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15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委员会负责执行本条款中列出的规则。除非在其他情况下有明确规定,否则这些规则适用于本法律代码的特定部分。

Section § 5015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设立一个纳税人权利倡导员的职位。这个人负责帮助解决缴费人与委员会之间的问题,特别是委员会员工对待缴费人不满意的情况。如果缴费人可能遭受严重损害,他们可以延迟相关行动。在延迟期间,采取法律行动的时限会暂停,但任何罚款和利息仍会继续累积。该倡导员直接向委员会的执行官汇报。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a) 委员会应设立纳税人权利倡导员一职。该倡导员或其指定人员应负责协助解决缴费人的投诉和问题,包括缴费人对委员会员工不满意待遇的任何投诉,以及中止因这些行动导致缴费人已遭受或将遭受不可弥补损失的行动。在中止期间,适用的诉讼时效应暂停计算。任何原本会产生的罚款和利息不应受中止的批准影响。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b) 该倡导员应直接向委员会的执行官汇报。

Section § 5015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制定一项教育和信息计划,目标是新缴费人以及委员会的审计和合规人员。

对于新缴费人,该计划必须包括书面沟通,以简单易懂的语言解释他们的义务。该计划还涉及参与各机构举办的研讨会,并更新教育材料以澄清常见错误。此外,还将为审计和合规人员提供关于新法律和缴费人合规常见问题的持续培训。

最后,用于这些目的的任何电子媒体不得包含委员会成员或主计长的个人身份信息(如声音、图片或姓名)。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2(a) 委员会应制定并实施一项教育和信息计划,该计划针对但不限于以下所有群体: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2(a)(1) 新近在委员会注册的缴费人。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2(a)(2) 委员会的审计和合规人员。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2(b) 该教育和信息计划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2(b)(1) 一项与新注册缴费人进行书面沟通的计划,以简化措辞解释他们的职责和义务。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2(b)(2) 参与由联邦、州和地方机构组织的研讨会和类似计划。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2(b)(3) 修订委员会目前制作的缴费人教育材料,以简化措辞解释缴费人最常见的违规领域。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2(b)(4) 实施一项针对审计和合规人员的继续教育计划,以涵盖新立法在缴费人活动中的应用,以及缴费人反复出现的违规或管理不一致的领域。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2(c) 用于遵守本节规定的电子媒体不得代表委员会成员或主计长的声音、图片或姓名。

Section § 50156.3

Explanation
每年,全体委员会都会举行一次听证会,听取行业代表和地下储罐相关缴费人的意见。这次听证会是他们提出建议的机会,讨论如何改进有关维护费的法律,以鼓励更好地遵守规定,并促进与政府的积极关系。

Section § 5015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制作易于理解的指南,解释委员会和缴费人的流程、选择和责任。这些指南必须在关键时刻提供给缴费人,例如审计开始时、提出额外费用或有欠费时,以及在发送给缴费人的年度更新中。

委员会应准备并发布以简单易懂的非专业语言撰写的简明但全面的声明,解释委员会和缴费人的程序、补救措施以及权利和义务。酌情,声明应随首次审计通知、拟议额外费用通知、任何后续的应缴费用通知或其他实质性通知一并提供给缴费人。此外,委员会应将此语言用于邮寄给纳税人的年度费用信息公告中的声明。

Section § 50156.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根据本部分收取的收入不得用于评估个别官员或雇员,或设定配额,但应收账款除外。

委员会必须每年确认其遵守这些规定。

然而,设定关于生产力和时间管理的绩效目标并进行评估仍然是允许的。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5(a) 根据本部分收取或评估的收入总额不得用于以下任何目的: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5(a)(1) 评估个别官员或雇员。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5(a)(2) 施加或建议生产配额或目标,但与应收账款相关的配额或目标除外。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5(b) 委员会应在其根据《政府法典》第15616条提交的年度报告中证明,收取或评估的收入未以(a)款禁止的方式使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5(c)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设定关于生产力和时间高效利用的目标以及评估绩效。

Section § 5015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示委员会制定一个计划,以评估雇员或官员在与缴费人互动方面的表现。该计划应与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合作制定。

Section § 5015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与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和纳税人权利倡导者等多个团体合作,制定一项计划,以加快处理对税务裁定提出异议的请求和退款申请。该计划必须包括标准截止日期,并仔细审查那些解决时间比平时长的案件。

Section § 5015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委员会就税务问题举行上诉审查会议的程序。会议必须安排在方便纳税人的委员会办公室。如果会议录音,必须事先告知纳税人,并允许其获得录音副本。此外,纳税人有权带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代表参加会议。

委员会关于在独立于评估部门的工作人员律师或主管税务审计师面前举行的上诉工作人员审查会议的程序,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8(a) 任何会议应在方便缴费人的委员会办公室,于合理的时间举行。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8(b) 会议仅在事先通知缴费人且缴费人有权获得录音副本的情况下方可录音。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8(c) 缴费人应在任何会议之前被告知,他或她有权让其律师、会计师或其他指定代理人出席会议。

Section § 50156.9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委员会面前参加过听证会,并且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行为不合理,您可能有资格获得费用和开支的报销。要符合条件,您需要在委员会做出决定后一年内提交索赔,并且委员会必须同意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没有充分理由。这些报销仅限于在收到某些通知或提出索赔之后发生的费用,并且仅限于工作人员行为不合理的问题。这项决定在生效前至少 10 天将作为公共记录公开。这些规定适用于 2000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提交的索赔。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9(a) 每一费用支付者均有权就与委员会听证会相关的任何合理费用和开支获得报销,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9(a)(1) 费用支付者在委员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向委员会提交费用和开支的索赔。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9(a)(2) 委员会自行决定,认定委员会工作人员采取的行动不合理。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9(a)(3) 委员会决定向费用支付者支付与听证会相关的特定金额的费用和开支,金额由委员会自行决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9(b) 为确定委员会工作人员是否不合理,委员会应考虑委员会工作人员是否已证明其立场具有充分理由。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9(c) 报销的费用和开支金额应限于以下各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9(c)(1) 在裁定通知、紧急裁定或退款申请日期之后发生的费用和开支。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9(c)(2) 如果委员会认定工作人员在某些问题上不合理但在其他问题上合理,则报销的费用和开支金额应限于与工作人员不合理的问题相关的部分。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9(d) 委员会根据 (a) 款提出的任何拟议裁决,应在裁决生效日期前至少 10 天作为公共记录提供。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9(e) 通过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节的修订,应适用于在 2000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提交的索赔。

Section § 50156.1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委员会的官员或雇员不得对与税务管理无关的人进行调查或监视。如果他们违反此规定,可能会面临纪律处分,例如被解雇。但是,如果调查涉及有组织犯罪或多项违规行为(包括地下储罐费违规等),则这些规定不适用。本节还阐明了“调查”和“监视”的含义,包括通过提问或技术监控以及线人进行的行为。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0(a) 委员会的官员或雇员在执行委员会所管辖的任何法律时,不得明知故犯地授权、要求或进行出于与非税务管理相关的目的对任何人的任何调查或监视。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0(b) 任何违反 (a) 款规定的人,应根据《州公务员法》受到纪律处分,包括免职或解雇。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0(c) 本条不适用于任何其他涉及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合法调查。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0(d) 本条规定无意禁止、限制或阻止在某人因多项违规行为(包括地下储罐费违规行为)而受到调查时进行信息交换。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0(e) 就本条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0(e)(1) “调查”指针对任何人、组织或政府机构的任何口头或书面询问。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0(e)(2) “监视”指通过电子拦截、公开或秘密观察、摄影以及使用线人对人员、地点或事件进行的监控。

Section § 50156.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部门和总检察长应如何解决有争议的费用问题。他们的目标是在考虑诉讼风险的情况下,以经济有效的方式解决这些问题。超过一定金额的和解通常需要总检察长提出建议后,由主任批准。

对于低于11,500美元的小额争议,主任可以直接批准,无需进一步审查。这个金额每五年会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如果费用减少超过500美元,会保留一份公共记录,但会排除可能损害企业或国防的敏感信息。

通常,主任不能直接解决争议,除非遵循一套既定程序,并且必须在45天内对和解建议做出决定。除非存在欺诈行为,否则已批准的和解是最终的。2024年修正案后,将适用简化规则以确保快速解决。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1(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部门、其工作人员以及总检察长应根据本节授权,对争议中的费用事项(即抗议、上诉或退款申请的主题)寻求和解,并符合对这些事项诉讼相关成本和风险的合理评估。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1(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1(b)(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和解建议均不得提交主任批准,除非且直至该建议已由首席法律顾问提交给总检察长。在收到该建议后30天内,总检察长应审查该建议,并书面告知首席法律顾问其关于该建议从整体角度看是否合理的结论。首席法律顾问在向主任提交的每份和解建议中,也应提交根据本款获得的总检察长的书面结论。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1(b)(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1(b)(2)(A) 任何涉及减少费用或罚款的和解民事费用争议事项,如果和解中费用和罚款的总减少额不超过一万一千五百美元 ($11,500),可由主任批准。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1(b)(2)(A)(B) 自2029年7月1日起,以及此后每第五个财政年度,部门应根据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的增长百分比(由财政部计算),调整分段 (A) 中规定的金额,并将结果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一百美元 ($100)。根据本分段进行的首次调整应为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从2024年1月1日至2029年1月1日的增长百分比。随后的每第五个财政年度调整应涵盖随后的五年期。增量变化应加到先前调整的金额中。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1(c) 凡根据本节批准的、和解中费用、罚款或费用和罚款总额减少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应在部门主任办公室存档一份关于该和解的公共记录,至少保存一年。该公共记录应包括以下所有信息: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1(c)(1) 作为和解当事方的缴费人姓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1(c)(2) 争议总金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1(c)(3) 根据和解协议的金额。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1(c)(4) 总结说明该和解符合加利福尼亚州最佳利益的理由。
(5)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1(c)(5)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1(c)(5)(A) 对于主任批准的任何和解,除了根据分段 (b) 的第 (2) 款批准的和解外,应包括总检察长关于和解建议从整体角度看是否合理的结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1(c)(5)(A)(B) 公共记录不得包含任何涉及商业秘密、专利、工艺、工作方式、设备、商业机密或组织结构的信息,如果披露,将对缴费人或国防造成不利影响。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1(d) 除分段 (e) 另有规定外,主任不得根据本节参与费用事项的和解。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1(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1(e)(1) 任何和解建议应在提交给主任后45天内由主任批准或不批准。任何在提交后45天内未被主任批准或不批准的和解建议,应视为已批准。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1(e)(2) 如果主任不批准和解建议,经主任和首席法律顾问酌情决定,该事项应发回工作人员进行进一步协商,并可以与首次提交相同的方式和受相同要求约束,重新提交给主任。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1(f) 根据本节达成的所有和解均应是最终的且不可上诉,除非能证明存在欺诈或对重要事实的虚假陈述。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1(g) 立法机关认为,为财政目的,本节授权的和解计划必须迅速实施。因此,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不适用于部门在实施和管理本节授权的和解计划时制定或发布的任何决定、规则、通知或指南。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1(h) 本分段所增加的法案对本节所作的修订应适用于2024年1月1日或之后批准的任何和解。

Section § 50156.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出售被扣押财产的费用超过了所欠款项,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必须解除对该财产的征税令或扣押通知。它还赋予纳税人权利倡导者权力,如果征税威胁到家庭的健康或福祉,可以解除征税令或向纳税人返还最高达 $2,300。可以返还的金额每年可能会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的变化进行通货膨胀调整。如果财产因紧急征税决定而被扣押,只要征收不再有风险,倡导者仍然可以返还资金。

在出售任何被扣押的财产之前,该部门必须告知纳税人可能的豁免。然而,这些规定不适用于因紧急征税决定而扣押的财产,除非明确规定了倡导者的权力。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2(a) 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应在销售过程的费用超过征税所针对的债务时,解除根据本部分对任何财产发出的任何征税令或扣押通知。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2(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2(b)(1) (A) 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可以命令解除根据本部分发出的任何征税令或扣押通知,或者在收到根据征税令或扣押通知获得的资金后90天内,命令返还已收到的款项中最高达两千三百美元 ($2,300) 的任何金额,前提是其认定该征税令或扣押通知威胁到缴费人或其配偶、受抚养人或家庭的健康或福祉。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2(b)(1)(B) 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在任何一个月的期间内,可以返还给每个受征税令或扣押通知约束的纳税人的金额,限于两千三百美元 ($2,300),或段落 (2) 中规定的调整金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2(b)(1)(C) 在因紧急征税决定而扣押财产的情况下,纳税人权利倡导者可以命令返还款项,但须遵守根据本节设定或调整的金额,并且如果到期款项的最终征收不再处于危险之中。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2(b)(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2(b)(2)(A) 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应按以下方式调整段落 (1) 中规定的两千三百美元 ($2,300) 的金额: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2(b)(2)(A)(i) 在2016年3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3月1日或之前,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应将当前财政年度适用的金额乘以根据加州劳资关系部记录的最新可用年份的消费者物价指数百分比变化以及第17041节 (h) 款段落 (2) 中规定的公式计算出的通货膨胀调整系数。所得金额将是下一个财政年度的适用金额,仅当计算出的适用金额等于或超过子段落 (B) 中定义的新“生效门槛”时。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2(b)(2)(A)(ii) 当适用金额等于或超过子段落 (B) 中规定的生效门槛时,所得的适用金额,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一百美元 ($100) 的倍数,将自下一个财政年度的7月1日起,为段落 (1) 的目的而生效。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2(b)(2)(A)(B) 就本段而言,“生效门槛”是指一个金额,该金额至少比一百美元 ($100) 多出段落 (1) 中规定的金额或根据子段落 (A) 计算的作为段落 (1) 中金额的生效调整金额中的较大者。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2(c) 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在未首先书面通知缴费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部分第9编第2章(第703.010节起)的征税豁免之前,不得出售任何被扣押的财产。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2(d) 除 (b) 款段落 (1) 子段落 (C) 中另有规定外,本节不适用于因紧急征税决定而扣押的任何财产。

Section § 50156.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追索债务的某些豁免必须进行调整以反映通货膨胀。当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比上次调整上涨超过5%时,这些豁免需要相应更新以确保公平。

Section § 50156.14

Explanation

如果因为委员会在向您收款时犯了错误,导致您被收取了银行费用,您可以提交申请要求报销这些费用。这包括因执行错误的扣款或冻结指令而产生的银行费用、因此导致的透支费用,或任何类似费用。要获得报销,您需要证明是委员会的错误导致了问题,并且您之前已向委员会提供了所有必要的信息。申请必须在费用发生后的90天内提交,委员会将在30天内作出回应。如果他们拒绝您的申请,会说明原因。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4(a) 缴费人可就因委员会的错误征收或扣押通知、错误处理行动或错误催收行动而直接导致的银行费用和任何其他合理的第三方支票费用,向委员会提出报销申请。银行和第三方费用包括金融机构或第三方为遵守征收或扣押通知指令而收取的惯常费用,以及因错误征收或扣押通知、错误处理行动或错误催收行动直接导致的透支合理费用。这些费用是指由缴费人支付且未被金融机构或第三方免除或报销的费用。每位申请报销的索赔人应向委员会提交一份由委员会规定的格式的申请。为使委员会批准索赔,委员会应确定以下两个条件均已满足: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4(a)(1) 错误征收或扣押通知、错误处理行动或错误催收行动是由委员会错误造成的。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4(a)(2) 在错误征收或扣押通知、错误处理行动或错误催收行动之前,缴费人已回应委员会的所有联系,并向委员会提供了足以确立缴费人立场的任何所需信息或文件。委员会可因合理原因放弃此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4(b) 根据本节提出的索赔应在缴费人产生银行和第三方费用之日起90天内提交。自收到索赔之日起30天内,委员会应回应索赔。如果委员会拒绝索赔,应书面通知缴费人拒绝索赔的原因。

Section § 50156.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在对其财产提交留置权之前至少30天,向费用支付人发送一份初步通知。通知必须详细说明部门的权限、最早的提交日期以及费用支付人如何阻止留置权。重要的是,如果费用在多个县拖欠,则只需一份通知。如果费用是通过“紧急裁定”紧急确定的,则无需通知。如果留置权因错误而被记录,部门必须在七天内向费用支付人和持有留置权的实体发出解除通知;如果留置权正在阻碍合法交易,则必须立即发出解除通知。应请求,解除通知也可以发送给主要的信用机构。此外,如果解除或次级化留置权有助于费用收取、符合州和费用支付人的利益,或符合与纳税人共同拥有财产权益的另一方的利益,部门可以解除或次级化留置权。最近的修订澄清了现有法律,但并未对其进行修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5(a) 至少在根据《政府法典》第一篇第七部第14章(第7150条起)或第14.5章(第7220条起)提交或记录留置权之前30天,部门应向费用支付人邮寄一份初步通知。该通知应明确部门提交或记录留置权的法定权限,指明留置权最早可提交或记录的日期,并说明费用支付人为阻止留置权提交或记录而可采取的补救措施。如果因同一责任在多个县提交费用留置权,则只需发送一份初步通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5(b) 本条所要求的初步通知不适用于根据第3章第4条(第50120.1条起)发布的紧急裁定。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5(c) 如果部门确定留置权的提交有误,则应在此确定并收到留置权记录信息后,尽快(但不迟于七天)向费用支付人和记录留置权的实体邮寄一份解除通知。该解除通知应包含一份声明,说明该留置权是错误提交的。如果该错误留置权正在阻碍一项合法交易,部门应立即向费用支付人和记录留置权的实体发出留置权解除通知。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5(d) 当部门解除一项错误提交的留置权时,该解除通知应邮寄给费用支付人,并且应费用支付人的请求,该解除通知的副本应邮寄给留置权提交所在县的主要信用报告公司。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5(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5(e)(1) 如果部门确定存在以下任何情况,部门可以解除或次级化留置权: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5(e)(1)(A) 解除或次级化将有助于收取费用责任。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5(e)(1)(B) 解除或次级化将符合州和费用支付人的最佳利益。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5(e)(1)(C) 解除或次级化将符合州和另一方(非纳税人,但与纳税人在受留置权约束的财产中拥有权益)的最佳利益。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5(e)(2) 本款新增的修订不构成对现有法律的修改,而是对现有法律的阐明。

Section § 50156.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委员会的官员或雇员鲁莽地无视委员会的规定,缴纳费用或税款的人可以起诉加利福尼亚州。如果法院认定州负有责任,加州必须支付实际损害赔偿金以及合理的费用,例如律师费和法院开支。但是,这些律师费有上限,除非特定情况(如生活成本上涨或合格律师稀缺)证明更高的费用是合理的。法院会考虑原告自己的行为是否导致了损害。如果诉讼被认为是无理的,法院可以对原告处以最高10,000美元的罚款,这笔罚款将作为税款收取。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6(a) 如果委员会的任何官员或雇员鲁莽地无视委员会公布的程序,因该行为或不行为而受损害的费用缴纳人可以向高等法院对加利福尼亚州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6(b) 根据 (a) 款提起的任何诉讼中,一旦认定加利福尼亚州负有责任,州应对原告承担责任,金额应等于以下各项的总和: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6(b)(1) 原告因该行为或不行为而遭受的实际和直接的货币损害。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6(b)(2) 合理的诉讼费用,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6(b)(2)(A) 合理的法院费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6(b)(2)(B) 就与以下任何一项相关的所提供的服务种类或质量而言的现行市场价格: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6(b)(2)(B)(i) 与民事诉讼相关的专家证人的合理费用,但任何专家证人的报酬不得超过加利福尼亚州支付给专家证人的最高报酬率。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6(b)(2)(B)(ii) 经法院认定为准备当事人案件所必需的任何研究、分析、工程报告、测试或项目的合理费用。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6(b)(2)(B)(iii) 为与民事诉讼相关的律师服务支付或产生的合理费用,但这些费用不得超过每小时七十五美元 ($75),除非法院认定生活成本的增加或特殊因素(例如该诉讼合格律师的有限性)证明更高的费率是合理的。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6(c) 在根据 (b) 款判给损害赔偿时,法院应考虑原告的过失或不作为(如有)导致损害的因素。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6(d) 凡法院认为根据 (a) 款提起的诉讼中费用缴纳人的立场是无理的,法院可以对原告处以罚款,金额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如此处以的罚款应在委员会发出通知和要求后支付,并应作为根据本部分征收的税款收取。

Section § 50156.1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您的财产因未缴费用而被征收,您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将其取回。首先,如果财产被不当征收,必须予以退还。其次,如果您签订并遵守了付款计划,您的财产可以被退还,除非协议另有规定。最后,如果退还财产有助于收取费用或符合您和州的最佳利益,财产也可以被退还。在这些例外情况适用时,还有其他规则需要遵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7(a) 除委员会认定费用征收面临风险的情况外,如果任何财产已被征收,则在委员会认定以下任一情况时,该财产或其出售所得款项应退还给缴费人: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7(a)(1) 对该财产的征收不符合法律规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7(a)(2) 缴费人已根据第50138.6条签订并遵守分期付款协议,以清偿征收所针对的费用债务,除非该协议或另一协议允许征收。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7(a)(3) 退还财产将有助于征收费用债务,或符合州和缴费人的最佳利益。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7(b) 根据(a)款第(1)项和第(2)项退还的财产,须遵守第50156.14条的规定。

Section § 50156.18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部门自2003年1月1日起协商并减少某些费用责任。它特别适用于已停业或已转让的业务,且提出和解提议的人员必须不再与该业务有任何关联。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即使业务未停业或转让,只要满足特定条件,责任仍可获得和解。

该法律详细规定了和解提议可以和不可以被接受的条件,包括对已获得类似和解的人员的限制。如果和解被接受,部门可以允许分期付款,但可以要求签订附带协议以保护州的利益。

如果部门发现有不当行为的证据,例如隐匿资产或提供虚假信息,和解可能会被撤销。该法规还规定,未能履行协议条款或实施欺诈行为可能导致刑事指控。

本法律将于2028年1月1日失效,除非未来的法规予以延长或修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8(a) 自2003年1月1日起,部门主管、部门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对任何最终费用责任进行和解。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8(b) 就本节而言,“最终费用责任”指根据第26部分(自第50101节起)产生的任何最终费用责任,或根据本部分评估的相关利息、费用附加费、罚款或其他金额。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8(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8(c)(1) 和解提议仅适用于已停业或已转让业务所产生的责任,且提出提议的缴费人不再对该转让业务拥有控制权益或关联,或对与该转让或停业业务类似类型的业务拥有控制权益或关联。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8(c)(2) 尽管有第 (1) 款规定,合格的最终费用责任可以和解,无论业务是否已停业或转让,也无论缴费人是否对与该转让或停业业务类似类型的业务拥有控制权益或关联。本节适用于最终费用责任的所有其他规定也应适用于合格的最终费用责任,除非满足本节所有其他要求,否则不得根据本分款进行和解。就本分款而言,“合格的最终费用责任”指最终费用责任的一部分,包括根据本部分评估的相关利息、费用附加费、罚款或其他金额,其产生于部门未发现地下储罐所有者向地下储罐运营者或其他人员收取地下储罐维护费报销的交易,并且是根据第3章第2条(自第50113节起)或第3条(自第50114节起)对缴费人确定的。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8(c)(3) 合格的最终费用责任不得与以下任何一方进行和解: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8(c)(3)(A) 曾根据第 (2) 款就某项责任或其一部分获得和解的缴费人,该责任源于与缴费人提出和解提议所涉责任的交易实质上相似的交易。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8(c)(3)(B) 由曾根据第 (2) 款获得和解且对该转让业务拥有控制权益或关联的缴费人转让的业务,当提出提议所涉责任源于与缴费人先前获得和解的责任所涉交易实质上相似的交易时。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8(c)(3)(C) 曾根据第 (2) 款获得和解的缴费人对与该缴费人获得和解的业务类型相似的业务拥有控制权益或关联的业务,当提出提议的业务的责任源于与缴费人先前获得和解的责任所涉交易实质上相似的交易时。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8(d) 部门可酌情签订书面协议,允许缴费人分期支付和解金,期限不超过一年。协议可规定此类分期付款应通过电子资金转账或任何其他方式支付,以方便每期付款。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8(e) 根据分款 (c) 第 (2) 款获得和解的缴费人可能被要求签订任何被认为对保护州利益必要的附带协议。附带协议可包含一项条款,允许部门在缴费人在接下来的五年期间有足够年收入的情况下,重新确定该责任或其任何部分。部门应为本分款的目的制定确定“足够年收入”的标准。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8(f) 根据分款 (c) 第 (2) 款获得和解的缴费人应自责任和解之日起五年内,或直至缴费人不再需要提交地下储罐维护费申报表为止(以较早者为准),按期提交并支付所有后续要求的地下储罐维护费申报表。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8(g) 根据本节进行和解的金额,应满足以下条件: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8(g)(1) 缴费人应证明: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8(g)(1)(A) 提议支付的金额是可预期从缴费人现有资产或收入中支付或收取的最高金额。

Section § 50156.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主管在欠费业务已停业或转让的情况下,协商解决未缴的费用债务。只有当你证明你无法支付比提议金额更多的款项,并且短期内不太可能改善财务状况时,才能获得和解。

如果部门认为和解对州有利,他们可能会接受,但这项决定不能上诉。他们必须书面通知费用缴纳人他们的决定。如果有多人负有费用债务,与其中一人和解并不能免除其他人的债务责任。

对于任何超过500美元的和解,部分细节将公开,但不会泄露任何机密或秘密信息。此外,如果任何人有不诚实行为,和解可能会被取消,并且试图欺骗系统是重罪,将受到严厉惩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8(a) 部门主管或其授权代表可就任何最终费用责任进行和解。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8(b) 就本条而言,“最终费用责任”指根据第26部分(自第50101条起)产生的任何最终费用责任,或本部分项下评估的相关利息、费用附加费、罚款或其他金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8(c) 和解提议仅适用于源自已停业或已转让业务的债务,且提出提议的费用缴纳人不再对该已转让业务拥有控股权益或关联,或不再对与该已转让或已停业业务类型相似的业务拥有控股权益或关联。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8(d) 根据本条进行和解的金额,须符合以下条件: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8(d)(1) 费用缴纳人须证明: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8(d)(1)(A) 提议支付的金额是可预期从费用缴纳人现有资产或收入中支付或收取的最高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8(d)(1)(B) 费用缴纳人在合理时间内没有获得更多收入或资产的合理前景,使其能够偿还比提议金额更大的债务。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8(d)(2) 部门须已确定接受和解符合州的最佳利益。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8(e) 部门决定不接受为清偿最终费用责任而提出的和解提议,且该决定不符合州的最佳利益的,不得进行行政上诉或司法审查。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8(f) 当和解提议被接受或拒绝,或和解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已履行时,部门应书面通知费用缴纳人。如果提议被拒绝,已支付的金额将根据费用缴纳人的决定,用于抵消债务或予以退还。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8(g) 当多个费用缴纳人对债务负有责任时,例如配偶、合伙企业或其他商业组合,接受其中一个负有责任的费用缴纳人的和解提议,不应免除其他费用缴纳人支付全部债务的责任。但是,债务金额应减少已接受的和解金额。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8(h) 凡批准费用或罚款或总费用和罚款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和解,部门主管办公室应至少保存一年关于该和解的公共记录。该公共记录应包括以下所有信息: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8(h)(1) 费用缴纳人的姓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8(h)(2) 未支付的费用及相关罚款、费用附加费、利息或其他涉及的金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8(h)(3) 提议的金额。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8(h)(4) 总结说明为何和解符合州的最佳利益。
公共记录不应包含任何涉及商业秘密、专利、工艺、工作方式、设备、商业机密或组织结构的信息,如果披露,将对费用缴纳人造成不利影响或违反第8章(自第50159条起)的保密规定。部门不得编制与这些声明相关的清单或发布相关信息。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8(i) 如果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根据本条达成的和解可能会被撤销,所有已和解的债务可能会被重新确立(不考虑任何可能适用的诉讼时效),且和解提议金额的任何部分均不予退还: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8(i)(1) 部门确定某人在提出提议时实施了以下任何一项行为: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8(i)(1)(A) 向部门隐瞒属于费用缴纳人或其他对费用负有责任的人的财产。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8(i)(1)(B) 接收、扣留、销毁、篡改或伪造账簿、文件或记录,或就费用缴纳人或其他对费用负有责任的人的财产或财务状况作出任何虚假陈述。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8(i)(2) 费用缴纳人未能遵守与提议相关的任何条款和条件。
(j)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0156.18(j) 任何人在根据本条提出的和解提议或为达成该协议而提出的和解提议中,故意实施以下任何一项行为的,均构成重罪,一经定罪,将被处以不超过五万美元 ($50,000) 的罚款,或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 (h) 款监禁,或两者并罚,并承担调查和起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