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13(a) 如果部门对任何缴费人根据本部分规定提交的报告或已支付的费用金额不满意,或者缴费人未提交报告或未向州支付任何费用,部门可以根据其掌握的任何信息计算并确定应支付的金额。可以对一个或多个期间的应缴费用金额进行一次或多次额外确定。如此确定的费用金额应按根据第 6591.5 节规定确定的每月或不足一月的调整利率计息,自费用金额或其任何部分到期应付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在进行确定时,部门可以将一个或多个期间的多付款项抵消另一个或多个期间的少付款项,以及抵消少付款项的利息和罚款。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13(b) 如果确定额外应付金额的任何不足部分被发现是由于疏忽或故意无视本部分或部门根据本部分采纳的法规造成的,应加收该确定金额 10% 的罚款,外加 (a) 款规定的利息。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13(c) 如果确定额外应付金额的任何不足部分被发现是由于欺诈或意图规避本部分或根据本部分采纳的法规造成的,应加收该确定金额 25% 的罚款,外加 (a) 款规定的利息。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13(d) 部门应向缴费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确定结果。该通知应通过以下方式之一送达: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13(d)(1) 将通知放入已付邮资的密封信封中,寄往缴费人在部门记录中显示的地址。根据本款规定进行的送达,应视为在将通知投入美国邮政局、邮箱、支局、分局、邮件滑槽或美国邮政服务机构定期维护或提供的其他设施时完成,不因任何原因延长时限。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13(d)(2) 通过亲自将通知送达被送达人。根据本款规定进行的送达,应视为在送达时完成。部门可以通过向《民事诉讼法典》中指定为公司送达民事诉讼传票和诉状的任何人送达通知,从而对公司进行亲自送达。
(3)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13(d)(3)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13(d)(3)(A) 在以下任一情况适用时,通过安全传输方式以电子形式送达通知: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13(d)(3)(A)(i) 缴费人请求通过安全传输方式以电子形式发送确定通知。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13(d)(3)(A)(ii) 部门有证据表明缴费人不再在记录地址接收邮件,并且之前已提供电子邮箱地址。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13(d)(3)(A)(B) 根据 (A) 分款提供的送达,应视为在部门通过缴费人的安全网络门户以电子形式传输通知时完成,不因任何原因延长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