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加利福尼亚州纳税人权利法案
Section § 50156.1
这项法律规定设立一个纳税人权利倡导员的职位。这个人负责帮助解决缴费人与委员会之间的问题,特别是委员会员工对待缴费人不满意的情况。如果缴费人可能遭受严重损害,他们可以延迟相关行动。在延迟期间,采取法律行动的时限会暂停,但任何罚款和利息仍会继续累积。该倡导员直接向委员会的执行官汇报。
Section § 50156.2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制定一项教育和信息计划,目标是新缴费人以及委员会的审计和合规人员。
对于新缴费人,该计划必须包括书面沟通,以简单易懂的语言解释他们的义务。该计划还涉及参与各机构举办的研讨会,并更新教育材料以澄清常见错误。此外,还将为审计和合规人员提供关于新法律和缴费人合规常见问题的持续培训。
最后,用于这些目的的任何电子媒体不得包含委员会成员或主计长的个人身份信息(如声音、图片或姓名)。
Section § 50156.3
Section § 50156.4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制作易于理解的指南,解释委员会和缴费人的流程、选择和责任。这些指南必须在关键时刻提供给缴费人,例如审计开始时、提出额外费用或有欠费时,以及在发送给缴费人的年度更新中。
Section § 50156.5
本法律条款规定,根据本部分收取的收入不得用于评估个别官员或雇员,或设定配额,但应收账款除外。
委员会必须每年确认其遵守这些规定。
然而,设定关于生产力和时间管理的绩效目标并进行评估仍然是允许的。
Section § 50156.7
Section § 50156.8
这项法律规定了委员会就税务问题举行上诉审查会议的程序。会议必须安排在方便纳税人的委员会办公室。如果会议录音,必须事先告知纳税人,并允许其获得录音副本。此外,纳税人有权带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代表参加会议。
Section § 50156.9
如果您在委员会面前参加过听证会,并且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行为不合理,您可能有资格获得费用和开支的报销。要符合条件,您需要在委员会做出决定后一年内提交索赔,并且委员会必须同意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没有充分理由。这些报销仅限于在收到某些通知或提出索赔之后发生的费用,并且仅限于工作人员行为不合理的问题。这项决定在生效前至少 10 天将作为公共记录公开。这些规定适用于 2000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提交的索赔。
Section § 50156.10
本节规定,委员会的官员或雇员不得对与税务管理无关的人进行调查或监视。如果他们违反此规定,可能会面临纪律处分,例如被解雇。但是,如果调查涉及有组织犯罪或多项违规行为(包括地下储罐费违规等),则这些规定不适用。本节还阐明了“调查”和“监视”的含义,包括通过提问或技术监控以及线人进行的行为。
Section § 50156.11
这项法律规定了部门和总检察长应如何解决有争议的费用问题。他们的目标是在考虑诉讼风险的情况下,以经济有效的方式解决这些问题。超过一定金额的和解通常需要总检察长提出建议后,由主任批准。
对于低于11,500美元的小额争议,主任可以直接批准,无需进一步审查。这个金额每五年会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如果费用减少超过500美元,会保留一份公共记录,但会排除可能损害企业或国防的敏感信息。
通常,主任不能直接解决争议,除非遵循一套既定程序,并且必须在45天内对和解建议做出决定。除非存在欺诈行为,否则已批准的和解是最终的。2024年修正案后,将适用简化规则以确保快速解决。
Section § 50156.1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出售被扣押财产的费用超过了所欠款项,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必须解除对该财产的征税令或扣押通知。它还赋予纳税人权利倡导者权力,如果征税威胁到家庭的健康或福祉,可以解除征税令或向纳税人返还最高达 $2,300。可以返还的金额每年可能会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的变化进行通货膨胀调整。如果财产因紧急征税决定而被扣押,只要征收不再有风险,倡导者仍然可以返还资金。
在出售任何被扣押的财产之前,该部门必须告知纳税人可能的豁免。然而,这些规定不适用于因紧急征税决定而扣押的财产,除非明确规定了倡导者的权力。
Section § 50156.13
Section § 50156.14
如果因为委员会在向您收款时犯了错误,导致您被收取了银行费用,您可以提交申请要求报销这些费用。这包括因执行错误的扣款或冻结指令而产生的银行费用、因此导致的透支费用,或任何类似费用。要获得报销,您需要证明是委员会的错误导致了问题,并且您之前已向委员会提供了所有必要的信息。申请必须在费用发生后的90天内提交,委员会将在30天内作出回应。如果他们拒绝您的申请,会说明原因。
Section § 50156.15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在对其财产提交留置权之前至少30天,向费用支付人发送一份初步通知。通知必须详细说明部门的权限、最早的提交日期以及费用支付人如何阻止留置权。重要的是,如果费用在多个县拖欠,则只需一份通知。如果费用是通过“紧急裁定”紧急确定的,则无需通知。如果留置权因错误而被记录,部门必须在七天内向费用支付人和持有留置权的实体发出解除通知;如果留置权正在阻碍合法交易,则必须立即发出解除通知。应请求,解除通知也可以发送给主要的信用机构。此外,如果解除或次级化留置权有助于费用收取、符合州和费用支付人的利益,或符合与纳税人共同拥有财产权益的另一方的利益,部门可以解除或次级化留置权。最近的修订澄清了现有法律,但并未对其进行修改。
Section § 50156.1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委员会的官员或雇员鲁莽地无视委员会的规定,缴纳费用或税款的人可以起诉加利福尼亚州。如果法院认定州负有责任,加州必须支付实际损害赔偿金以及合理的费用,例如律师费和法院开支。但是,这些律师费有上限,除非特定情况(如生活成本上涨或合格律师稀缺)证明更高的费用是合理的。法院会考虑原告自己的行为是否导致了损害。如果诉讼被认为是无理的,法院可以对原告处以最高10,000美元的罚款,这笔罚款将作为税款收取。
Section § 50156.17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您的财产因未缴费用而被征收,您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将其取回。首先,如果财产被不当征收,必须予以退还。其次,如果您签订并遵守了付款计划,您的财产可以被退还,除非协议另有规定。最后,如果退还财产有助于收取费用或符合您和州的最佳利益,财产也可以被退还。在这些例外情况适用时,还有其他规则需要遵守。
Section § 50156.18
本法律允许部门自2003年1月1日起协商并减少某些费用责任。它特别适用于已停业或已转让的业务,且提出和解提议的人员必须不再与该业务有任何关联。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即使业务未停业或转让,只要满足特定条件,责任仍可获得和解。
该法律详细规定了和解提议可以和不可以被接受的条件,包括对已获得类似和解的人员的限制。如果和解被接受,部门可以允许分期付款,但可以要求签订附带协议以保护州的利益。
如果部门发现有不当行为的证据,例如隐匿资产或提供虚假信息,和解可能会被撤销。该法规还规定,未能履行协议条款或实施欺诈行为可能导致刑事指控。
本法律将于2028年1月1日失效,除非未来的法规予以延长或修改。
Section § 50156.18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主管在欠费业务已停业或转让的情况下,协商解决未缴的费用债务。只有当你证明你无法支付比提议金额更多的款项,并且短期内不太可能改善财务状况时,才能获得和解。
如果部门认为和解对州有利,他们可能会接受,但这项决定不能上诉。他们必须书面通知费用缴纳人他们的决定。如果有多人负有费用债务,与其中一人和解并不能免除其他人的债务责任。
对于任何超过500美元的和解,部分细节将公开,但不会泄露任何机密或秘密信息。此外,如果任何人有不诚实行为,和解可能会被取消,并且试图欺骗系统是重罪,将受到严厉惩罚。