他们有最多三年或八年的时间通知责任人。

“故意”不支付税款,是指该人员明知故犯地选择不支付。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5.2(a) 公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终止、解散或放弃时,任何对公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拥有控制权或监督权,或负责申报纳税或缴纳税款,或有义务代表其遵守本部分任何要求的董事、成员、经理、合伙人或其他人员,尽管《公司法》中有任何相反规定,仍应就任何未缴税款及其利息和罚款承担个人责任,如果该董事、成员、经理、合伙人或其他人员故意不支付或不促使支付公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部分应缴的任何税款。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5.2(b) 董事、成员、经理、合伙人或其他人员仅对在他们拥有对(a)款所述公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控制权、监督权、责任或义务期间到期的税款,以及这些税款的利息和罚款承担责任。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5.2(c) 仅当部门能够证明公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被要求征收根据第34011或34011.2条征收的大麻消费税或根据第34012条征收的种植税,并且其未能申报和缴纳该税款时,方可根据本条施加个人责任。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5.2(d) 除(e)款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应承担的责任金额可按照第30部分第3章(自第55040条起)和第4章(自第55121条起)规定的方式通过确定和征收来收取。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5.2(e) 根据本条发出的欠税确定通知书,应在部门通过其审计或合规活动,或通过企业或其代表的书面沟通,获得公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终止、解散或放弃的实际知识的季度期间结束后的日历月最后一天起三年内寄出;或在公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终止、解散或放弃的季度期间结束后的日历月最后一天起八年内寄出,以较早到期的期限为准。如果企业或其代表向除部门以外的州或地方机构提交业务终止、解散或放弃通知,此提交不构成本条下部门的实际知识。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5.2(f) 就本条而言,“故意不支付或不促使支付”是指该不支付行为是故意、有意识和自愿行动的结果。

Section § 34016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某些获得授权的治安官或部门雇员检查与大麻活动相关的场所,例如销售、种植或储存大麻的地点。检查只能在合理的情况下进行,并且每24小时内不得超过一次。

如果有人拒绝接受检查,他们可能会面临轻罪指控,处罚包括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或监禁。

该法律还允许扣押缺乏纳税凭证、包装不安全、由无证人员出售或未在州系统内正确报告的大麻产品。被扣押的物品将被视为没收。

此外,任何提供虚假报告的人,每项违规行为可被罚款1,000美元。所有违规行为均被视为轻罪,由此产生的所有资金将存入加州大麻税基金。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6(a) 任何根据《刑法典》第830.11条(a)款(6)项被授予有限治安官身份的治安官或部门雇员,在出示适当证件后,被授权进入(2)项所述的任何场所,并根据以下各项规定进行检查。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6(a)(1) 检查应以合理的方式进行,并在当时情况下合理的时间进行,同时考虑到拟进入场所的正常营业时间。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6(a)(2) 检查可在任何向购买者出售、种植或储存大麻或大麻产品的场所进行,在任何可能发现涉及逃税活动的证据的地点,或在任何违反《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6031.6条规定,出售或储存带有《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6130条(c)款(7)项所述通用标志的任何包装、标签、广告或其他任何种类文件或物品的场所进行。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6(a)(3) 检查每24小时内不得超过一次。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6(b) 任何未能或拒绝允许检查的人应犯有轻罪。每项罪行应处以不超过五千美元($5,000)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罚款和监禁。法院应命令将所有判处的罚款存入加州大麻税基金。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6(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6(c)(1) (A) 如果出现以下任何情况,部门或执法机构可以从持有、储存、拥有或零售这些大麻或大麻产品的人手中扣押大麻或大麻产品: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6(c)(1)(i) 截至2023年1月1日,大麻或大麻产品没有纳税凭证。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6(c)(1)(ii) 大麻或大麻产品未采用安全包装。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6(c)(1)(iii) 该人是第34015.1条(a)款(1)项中规定的无证人员。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6(c)(1)(iv) 大麻或大麻产品未在追踪追溯系统中报告,如第34015.1条(b)款所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6(c)(1)(B) 部门可以扣押任何违反《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6031.6条规定,带有通用标志的包装、标签、广告或其他任何种类文件或物品,并视为违禁品。部门根据本项扣押的任何包装、标签、广告或其他文件或物品应视为没收,部门应遵守第30436条至第30449条(含)规定的程序。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6(c)(1)(C) 执法机构或部门扣押的任何大麻或大麻产品应视为没收,部门应遵守第30436条至第30449条(含)规定的程序。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6(c)(2) 根据本款(1)项授权的任何扣押,是法律可能施加的任何刑事或民事处罚的补充,包括本条(e)款。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6(d) 任何提交虚假或欺诈性报告的人犯有轻罪,并对每项罪行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6(e) 违反本部分任何规定的行为,除非另有规定,均属轻罪,并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6(f) 根据本部分汇给部门的所有款项,应记入加州大麻税基金。

Section § 3401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立法分析师办公室必须在2020年1月1日之前向加州立法机构提交报告。该报告的目的是建议调整税率,以削弱非法市场价格并阻止21岁以下人群使用。这些税率调整还应确保为特定项目产生足够的收入。

Section § 34018

Explanation

加州大麻税基金是一个专门的信托基金,用于收取大麻销售产生的税款、利息、罚款及其他相关款项。该基金专用于《管制、规范和征收成人使用大麻税法案》的各项宗旨。

基金(包括任何赚取的利息)可根据本法案的规定持续使用,不受常规财政年度预算的限制。这些资金不被视为州普通基金的一部分,这意味着它们不受相同规则的约束,也不能作为州的普通收入使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8(a) 加州大麻税基金特此在州财政部设立。该税基金应由根据本部分收取并支付给部门的所有税款、利息、罚款及其他款项(扣除退款)组成。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8(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加州大麻税基金是一个专门信托基金,其设立目的仅为执行《管制、规范和征收成人使用大麻税法案》的宗旨。存入该税基金的所有收入,连同该基金所赚取的利息或股息,特此持续拨付用于《管制、规范和征收成人使用大麻税法案》的宗旨,不考虑财政年度,且仅应根据本部分的规定及其宗旨进行支出。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8(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部分所征收的税款及其产生的收入,包括投资利息,不应被视为普通基金的一部分,该术语的用法见《政府法典》第二编第四部第二章第一节(自第16300条起)的规定,不应被视为《加州宪法》第十六条第8款及其执行法规所指的普通基金收入,且不应被视为《加州宪法》第十六条第8款(a)项和(b)项及其执行法规所指的“款项”。

Section § 34019

Explanation

本节详细说明了大麻销售税收收入的年度分配方式。最初,资金用于支付管理大麻法律的费用,其中固定金额用于大学研究、高速公路巡警的驾驶障碍协议、经济发展补助金以及大麻医学研究。在这些分配之后,剩余资金将分配给青少年物质滥用预防和治疗项目、环境恢复和保护工作,以及用于解决大麻相关公共安全问题的执法培训和补助金。值得注意的是,2022-2023和2023-2024财政年度将不会对特定项目进行精确拨付。最后,2028年7月之后对这些分配的任何更改仍必须符合最初的意图和财政承诺。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9(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9(a)(1) 每个财政年度,财政部应根据第34011、34011.2和34012条估算应收到的收入,并于每年6月15日之前将这些估算提供给审计长。审计长在根据本条拨付资金时应使用这些估算。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在根据本条 (b)、(c)、(d) 和 (e) 分款拨付任何资金之前,审计长应不考虑财政年度,从税款基金中向相应账户拨付以下款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9(a)(1)(A) 该部门为管理和征收本部分规定的税款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但此类费用不得超过所收到税收的4%。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9(a)(1)(B) 大麻管制部为维护和运营追踪追溯计划以及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0部(自第26000条起)对未经授权的商业大麻活动进行任何民事或刑事执法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9(a)(1)(C) 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和农药管理部为履行其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0部(自第26000条起)各自的职责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只要这些费用未以其他方式获得报销。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9(a)(1)(D) 州长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为实施、管理和执行《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0部第23章(自第26240条起)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9(a)(1)(E) 审计长为履行《管制、规范和征收成人使用大麻税法》规定的职责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第34020条要求的审计。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9(a)(1)(F) 财政部为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6191条进行绩效审计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9(a)(1)(G) 立法分析师办公室为履行第34017条规定的职责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9(a)(1)(H) 足额资金,用于报销劳工标准执法司和工业关系部职业安全与健康司以及就业发展部将州劳动法适用于《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0部(自第26000条起)项下被许可人的费用。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9(a)(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审计长不应在2022-23和2023-24财政年度根据 (A)、(B)、(C)、(E) 或 (H) 分款进行拨付。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9(b) 审计长接下来应每年向加利福尼亚州的一所或多所公立大学拨付一千万美元 ($10,000,000),从2018-19财政年度开始,直至2028-29财政年度,用于研究和评估《管制、规范和征收成人使用大麻税法》的实施和影响,并应酌情向立法机关和州长提出关于《管制、规范和征收成人使用大麻税法》可能修订的建议。这些资金的接受者应至少每两年发布一次研究结果报告,并向公众公开这些报告。大麻管制部应选择获得资助的大学。根据本分款资助的研究应包括但不限于: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9(b)(1) 对公共健康的影响,包括与大麻使用相关的健康费用,以及大麻使用是否与酒精或其他药物使用的增加或减少相关。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9(b)(2) 针对适应不良性大麻使用的治疗影响以及不同治疗方案的有效性。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9(b)(3) 与大麻使用相关的公共安全问题,包括研究该法案中包装和标签要求以及广告和营销限制在防止未成年人获取和使用大麻及大麻产品方面的有效性,以及研究不同效力水平的大麻及大麻产品使用者相关的健康影响。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9(b)(4) 大麻使用率、成人和青少年的适应不良性使用率,以及大麻相关物质使用障碍的诊断率。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9(b)(5) 大麻市场价格、非法市场价格、税收结构和税率,包括评估如何根据效力最佳地对大麻征税,以及持牌大麻企业的结构和功能。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9(b)(1) 百分之六十的资金应存入青少年教育、预防、早期干预和治疗账户,并由主计长拨付给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用于旨在教育青少年了解和预防物质使用障碍以及预防物质使用危害的项目。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与州公共卫生部和州教育部签订机构间协议,以实施和管理这些项目。这些项目应强调为青少年、其家庭和照护者提供准确的教育、有效的预防、早期干预、留校支持和及时的治疗服务。这些项目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组成部分: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9(b)(1)(A) 预防和早期干预服务,包括面向青少年、家庭、照护者、学校、初级保健提供者、行为健康和物质使用障碍服务提供者、社区和信仰组织、寄养服务提供者、青少年和家庭法院以及其他方面的外展、风险调查和教育,以识别和减少与物质使用相关的风险,以及问题使用和物质使用障碍的早期迹象。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9(b)(1)(B) 向学校提供拨款,以开发和支持学生援助项目或其他类似项目,旨在预防和减少物质使用,并通过支持有辍学风险的学生,并推广替代停学或开除的措施(这些措施侧重于留校、补习和专业护理),从而提高留校率和学业表现。辍学率高于平均水平的学校应优先获得拨款。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9(b)(1)(C) 向项目提供拨款,用于为无家可归的青少年和失学且患有物质使用障碍的青少年提供外展、教育和治疗。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9(b)(1)(D) 为患有物质使用障碍或有发展物质使用障碍风险的青少年及其家庭和照护者,提供由县行为健康项目提供的护理服务的接入和转介。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9(b)(1)(E) 以青少年为中心的物质使用障碍治疗项目,这些项目应具有文化和性别敏感性、创伤知情、循证,并提供连续性护理,包括筛查和评估(物质使用障碍以及心理健康)、早期干预、积极治疗、家庭参与、病例管理、过量用药预防、预防与物质使用相关的传染病、物质使用和其他共发行为健康障碍的复发管理、职业服务、扫盲服务、育儿课程、家庭治疗和咨询服务、药物辅助治疗、精神科药物和心理治疗。如有需要,必须转介给其他提供者。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9(b)(1)(F)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在有需要时,干预措施应采用两代同治的方法来解决物质使用障碍,并具备同时治疗青少年和成年人的能力。这将包括支持开发以家庭为基础的干预措施,在家庭背景下解决物质使用障碍及相关问题,包括父母、寄养父母、照护者及其所有子女。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9(b)(1)(G) 旨在帮助个人以及吸毒青年的家人和朋友减少与物质使用相关的耻辱感的项目,包括被诊断患有物质使用障碍或寻求物质使用障碍服务。这包括同伴主导的外展和教育以减少耻辱感、反耻辱运动和社区康复网络。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9(b)(1)(H) 劳动力培训和工资结构,以增加具有物质使用障碍预防和治疗专业知识的行为健康工作人员的招聘池。提供持续的教育和指导,以提高物质使用治疗提供者的核心能力,并培训提供者掌握有前景和循证的实践。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9(b)(1)(I) 建设社区青少年治疗设施。
(J)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9(b)(1)(J)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州公共卫生部和州教育部可与各县行为健康项目签订合同以提供服务。
(K)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9(b)(1)(K) 资金应根据已证明的需求分配给各县,包括该县的青少年人数、成年人中物质使用障碍的流行率,并需通过统计数据、经过验证的评估或相关县提交的报告来确认,以证明和验证需求。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9(b)(3) 百分之二十应存入州和地方政府执法账户,并由主计长按以下方式支付: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9(b)(3)(A) 拨付给加州公路巡警局,用于开展培训项目,以检测、测试和执行针对酒驾和药驾(包括受大麻影响下驾驶)的法律。加州公路巡警局可雇用人员开展本分段中规定的培训项目。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9(b)(3)(B) 拨付给加州公路巡警局,用于资助加州公路巡警局内部项目以及向合格的非营利组织和地方政府提供拨款,以用于与酒驾和药驾(包括大麻)相关的法律的教育、预防和执法;帮助执行交通法规、对公众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提供多种有效手段以减少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受伤和经济损失的项目;以及用于购买与酒驾和药驾(包括大麻)相关法律执法设备。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9(b)(3)(C) 拨付给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用于向地方政府提供拨款,以协助执法、消防或其他解决公共健康和安全问题的当地项目,这些项目与《管制、规范和征税成人使用大麻法案》的实施相关。地方政府只有在其允许在实体店零售大麻,或者对于人口不超过10,000居民的辖区,允许在该辖区内提供服务于药用和成人用消费者的大麻配送时,才有资格获得拨款。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应优先向其拨款申请中包含非法大麻执法的地方政府提供拨款。委员会可以竞争性地和根据公式授予拨款,为地方政府实施本分段所述项目提供持续和稳定的资金。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9(b)(3)(D) 就本段而言,财政部应确定各机构之间的收入分配;但自2022–23财政年度起,根据分段(A)分配的金额每年不得少于一千万美元 ($10,000,000),且根据分段(B)分配的金额每年不得少于四千万美元 ($40,000,000)。在确定2022–23财政年度之前根据本段分配的金额时,财政部应优先考虑分段(A)。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9(g) 根据分项(f)分配的资金应仅用于增加已确定项目和用途的资金,不得用于替代为这些用途分配的其他资金。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9(h) 自2028年7月1日起生效,州议会可以多数票修改本节,以推进《管制、规范和征税成人使用大麻法案》的宗旨,包括将资金分配给分项(d)和(f)中未指定的项目。根据本分项进行的任何修订,不得导致在任何后续年份中,根据分项(d)和(f)设立的账户的资金少于2027–28财政年度分配给每个账户的金额。在2028年7月1日之前,州议会不得更改分项(d)和(f)中指定的项目拨款。

Section § 34019.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在2021-2022、2022-2023和2023-2024财政年度管理某些税款基金。在完成必要的拨款后,主计长会将剩余资金分配到特定的子信托账户,但分配金额不能超过2020-2021财政年度设定的基准金额。如果资金超过这个基准金额,超出部分将保留在税款基金中。这笔资金将用于调整未来的拨款,以确保后续每个财政年度的资金都能达到2020-2021年的水平。此外,到2026年1月1日,任何剩余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都必须分配给子信托账户。

尽管有第34019条 (f) 款的规定,对于2021-22财政年度、2022-23财政年度和2023-24财政年度,在根据第34019条 (a)、(b)、(c)、(d) 和 (e) 款拨付资金后,主计长应在该财政年度之后的11月1日前,将上一财政年度存入税款基金的资金拨付至子信托账户,金额不得超过2020-21财政年度的基准线。任何超出2020-21财政年度基准线的资金,应在该财政年度保留在税款基金中,并按以下方式拨付: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9.01(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9.01(a)(1) 对于2021-22财政年度,主计长应在2022年11月1日前,从税款基金中拨付(在可用范围内)必要金额,以使根据第34019条 (f) 款和第34019.1条拨付给2021-22财政年度子信托账户的资金等于2020-21财政年度的基准线。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9.01(a)(2) 对于2022-23财政年度,主计长应在2023年11月1日前,拨付(在可用范围内)必要金额,以使根据第34019条 (f) 款和第34019.1条拨付给2022-23财政年度子信托账户的资金等于2020-21财政年度的基准线。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9.01(a)(3) 对于2023-24财政年度,主计长应在2024年11月1日前,拨付(在可用范围内)必要金额,以使根据第34019条 (f) 款和第34019.1条拨付给2023-24财政年度子信托账户的资金等于2020-21财政年度的基准线。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9.01(b) 在2026年1月1日或之前,根据本条保留在税款基金中的任何剩余资金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利息,应根据第34019条 (f) 款拨付至子信托账户。

Section § 34019.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了加州普通基金在特定财政年度的资金分配,并详细说明了限制和条件。在2022-23财政年度,分配了1万美元;在2023-24财政年度,分配了1.5亿美元,且不允许超出这些金额的资金。截至2023年和2024年11月1日,必须进行特定划拨,以达到过去的基线资金水平。这些拨款可使用至2025年6月30日,并且本法规将于2026年12月31日废止。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9.1(a) 在2022-23财政年度,特此从普通基金中拨付一万美元($10,000),用于本条的目的。在2023-24财政年度,特此从普通基金中拨付一亿五千万美元($150,000,000),如(b)款所规定,用于本条的目的。任何超出这些金额的资金均不得根据本条进行划拨。这些资金可用于承付或支出,直至2025年6月30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9.1(b) 经财政部命令,审计长应从普通基金中进行以下划拨,在2023-24和2024-25财政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一亿五千万美元($150,000,000):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9.1(b)(1) 截至2023年11月1日,审计长应在受(a)款限制的前提下,从普通基金中划拨一笔款项,使根据第34019条(f)款、第34019.01条以及本段的规定,拨付给2022-23财政年度子信托账户的资金等于2020-21财政年度的基线水平。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9.1(b)(2) 截至2024年11月1日,审计长应在受(a)款限制的前提下,从普通基金中划拨一笔款项,使根据第34019条(f)款、第34019.01条以及本段的规定,拨付给2023-24财政年度子信托账户的资金等于2020-21财政年度的基线水平。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19.1(c) 本条仅在2026年12月3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34019.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当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为特定项目签订或修改合同时,这些合同不必遵循州合同的常规规定和审批程序。它们不受某些政府法典的约束,并豁免于常规的州行政指导方针。

Section § 34020

Explanation
主计长负责定期检查税款基金,以确保资金按照规定得到正确使用和追踪。

Section § 34020.1

Explanation

大麻管制局必须在2025年3月1日前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评估加州的大麻产业。报告应涵盖多个主题,例如哪些地区允许或不允许大麻业务,市场的增长或萎缩,公平性许可证持有者的数量及其所在地,以及大麻税基金的健康状况。它还将评估大麻企业的生存能力,并审查暂停特定种植税的影响。报告中可能包含加强合法大麻市场的建议。该局可以聘请大学协助编写这份报告,并可以将其与其他要求的报告合并。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20.1(a) 在2025年3月1日或之前,大麻管制局应与财政部和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协商,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关于本州大麻产业状况和健康程度的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20.1(a)(1) 有多少地方管辖区已允许商业大麻活动。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20.1(a)(2) 有多少地方管辖区尚未允许商业大麻活动。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20.1(a)(3) 关于本州大麻市场潜在扩张或收缩的信息或分析,其中可包括关于零售大麻销售额的任何增长以及非法市场中活动的信息。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20.1(a)(4) 有多少公平性许可证持有者已获得大麻管制局的批准。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20.1(a)(5) 本州的公平性许可证持有者位于哪些县。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20.1(a)(6) 大麻税基金的健康状况,以及大麻税基金收入的任何未来预测。
(7)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20.1(a)(7) 从一般和公平性许可证持有者的角度来看,关于本州大麻企业生存能力以及在本州继续经营大麻企业能力的信息。
(8)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20.1(a)(8) 第34012条(a)款第(2)项规定的种植税暂停的影响,包括该暂停是否导致零售大麻价格下降或增加了对合法大麻市场的参与。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20.1(b) 该报告可包括加强本州合法大麻市场的建议。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20.1(c) 大麻管制局可与加州的一所或多所公立大学签订合同以编写该报告。经大麻管制局批准,该大学或各大学可与其它组织签订与该报告相关的合同。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20.1(d) 大麻管制局可将本报告与《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0部(自第26000条起)规定的任何其他报告合并。

Section § 3402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部分讨论的税款是独立的,需在市、县或市县可能征收的任何其他地方税之外额外缴纳。

Section § 3402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各县对持牌企业进行的大麻相关活动(如种植和分销)征税。县监事会决定具体的活动、税率以及税款的征收方式。税款可以像其他县税一样征收,并且可能适用于所有或部分活动。任何税款都必须依法获得选民批准。这项法律不阻止县征收其他与大麻相关的费用或税款,但它不允许县在州法规授权的范围之外额外征收销售税。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21.5(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21.5(a)(1) 县可对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0部(自第26000条起)运营的持证人种植、制造、生产、加工、准备、储存、提供、捐赠、销售或分销大麻或大麻产品的特权征税。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21.5(a)(2) 监事会应在提议征税的条例中明确规定应纳税的活动、适用税率、如有必要,分配方法以及税款的征收方式。该税款可用于一般政府目的,或用于监事会在条例中指定的目的。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21.5(a)(3) 除法律授权的任何其他征收方式外,监事会可规定按照本条征收的税款的征收方式,其方式与县确立和征收的其他费用和税款相同,并受相同的罚款和留置权优先级的约束。依照本条征收的税款是税,而非费用或特别评估。监事会应明确规定该税是适用于整个县,还是仅适用于县的非建制区域。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21.5(a)(4) 本条授权的税款可对第(1)款中列出的任何或所有活动征收,如条例所规定,无论该活动是单独、集体还是合作进行,也无论该活动是有偿还是无偿,均由监事会决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21.5(b) 依照本条征收的税款应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选民批准要求。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21.5(c) 本条是对现有法律的宣示,且不限制或禁止征收任何其他费用、收费或税款,或对(a)款中列出的活动征收或与之相关的许可费或服务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本条不应被解释为对县依法享有的征税权的限制。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4021.5(d)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授权县在根据符合本法典第7202和7203条规定的条例征收的销售税和使用税之外,额外征收销售税或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